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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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是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 安全责任人的设置: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纳入部门工作责任制或个人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机制。

4. 追究责任机制:对于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并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惩戒和限制。

5.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各级单位和个人的常态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责任的有效履行。

通过实施这些办法,可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提高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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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篇)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篇)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 总则为了保障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2. 防火安全责任的明确(1)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自己的防火安全责任。

3. 防火安全责任的划分(1)企事业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划分: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下设防火安全责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个人防火安全责任划分: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住所或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电路、电器设备是否正常,禁止乱丢烟蒂和乱堆放易燃废弃物等。

4. 防火安全责任的落实(1)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2)个人应当学习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定,自觉落实自己的防火安全责任。

5. 防火安全责任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6. 防火安全责任的追究和奖惩(1)对于违反防火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积极履行防火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荣誉。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防火安全工作。

如有其他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二)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并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办法。

一、责任主体1. 建筑物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巡查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防火安全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合格的消防人员和设备。

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二)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方式;年终考核重点包括 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级有 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级的重要依 据。
二、约谈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约谈制度,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负责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管控 不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 性约见谈话,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1.被约谈对象应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对象的整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 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挂牌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 确整治目
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治
取得实效。
对于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行业,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是否按要求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是否开展常态化、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整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0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8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并针对本地的火灾等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七)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方法与技巧2

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方法与技巧2

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方法与技巧2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如何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成为许多单位和个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为大家总结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技巧。

一、政府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法律体系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清楚认识到火灾的危害和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政府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介,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使人们了解消防常识、预防火灾的方法、应急措施等知识;也可以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加强消防应急能力。

此外,政府还要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各类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严厉执法。

二、企业层面:落实责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尤其重要。

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要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消防安全责任不打折扣。

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防止因此造成火灾。

此外,企业还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消防应急能力。

同时,建立消防巡查制度,确保各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转正常,同时也要做好灭火器、消防箱等设施的管理,保证使用完整有效。

三、个人层面:自觉遵守规定,积极参与消防安全个人作为社会中最小的单位,也是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一环。

要想有效责任制,个人必须自觉遵守规定,不随意使用明火,勿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此外,在火灾发生后也要积极参与灭火工作,发现火灾迹象及时报警,不要慌乱,不要轻易逃生,遵守逃生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预防火灾的发生,做好安全工作。

二是要在火灾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扑灭火灾,避免扩散。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该如何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该如何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该如何落实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则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关键所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有效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却常常成为一个难题。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该如何落实。

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应该清楚自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他们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投入,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而对于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来说,要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部门负责人则要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基层员工也不能置身事外,他们要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中注意防火安全,不违规操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这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制度、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制度要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要求定期对单位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要规范单位内部的用火用电行为,防止因用火用电不当引发火灾。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则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再者,要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维护。

消防设施和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必须要保证其完好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温政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分行业、分系统负责。

(三)坚持层层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涉及事项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坚决杜绝出现“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交办公安〔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交办公安〔201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和派出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职责,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严格行政审批活动。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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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8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函告、约谈、督查和问责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的责任落实和追究。

一、函告制度
(一)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消防安全函告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函告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3.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的;
4.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对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县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送达督办函。

1.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2.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需要查办落实的;
3.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4.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5.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6.辖区或行业连续发生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7.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二、约谈制度
(一)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约谈制度,成立约谈小组。

约谈小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约谈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约谈一般采取召开谈话会的形式。

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约谈:
1.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2.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及以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3.突破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控制指标的;
4.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被约谈人员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扣分。

三、督查制度
(一)县政府对消防安全实施督查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督查组具体实施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消防工作的督查。

督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督查组开展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二)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照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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