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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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背景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

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他们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外籍人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1. 养老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根据工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医疗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

3. 失业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权益。

4.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是否需要缴
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根据地方政策而定,需要咨询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缴纳方式和注意事项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方式和注意事项:
1. 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2. 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
规定。

3. 外籍人士应与雇主共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
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4. 外籍人士应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
费要求和流程。

结论
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与地方政策有关,需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和要求。

外籍
人士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了解缴纳要求和流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7施行日期2011.07.01文号厦府[2010]39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制订了《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平稳过渡。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外来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共同缴纳。

第四条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12更多资料请访问.(.....)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①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4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当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

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结束——。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外国人如果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签证,即Z字签证或R字签证;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年满16周岁并未满60周岁。

三、缴费比例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中国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比例根据所在城市的社保政策而定,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四、参保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其次,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离职后社保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离职后,可以根据社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例如,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补偿、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的具体项目和缴费年限而定。

六、社保转移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后,如果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离职后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外国人的权益,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可参加我市社会保险2005-12-09随着我市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港澳台独资或合资企业落户我市。

这些外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的社会保险,为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办理了参保手续,而其中的境外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同时享受这一权益。

为了满足外籍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迫切需求,我市近期出台了《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纳入了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中方员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工伤待遇。

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在常工作的境外人员的社保权益,为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转发《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10-12常劳社险[2005]9号各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以下是外籍人员社保缴纳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探亲、访问学习、实习或其他合法活动的外籍个人。

二、社保项目1.养老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养老金的比例根据工资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3.工伤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险赔付。

4.生育保险:外籍妇女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待遇。

5.失业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失业,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比例和基数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基数根据所在地的规定而定,一般按照本地职工的标准执行。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四、缴费义务1.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个人账户开户手续,确保个人社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离职和退休外籍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社保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六、社保待遇享受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养老金、工伤赔偿、生育津贴和失业保险金等。

待遇标准和享受方式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七、保险费用报销外籍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等保险范围内的支出时,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和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总之,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发布时间: 2011-10-17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汕人社〔2018〕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人社〔2018〕18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优化汕头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用人单位承诺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申请延期或聘用下一批外籍人员(间隔3个月以上),需提供延期外籍人员或上一批聘用外籍人员对应的薪酬完税证明,对未能提供薪酬证明或薪酬证明未达到承诺倍数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如下处理:(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降级许可。

用人单位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不足6倍薪酬完税证明的,该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从A类降为B类;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以下薪酬完税证明或未能提供的,聘用外籍人员降为C类且只予延期1次。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给予惩戒。

用人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从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之日起3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申请条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用人单位、外籍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参照执行。

列入黑名单期间继续有失信行为的,从记录新的失信行为之日起,重新给予为期3年的失信惩戒。

二、完善聘用年龄管理机制。

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聘用年龄管理规定如下:(一)最高聘用年龄分类管理。

对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聘用年龄不作具体限制;对符合B类外国专业人才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65周岁;C类外国人员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9.0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外籍人士保险个税声明

外籍人士保险个税声明

外籍人士保险个税声明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个税和保险的规定,以下是一篇关于外籍人士保险个税声明的生动、全面且有指导意义的文章。

标题:外籍人士保险个税声明:为您在华工作提供全方位指导正文:尊敬的外籍朋友们,欢迎来到中国工作和生活!作为一个外籍雇员,了解并遵守中国的个税和保险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关于外籍人士保险个税的全面指导,助您在华工作更加顺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外籍人士在中国需要缴纳的个税。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收入需缴纳个税,包括工资、奖金、股票收益等。

个税的计算是根据您的收入额和适用税率来确定的。

您的雇主通常会为您扣除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您可以在中国税务局的网站上查找关于个税计算和申报的具体信息。

与个税并行的是保险问题。

中国的社保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规定,外籍人士也需要参加社保,并与雇主共同缴纳保险费用。

社保可以为您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保障,并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

此外,购买商业保险也是保障自己和家人的重要方式,例如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等。

当您在中国工作时,了解您的个人所得税和保险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这可以确保您遵守法律规定,也可以保护您的个人权益和家庭财产。

同时,及时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保险个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个税和保险规定:在来到中国前,花些时间研究中国的个税和保险规定。

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浏览相关政府网站获取详细信息。

这样,您便能对自己的权益有更全面的了解。

2. 寻求专业建议:如果您对个税和保险问题不确定,不妨咨询专业的税务和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您的情况提供针对性建议,并帮助您进行合理的个税筹划和保险选择。

3. 保留相关文件:请保留您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收据和保险缴费证明等文件。

这些文件将在您需要申报个税或办理保险理赔时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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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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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标 签】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人社通告﹝2012﹞16号
【发文日期】2011-11-26
【实施时间】2011-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各险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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