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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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0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03.14
【实施日期】200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浙江是我国茧丝绸生产的重要基地,蚕桑生产是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
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蚕种是蚕桑生产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盒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应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第三条省农业厅负责省级蚕种储备和指导全省蚕种储备工作;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种储备工作。
第二章储备数量与品种
第四条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数量;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