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医疗政策,旨在为北京市的公共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费医疗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
一、公费医疗的范围公费医疗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这些机构内的诊疗、检查、药品等医疗服务都可享受公费医疗;2. 定点医疗机构外,通过北京市医疗服务预约平台预约的服务也可享受公费医疗;3. 公立医院外的其他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等,也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享受公费医疗。
二、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公费医疗服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看病,尤其是创伤、急诊等病情较重的患者;2. 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疗费用报销;3. 免于缴纳医保个人部分保险费;4. 合理用药,根据病情和医嘱配备合适的药品。
三、公费医疗服务程序公费医疗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整个医疗过程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进行,不能选择其它医疗机构;2. 前往医疗机构前需先进行在线挂号、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3. 在医院内需要出示就诊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诊疗;4. 医院开具病历和处方后,患者需在医院内或者在线进行报销。
四、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公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医疗服务平台,监督和管理公费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2. 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定期公布医院的服务质量评分;3.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总之,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北京市政府为提升公共医疗服务质量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北京市居民提供了优质的公共医疗服务,同时增强了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广大市民的健康需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躯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证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差不多医疗,克服白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治理部门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畴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治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治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治理和自收自支治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给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方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一般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打算内招收的一般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托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方法的合同制工人)。
北京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安贞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并与安贞医院签订公费医疗协议书单位职工的就诊、就医管理制度。
一、公费医疗门诊就诊管理规定1、合同单位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就诊,到医院就诊须持挂号证挂号,在挂号处领取带有“公”字章的个人病历,就诊时提示接诊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患者就诊时必须服从就诊医生的检查、治疗及用药方案,不得点名要药,点名检查,杜绝代他人开药。
3、门诊药量一般情况不超过3日量,最多不超过一周量,慢性病不超过两周量,患十种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癌症、脑血管病、精神病、前列腺肥大)的患者可开一个月药量,中药汤剂最多不超过七剂,西药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中药处方不得超过三种药,不得跨科开药,不得无指症开药。
4、门诊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0%,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职工自负5%。
5、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除特殊情况),职工自负部分提高10%。
6、须做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种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时,应持检查、治疗申请单到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书面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同时到相应科室要明细单,交费时在收费处盖章,检查化验结果出来后,持报告和收据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签字后方可到单位报销。
7、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政策选择一家就近医院就医。
(就近不就大)二、住院管理规定1、合同单位在职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住院。
2、住院患者需持住院证明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然后办住院手续。
3、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部分自付药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自负10%。
4、出院带药只限两周量,只准带与疾病相关的药,超出此范围不予报销。
5、如属急诊、抢救来不及到安贞医院住院而就近急诊住院须及时与单位及公费医疗办公室联系,不得到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住院只限急性期、抢救期、报销须持急诊住院诊断、明细帐结算单,如用部分自付西药,中药者须有明确结算,无以上手续不予报销。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以及其家属。
三、费用报销1. 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
2. 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任何非合作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3. 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等证明材料。
4. 职工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四、医疗待遇1. 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医疗待遇。
2. 住院医疗待遇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医生的诊断结果来定,涵盖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3.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五、医疗保健1. 省直单位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以及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和疾病治疗,省直单位将根据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职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其公费医疗待遇。
2. 职工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应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管理,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监督与投诉1.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
2. 职工可通过省直单位规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对医疗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反映,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职工。
2. 省直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但必须事先经过合法程序并征得职工的意见。
以上即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职工医疗权益和医疗服务质量,省直单位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和实施。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
省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省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委办、省人民府办文号:冀办字[1995]25号发布日期:1995—3—23执行日期:1995-5-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减少浪费,强化医疗单位(含医院、门诊部,下同)和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简称享受单位,下同)的责任,按照以人定额,分类管理,定点医疗,医药费与个人挂钩,超支区别分担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的享受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
第三条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是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公费医疗措施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个人应按下列比例负担医药费:(一)门诊医药费为10%.ﻭ(二)住院医药费为5%。
ﻭ(三)大型检查项目(单价100元以上)为5%.ﻭ第五条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及在职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二等乙级以上因公(工)致残人员、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以及**类人员做手术,个人不负担医药费外,其他人员个人负担总额为:(一)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退休费(不含补贴)的50%。
第六条确定公费医药费定额标准,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需要和财的承受能力,参照前两年实际开支水平,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财厅、卫生厅制定,经省府批准后执行。
公费医药费定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ﻭ第七条大专院校、医疗单位和其他有医疗能力的单位,应按人员构成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具体管理措施,由单位自定,报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行**(有医疗能力的单位除外)实行定点医疗:ﻭ(一)享受单位在市自选两个省直定点医疗单位,每个享受人员任选其中一个作为个人定点医疗单位。
(二)按上年末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和每个定额核算全年公费医疗费总额,由定点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分管50%。
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一、本院为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由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付组长。
具体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三、凡来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必须持公费医疗证挂号,就诊。
接诊医生必须按规定写好病历,填写好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病案、剂型、剂量、用量、用法等,并签上全名。
四、中、西药处方药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用量,不得超量开方和重复开方。
处方用药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五、公费审方,审方人有权对超范围、超量和重复的处方进行修改或退回给处方医生再作修改。
如医生不愿作修改,审方人可以拒绝签名,药房可以拒发药品。
凡公费医疗范围“★”号的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用药理由。
六、本院定点的公费医疗患者住院,用药必须按公费医疗规定,检查、辅助治疗必须符合病情,病程记录必须详细记载,出院带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凡按规定需审批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事先填写“公费医疗大型精密仪器检查、治疗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由院医保办审核同意后,经市公费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除急诊外,不得先检查,后审批。
未经审批擅自给予检查者,其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八、病情需要转院者,接诊医生须写明转院理由,经转医院诊疗科室后,医保办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转院。
九、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加价收费,不分解收费。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院内通报,并酌情扣罚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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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保障医院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属各科室、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涉及公费医疗及报销的管理和申请流程。
第二章权责界定第三条医院负责人是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的最高责任人,负责订立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公费医疗资金的管理和报销,业务科室负责相关事务的落实。
第五条科室负责人是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科室内的公费医疗及报销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医务人员和患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依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费医疗及报销相关事宜,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订立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并将其公告于医院内部。
公费医疗资金包含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使用这些资金的范围和条件由医院财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第九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需要提前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公费医疗申请表》,经相应科室审核后,提交给医院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条医院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公费医疗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申请人需及时使用并据以支出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定期对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必需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商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医院内部留存必需的相关料子和凭证。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要遵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偏私、侵吞、挪用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矫正。
第四章报销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订立公费医疗报销管理方法,并将其公告于医院内部。
第十五条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后,需持有医生开具的费用清单、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处方等相关料子,到医院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医院财务部门收到患者的费用报销申请后,将对相关料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返还给患者,返还的金额不得超出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保障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公费医疗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公费医疗基金1. 基金来源: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医疗待遇1.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2. 药品报销:职工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比例报销。
3. 特殊医疗:对于重大疾病或特殊治疗,需经单位审批,可提供额外医疗补助。
第四章医疗服务机构1. 定点医院: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特殊情况除外。
2. 转诊制度:对于定点医院无法提供的医疗服务,职工可申请转诊。
第五章报销流程1. 报销申请:职工需填写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2. 审核流程:由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报销材料真实有效。
3. 报销时间:报销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报销、滥用医疗资源等。
2. 处理措施:一经发现,将追回不当报销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1. 解释权: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2. 修订: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单位实际情况,本办法可适时修订。
3.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申请表- 定点医院名单- 医保药品目录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首先,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公立医院医疗资源过度集中,难以满足患者需求的问题,便于管理和调控公立医疗资源,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而制定的具体配套措施。
一、首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目标。
针对非介入、微创以及慢性病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特殊疾病,明确公费医疗的适用范围。
旨在保障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其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强调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针对公立医院的特殊地位,明确规定了公费医疗的患者依法享受公立医院优先提供非介入、微创以及慢性病治疗服务的权利。
并通过建立公费医疗的特殊科室以及专家团队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此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还对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
明确规定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医疗服务,并坚决杜绝医疗资源浪费行为。
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患者就医的安全和便捷性。
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费用管理和报销办法。
通过合理的定价和医保报销政策,适当调控医疗费用,确保公费医疗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同时,对于医疗服务不合理过度或者虚高收费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五、最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督和投诉渠道。
明确规定了对公费医疗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并设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合理调控医疗费用,加强监督和投诉渠道,有助于提高患者满意度,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并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保障北京市民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通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费医疗的范围和标准。
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全面覆盖了我市的市民。
同时,明确了公费医疗的标准,包括费用补偿标准、目录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的管理办法等。
这些明确的标准将有助于消除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实现公平公正的医疗制度。
其次,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公立医院的管理。
对于公立医院,将推行分类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进行管理。
一方面,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另一方面,公立医院要积极参与政府的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此外,公立医院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这些措施将推动公立医院的,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强调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其进行监管,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力度。
此外,还要推行公开透明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让患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最后,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还对公费医疗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将推行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病种进行支付,另一种是按人头进行支付。
对于按病种进行支付的,要规定明确的费用补偿标准,确保患者的权益。
对于按人头进行支付的,要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总之,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公费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所作出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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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职工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享有的公费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本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第一条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职工保健科、计财部、部分临床专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费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职工保健科。
第二条职工保健科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管理,并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结算和监督。
计财部负责报销金额的发放。
第三条职工保健科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公费医疗管理执行情况。
门诊转诊住院管理
第四条门诊就诊
(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初次就诊者持工作证在职工保健科设立病历,病历由职工保健科统一管理,持本人病历到专业临床科室由高级医师接诊,医师应详细书写病历。
职工要服从医师的诊治。
与本人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或药品费用自理。
(二)急诊病人原则应在本院急诊室就诊。
遇特殊情况
需在外院就诊就医,应在最短时间内电话请示职工保健科,待病情稳定允许后,应及时回本院诊治。
如未请示,擅自在外院就诊费用自理。
(三)不在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居住地选择一所医院定点就诊,凭病历及报销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四)一般疾病开药量为3~5天,慢性病7~10天,原则上每人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50元(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五)实行门诊交费定期报销制,按甲类药费医院负担85%,乙类药费医院负担70% 给与报销。
治疗费按医院负担85%报销。
检查费:检查结果阳性者按80% 报销,检查结果阴性的按60% 给予报销。
第五条转诊
(一)经本院相关专科专家讨论确需转他院就诊职工,必须由专科高级医师开据转诊单,写明转诊原因,经职工保健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关医院就诊。
(二)经院方同意的转诊病人在外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院内。
未经医院转诊,擅自到外院就诊的,医疗费全部自理。
第六条住院
(一)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由本专业高级医师开据住院票并写明预计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职工保健科审核、登记盖章,到住院部预交人民币2000元的住院医疗费并办理住
院手续。
(二)职工住院期间,实际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各种诊疗项目不受限制。
如果住院费用超出10000元,则可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自费诊疗项目或药品不得计入住院费(参照我院药学部最新编制的用药目录,注明甲、乙为可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职工保健科报请有关领导批示方可计入住院费。
职工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两周,不准带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甲类药费90%,乙类药费80%;治疗费90%,检查费80%。
(四)住院床位费报销比例90%;可报销限额为:享受干部保健人员100元/天,一般工作人员50元/天,超出限额部分的床位费用全部自理。
(五)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甲类药费95%,乙类药费80%;治疗费95%;检查费85%;床位费90%,床位费报销限额同上款。
(六)职工保健科对出院职工住院费随时结算,对长期住院职工住院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根据其住院费用清单,按照报销范围及比例对住院费用进行审核、统计、结算出报销金额及个人负担金额,职工本人到住院部交纳个人负担金额,预交费多退少补,结清住院费;特殊情况,报计财部从工资中扣款。
不报销范围
第七条门诊
(—)挂号费、出诊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疗开支的特诊)。
(二)婚前、游泳、考学、出国、归国、炊事员、保育员、司机考验执照等查体费。
第八条住院
(一)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气功治疗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
(二)婴儿费、产妇卫生纸、押瓶费。
(三)取暖费、空调费、保温瓶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冰箱费。
(四)未经医院批准自行找非本院医师诊治的医疗费。
第九条药品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药品(参照我院药学部最新编制的用药目录,注明甲、乙的为可报销)。
(二)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三)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美容、矫形治疗(一)各种整形、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二)镶牙、矫形牙、洗牙、牙齿光固化。
第十一条其它
(一)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二)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医药费等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责任者承担。
(三)不孕症治疗费。
(四)未经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五)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六)各种磁疗用品费。
七、各种会议的公共医药费。
八、其它未列出的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社会保障厅下达的自费范围。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公费医疗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我院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为公费医疗向社会医疗过渡创造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各临床科室要严格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避免浪费,提高公费医疗效益。
第十四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将对公费医疗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附则
第十五条关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按山东省卫生厅、山东大学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可报销药品范围参照我院药学部最新编制的用药目录,注明甲、乙的为可报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职工保健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