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股权质押是在股东为了融资等目的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质押的行为。
股票质押融资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通过质押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较为便捷、低风险、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股权质押的立法地位和法律规范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一点。
目前我国有关股权质押的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不过,对于股权质押具体操作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为股权质押过程中的法律争议和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立法的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次,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行为,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企业和质权人之间的效力,就是说质权人有权依据质押合同主张其对质押股权的担保权利。
而对于其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这是需要明确和规范的一个问题。
第三,股权质押中的处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质权人发现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支持债权金额时,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处置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具体处置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和处置方式,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密切相关。
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质押股权的变动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同时,如果质押股权发生处置,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在制定和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深度解析股权质押的主要问题及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问题
深度解析股权质押的主要问题及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问题深度解析股权质押的主要问题一、股权质押概述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由于在股权质押期间,除转让股权和收取红利受到一定限制外,出质人的其他股东权利基本不受影响。
因此股权质押是担保人非常好的选择,在不具备其他形式担保条件时更是如此;如果出质的是挂牌上市的股票或者优质公司的股份,则债权人不必过于担心该股权的流动性。
所以,尽管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股权质押还是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股权质押涉及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股权质押如何设定?股权质押对各方的拘束力如何?股权出质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简言之,即股权质押的限制、股权质押的设定、股权质押的效力以及股权质权的实现等问题。
二、股权质押的限制我国对股权质押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
直接限制即直接对质押的股权或者质押条件进行法律限制,如规定: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5)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一种行为。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质押的情况,包括质押的数量、比例、质押期限、资金用途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会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市场的恐慌和股价的波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此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
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权比例过高,且面临债务违约风险时,质押的股权可能会被强制平仓或被债权人转让,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这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市场形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如果新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与原控股股东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的动荡和经营策略的调整,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和股价。
同时,股权质押还存在着法律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股权质押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此外,对于违规质押和信息披露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难以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再者,股权质押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
如果大量上市公司股东同时进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并且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可能会导致质押股权的集中平仓,进而引发股市的连锁反应,加剧市场的波动。
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及隐藏风险
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及隐藏风险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及隐藏风险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和流程1.1 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对债权的担保。
1.2 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包括: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监管机构备案、披露信息、债权人行使权利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甲方和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2)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股权质押的资料及证明文件;(3)乙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确权并锁定被质押股权;(4)乙方将质押股权备案交由证券监管机构;(5)乙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6)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行使相应权利。
二、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2.1 股权质押的利与弊利:股权质押可以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
弊:股权质押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股权流转不畅、股权价值下降、风险难以控制等。
2.2 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了减少风险,股权质押中常见的措施包括:风险评估、合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及时监控、风险预警等。
2.3 股权质押的违约处理如果质押方发生违约,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违约处理,包括解除合同、转让股权、追求法律责任等。
2.4 股权质押的法律责任在股权质押交易中,各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要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法责任等。
三、股权质押的隐藏风险3.1 股权质押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方和债权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可能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
3.2 股权质押中的市场风险股权质押的价值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如果市场行情不好,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从而导致债权人的风险增加。
3.3 股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不合理、法律法规变动、法律适用困难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交易的效力受到影响。
3.4 股权质押中的违约风险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质押方和债权方都存在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方式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
在质押期间,股东的股权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享有股东的部分权益。
当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质押的股权将解除质押,恢复股东的完整权利。
反之,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股权质押的运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股权数量、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然后,双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情况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在质押期间,债权人会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进行监控,以确保其能够覆盖债务金额。
二、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市场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是波动的,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质押的股权价值可能会低于借款金额,从而引发违约风险。
这种市场波动风险不仅对股东造成压力,也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和潜在风险。
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质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
例如,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限售、冻结等限制,或者在处置股权时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导致质权难以顺利实现。
(四)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业务或个人用途,而不是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监管的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关键词:股权质押、股票质押、股份质押、限制转让股权的质押、外商投资股权的质押、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有财产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在组织方式方面绝大部分采取公司制的形式。
在资金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来说,股权融资在未来融资形式中将越来越突现其地位和作用。
但目前对于股权融资问题,尚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且我国股权形式特别复杂多样,风险很大,执法也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下面,我们拟就自己的学习和体会,结合理论界、实践界同仁的最新成果,提出我们的思考,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股权质押的类型与法律规定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股权质押非常普遍。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据此,我们把股权质押分为两种类型。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注:这里的股份即我们理解的股份公司股票),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要使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二个要求,一是质押双方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二是:对记名股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日起生效;对无记名股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详细解答(建议了解)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详细解答(建议了解)一、什么是股权出质?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教学提纲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关键词:股权质押、股票质押、股份质押、限制转让股权的质押、外商投资股权的质押、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有财产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在组织方式方面绝大部分采取公司制的形式。
在资金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来说,股权融资在未来融资形式中将越来越突现其地位和作用。
但目前对于股权融资问题,尚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且我国股权形式特别复杂多样,风险很大,执法也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下面,我们拟就自己的学习和体会,结合理论界、实践界同仁的最新成果,提出我们的思考,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股权质押的类型与法律规定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股权质押非常普遍。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据此,我们把股权质押分为两种类型。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注:这里的股份即我们理解的股份公司股票),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要使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二个要求,一是质押双方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二是:对记名股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日起生效;对无记名股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款。
当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股权质押的设立和生效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上,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实质要件方面,质押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如果质押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冻结或者存在争议,那么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价值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否准确、合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在股权价值评估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评估机构可能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较大,股权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就给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带来了挑战。
当债务到期,出质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实现质权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如果质押的股权是限售股,那么在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同时,处置质押股权还需要遵循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如信息披露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另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引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如果出质人质押的股权比例较高,一旦质权被实现,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
这种控制权的变更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营,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与操作流程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一种行为。
在操作流程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情况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最后,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二、股权质押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市场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价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质押的股权价值可能会低于质权人设定的警戒线或平仓线,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例如,质权人可能会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物或提前还款,而出质人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质权人可能会强行平仓,导致出质人失去对股权的控制。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质押情况。
然而,有些公司可能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甚至虚假披露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质权实现的法律障碍在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障碍。
例如,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权属争议、被司法冻结等情况,这会导致质权人无法顺利行使质权。
此外,在股权处置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优先购买权等,这也可能会增加质权实现的难度。
三、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范与监管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证券法》《公司法》等都对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例如,明确了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监管力度。
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进行股权质押,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股权质押融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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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操作中的重点问题
股权质押操作中的重点问题股权质押是公司贷款中经常采用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质押的股权价值高,变现能力强、操作程序适当,将非常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也作出了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
因此,在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的的业务时重点是质押股份的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制定出相应计划。
一、《公司法》第三章用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业务时应特别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除了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外,还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做不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要求出质股东已将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或未明确反对。
2、《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业务时应审核公司章程是否有股权转让及质押的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该特别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但未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业务时,必须将股权质押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是否一致。
二、《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应调查该股份是否是发起人股,若是发起人股,应满足接受质押时公司成立已满一年的条件。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满一年才能转让的条件限制。
3、在办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股份质押的业务时,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办理股权质押项目注意事项
办理股权质押项目注意事项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时候,办理股权质押项目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办理股权质押项目需要注意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办理股权质押项目注意事项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b、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股权质押操作中常规问题
股权质押操作中常规问题依《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当事人以股权设定质权的,应当设立书面合同。
须注意“记载于股东名册”既不是质权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质权设立的要件,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
股票质权的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资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对于前者,另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相关规定,该类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当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司亦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的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是否需要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生效要件?答:无论物权法、担保法还是公司法,均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是否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作出明确规定。
股权出质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质权人只有在实现质权时才需要将出质的股权转让以变现,即在变现时才或许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适用问题。
若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足半数,则不同意者自然需要出资购买,变现的问题迎刃而解,故股权出质并不须以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为生效要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质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出质,应区分无记名股票出质及记名股票出质。
以无记名股票出资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自股票交付之日起设立。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记名股票的出质登记,究竟是质权的对抗要件还是质权的生效要件?答:当记名股票出质登记后,质权的效力扩张及于公司,公司不得向出质人分配公司的盈余、利息或者剩余财产,而应当将其移交给质权人以充抵债权。
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当事人对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若仍有剩余,可以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次可以充抵主债权】,题外话,主债权及利息似乎与典当里典权手续费、当金等能够牵得上手。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随着这一行为的日益频繁,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
这种方式在为股东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首先,从质押权的设立与生效来看,存在着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遵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股权质押的设立通常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质押权设立无效或存在瑕疵,从而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其次,股权价值的评估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行情、行业发展趋势等。
如果在质押时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面临价值不足的风险。
例如,公司业绩突然下滑、遭遇重大负面事件,或者整个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都可能使股权价值大幅缩水。
再者,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但每种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限制和操作难度。
在实践中,质权人可能会面临诸如司法程序繁琐、处置股权的市场限制等问题。
比如,当质权人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时,可能会受到上市公司内部规定、证券监管要求以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因素的制约。
另外,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的数量、比例、质权人、质押目的等。
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及时,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存在着重复质押的风险。
由于股权质押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某些股东可能会将已经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给其他债权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质权人来说,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质押的特别规定。
办理股权质押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办理股权质押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因其具有容易变现、流动性较强等优势,其在融资方面的优势越发显现出来,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办理规定较多,为防止因为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操作而影响质权的有效设立,本文就其中几个法律问题予以解读。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应由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出具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我行应要求拟出质股权所属公司出具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股权出质行为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注意其流通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较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对待下列情形下的股份的质押:(1)对于记名股票的出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份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导致质权不生效;(2)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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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一、什么是股权出质?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
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五、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答: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相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已经办理的出质登记?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如因上市等原因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移转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
同理,如果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也应办理相应的移转登记手续。
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额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是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质标的的。
由于出质的股权与该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办法》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八、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答: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
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
相应地,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
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
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九、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答: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十、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
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十一、出质期限是否属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为什么?答: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
(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
(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十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十三、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无禁止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现行法律法规中,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些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和出质作了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质押权的标的,等等。
十四、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能否申请办理质登记?答:已经被经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对此,《办法》第五条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依据包括:(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禁止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冻结财产的规定。
十五、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申请?答: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根据登记对当事人利害关系影响的不同,《办法》对登记申请人做出了不同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理由是,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其次,《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主要考虑是,撤销登记通常只符合一方的利益,不符合另一方的利益,让双方相互配合共同申请不现实。
《办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立法思想。
十六、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每个民事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有处分自己权利并对之负责的自由。
股权出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形成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因此,登记机关不得对股权出质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加以干涉和限制,相应地,出质当事人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答: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
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
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
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