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
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治安案件时有发生。
治安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的治安案件处理流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优化以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一、当前治安案件处理流程存在的问题1、信息收集不全面在案件受理阶段,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不够全面、细致,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缺乏充分的依据。
例如,证人证言的遗漏、现场物证的未完整提取等,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
2、调查手段单一调查过程中,往往依赖传统的调查方法,如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看监控等,对于一些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充分,如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的深度挖掘等。
3、处理周期过长从案件受理到最终处理结果的作出,可能会经历较长的时间。
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焦虑和不满,也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变化,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
4、沟通协调不畅在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协作的治安案件中,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5、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治安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的目标1、提高处理效率通过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等待时间,使治安案件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2、保证处理质量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准确、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得起检验。
3、增强透明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楚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和结果,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4、促进执法规范化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
三、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的具体措施1、完善信息收集机制(1)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收集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在案件受理时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信息。
(2)建立规范的信息收集标准和流程,明确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来源和收集方法。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专业水平不足派出所调解工作中的调解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以及由于基层派出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有些警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不熟悉。
因此,一些与调解无关的人也加入到调解行列,这就导致了调解结果的不可信、不可预测性。
2.调解结果不公正部分警察在调解中会抱有立场,严重扭曲了处理民间纠纷的本意,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其次,在一些调解工作中,由于无法制定操作规范,导致部分纠纷的处理与法律存在不同步,结果会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大多数的纠纷都需要多种手段进行调解。
而部分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还停留在很原始、很简单的方式,缺乏现代化的处理手段。
这就限制了原本可通过科技手段化解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1.提高专业水平应该制定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基层警察对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的工作中来。
这样可以弥补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2.建立标准化调解体系为使调解工作公正,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调解体系,使工作程序透明,工作结果公正。
在调解工作中,按照合理、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双方的调解,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析,在调解中进行权衡,达到基准法律和公众期望的结果。
3.引入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得到普及和应用。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调解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数据共享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治安案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畅通目前,治安案件办理中,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缺乏及时与有效性。
警方、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导致信息断档、情况不明确等问题。
2. 办案程序繁琐现行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且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律师参与度低,审判难以保持高效率与公正。
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的案件处理也存在困扰。
3.警方调查不力在某些地区和单位,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或培训不到位等原因,警方在初查阶段操作不当或证据收集不充分。
这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惩罚和冤假错案发生。
4.刑事责任追究不均衡一些治安案件中,罪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导致了不公正的法律处理和社会不满情绪。
5. 预防措施薄弱当前,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预防控制措施相对薄弱。
应更加注重预防,通过完善社区警务体系、提高基层警务能力建设,增强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对策建议1. 提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促进各部门信息交流畅通,确保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此外,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推行电子化办案系统,在线共享办案数据与信息。
2. 简化办案程序并提高效率简化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并明确各环节责任与职能。
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定罪判刑指导方针,以减少司法解释的随意性。
同时,加强对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加强警方调查能力增加警方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水平与技术手段,并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侦队伍。
完善调查规范与程序,在收集证据、审讯嫌疑人等环节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确保合理取证和罪责裁定的准确性。
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背景介绍治安案件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理治安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难度大、办案周期长等。
本文将分析治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办案难度大治安案件多种多样,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升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为巧妙地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侦破这些治安案件对于警方来说十分困难。
2. 办案周期长由于做好一个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在现有警力紧张情况下,办案周期往往较长。
这给了犯罪分子足够的时间转移资产或者逃离现场,给后续的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3. 缺乏协同合作治安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如警方、检察院、法院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工作流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效率低下以及办案结果的延误。
三、对策建议1. 提升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监控设备、数据分析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
例如,可以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嫌疑人进行追踪和辨认,并加强与银行系统、摄像头设备进行联动。
同时,要加大对警方科技装备的更新换代力度,提高犯罪侦查和取证能力。
2. 加强调查取证能力针对治安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应加大警务培训力度。
通过组织专业知识讲座、实战演练等方式,提高民警的调查取证水平和技巧。
此外,可以与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合作,在公安专业领域开展研究项目,为警务实践提供理论和经验指导。
3. 优化协同机制建立起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
通过共享案件相关信息和资料,提高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同时,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流程,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问题并解决困难。
4.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治安案件打击成果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安机关打击治安犯罪的决心和努力。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
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
一是群众不满意。
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是领导不满意。
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
三是民警不满意。
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
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
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
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
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
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
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
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
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
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治安调解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的情况。
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治安调解的效果和执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专业能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由于治安调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专业知识,使得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较低,一些人对治安调解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认为其效果和作用有限。
这种社会认知不足也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利益冲突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治安调解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否则容易导致冲突升级,进而失去调解的机会。
5. 执法司法不分由于一些地方对治安调解和执法司法的边界不够清晰,使得部分治安调解案件侵入到司法庭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调解结果的被动化。
二、治安调解的规范路径1. 完善法规针对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首先需要完善法规,明确调解的具体规范和程序,明确调解员的权责和规范,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加强专业培训治安调解员作为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加强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治安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其处理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在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积极宣传和推广治安调解的工作成果和作用,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强化沟通能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治安调解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缓和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治安调解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
其一,治安调解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威性问题。
在一些基层社区中,治安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不足,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治安调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二,治安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一些地方,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治安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导致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其三,治安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有待提高。
一些调解员在处理复杂的治安纠纷时,因为缺乏专业技巧,常常难以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结果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了治安纠纷的再次发生。
面对上述现实困境,我们需要寻求规范路径来进行治安调解工作。
需要加强治安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对于基层社区的治安调解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治安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需要建立健全的治安调解程序和规范。
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建立统一的治安调解程序和规范,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调解的行为和结果,提高治安调解的合法性和效果。
需要加强对于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调解员培训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
需要建立健全的调解结果执行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督查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调解结果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避免治安纠纷的再次发生。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治安调解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但是通过规范路径的建设和改进,我们可以克服这些困境,提高治安调解工作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我们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治安调解工作,为社会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治安调解是一种采用和平协商、妥善处理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工作。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既有调解失败的情况,也有调解成功的情况。
对于治安调解案件的正确处置,是维护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
一、调解失败的处置当治安调解失败时,需对矛盾争端的解决进行重新考虑和解决。
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对矛盾双方进行重新调解,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在重新调解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更专业和精准的服务,让矛盾双方达到和谐,并将纠纷争端化解。
而如果调解失败的情况十分严重,矛盾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受到严重的伤害,就需要依法进行公正审判,将案件落地解决。
二、调解成功的处置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提高矛盾双方的满意度,通过矛盾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使纠纷化解。
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需要继续跟进协助的情况。
在此时,调解员可以再次进行关心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加速矛盾的最终解决。
三、法律方式的处置当调解失败或者调解无法继续时,就需要采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在此时,调解员应该将案件转交给有关部门,将案件落地解决。
如果矛盾双方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愿,那么可以选择向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提起诉讼。
四、民间调解和正规法律程序的协作对于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纠纷案件,可以采用民间调解和正规法律程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可以作为法律程序的咨询者和辅助者,提供问题解答和调解建议,加速案件处理的效率。
总之,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公正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具体的操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确保公正、合理、可行性并高效的处理结果。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治安调解是我国调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治安调解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
为此,完善治安调解需要做到:提升民警素质,不断强化治安调解意识;严格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规范治安调解中的执法行为;正确把握治安调解的方式方法。
关鍵词:治安调解问题对策警民联调模式一、引言在基层派出所民警受理的各种治安案件中,约有70%以上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些治安案件多属情节轻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大多自愿协商解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部也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两项规章,对治安调解进行了补充。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2条中对治安调解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的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然而,治安调解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问题,如何更好的发挥治安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需要对治安调解深入的学习和认识,严格掌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对治安调解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找到应对措施,从而使其更加完善。
二、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治安调解工作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法简单。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解决社区纠纷、
处理治安案件、维护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派出所警力和资
源有限,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针对这些
情况,本文将从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进行探讨。
首先,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需要注重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治安调解工作是解决社区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在调解
过程中,派出所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涉案各方明白法律的基本原则
和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意识。
同时,派出所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确保依法办案。
最后,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派出所警察
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解技
巧解决社区纠纷。
因此,派出所应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
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基层派出所还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激励警务人员投身治安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但通过
注重依法办案、发挥社会资源、积极预防、加强队伍建设等方法和对策,
可以有效地提高治安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治安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关键 词 : 安调 解 ; 法 ; 谐 治 立 和
就省略 了一些基本 的调查取证 工作 , 治 安调 解最大 的问题在于 公安机关 小 , 拥有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和适 用条件的模 致使双 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 某些细节 问 糊性 ,这些 问题 成为治安调解 适用的 随 题有分歧无 法得到证实 ,调 解民警失去 意性甚至被滥 用的重要原 因。治安调解 对双方责任裁 定的依据和说服 力 ,调解
办理治 安案 件的一种 重要方 式在平息纠 解 规范》 中仍然使用 “ 等违反治 安管理行 的时效意识 , 抱着能调则调 , 能调就拖 不 纷 、化解社会 矛盾方面发挥 了其他 社会 为 ” “ 情节较 轻 的治安 案件 ” “ 、等 和 其他 的心态 ,奢望当 事人 不会长时 间消耗精
针 对性 地提 出相 应 的 对 策 。
一
不及日 , 寸 贻误战机 , 造成双 方当事人责任
、
治 安 调 解 工作 中 存在 的 主 要 问题
无法认定 , 因而无法确 定赔偿标准 , 引起
( ~)对 治 安调解 的 适用 条件 把握 当事入不满 。基层民警在 受理一些因 日 不准
常琐事 引起 的纠 纷案件中 ,常常以为事
案件类型和情节 , 问题 没有得到根 的尊严 和公 安机关的威信 。 其 【 者 简介 : 作 陈晓 宇( 9 7 ) 男( 族 ) 因 、 16 一 , 汉 , 辽宁葫芦 岛人 ,辽 宁公安 司法管理 干部 本改变——“ 情节较轻 ” 没有任 何相应 的
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学博 士, 法 主要从 事 标准和尺度 ,立法仍然将没有 任何约束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陈晓 宇 ( 宁公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 , 辽 辽宁
治安案件存在法律问题(3篇)
第1篇在我国,治安案件是指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然而,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治安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证据问题1. 证据不足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证据是确定案件性质、判断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部分治安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如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不充分、物证收集不及时、鉴定结论不准确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2. 证据伪造、篡改在一些治安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能会伪造、篡改证据。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3. 证据灭失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治安案件的证据可能灭失。
如当事人销毁证据、执法机关不妥善保管证据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二、程序问题1. 程序违法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机关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传唤等,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程序滥用一些执法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滥用程序。
如滥用强制措施、延长办案期限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 程序不透明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质疑,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法律适用错误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如将轻微违法行为定性为犯罪,或者将犯罪行为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
2. 法律空白由于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治安案件可能存在法律空白。
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3. 法律冲突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如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冲突,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难题。
行政治安调解的反思与完善
行政治安调解的反思与完善行政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治安调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行政治安调解的现状与问题行政治安调解是通过行政手段对涉及治安问题的纠纷进行调解,旨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治安调解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行政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治安调解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和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影响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行政治安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
一些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导致调解过程不够规范、公正,甚至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引发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不满和争议。
此外,行政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覆盖所有涉及治安问题的纠纷。
一些复杂、敏感的治安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行政治安调解在这些问题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行政治安调解的反思针对行政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行政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我们应该规范行政治安调解的程序,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引入专业人才等方式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调解过程的规范、公正和有效。
此外,我们还应该扩大行政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探索更加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等方式,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行政治安调解的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治安调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程序等,为调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冲击。
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
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以及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一)邻里纠纷。
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
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
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
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三)家庭婚姻纠纷。
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
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
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
浅析基层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浅析基层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治安案件的办理是防微杜渐,是将犯罪扼杀在萌芽内的重要手段,每一起治安案件的办理,对普通人民群众有着重大影响,对国家公信力也有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们公安民警对每一起治安案件公正、合法的办理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也体现了我们公安民警业务水平的高低。
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1、对治安案件立案查处的重要性认识欠缺,少数民警片面的看待对治安案件的查处,认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立不立案,查不查处无关紧要。
2、情绪懈怠。
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比较繁琐,夜以继日的调查取证也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如因一些小纠纷产生的打架斗殴,损毁公私财物等案件,案值小,够不上刑事立案,处理时间长,还往往不能成功。
对于小纠纷的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反悔,前面的工作将付之东流。
因此,少数民警出现了畏难情绪,不愿去查处。
3、查破治安案件的奖惩机制不如刑事案件严格,效果不明显,查处治安案件对于民警个人来说,没有荣誉与奖励加成,因此少数急于干出一番事业的民警,就会出现被动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况。
二、工作方法出现的问题1、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致使过罚不相当。
治安案件的办理一般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是前者的特别法。
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表现千差万别,危害程度和后果也各不相同,我们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设定和实施相应的的行政处罚时不能正确的做到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以我所为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车站治安民警而言,一般的治安案件多少可以适用于这条法规,但是我们民警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确实对法条的理解一知半解,群众将车开进火车站广场禁停范围内,治安民警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致使过罚不相当。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
但是,治安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首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结果不公平。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员的权力较大,调解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不满意。
此外,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
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在治安调解中,程序
的规范性很重要,如果程序不规范,就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程序的规范性。
第三,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效果不明显。
在治安调解中,调解
的效果往往不如法律程序明显。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
提高公众对治安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增强治安调解的效果。
最后,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是调解制度不完善。
在治安调解中,制度
的完善很重要,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影响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治安调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治安调解制度的科
学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治安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但是也存在
一些问题,需要制度完善。
只有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管理和规范,提高
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相关的调解程序,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社会治理的工作日益繁重,其中治安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困境。
如何规范治安调解工作,增加其有效性和公正性,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社会治理视域下探讨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和规范路径。
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 依法治理的不足在一些地方,治安调解工作存在依靠关系和个人意愿的现象,而不是严格依法治理。
这种现象导致了治安调解的公正性和法律性遭到质疑,使得治安调解工作难以获取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2. 调解资源不足由于经费、人力等资源的不足,使得一些地方的治安调解工作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矛盾纠纷,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逐渐升级,治安形势日益复杂。
3.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治安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素质不高,导致了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处理不当,效果不佳,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4. 社会舆论对治安调解的质疑由于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社会对治安调解的工作存在着质疑和不信任,使得治安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
二、规范治安调解的路径1. 加强法治意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法治意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治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确保其在调解工作中依法行事,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效力。
2. 加大投入政府应当增加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投入,包括经费、人力和物质资源等,确保治安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开展,使得治安调解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3. 推进专业化培训加强对治安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使其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道德修养,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果。
4. 开展舆论引导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治安调解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公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认同和信任度,增强治安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5. 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起对治安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从而全面了解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之处,确保治安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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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
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4、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非自愿原则。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五)有的民警缺乏调解艺术。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
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
例如:有的民警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
这样的调解,如果民警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民警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
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六)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虽然占据派出所相当一部分的工作量,但与办理案件等其它业务工作不同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
目前,对于大多数派出所民警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
民警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
特别是对年轻民警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二、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一)明确治安调解范围,严格执法。
公安机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治安调解规范》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具体如下: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各种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就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如果社会危害极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3、从程度上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应当较轻。
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是在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等基础上放弃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有利于迅速的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平息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可调治安案件虽发案的诱因是民间纠纷,但此类案件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应当属于治安调解范围。
对此,公安民警应当深刻理解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序的法律环境,明确哪些案件是属于不可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可以部分地释放警力,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警力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纠正社会上的偏差认识,派出所并不是“万金油”,只要发生了矛盾纠纷都可以抹一抹,同时,还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遵守办案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
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实践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即可。
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罚时,不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工作陷入被动,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所以,即使对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力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立案后,及时进行现场询问和现场勘察,发现、提留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
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对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侵害人、行为人及其相互关系都应当调查了解清楚。
特别是对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过程。
对目击证人证言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
3、涉及殴打他人的案件,应调查伤害的方式、后果、治疗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
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
4、涉及损毁财物的,应调查受损财物的数量、特征和价值等情况。
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
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毁数额的现象。
因此,要注意收集辨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可以治安调解时,也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收集案件证据,为依法调解打好基础。
(三)遵循治安调解的原则1、合法原则。
是指治安调解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合法,这包括治安调解的条件合法、治安调解的过程合法、治安调解的结果合法。
2、公正原则。
是指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主观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客观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
3、公开原则。
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