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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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但其存在诸多问题。

理赔流程繁琐,需要大量文件和信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

理赔拖延问题严重,导致被保险人等待时间过长。

理赔金额争议也经常发生,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上存在分歧。

理赔过程缺乏透明度,被保险人难以了解理赔的具体进展。

理赔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公司和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改进保险理赔机制,建议简化理赔流程,加强对理赔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理赔的透明度,严厉打击理赔欺诈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理赔、问题、分析、流程、拖延、金额争议、透明、欺诈、改进、建议。

1. 引言1.1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引言: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理赔流程繁琐是保险理赔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保单、报案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这使得理赔流程变得复杂且耗时,给理赔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理赔拖延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推迟理赔的时间,故意拖延审核和支付理赔款项的程序,导致被保险人在急需资金时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影响了理赔的效率和公平性。

理赔金额争议、理赔不透明和理赔欺诈现象也是保险理赔中的常见问题。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和理赔条件上存在分歧,理赔过程中的合规性不足,甚至出现了一些虚假理赔和欺诈行为,影响了整个保险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

保险理赔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保险理赔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理赔流程繁琐保险理赔流程繁琐是许多保险投保人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理赔的过程中,需要填写各种繁琐的申请表格和文件,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还需要等待漫长的审核时间。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保险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

本文将对保险常见纠纷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理赔纠纷、保费纠纷以及保险合同争议等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理赔纠纷1. 赔偿范围争议理赔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在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倾向于解释赔偿条款以最小化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则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并与被保险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尽量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

2. 赔偿金额争议理赔纠纷还可能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

在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损失等原因的评估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存在意见分歧,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

解决方法: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估价材料,以支持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调查,并尽可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理性的赔偿解决方案。

二、保费纠纷1. 保费缴纳争议保费纠纷主要涉及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缴纳义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费,而被保险人可能存在拖欠、逾期或争议的情况。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清楚了解保费缴纳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按时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明确的保费缴纳要求,以减少保费纠纷的发生。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决。

2. 保费退还纠纷在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已支付的保费退还金额存在争议。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退还方式和金额进行退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有关退还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我们的工作中。

为了稳步推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保险纠纷解决工作。

现对此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总结经验,为今后工作指明方向。

一、保险纠纷的现状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满意或认为未得到合理的保障,产生争议,并以此为基础产生纠纷的一种现象。

目前,我公司面临的保险纠纷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程序等方面。

二、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挑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频繁,使纠纷的解决工作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2. 数据信息的管理困难: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涉及大量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且困难的工作。

3. 客户期望值的提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这给保险纠纷解决工作带来了压力。

三、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经验总结1. 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保险纠纷解决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和责任人,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专业素质培训:通过针对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实战能力。

3. 收集和管理数据信息: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

4. 引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团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未来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发展方向1.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对纠纷案例的研究:通过对纠纷案例的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保险纠纷案件这东西,说起来就像是掉进了一个大麻烦的漩涡,真心让人头疼。

你看,咱们一开始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买了保险,想着遇到问题就有保障,结果没想到真出了问题,反而要为此大费周章,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想想吧,保险公司那态度,往往是“你买了保险,没错,可是……”这“可是”后面可就麻烦了。

就像吃了半碗米饭,结果只剩一粒,满心期待的那种失落,真是让人心塞。

咱们的法庭审理呀,简直像一场热闹的舞台剧,法官是主角,律师是配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则是观众,紧张得不敢出声。

案件一起起地往上冒,原本是个简单的事情,结果一上法庭,就变得复杂得像天上的云彩。

听说有个案子,投保人买的是意外险,结果出了个小事故,结果保险公司就是不认账,翻来覆去说这不算意外。

唉,这就像是跟朋友一起出去玩,明明说好一起吃饭,结果到地方他却说我没吃过这道菜,拒绝请客,真让人无奈。

这时候,法官就得上场了,像个公正的裁判,得理不饶人。

法官的职责可不是简单的拍桌子,而是要把所有证据、情节都理顺,确保每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听到。

想象一下,法官在法庭上,像一位智者,目光如炬,扫视全场,审慎地思考每一个细节。

听听双方的说法,然后给出一个合理的判断,这可真是考验智慧和耐心的活儿。

咱们可不能小看这过程,法官的一句话,就能改变整个局面,让人瞬间从谷底爬回到高峰。

再说了,保险合同这玩意儿,大家都知道,字多得像古文,很多人看了也只是一头雾水。

要是让你一字一句地读完,真不如给你一部小说来得轻松。

碰到不懂的地方,还得找律师帮忙,光是律师费就得心疼半天。

可不是嘛,明明是为了保障自己,结果反而成了“花钱买罪受”。

这时候,如果能把保险条款翻译成白话文,大家估计都会感激得想哭,毕竟谁都不想被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弄得晕头转向。

还得提提保险公司,唉,他们的态度就像是吃了柠檬,酸得很。

平时宣传得天花乱坠,一遇到理赔就开始打太极。

好像在说,您看这条款,其实我们还有很多解释空间,您要不要再考虑考虑?这种时候,真心觉得他们的客服就像个小精灵,虽然声音甜美,但说出来的话个个都带刺,让你想打人又打不着,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它不仅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纠纷案量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而不同的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益、利益和责任也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且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都有几十万件。

2、协商难度大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一般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常常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

3、证据要求高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极为重要,涉及到保险赔偿的范围、给付的金额、实际情况等问题。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为证据找不到、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进行维权。

4、处理难度大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误解或漏洞,从而造成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1、法律、条款的不明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的保险类型和情况都不同,因此要对每一种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规范并不容易,难免会存在一些条款不太明确的情况。

2、交易的不透明性由于保险合同的交易需要双方互相信任,因此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往往不能充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规则。

当事人在事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规则和条款有所不同,也很难去证明。

3、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成因,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有时会利用投保人不懂保险的优势,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从而欺骗投保人购买保险。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理周期过长当前,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时更为突出。

审理周期长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效率。

1.2 审理质量参差不齐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工作不细致、疏忽大意、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庭审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也会影响判决的质量。

1.3 法律规范性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规范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有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案件时偏离法律规范,过多地注重案情的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而忽略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权威性都会受到质疑。

二、案件审理工作改进的对策为了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2.1 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可以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卷宗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查阅和处理效果。

此外,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案情分析和预测,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

2.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理水平,应加强相关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模拟庭审等形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问题处理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还应注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

2.3 完善法律规范为了解决法律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保险业中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业中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业中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在保险业中,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对保险纠纷解决工作进行总结,并探讨相关问题和挑战。

一、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意义及挑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解决争议的过程。

其意义在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维护行业的信誉度。

然而,保险纠纷解决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如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清、理赔流程繁琐等。

因此,如何高效解决保险纠纷,是当前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保险纠纷的途径为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途径。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方式,在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动与投保人、受益人进行沟通,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可以高效解决问题,维护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

2.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保险纠纷。

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程序相对快速且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

3.诉讼解决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尽管诉讼程序较为繁琐,但它能提供一个公正、正式的解决平台,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三、优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保险纠纷,保险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风险提示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和教育,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和合同条款。

通过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可以有效预防保险纠纷的发生。

2.简化理赔流程理赔流程繁琐是导致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应优化理赔流程,减少繁文缛节,简化操作步骤,提高理赔的效率和便利性,从而降低纠纷的产生率。

3.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保险公司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分享相关纠纷案例和解决经验。

通过借鉴和学习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提高保险纠纷解决的水平和效率。

四、完善保险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险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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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保险的普及,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我们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今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93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04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9件。

我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0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归纳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讼成因,位于财产险案件前列的分别是:第一,因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数额存在争议引发的纠纷共122件,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二,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而引发的纠纷54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三,医保外用药是否赔付而引发的争议40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第四,因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7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

位于人身险案件前列的诉讼成因分别是:第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而引发的纠纷14件,占人身险案件总数的%;第二,因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并主张赔偿而引发的纠纷8件,占人身险纠纷案件的%;第三,医药费赔偿时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引发的争议6件,占人身险案件的%。

以上是对玄武法院10年间判决的保险案件的统计,其中一些纠纷类型虽然数量较大,但随着各方共识的达成,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比如按责赔付、医保外用药等引发的诉讼。

因定损数额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数额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判决案件中诉讼成因比例较高的几类案件,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困扰我们的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问题,阐述实践中的分歧和我们的观点及建议。

保险业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保险业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保险业纠纷处理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我积极参与了保险纠纷处理工作,并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本文将对我这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及对改进和提高我在保险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技巧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处理了多起保险纠纷案件,包括车险、健康险等各类保险类型。

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并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处理每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时,我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我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处理过程中一切操作的合法合规。

此外,我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积极解答他们的疑问,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帮助。

通过有效的沟通,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解决纠纷时,我善于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合理的解释和协商,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利益。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保险纠纷案件往往十分复杂,需要我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便找出准确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案件处理中,我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以便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最后,我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保险市场和纠纷形势。

二、改进和提高为了改进和提高我在保险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技巧,我提出以下建议:1.不断学习和提高:保险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是不断变化的,我应该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加强案件调查和分析: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我应该更加注重对案件的详细调查和分析,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以便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可以借鉴先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险纠纷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我应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

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

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保险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主体,是保险业的核心组成部分。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保险合同诉讼频发、保险产品不规范、保险理赔难度增加等。

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探讨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一、保险合同诉讼频发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合同。

保险合同诉讼是指保险合同标的物或保险合同的维权纠纷所引起的诉讼。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不够充分,容易受到误导。

而保险公司也可能以一些不明显或难以理解的方式限制投保人获得合法权益。

这就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频发。

治理建议:1.完善法规:建立健全保险合同诉讼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对保险合同纠纷及时进行维权,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制度,防范保险合同诉讼的发生。

2.提高透明度: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保险产品透明度,让投保人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避免保险合同诉讼。

3.建立互信机制: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与投保人建立良好的互信机制,尽可能地呈现真实情况,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产品的所有细节和责任范围,增加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避免保险合同诉讼。

二、保险产品不规范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基于市场需求开发、推销的各类保险条款或保险附加条款等保险产品,可以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帮助投保人有效地防范保险风险。

但是,在当前市场上,保险产品不规范的情况十分常见。

普通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准确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又为了追求利润,存在故意隐瞒和误导的情况。

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治理建议:1.强化产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准确、详尽地告知消费者,以及是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险公司在诉讼案件管理方面的确有不少问题和不足,真是让人忍不住想要摇头叹息。

案件管理流程就像一团乱麻,谁也说不清楚该从哪里下手。

你知道的,保险公司总是让人感觉像在打迷宫,进了一个门,出来又是另外一个地方,根本找不到出口。

尤其是涉及到赔偿时,客户往往是像被困在了一座高塔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反应就像是慢半拍的老牛,真是让人着急上火。

信息传递的问题更是让人捧心口。

你想啊,一个案件从上到下,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得慢得让人怀疑人生,像是传话游戏,结果一传一个调。

客户打电话来询问进度,前台小妹说一套,后台工作人员又是一套,听得客户都快晕了。

难怪人们常说,信息不对称就是个大坑,掉下去可就难爬出来。

再加上,有些员工的责任心也是不到位,遇到问题推三阻四,让人真是无奈。

再说说技术的应用,这个可谓是短板中的短板。

许多保险公司依然在用纸质文件来处理案件,真是跟不上时代啊!你想,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大家都在用手机、用电脑,结果保险公司还在那边用着复古的办公方式,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数据管理不够科学,客户的案件信息一会儿在这儿,一会儿又到了那儿,查个资料得花个把小时,简直就是浪费时间。

处理案件的标准化也是一个大问题。

很多时候,案件的处理就像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

不同的员工处理同一个案件,结果出奇的不同,有时候赔偿金额差得就像天上地下。

这样一来,客户心里就难免有了疑虑,觉得公司根本不把他们放在眼里,这样可怎么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呢?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在案件管理上是斤斤计较,真是让人心寒。

为了节省成本,不愿意花心思去解决客户的问题,反而选择拖延处理。

客户越急,他们越是像看戏一样冷眼旁观,想让人心里不气愤都难。

客户就是上帝,服务好客户,才能赢得口碑。

可这些公司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当然了,缺乏培训也是一个隐患。

员工们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像是个杂牌军,谁也不敢保证结果。

保险诉讼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保险诉讼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诉讼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各级法院都在探讨解决保险纠纷的新机制。

本文试图从保险诉讼的特点开始,分析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提出几点意见。

一、保险诉讼纠纷的特点保险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纠纷;二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三是保险公司作为原告的保险追偿案件。

本文主要分析前面两大类型的案件。

从保险公司面临的案件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小额诉讼和机动车保险纠纷占比较大。

以某财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例,车险合同和道路交通侵权纠纷占比超过90%。

特别是2012年12月2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机动车商业险一并处理。

受害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选择直接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二是保险公司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约占保险诉讼案件总量的90%以上;三是保险公司败诉多,胜诉少。

从保险诉讼案件的结果来看,保险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败诉率约占诉讼总量的50%以上;四是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理赔、免责条款范围和明确说明问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方面;五是保险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比较低。

二、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目前,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分为五个层面: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的协商机制;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层面的调解机制;三是仲裁机制;四是诉调对接机制;五是法院的诉讼机制。

保险公司内部的协商机制具有效率高等特点,但是协商成功率不高。

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标准未能与法院审判的标准相统一,证据标准往往还要高于法院要求。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把法院的判决作为赔偿依据是不成文的惯例。

理赔人员往往认为,法院通过审理,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查明,作出了判决,赔偿起来就顺理成章。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保险理赔流程繁琐,让客户感到困扰和耗时;保险公司态度不友好,对客户缺乏关心和耐心;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使客户等待时间过长;部分情况下,理赔金额过低,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混乱,导致理赔过程不透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险理赔需要提高效率和透明度,简化流程,方便客户操作;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提高沟通效率,让客户感受到关怀和支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规范保险市场,保障客户权益。

保险理赔问题的存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

【关键词】保险理赔、问题、分析、流程、繁琐、态度、拖延、金额、合同条款、效率、透明度、服务意识、监管部门、监督。

1. 引言1.1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理赔服务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投保人的权益和保险行业的形象。

本文将从保险理赔流程繁琐、保险公司态度不友好、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理赔金额过低以及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混乱等方面进行分析。

保险理赔流程通常较为繁琐,投保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然后需要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和核赔。

这一过程常常耗时较长,给投保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繁琐和不便。

部分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态度不友好,对投保人缺乏耐心和温暖的服务,这给投保人带来了不良的理赔体验。

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不及时处理理赔申请,导致投保人的权益受损,甚至影响投保人的日常生活。

部分投保人在获得理赔时发现理赔金额过低,这也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保障,若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金额不合理,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感。

部分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混乱,以致导致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难以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给理赔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概述案件审理是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审查、裁决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程序规范性、证据收集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二、缺乏规范统一的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程序,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首先是审执分离不明确的问题。

某些地方法院仍然未能完全做到审判与执行分离,导致裁判者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不当干预或超出裁量权的情况。

其次是庭前调解和庭外和解步骤不够完善,无法有效解决争议双方合同纠纷或民事赔偿等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改进。

首先,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划定审执分离界限,并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应加强对庭前调解和庭外和解机制的推广与培训,使其成为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三、证据收集和鉴定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和鉴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性、不规范等原因,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涉及科技证据的取证难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中,但相关取证和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官和法律人员的专业培训,并提供先进设备和资源支持。

同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对案件审理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

大城市或发达地区拥有更多优质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办案资源,而偏远地区或贫困地区则面临资源匮乏的困境。

这导致了审理速度慢、工作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并鼓励优秀人才到偏远地区工作。

其次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供更多物质支持,确保偏远地区能够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对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对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对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保险⼈⾃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起六⼗⽇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付;保险⼈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数额后,应当⽀付相应的差额。

法律咨询:您好,请问,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律师解答:1、⼤⼒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保险为⼈们的⽣活、企业的经营提供了风险保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

投保⼈不仅应根据⾃⼰的实际选择适合⾃⼰的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信⽤的保险代理⼈,投保前还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避免因⾃⾝的疏忽⽽引发纠纷。

同时,还应增强证据意识,对相关保险资料注意妥善保存。

2、保险公司应努⼒提⾼服务品质,不断规范⾃⾝操作。

保险的专业服务主要体现在先进严谨的管理和优良有效的服务上。

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要牢固树⽴“客户第⼀”的理念,信守赔偿承诺,摒弃短期的经营⾏为,规范各类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努⼒在社会公众中树⽴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

⾸先,针对⼤多数投保⼈保险知识⽋缺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仅应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化、规范化,还可准备险种简介、保险建议书以及重要事项告知书等材料供投保⼈参考,使投保⼈“明明⽩⽩买保险”。

其次,为充分保障投保⼈的利益,保险公司应修正投保程序,取消保险代理⼈代收保险费、初核投保单的权⼒,要求投保⼈必须到保险公司接受核保员的询问,并在核保员的监督下签署投保资料及《客户权益保障声明书》,确保双⽅均已向对⽅履⾏如实告知义务,减少在投保初期埋下的纠纷隐患。

3、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代理⼈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为扩展业务,⼤量招募保险代理⼈,造成从业⼈员良莠不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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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保险的普及,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我们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今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93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04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9件。

我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0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归纳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讼成因,位于财产险案件前列的分别是:第一,因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数额存在争议引发的纠纷共122件,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二,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而引发的纠纷54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三,医保外用药是否赔付而引发的争议40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四,因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7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

位于人身险案件前列的诉讼成因分别是:第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而引发的纠纷14件,占人身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二,因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并主张赔偿而引发的纠纷8件,占人身险纠纷案件的XX.X%;第三,医药费赔偿时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引发的争议6件,占人身险案件的XX.X%。

以上是对玄武法院10年间判决的保险案件的统计,其中一些纠纷类型虽然数量较大,但随着各方共识的达成,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比如按责赔付、医保外用药等引发的诉讼。

因定损数额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数额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判决案件中诉讼成因比例较高的几类案件,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困扰我们的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问题,阐述实践中的分歧和我们的观点及建议。

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与20XX年保险法修改前相应条款比较,该条不仅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还规定了对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实务中,对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可以免除、减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减轻、免除存在意见分歧,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仍然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纪要》”)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

[1]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共893件,其中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有关的纠纷近80件,针对玄武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对如何适用《保险法》第17条,我们有如下基本认识。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个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一个是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并非保险法独有,《合同法》也有此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是,人们却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给予更高的关注,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之故。

提示和明确说明的目的之一是确保缔结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对称,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实践中往往容易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相提并论、不加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所谓提示,意为特别提醒和告知投保人知道合同中是否有以及有哪些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条款(免责条款),让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而明确说明是在双方均认可免责条款存在的前提下,对免责条款实质含义的解释,让投保人明确知晓免责条款可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具体影响。

(一)提示的对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提示的对象为“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提示的对象则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虽然分属不同的法律,但两部法律中“免除”的含义应当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将免除和限制并列,表明免除责任应当是指全部免除,而不包括部分免除,否则没有限制责任存在的余地。

《合同法》第39条是格式合同普遍适用的条款,相对于一般性的格式合同而言,保险合同则更加突出地反映了格式合同的特征,即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缔约中的地位和能力是如此悬殊,加之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费率的复杂性和不公开性,这些都要求法律给予投保人特别保护。

但是,在提示的对象上,《保险法》第17条却显然没有《合同法》第39条给予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保护周全。

现实中,保险人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比比皆是,比如:免赔率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如果不能将这些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为提示的对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大受影响。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原则上不能免除。

提示的目的是告知投保人合同中有无免责条款以及有哪些免责条款,关乎合同内容的确定,不能因为同一投保人投保过同类保险而免除,也不能因为免责事由系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不同的保险人就相同险种设计完全相同的合同并非常态,随着保险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差异性必将取代当下千人一面的状况。

因此不能推定同一投保人与甲保险人签订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知晓其中的免责条款,就一定知晓乙保险人同一险种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便二者的免责条款在事实上完全相同。

以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除非法律规定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禁止受到保险保障的行为,否则也不能免除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以违反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免责事由时,即使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亦可主张免责,此系确保保险制度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并非因为投保人理当知晓该免责条款的存在。

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同种类型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履行过提示义务的,则应当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理由在于:投保人基于其曾经的投保经历未经提示亦应知晓相同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可视情况予以免除。

明确说明是对已确认存在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解释,让投保人知晓存在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可以被一般人所理解,或者免责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对相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已然理解,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四)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

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在实践中是个难以把握的问题。

《江苏高院纪要》规定,“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如果前述意见能够成立,我们认为将纪要列举的两种情形规定为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不能免除其提示义务更为妥当,也便于实务操作。

综上,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第一,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对象是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二,除免责事由是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投保人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两次次以上签订同种类型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履行过提示义务的外,保险人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均应予以提示;第三,保险人应当就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存在:1.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为免除、限制责任事由的;2.投保人对免除、限制责任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已然理解;3.免除、限制责任条款显然能够为一般人所理解。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在该条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分歧,现分别予以阐述。

(一)关于《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或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保险人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得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两款条文的要件有部分交集,但法律后果却不一样。

《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将会使同一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形成请求权竞合,在此情形择一而处并无不可,但于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的执行却大有影响。

如果允许保险人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保险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很可能超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之限,如此限制保险人抗辩权行使的不可抗辩条款将形同虚设。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而且 ,就利益衡量而言,《合同法》第54条适用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的情况,恶意欺瞒本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投保人利用不可抗辩条款使其恶意得逞,反而有损保险共同体的利益。

使保险人在不可抗辩期之后仍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投保人恶意欺瞒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不公,但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应当可以并行不悖。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恶意欺瞒、骗取保险金情形的,既便保险人未在保险法规定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和第55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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