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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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摘要:一、亲亲得相首匿的概念与来源1.亲亲得相首匿的定义2.来源于《论语》中孔子关于孝道的论述二、亲亲得相首匿在现代社会的意义1.家庭伦理道德的体现2.亲情至上观念的影响3.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三、亲亲得相首匿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2.亲情关系在解决矛盾中的作用3.亲亲得相首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体现四、亲亲得相首匿的局限性与反思1.过度强调亲情可能导致溺爱2.面对家庭矛盾,如何正确运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3.保持家庭和谐,实现亲情关系的平衡发展正文:亲亲得相首匿,这一源于《论语》中孔子关于孝道的论述,历经千年,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它不仅体现了家庭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亲亲得相首匿是家庭伦理道德的体现。

在家庭关系中,亲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扶持与包容,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基石。

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关系日益复杂,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亲亲得相首匿强调了亲情至上观念的影响。

在家庭矛盾和冲突中,这一原则要求我们首先要站在亲情的立场去看待问题,以亲情为出发点,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这种观念有助于缓解家庭矛盾,增进家庭成员间的感情。

同时,亲亲得相首匿对促进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包容和支持,有利于培养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亲亲得相首匿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过度强调亲情,可能导致溺爱,使家庭成员失去独立成长的机会。

此外,面对家庭矛盾,如何正确运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避免过度包容,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的当代意义任何一项制度要获得成功,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

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但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存在于中华大地两千多年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被作为封建的糟粕废而弃置。

无可否认的是,一项制度经过岁月的洗礼仍能存活已久,必定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因此,对于当代来说,亲亲得相首匿仍具有当代价值。

(一)立足本土文化,体现人性,维系家庭内部稳定。

中国经历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传统给中国人打上了深深的历史烙印。

而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正所谓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立足于本国的文化基础,制度法律是必须考虑社会基本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若脱离本土文化,必然会造成水土不服。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律制度多数移植西方国家,若没有结合本土文化基础,法律就难以维系其稳定性。

而亲亲得相首匿在中华大地存来已久,它在当地社会体现的是人性的亲缘性,试想一下,一个人连做人最基本的亲缘性都没有,那何为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开放,中国目前的社会存在一股浮躁风气,人们都只会向利益、向钱看,所谓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已经被一张钱搁在两边,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忽视。

若人为明哲保身疯狂地出卖背叛,一种无亲情、无信任的恐怖氛围便会笼罩着整个社会,变成人人自危、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

本人认为不是要回到那种以家庭内部深严的等级关系去适用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对待传统文化应该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人的本性、一种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去适用亲亲得相首匿,这样不仅有利于家庭内部的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好处。

(二)立足人伦精神,保障人权,维系国家稳定发展。

制定法律立脚点是保障每一位社会公民的权益,而我国目前的《刑诉法》第84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2篇)

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犯罪,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予告发和作证。

这一法律原则源于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人情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现状、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二、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现状1. 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亲亲得相首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的犯罪,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予告发和作证。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2. 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现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和滥用,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另一方面,部分民众对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犯罪的纵容。

三、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问题1. 亲亲得相首匿与法治精神的冲突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与法治精神存在一定的冲突。

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而亲亲得相首匿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

2. 亲亲得相首匿与犯罪打击的矛盾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打击的效果。

由于直系亲属之间的隐瞒,犯罪行为可能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3. 亲亲得相首匿与道德伦理的纠结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适用与道德伦理存在一定的纠结。

在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背景下,部分民众认为隐瞒亲属犯罪是对家庭责任的体现,而法律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治意识加强对亲亲得相首匿法律适用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使民众认识到亲亲得相首匿与法治精神的冲突,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史中曾被称为“以礼乱法”,其名义上是标榜“天性”,“仁孝”,实质则是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是对法制的破坏。

但是通过剖析该原则的渊源和具体内涵,其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仍存在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法治;价值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概述《论语》中记载了一个小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个故事体现了孔子的主张,即他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行,儿子替父亲隐瞒罪行,这才是父慈子孝。

这是儒家学派“礼”的特点,由此延伸出在中国有悠久历史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制中的一个观点。

“亲亲”是指特定的对象,即亲属之间;“首匿”则是行为方式,即相互隐瞒、包庇罪行。

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或者隐瞒罪行且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

传统法制提倡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封建社会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汉朝的时候,它作为一项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正是确立下来;亲属之间的范围亦逐渐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父母子女,丈夫妻子之间。

在后来的唐律中,则规定了奴婢可以为主人隐瞒罪行,即使通风报信、帮助逃匿,也不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在其中,另外还规定了,犯谋反、谋大逆等罪行不适用此原则。

于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慢慢确立和发展起来,从一种思想变成了历朝历代的明文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的逐渐确立到发展,是有一定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作为背景的,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这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必要的思考。

从社会角度来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封建统治者维护经济和政治基础的需要。

当时的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一个家庭共同生存需要团结一致,才能一起致力于农业生产,这是缔造封建经济这个基础的前提。

另外,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宗族制度对“礼”的要求十分苛刻,由此这一切以“礼”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原则或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需要;国和家合二为一,家庭的和睦友爱是国家安定的前提。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摘要:一、亲亲得相首匿的概念与背景1.亲亲得相首匿的定义2.亲亲得相首匿的来源与历史背景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与影响1.积极影响a.促进家庭和谐b.强化亲情观念c.提高道德水平2.消极影响a.可能导致家庭内部矛盾掩盖b.过分强调亲情可能导致道德绑架c.滥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三、亲亲得相首匿在现代社会的适用与反思1.在现代社会的适用a.家庭关系的调整b.社会道德的维护2.亲亲得相首匿的反思a.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平衡家庭与法律的关系b.如何避免亲亲得相首匿的滥用与误用正文: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与包容。

然而,这一原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本文将围绕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及其在现代社会的适用与反思展开讨论。

一、亲亲得相首匿的概念与背景亲亲得相首匿,意指在家庭关系中,亲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袒护对方。

这一观念源于儒家经典《孝经》,经过历代儒家学者的阐述与发挥,逐渐成为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的核心原则。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与影响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历史上产生了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1.积极影响亲亲得相首匿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关爱、包容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家庭纷争,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

此外,这一原则还强化了人们的亲情观念,使得家庭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同时,亲亲得相首匿有助于提高道德水平。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袒护与关爱,使得道德教育在家庭中得到重视,有利于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才。

2.消极影响然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过分强调亲情可能导致家庭内部矛盾掩盖,使得一些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在家庭内部得到纵容。

此外,过分强调亲情可能导致道德绑架,使人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过于拘泥于传统观念,忽略个人权益。

最后,滥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如家庭内部资源分配不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受损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

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

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作者:黄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最早在西汉时期,就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制度,随后逐渐被各朝各代的封建法典所集成和应用。

随着近现代时代的来临,我国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政策,对于现代化法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帮助构建更加平等、和谐、完善以及公正自由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

基于此,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能够为现代法律的完善寻找新的平衡点,解决各种社会法律矛盾。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现代法制法律作者简介:黄姗,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58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到过“亲属之间具有非常深切的爱,如果在亲属之间发生恶行,将会被人们认作为伤天害理的罪恶。

”在我国古代的西汉时期,刑法的立法和适用原则中,就重点强调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并且在相关的刑法规定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卑幼首匿尊长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尊长首匿卑幼,能够在死罪之外,减免一切的刑事处罚,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理论概述(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定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被称作为“亲属相隐”以及“容隐制度”,其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西汉时期,主要应用在古代亲属中,古代亲属需要相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亲属之间不能相互告发彼此的犯罪行为,而且即使出现犯罪行为,亲属之间不能相互作证。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曾经在《论语·子路第十三》中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也就表明如果子女出现犯罪行为,那么父母可以把子女藏匿起来,从而防止法律对子女进行追究。

如果发现父母存在犯罪行为,那么子女可以把父母藏匿起来,从而防止法律对父母进行追究,这也就体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三 、 亲 亲 相 隐 ” 其他 地 区 、 家 的 立法 例 “ 在 国
想 为 支撑 , 色 在 于 对 触 犯 法律 后 亲 属 之 间 的 包 庇 行 为 采 取 宽 容 的 态 特
度 。 在 当代 , 们 在 摒 弃 其 包含 的 封 建 落 后 内容 同 时 , 应 当 注 意 其 存 我 也 在 的 合 理 价 值 及 其 他 地 区 、 家 相 关 立 法 倒 , 期 找 到 对 我 国 现 代 刑 事 国 以
亲 亲 相 隐 制度 的历 史 源 流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 叫亲 属 容 隐 制 度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也 指
一律 规 定 应 当 隐 匿 的 亲 属 进 行 告 发 则 会 被 处 而
以一 定 刑 罚 的 制 度 。作 为 古 代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深 远 的 历 史 。 有 在 秦 时 , 于 立 法 以法 家 思 想 为 主 导 , 以 “ 亲 相 隐 ” 成 为 普 遍 由 所 亲 未
祸 患 , 蒙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 心 , 厚 之 至 也 , 能 违 哉 ! 自今 犹 仁 岂 子首匿父母 , 匿夫 , 匿大父 母 , 匆坐 , 父母匿子 , 匿妻 , 妻 孙 皆 其 夫 大
父 母 匿 孙 辈 殊 死 , 上请 庭 尉 以 闻 。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幼 隐 尊 长 者 皆 ” 卑 不为罪 . 尊长 隐 幼 者 死 罪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任 , 死 罪 的 可 以 通 过 犯 上 请 群 序 酌 情 减 免 。唐 的 《 名例 律 》 对 “ 隐 ” 一 原 则 作 了 更 为 则 相 这 详 尽 的 规 定 。 范 围 方 面 由汉 代 的 代 扩 大 为 “ 居 ” 该 原 则 被 刑 同 ,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价值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价值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现代价值许小雪(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㊀㊀摘要: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源于先秦时期ꎬ发展到秦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ꎬ并在唐宋时期不断发展壮大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ꎬ一直到民国时期都有所保留ꎬ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得以存续发展ꎬ拥有强大的社会基础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ꎮ但是从新中国成立后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被视为传统封建文化的糟粕ꎬ被冠以 以礼乱法 的象征ꎬ因此在祛除封建糟粕的法律改革中被彻底废除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再次出现ꎬ也是司法体系的又一新的突破ꎮ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借鉴意义入律中图分类号:D92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4-0059-02㊀㊀一㊁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概念与内涵«论语»中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ꎬ其父攘羊ꎬ而子证之ꎮ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ꎬ父为子隐ꎬ子为父隐ꎬ直在其中矣ꎮ 意指ꎬ当自己的子女犯罪的时候ꎬ父母可以为了让孩子逃避法律的追究而藏匿子女的罪行ꎬ当父母犯罪的时候ꎬ子女也可以为了让父母不受法律的制裁而藏匿父母的罪行ꎬ这些道理都是不言而喻的ꎮ由此产生出了中国古代的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ꎬ又称为 亲属相隐 或 容隐制度 ꎮ 亲亲 是指在特定的主体中ꎬ即发生在亲属这个特定的身份之间ꎻ 首匿 是指行为ꎬ即互相隐瞒㊁包庇罪行ꎮ所以ꎬ 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就是在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或者隐瞒犯下的罪行并且不受到法律追究的原则ꎮ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内涵如下:第一ꎬ互相隐瞒亲属罪行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比照正常犯罪减轻处罚ꎬ告发亲属罪行的人ꎬ要受到处罚ꎬ并且被告发的亲属还可以从轻处罚ꎻ第二ꎬ亲属有犯罪行为的ꎬ不能出庭作证指认亲属的犯罪行为ꎻ第三ꎬ情节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不适用该制度ꎬ例如十恶罪行及其他威胁现行统治的罪行ꎬ亲属之间不得互相隐瞒ꎮ二㊁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伦理价值在现代社会中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似乎并没有在社会人的心中存留太深的印象ꎬ甚至很多人并不知道有该制度的存在ꎬ但是一旦提起 大义灭亲 ꎬ人人都能高谈阔论ꎮ在理论上ꎬ二者更像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ꎬ表面上 大义灭亲 仿佛成为社会的主流ꎬ但是深入探究人的本性ꎬ这种提倡的主流真的是人心所向吗?在当今社会中ꎬ大义与亲情是一个两难的选择ꎬ国家希望人人心中充满着正义ꎬ为构建社会的良好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ꎬ可是人性却让我们选择亲情ꎬ毕竟情感是人类的本性ꎮ可是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ꎬ大义灭亲是社会的主流ꎬ认为这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正直的标准ꎬ国家不仅在道德方面大肆提倡ꎬ还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制选择大义灭亲ꎮ例如«刑法»310条规定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㊁财物ꎬ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ꎬ构成犯罪ꎮ从法条中我们发现ꎬ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隐匿ꎬ就要承担刑事责任ꎬ包括我们最信赖的家人和亲友ꎮ诸如此类问题ꎬ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ꎬ但是剖析中国传统的法制体系后我们发现ꎬ有一种制度得以解决ꎬ那就是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ꎮ纵观古今中外ꎬ在任何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ꎬ都将这一制度规定在相关法律当中ꎬ来体现国家或者法律的人情礼义ꎬ使得大义和亲情得以两全ꎮ在东方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由孔子提出一直被统治者所重视ꎬ并由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和完善ꎬ是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特点ꎻ在西方ꎬ最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有类似的看法和相关法条的规定ꎬ柏拉图就曾通过苏格拉底向世人转达ꎬ对亲属间相互告发的行为不予认可ꎮ并且在罗马法中也有许多关于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体现和相关记载ꎮ法国著名学者孟德斯鸠曾经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ꎬ以盗窃者为例ꎬ认为其妻或子揭发盗窃行为ꎬ违反人性与伦理ꎬ主张法律应适度容忍亲属之间的包庇隐匿行为ꎮ在历史的长河中ꎬ我们发现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ꎬ总是在各个历史时期或者不同的社会性质下被不约而同地提出ꎮ任何问题都具有两面性ꎬ我们当然清楚这种选择可能会放纵违法分子更加为所欲为ꎬ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ꎬ给抓捕惩戒工作带来困难ꎬ但是这种选择是人心所向ꎬ为亲属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隐匿和包庇ꎬ这种行为是人之常情ꎬ更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ꎮ可能会有人说ꎬ这种做法太过感性ꎬ但是如果这类事情发生在你自己的身上呢?是会选择包庇隐藏还是报警抓人呢?如果你选择第一种ꎬ那么就会有更多人与你作出相同的选择ꎬ这就是人性ꎬ扩大来说ꎬ这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需求ꎮ如果让亲人互相检举揭发ꎬ肯定会破坏人与人之间最纯粹的亲情与信任ꎬ使得人性逐渐丧失道德ꎬ这不仅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都是灾难性的后果ꎮ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是一种人性的自然选择ꎮ将 亲亲得相首匿 上升为立法ꎬ这代表着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的行为予以免除责罚或者减轻责罚ꎬ使得人们不用在大义与亲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ꎮ如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令我们选择了大义ꎬ去揭发自己的亲人ꎬ虽然实现了社会正义ꎬ但是却从另一个方面破坏了亲情与社会的伦理纲常ꎮ家庭是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在ꎬ也是人们避风的港湾ꎬ由血缘纽带所建立的亲情关系是大自然赋予的天然礼物ꎬ这种情感的价值是任何东西都代替不了的ꎮ所以ꎬ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社会角度ꎬ保证血缘亲情比倡导人类大义灭亲ꎬ更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繁荣发展ꎮ95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现代价值㊀㊀作者简介:许小雪ꎬ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ꎬ研究方向:理论法ꎮ三㊁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性解读(一)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使得法律人性化ꎬ保障人权法律作为统治者的工具ꎬ是一种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ꎬ因此必须以人为主体ꎬ充分体现和保证人性化ꎬ才能逐步被人们所遵守ꎬ所以亲情作为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就不得不考虑了ꎮ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是对人心本质的一种满足ꎮ这一制度对惩治犯罪分子方面在客观上作出了让步ꎬ同时也减少了人与人之间亲情的淡漠与人性的扭曲ꎮ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将亲情的义务法律化ꎬ协调了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矛盾ꎮ使得法律变得人性化ꎬ充满了人情主义色彩ꎮ 亲亲得相首匿 是法律在人情面前作出的牺牲ꎬ很好地将 情 理 法 融合在一起ꎬ充分地体现出了人类最基础㊁最本真㊁最纯粹的亲情之爱ꎬ这种爱将是其他一切爱的出发点ꎮ在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下ꎬ犯罪者的亲属具有合理的沉默权㊁隐私权㊁拒绝作证等一系列标榜人性的权利ꎬ因此ꎬ该制度正是人权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ꎬ既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ꎬ也有助于人权的社会保障ꎮ(二)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使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得以两全ꎬ提高了法律的伦理水平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由伦理纲常为基础所形成的规范个人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ꎬ法律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保障ꎬ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ꎬ道德的评价与判断则远高于法律的评判ꎮ人人心中自有一把道德称ꎬ而法律则是唯一的不可撼动的ꎬ对于社会公众而言ꎬ一旦法律与道德产生了矛盾ꎬ不仅对人们自己心中的道德与亲情产生怀疑ꎬ同时也对法律的权威信仰产生了动摇ꎮ在当代社会ꎬ中国的法律制度相比于西方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言ꎬ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与缺陷ꎬ其中ꎬ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冲突使得法律的社会效益不高ꎬ因此ꎬ若能够将古代的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与现实的中国国情相结合ꎬ对其精华内容加以合理的继承ꎬ对其糟粕部分予以剔除ꎬ实现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ꎬ从而提升中国法律的社会效益ꎬ推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的进程ꎮ(三)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有助于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ꎬ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律事务中ꎬ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ꎬ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必须审查证据的可信程度ꎬ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ꎬ那么证人很可能出于一己私欲而作出虚假证明ꎬ抑或在作证时对客观事实的描述避重就轻ꎬ影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定ꎮ因此ꎬ亲属作证的可信度则需要另行考量ꎬ并且由于亲缘关系而作伪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ꎬ当事人的亲属不仅要遭受作伪证的内心折磨ꎬ甚至会因此而背负刑事责任而锒铛入狱ꎮ这些情况对司法工作者来说ꎬ不仅增加了对原本案件的调查难度ꎬ而且还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司法效率ꎮ如果法律能够明文规定亲属的免征义务ꎬ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在亲属的证言上耗费过多的司法成本ꎬ对于当事人的亲属来说ꎬ也减少了在亲情与正义之间作出选择的煎熬ꎬ同时降低司法成本ꎬ提高诉讼效率ꎬ也是一举两得ꎮ四㊁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入律建议在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终于对 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有所体现ꎬ本法第188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ꎬ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ꎬ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ꎬ但是被告人的配偶㊁父母㊁子女除外ꎮ 该项法条的出现ꎬ正是中国古代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回归ꎬ对当今法制体系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ꎬ同时对中国法治体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ꎮ但是ꎬ综上我们可知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其本意和内涵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亲属免证的权利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只是免除了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ꎬ并没有免除亲属作证的权利ꎮ所以我们发现ꎬ真正的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还是仍然没有被现代法制体系所接受ꎮ由此ꎬ对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提出几点入律建议:1.赋予亲属免证的权利如上所述ꎬ现如今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ꎬ但是仍旧要提供证据ꎬ指控犯罪ꎮ这并没有真正实现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所蕴含的人性伦理纲常ꎬ违背了人权的保障ꎮ因此ꎬ建议能够在未来诉讼法的修改道路中ꎬ逐步强化对亲属权利的保护ꎬ赋予其免除作证的权利ꎬ防止对双方的二次伤害ꎬ维护人与人之间最纯粹㊁最基本的血缘亲情关系ꎮ2.明确亲属免证的范围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成为法律制度出现ꎬ明确主体范围显得尤为重要ꎬ在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ꎬ确定免除亲属出庭作证的主体仅有配偶㊁父母和子女ꎬ其余人均不能享受该项权利ꎮ但是血缘关系不只是由这些主体组成ꎬ还有兄弟姐妹㊁祖父母等一些亲情关系深厚的其他亲人ꎬ情感是不能衡量的ꎬ这些人同样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ꎬ维系着整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ꎮ因此ꎬ期待能够从人性的亲缘本性出发ꎬ保障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ꎬ扩大亲属免证的范围ꎬ体现法治的人性化趋势ꎮ五㊁结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ꎬ法制体系也应当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ꎬ立法方向要更加全面ꎬ立法技术也要更加科学ꎬ在人人提倡伦理道德的现如今ꎬ立法人性化也成为体现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准ꎬ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ꎮ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了近两千年ꎬ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ꎮ在提倡人权价值的今天ꎬ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再次入律ꎬ并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践踏和破坏ꎬ而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补充ꎮ让法制体系顺应潮流ꎬ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壮大ꎮ参考文献:[1]张红岩.从 亲亲得相首匿 看古代法律与人情的取舍[J].兰台世界ꎬ2016(12):137-138. [2]刘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 亲亲得相首匿 制度的重构[J].法制博览ꎬ2015(34):209. [3]刘乾坤. 亲亲得相首匿 的历史演变及其对当代立法的启示[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ꎬ2015ꎬ32(6):87-90.[4]赵琪.从人性角度反思包庇罪的价值取向[J].中国市场ꎬ2015(19):265-266.[5]于媛媛.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J].中国研究生ꎬ2014(6):26-29.责任编辑:于㊀蕾06现代交际 2018年4期。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法制史作业—亲亲得相首匿

法制史作业—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在当前法治社会存在价值“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中国古代法中一个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西方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律中也同样存在着该原则的身影。

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概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

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至其中”,就是对该原则的最好体现。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但在当时儒家思想还未成为治国的主导思想,因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就只停留在了道德层面而未上升为立法。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时亲属范围限制在三代以内。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依法治国中的存在意义(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很多人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看作仅仅是道德范畴之内的事,而不把它当作法律原则来对待,是对该原则的一种误读。

从法理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辅相成,并可以相互转化,甚至出现了“道德法律化”,法律成为了道德的底线;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法的产生就是部分道德和习惯独立为法的过程。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

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摘要:一、亲亲得相首匿的概念与来源1.亲亲得相首匿的定义2.来源于《论语》中的“亲亲相隐”思想二、亲亲得相首匿在古代社会的作用和意义1.维护家庭和睦2.促进社会和谐3.强化家族观念三、亲亲得相首匿在现代社会的争议与反思1.维护家庭和睦与法治的冲突2.社会道德观念的变迁3.亲亲得相首匿的合理界限探讨四、亲亲得相首匿的启示与应用1.在家庭关系中的运用2.在社会交往中的运用3.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正文:亲亲得相首匿的评价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其中,《论语》作为儒家经典之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论语》中,孔子提出了“亲亲相隐”的思想,后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

这一观念在古代社会起到了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强化家族观念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亲亲得相首匿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反思。

首先,我们要了解亲亲得相首匿的定义。

亲亲得相首匿,意指在家庭关系中,亲属之间有罪过时,应相互隐瞒,不向官方告发。

这一观念来源于《论语》中孔子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古代社会,亲亲得相首匿起到了维护家庭和睦的作用。

在家族观念浓厚的古代,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忠诚和扶持至关重要。

当亲属犯罪时,家庭成员为其隐瞒罪行,既能减轻家庭矛盾,也能维护家族的荣誉。

同时,亲亲得相首匿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在一个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里,家族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现代社会,亲亲得相首匿面临着许多争议。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维护家庭和睦与法治之间产生了冲突。

当家庭成员犯罪时,如果亲属为其隐瞒罪行,不仅可能助长犯罪行为,还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现代社会道德观念的变迁也使得亲亲得相首匿受到质疑。

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现代社会,过分强调家庭和睦可能导致道德沦丧。

因此,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对亲亲得相首匿进行反思。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而牺牲法治。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摘要:从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融合问题引发其中亲亲得相首匿是否要重新进入法律的争论。

本文将从封建社会与当今社会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对比,中西方对道德入法本质的不同来阐述,此原则在当代应不再适于入法。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封建社会当代社会体制经济法律体系正文:当刚刚脱去高考沉重的枷锁,对法学充满幻想之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去关注法律方面的新闻。

那时,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案子应该是刚考完高考的山东女孩王静两次上中纪委状告其父亲包二奶事件。

有人鼓励,当然有人认为其做法是错误,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而且违反道德伦理,与中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相悖。

另一亦是与亲情有关的案子,王某是某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他的供述和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完全吻合。

王某的母亲赵某却说案发时王某正在家吃饭,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经过调查,终于弄清赵某提供的是假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死刑,其母赵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⑴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思考,我们发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仍能适用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

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认为就应该从这个原则的起源以及其当时的社会状况看起,并与当今社会进行分析比较,然后才能得出一个比较适合的结论。

—、追溯原则的起源及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在西汉时才开始正式进入法律,但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然而秦代深受法家法治主义以及国家至上原则的影响,鼓励人民之间的相互告发。

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开始冲破原有的樊篱而影响整个社会。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问题1、对于“亲亲相隐”制度而言那些是封建该废除的那些是可以引用的 ?
可以借鉴的地方:
1、以人为本的理念。

亲亲相隐制度是以人文本理念的一种体现,将其进行好的借鉴,可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具有人情味,而且,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更加容易的本社会民众所认可。

2、和谐的理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而和谐则是家庭持久存在的基础。

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是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目的的。

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法律体系,能够更好的维持家庭的和谐。

应该废除的地方:
在对亲亲相隐制度引用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中的封建等级及封建道德因素排除在外。

在过去,亲亲相隐制度有这样的规定,亲属是不可以成为案件审判的证据的,而且,如果在案件中,亲属出庭作证的话,会对出证人进行惩罚,这种现在在一些权势家族尤为明显。

这种封建等级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的存在不符合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因此,在引用过程中,应该将其进行排除,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问题2、你设想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方法是什么?
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亲属据证权的建立方面。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一方面是其的家属,是其的至亲之人,另一方面,还是犯罪证据的掌握者,其是判定犯罪的最有利证据之一。

因此,在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批判的精神对其进行有选择性的应用。

在引用过程中,将其以人为本理念以及和谐家庭的理念进行引入,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但是,在引用过程中,还要将其的不利因素:封建等级观念及封建思想道德因素进行排除。

在更新法律观念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守匿在当代的适用价值

亲亲得相守匿在当代的适用价值

姓名:莫健华学号:09250701032 班级:09法10亲亲得相守匿在当代的适用价值“亲亲得相守匿”最早由孔子提出,并从汉朝开始一直成为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基本原则,但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正在慢慢完善,有言论提出亲亲得相守匿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甚至还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关系和统一性。

但是我认为该原则在当代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科学性的对待来适应现代的法制建设,一:“亲亲得相守匿”符合人类的本性,人作为社会性的群体动物,血肉亲情是维系整个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条件,而且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身边人的本能,某些学者提出的认为亲亲得相守匿会破坏法律的严谨性,和依法治国的纲领相违背,但是,法律的实行如果要违背人类的本能,其本身也是反人性的,就算是法律,如果盲目的将其置于人类情感本能之上,会导致人性的泯灭,法律说到底就是由人制订的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条文,人性应当起主导的作用,法律应该有人性的基础,不能将其作为单纯的统治工具。

法律制定者也应该设身处地的把自己放在特定的环境之下,没有人愿意亲手把自己的子女父母送上监狱甚至是刑场的,。

有一个案例:某甲是一起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某甲的妻子却说其在案发当日正在家吃饭,根本不肯能犯案,最后经过调差,某甲的妻子提供的是假证据,法院裁决某甲被判死刑,而其妻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个案子我们感受到的不是法律的公正,而恰恰相反的是残酷与无情,虽然某甲杀人,罪有应得,但是其妻子为了保护丈夫而给出假证据,尽管在法律上不对,但是,执法人员也应当考虑其保护亲人的本能,如此无情的把其判刑,在人情上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社会基本单元,如果我们一味追求法治化的发展而不顾社会单元的稳定,无疑会给广大人民带来灾难,而且,作为人类本能的保护亲属的行为也不是一部法规可以改变的。

二:“亲亲得相守匿”不仅对于封建时代,而且对于我国当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这样一个特殊阶段也具有着保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第一 , 从伦理学角度看 ,亲亲相隐” “ 的出发点
是对 人类 最基 本 的爱 护亲情 之 本能 的尊重 和维 护 。
收 稿 日期 :09—0 20 9—0 6
作者简介: 董小红( 9 1 , , 17 一) 女 湖北荆 门人 , 讲师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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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结构 是“ 亲相 隐” 生 的经 济原 因。 马克思 主 亲 产 义认 为 , 经济基 础 决定 上 层 建 筑 , 会 存 在决 定 社 社 会 意识 形态 。 由于中 国长期 处 于封建社 会 , 自然经 济 一直 占统治 地位 , 家庭 既是最基 本 的社 会经 济组 织 , 是 参 与社 会政 治 活动 的基本 力量 。因而 , 也 维
第1 2卷 第 6期 20 0 9年 l 月 1
湖 南科 技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 u a nv ri f ce c o ra o n nU i syo in e&T c n l y S ca S i c d in H e t S e h o g ( o il ce eE i ) o n t o
的“ 亲 相 隐” 想 萌 芽 至 少 可 以追 溯 到 春 秋 时 亲 思
期 , 一直 沿袭 至 中华 民国时期 。 并

我 国古 代 “ 亲亲 相 隐” 度长 期存 是 儒家 伦常 法律 价 值 观 在 封建 法 制 中 的体 现 。法 制
律 制度作 为 一种 社 会产 物 , 反 映 的是 某 一 时期 , 它
发 展 的需要 , 是 整个 社 会 稳定 发 展 的 基本 条 件 , 也 “ 亲亲相 隐 ” 度正是 适应 了这 一需 要 而得 以产 生 制
发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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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摘要】“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史中曾被称为“以礼乱法”,其名义上是标榜“天性”,“仁孝”,实质则是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是对法制的破坏。

但是通过剖析该原则的渊源和具体内涵,其体现的立法人性化和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仍存在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法治;价值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概述
《论语》中记载了一个小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个故事体现了孔子的主张,即他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行,儿子替父亲隐瞒罪行,这才是父慈子孝。

这是儒家学派“礼”的特点,由此延伸出在中国有悠久历史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制中的一个观点。

“亲亲”是指特定的对象,即亲属之间;“首匿”则是行为方式,即相互隐瞒、包庇罪行。

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或者隐瞒罪行且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

传统法制提倡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封建社会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汉朝的时候,它作为一项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正是确立下来;亲属之间的范围亦逐渐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父母子女,丈夫妻子之间。

在后来的唐律中,则规定了奴婢可以为主人隐瞒罪行,即使通风报信、帮助逃匿,也不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在其中,另外还规定了,犯谋反、谋大逆等罪行不适用此原则。

于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慢慢确立和发展起来,从一种思想变成了历朝历代的明文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的逐渐确立到发展,是有一定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作为背景的,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这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必要的思考。

从社会角度来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封建统治者维护经济和政治基础的需要。

当时的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一个家庭共同生存需要团结一致,才能一起致力于农业生产,这是缔造封建经济这个基础的前提。

另外,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宗族制度对“礼”的要求十分苛刻,由此这一切以“礼”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原则或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需要;国和家合二为一,家庭的和睦友爱是国家安定的前提。

再从自然人性角度来看,“亲亲得相首匿”良好地体现了人性的特点。

当时,封建法制的发展刚刚起步,可以说是最朴素的法治思想,流露最多的是人民大众之普遍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经验;亲友中有人犯罪,总是试图想去包庇,这是合乎大众心理和逻辑的,因为这是人的一种维护亲情的本能。

也许就是因为这一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制的发展进程中,曾被不断沿用并且发展。

二、现代法治中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否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上层建筑的不断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地改革和进步。

从思想层面,现阶段我国法治的思想,要求依法治国,对犯罪进行“严惩”,以彰显正义。

自然不免对传统法制的观点进行摒弃,并不断加强立法的
完善;从源头上,行为时,结果中寻求对犯罪的谨慎的发现和惩处,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被作为一种带有个人情感而不利法治发展的思想加以消除。

所以,该原则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渐渐地没有了存续的土壤。

从法律层面,法律的明文规定,让“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没有生存的空间。

《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是为其隐藏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

[1]构成这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以,就算是亲人之间,想要基于亲情而隐匿犯罪,那么反而会构成犯罪。

又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且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亲人之间基于犯罪事实具有的法律上的义务。

从以上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已经完全没有立足之地。

也许从它的消失中,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进步,越来越接近理性,越来越接近公平公正,也越来越有权威和威慑力。

但是我们是否有时候也会思考,“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体现出来的人性的特点,即人性、人情与法律的结合。

虽然,法律是理性的,不该基于个人情感和主观臆断;但是如果法律违背了人民的普遍认知,提倡“大义灭亲”,那么法治社会的构建会不会履步维艰抑或引起民众的质疑反而动摇了法律的地位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全盘否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它的价值在于,启示我们立法应该顺应民意,不能与人民的常识、常理、常情相违背。

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一种基于亲属关系而存在的包庇和隐瞒行为,与法律的公平公正显然格格不入。

但是如果把该原则置身于古代法律制度的大背景之下,我们便可以懂得其存在并发展的根源和意义。

封建社会讲求“礼”,“以礼治国”是治国方略。

可以说,“礼”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小到个人,家庭,大到国家,都视礼仪为正确和理性的化身。

当一种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大众的思想并且具有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感之时,它便能轻易得到大众的认可和遵从,因为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

[2]在此基础上,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为法律制度,则是适应社会大众的认知标准的,即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之科学理论的。

“常识、常理、常情”是一种正确的法治观念。

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绝不应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

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包括刑事被告人等,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仅仅因为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而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我们要找到法治的灵魂所在。

这里的“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遍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原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3]如果一国的法治建设可以遵循这个原理,那么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度和遵守度无疑会好的多。

因为没有谁会先学了交通法再驾驶机动车,也没有谁会先学了消费法再去商店购买东西;所有人的活动都是基于“常识、常理、常情”来进行的,而不是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行动的。

由此,我们可以从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中体会到“常识、常理、常理”的重要性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另外,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说,也可以看出“常识、常理、
常情”在法治中的巨大作用。

贝卡利亚说,每一个人的气质都和其体质和感觉相关,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的计算状况,因此,一位数学家会比一个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好。

[4]在贝卡利亚眼中,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技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受的不幸。

所以,可以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模式的公式下,去探讨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的法治与社会。

因为“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讨论的是普遍情况下的基本认知,所以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即从普遍守法者的立场出发较为适当。

如果法治贯彻了“常识、常理、常情”,那么实则是社会用了最少的成本创设了规制社会的法律,因为人们无需去学习太多,而仅仅用常识性的思维就可以作出判断,用相对较为简易或者方便的途径便可知道并了解法律的运作;由于成本与收益是成反比关系的,因此,对整个社会来说,法律效益也是最大的。

如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已经被当代的刑法新规所替代,我们看到了公正公平的影子,有时候却也怀疑法律与人情对立了起来。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情况在法治与“常识、常理、常情”中徘徊。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迫于法律的压力,指证了亲属,但是内心却备受煎熬;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屈服于人性的软弱而选择替亲属保密,但这样的结果却导致另一个新犯罪的产生。

所以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结果似乎都让人叹息——人不能自觉绕开人性的弱点,却又不小心走进了法律的禁区。

从此点看来,禁止“亲亲得相首匿”背离了人的本性,同时也背离了人的“常识、常理、常情”,大众并没有先天的觉悟与意识,所以也不会自愿主动遵从。

所以,笔者认为,“亲亲得相首匿”所体现出来的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合理法治思想应该被发展并完善。

综上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带给现代社会法治的启示。

虽然它表面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它顺应人性、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是一种人性之治、良心之治。

现代法治,也应该遵循“常识、常理、常情”这一理论基础,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灵魂所在。

参考文献:
[1]杨再明,汪力.刑法分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283.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8.
[3]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J].太平洋学报,2007(06):16.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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