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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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浙农专发[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47号)厅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厅本级在农作物种子(包括食<药>用菌种)、种畜禽、蚕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肥料、农机、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领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许可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办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许可实行厅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厅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科教处、农作局、经作局、畜牧局、农机局、土肥站、种子站、农药检定管理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查等工作。

政法处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听证、复议及应诉工作。

监察室、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工作。

执法总队负责对被许可人违反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厅领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AB 角”制,分管行政许可的副厅长为审批“A角”,其他副厅长为审批“B角”。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3月6日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

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六条储备数量。

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定。

其中,救灾种子原则上按全省常年受灾面积所需的补播用种量储备,风险种子原则上按全省主要种植作物种子市场常年商品种供种量的10%储备。

救灾种子储备比例不低于70%。

省农业厅下达各市储备指导性计划,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各县(市、区)储备指导性计划。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4〕8号)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工程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金整合。

进一步整合集聚项目资金,优化资金投向,确保产业类资金存量继续统筹70%以上,增量全额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优先扶持列入农业“两区”建设规划和“五水共治”等省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强化规划引领。

坚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快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优势区域布局及产业集聚区建设,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三品一标”建设,体现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和发展设施农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制度列入生产主体黑名单,以及违规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不予立项支持。

三、明确项目主体。

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经济合作社、国有示范农场、专业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推广机构。

优先支持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主体。

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其中,畜牧项目按转型升级要求优先扶持省级新型畜牧产业体系试点单位所属的规模养殖场(户)。

四、落实监管职责。

各地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明确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其中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需另附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

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

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六条依法保护蚕种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蚕种质资源。

蚕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研究等工作由省农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蚕种质资源的交换和蚕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蚕品种的选育,由省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实施。

鼓励蚕茧加工企业参与蚕品种选育工作。

第八条蚕新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

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公布。

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择优组织生产和推广。

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终止使用的建议,由原公布机关确认并发布终止使用公告。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规范和管理蚕种生产和销售的政策。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蚕种产业的发展,维护种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蚕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的蚕种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

它是一项在全省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蚕种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蚕种管理的主要要求1、质量要求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要求所有蚕种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不得掺假、欺诈或者以次充好。

此外,在购买蚕种产品时,必须选择正规渠道,并检查产品的质量鉴定证书。

2、生产管理要求蚕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和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并确保蚕种的生长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此外,必须不断推广新型优质蚕种的研发应用,科学地进行繁育、选育和保育工作,进一步提高蚕种生产效益。

3、销售管理要求对于销售环节,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对于销售人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销售伪劣蚕种和防虫剂等对蚕种有害的药物,确保蚕种销售的合法、公开和透明,保证蚕种的市场价格稳定和合理。

三、蚕种管理的意义1、加强蚕种质量管控,提高蚕种产品的质量、品种和适应能力。

实现了蚕种繁育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了蚕种产业的整体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2、建立科学健全的蚕种管理制度,规范和维护了种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3、提高了全省蚕农种植品种选择的水平和科学性,引导农民选用优质蚕种,提高蚕桑底数的增长计划和产蚕寿命的提高。

4、促进了蚕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总之,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蚕桑产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旨在优化种业生产的环节,培养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模式的原创能力,加快蚕桑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了蚕桑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明确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产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希望,带领我们迎接生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04.25•【字号】浙农政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浙农政发〔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精液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纳入种禽场管理。

精液、胚胎(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经营精液、胚胎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除传统种畜禽外,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在舍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并对外供种的养殖场。

第三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与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种畜禽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场址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种畜禽场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和方案,引种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的收集 、 整理 、 鉴定 、 保存和利用 等工作 , 负责制定
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 蚕遗传资源 的境外 出售 和交 换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 、科技部 门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 、 良工作 。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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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卷 第4 20 年1月 7 期 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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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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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蚕遗传资源状况 , 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 蚕遗传 资源
《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 已于 20 年 7 2 06 月 8日 经浙江省 第十届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 第二 十六 会
次会议 通过 。 于公布 ( 江省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现 浙 委 员会第 5 7号公告 ) 自 20 年 1 , 06 2月 1日 施行。 起 浙江省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下列条件 :
生 产数量 、 量检验 、 质 蚕种去 向、 技术 负责人 等 内
容 。蚕种经营档案应 当载明蚕品种名 、 数量、 来源 、
贮藏 、 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蚕种生产保护 区, 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
( 具有相应的催青设施 、 一) 质量检验设备 ; ( 具有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 二)

6 ・ 4
内容 。
蚕桑通报 20 年 第 3 卷 第 4期 06 7
种、 原原种 、 原种生产的 , 应当具有蚕桑专业高级职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第三章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四章蚕种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畜牧中心:现将《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经营、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动物疫病的有效控制,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

附件:《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二00三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主要指兽用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三条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省、市、县(市、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专渠道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供应。

供应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取得由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注明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区域范围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下述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统一组织订购,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向省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不得自行订购:1.国家和省动物防疫机构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疫苗;2.原种场、祖代种畜禽场所用疫苗;3.动物防疫监测诊断用抗原、抗体。

浙江省蚕种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

浙江省蚕种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

浙江省蚕种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周金钱;谷利群【摘要】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浙江省蚕种质量地方标准制订与修订的演变过程,详细说明了DB33/T217-2015质量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及缘由与依据,提出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措施,以及开展蚕种检疫方法专题研究的建议.【期刊名称】《蚕桑通报》【年(卷),期】2015(046)002【总页数】6页(P5-10)【关键词】蚕种质量;标准;解读【作者】周金钱;谷利群【作者单位】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杭州310020;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杭州31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82浙江省蚕种质量标准的修订与实施周金钱,谷利群(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杭州310020)摘要: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浙江省蚕种质量地方标准制订与修订的演变过程,详细说明了DB33/T217-2015质量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及缘由与依据,提出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措施,以及开展蚕种检疫方法专题研究的建议。

关键词:蚕种质量;标准;解读中图分类号:S8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8-4069[2015]02-005-06作者简介:周金钱(1957-),男,浙江永康人,研究员。

主要从事蚕业技术推广。

E-mail:*************The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ilworm Egg Quality Standard in Zhejiang ProvinceZHOU Jin-qian,GU Li-Qun(Extension Center for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20, China)Abstract: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silkworm egg quality standard in Zhejiang prov⁃ince. The contents and reasons of the main amendments of the quality standard DB33/T217-2015 were explained in de⁃tail. The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new standard were put forward. And the piont to carry out study on silkworm egg quarantine method was suggested.Key words: silkworm egg quality; standard; interpretation2015年3月1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地方标准《蚕种质量及检验检疫》(BD33/T217-2015),并于2015年3月31日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9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培训,确保宣传到位。

各地要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培训,把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向农药经营者宣传培训到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标准,确保程序到位。

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许可核发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把关到位。

各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省植保检疫局宋涛;联系电话:*************。

浙江省农业厅2017年10月20日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限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科发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2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农业新品种选育,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总结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育种专项”)隶属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按照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要求,以增强育种能力为核心,以浙江省农业战略产业和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集聚整合全省优势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围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挖掘创制、新品种选育、育种共性关键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研究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攻关的科技计划。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浙农专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298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坊纳入种禽场管理。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向外提供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种用特种经济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原产我省的畜禽地方品种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通过设立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下统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方式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7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7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科研院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3月12日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辖区内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省品认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5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省品认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省品认会在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品认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果树、烟麻糖、中药材、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同时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需要时由省品认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

专业组一般5-7人,负责对申报认定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出具现场考察审查意见,向省品认会推荐认定品种。

专家组组长由参加现场考察审查的专家推举产生。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04]14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4.11.09【实施日期】2004.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47号)厅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厅本级在农作物种子(包括食<药>用菌种)、种畜禽、蚕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肥料、农机、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领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许可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办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许可实行厅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厅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科教处、农作局、经作局、畜牧局、农机局、土肥站、种子站、农药检定管理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查等工作。

政法处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听证、复议及应诉工作。

监察室、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工作。

执法总队负责对被许可人违反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厅领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AB角”制,分管行政许可的副厅长为审批“A角”,其他副厅长为审批“B角”。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浙农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7〕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

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

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储备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储备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储备及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浙农专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储备及市场管理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4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当前正值春耕时节,是农民购买早稻种子的高峰时节,晚稻种子购销也逐步趋旺。

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确保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种子储备及市场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开展晚稻用种情况调查。

各地要及早开展对农户需种意向和市场备种情况的调查。

结合调查,分析当地种子供需动态,抓好种子调剂,搞好信息服务。

预测缺种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力量落实种源,确保生产用种需要。

晚稻备种情况表(见附件)于4月10日前报省种子总站。

二、切实做好救灾种子储备。

针对我省自然灾害较频繁的实际,各地要严格按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储备制度,根据储备种子指标及早确定承储单位,选好储备品种,安排好种子生产基地,备足备好救灾种子,为救灾用种和晚稻生产提供保障。

三、大力推广主导品种。

要根据《种子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品种管理。

要对已确定的主导品种,积极做好宣传、示范、技术辅导和种子供应服务工作,结合科技入户、示范到户工作,扩大主导品种应用,优化品种布局,提高种粮效益。

四、加强种子市场质量的监督检查。

针对去年晚稻种子生产条件偏差和稻飞虱为害等实际,要强化种子质量监管。

按照全省“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以水稻、玉米、棉花及本地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的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对各供种单位供应的晚稻种子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不合格的种子要督促供种单位尽快进行精选、干燥等处理,已售出的不合格种子要及时追回。

积极开展对种粮大户所备种子的质量检测和播种技术指导,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大农资委、人民政府法制办、农业局:《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是我省首个地方性蚕业法规。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蚕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为推进现代蚕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为贯彻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现就该法规宣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蚕桑是我省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蚕区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也是我省茧丝绸工业与外贸的基础。

随着“蚕桑西进”与“优化改造”两项工程的实施,我省的蚕桑生产进入了稳步增长的关键时期。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十一五”与今后我省蚕桑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促进蚕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专一、生产超前等特点。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蚕种生产的措施,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我省蚕种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好《条例》,有利于促进我省蚕种业向现代蚕业方向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优质蚕种的有效供应,促进我省蚕桑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二、认真组织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资料、标语、黑板报、横幅等形式,并结合送科技下乡等载体,全面系统地将《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到村、到户,以增强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通过举办电视广播讲座、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形成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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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0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03.14
【实施日期】200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浙江是我国茧丝绸生产的重要基地,蚕桑生产是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

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

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
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蚕种是蚕桑生产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

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

全年供种10万盒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应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第三条省农业厅负责省级蚕种储备和指导全省蚕种储备工作;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种储备工作。

第二章储备数量与品种
第四条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数量;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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