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研究
② 说服责任的分配原则。说服责任的承担 者是 由法律 规定的 。 可 不 转移。但在立法分配说服责任时 , 应考虑以下两项原则 : () 1 控诉方承担 说服责任原则 。这是刑事诉 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 配 的核心原则 , 在理论界也是少有争议的。刑事诉 讼的诉讼主 张由控诉 方 提出, 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 控诉方必 须要进行推理证明 以使人信服 其主张的合理性 , 如果在穷尽证明之后案件仍然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 当然 要由控诉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 2 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情 况下 , 控诉方如 果无 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 那么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 立; 但在某 些特 定的情况下 , 控诉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存在即可 , 如果被 告人最 终不能 证 明该初步事实为非犯罪事实 , 那么不 论实际情况如何 , 都推定被 告人构成 犯罪, 由被告人承担败诉结果 , 这就是“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 实 际上是说服责任的倒置。就 目前而言 , 我国刑事 诉讼法 中确 立证明责任 倒置规则有如下的合理性 : 第一 , 它有法律基础。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3 5 规定的 巨 第 9条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中, 公诉方 只要证明被告人 有巨额财产 且与正常 收人不相称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至于这些 巨额财产是否确有 其他合 法来 源就须 由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再如第 13条的贷款诈骗罪、9 9 14条 的票 据诈骗罪 、 5 1 条的信用证诈骗 罪等金融诈骗罪 中, 9 是否 具有非法 占有 目 的的说服责任应 当由被告人承担。这说明我国 已经有了证明责任倒置 的 法律规定 ,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则是具有法律基础 的。 第二 , 它符合刑事诉讼证 明责 任制度国 际化 的潮流 。在世 界上对于 刑事诉讼活动 中强调证 明责任 倒置规 则的国家和地 区有很 多, 如英美法 系国家中基本上都明文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 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 仅如此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还有一定 的, 要性。 必
案例讨论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概要
案例讨论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案例1:
【案情】
白某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后仅仅过了3年,白某便显出与众不同了。
他坐的是豪华小汽车,穿的是名牌服装,住的是豪华别墅,进出的是五星级宾馆。
白某奢华的生活引起了县检察院的注意:一个县公安局长哪来这么多钱过着如此奢华的生活?县检察院责令白某说明其财产来源,白某便编造谎言。
于是,县检察院自行调查,仍没有结果。
后来,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白某进行起诉。
【讨论】
本案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如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白某进行起诉,则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2:
【案情】
某日晚8时,公民某甲擅自进入已闭园的乙风景区游玩,行至湖边,擅自解船游湖。
当登上湖心岛时,被该岛动物园的猴子咬伤。
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甲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乙风景区管理处管理有问题,要求其赔偿损失1.6万元。
本案争点有二:
(1)被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2)原告作为受害人有无过错?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1)原告在被告业已闭园的情况下进入景区,擅自解船游湖,过错在原告。
被告不承担责任。
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项的规定,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却未能提出具体证据。
依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败诉后果。
【讨论】
你认为哪种意见可取?。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
维普资讯
●
姜远志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
法
学
失去生命。因此 , 证明责任不是权利。
的能力。如果被告人 实施 了“ 原因 自由行为”故意或过失地使 ,
然后在无控制能力 的状 () 2证明责任电不是义务。义务是主体相对受动地应权利 自己陷入 了无辨认与控制 能力 的状 态, 控 主体或义务主体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主体 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 的行为 , 方还应该对被告人所实施的
() 1 证明责任不是权利 。权利是指主体相对主动地 为一定
行为与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 为与不 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 。
证明责任可以划分为 客观的证 明责任与主观的证 明责任。
前者指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无法通过诉讼加以确定时,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权利 , 应当 放弃权利并不会 给权利 主体带来什么 由 控方或辩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后者指在具体 的诉讼 中, 不利的后果 。 但是 , 证明责任正好相反。控方 如果不 围绕证 明
明责任问 题在任何诉讼 中 都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而在法官依职
权取证的诉讼中, 主观证明责任 问题便被搁置起来, 这是既定事 实; , 明已经 向法官 提供 过了, 此外 当证 至于证明系由谁 提供 已
实的手段都已 经用尽, 但作为刑事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事实仍无 无关弘旨, 主观证明责任 问题同样失去 了意义 [因此, ”] 】 客观的 法查清的状态, 即待证事实既不能被证明发生也不能被证明不发 证明责任具有普适性,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则并不存在于所有的 生 , 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不清楚, 比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无法查 诉讼领域和诉讼模式中。 清等等,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悬案’ , 觋象。在这种状态下, 法官需 要将证明不能的风脸分配给控方或辩方, 使其承担事实无法查清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问题研究作者:石凤强来源:《当代旅游》2018年第08期摘要: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它涉及司法机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义务。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式向由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度的转变,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完善證明责任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就证明责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有益于立法和司法实际。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司法实际;公诉机关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1)英国在英国法学词典中,证明责任是指:证明在法庭上主张的事项是真实的义务,在英国证据法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明责任作为一个总体术语,实质上由两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构成,即提供证据责任和法定责任。
(2)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理论中,1898年美国学者赛耶最先提出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此后逐渐得以明确。
根据该理论,证明责任是说服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的通称。
说服责任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陪审团裁判己方主张为真的责任。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确立证明责任概念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
首先,概念中要有体现行为和后果的表述,以利于突出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风险的承担;其次,在诉讼中,划分了法官在诉讼中对一项事实是否需要裁决的决定权。
在法官审判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同样可以决定是采用事实裁判,根据认定的事实结束诉讼,还是采用程序裁判,适用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束诉讼,或者适用证明责任判决,避开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一)责任自负理论“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
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不应仅限于证明责任形式,还应关注证明责任的内容和后果。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探析
大 陆 法 系 证 明 责 任 更 多 的体 现 于 私法 领 域 , 不
分 举 证 责 任 和说 服 责 任 , 把 证 明 责 任 分 为 行 为 责 而
在 诉 讼 中 , 当根 据 诉 讼 进 行 的状 态 , 其 主 张 或 者 应 就
反 驳 的事 实 提 供 相 应 的证 据 证 明到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程
法 实践 中 其 对 证 明 责 任 有 着 不 同 的 理 解 和 制 度 设
置 。 英 美 法 系 在 诉 讼 中 采 用 当事 人 主 义 , 在 实 现 重
公 平 , 刑 事 诉 讼 中让 控 诉 方 和 被 告 人 都 承 担 证 明 在
责 任 , 方 都 有 着 因举 证 不 力 而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的 可 双
只 能 由控 诉 方 来 承担 。 如果 需 要 证 明 的事 实处 于 真 伪 不 明 状 态 , 诉 方 则 承 担证 明不 能 的 败诉 结 果 。 控 英 美 法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与说 服 责 任 相 互 独 立 , 且
果 责 任 是 客 观 的 证 明 责 任 , 的在 于 案 件 事 实 真 伪 目
层 次 不 同 。第 一 , 者 要 求 不 同 。举 证 责 任 要 求 标 两
准较低 , 以达 到 “ 理 怀 疑 的 证 据 优 势 ” 程 度 为 准 ; 合 的
说服责任则要求“ 除合理怀疑” 排 。如 被 告 人 只 需 对
有 罪 的证 明提 出合 理 疑 点 , 无 罪 辩 护 即可 成 立 , 其 而 控 诉 方 则 需 给 出 没 有 合 理 疑 点 的 证 明 。第 二 , 后 在 果 上 , 证 责 任 源 于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决 的是 法 律 问 举 解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刑事诉讼严格证明的若干问题
师, 法学硕士 ; 郝爱军( 9 5 , , 16 一) 男 山西昔 阳人 , 太原科技 大学教
授。
经过 正式 的证据 调查 程序 进 行 的证 明 ; 有 学者 还
2 7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学报
认为, 严格证 明是 指用具 有证 据能 力并 经过 正式证 据调查程 序 的证 据 所作 出 的证 明 。也 有 学者 认 ; 为严格证 明是根 据 法律 规定 的方 式 和程 序 对具 有 证据资格 的证 据进行证 据 调查 , 以形成 法官 内心确 信 的一种 诉讼 证 明方 式 ’我 国台湾 地 区 学 者认 ;
文章 编 号 :0 1— 37 2 1 ) l 0 2 10 2 9 (0 0 0 一 0 7—1 0
刑 事诉 讼 严 格 证 明 的若 干 问题
纵 博 郝 爱军 ,
00 2 ) 30 4 ( .安徽科技 学院 , 1 安徽 蚌埠 2 3 O ;.太原科技大 学, 3 10 2 山西 太原
摘 要: 严格证 明理论对 于我 国刑 事诉讼证 明制度 的改革 具有重要 意义。严格证 明是 指对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证 据调 查程序 的证 明。严格证 明具有递进性功能 , 即具有真 实发 现 、 利 保 障 与权 力规 范 、 决 结 果 正 当化 这 种 递 进 性 的 功 能 。 在 适 用 范 围 问题 上 , 据 合 权 判 证 法 性 的 证 明 由被 告人 以 自由证 明 方 式 承担 主观 的证 明 责任 , 诉 方 则 以严 格 证 明 方 式 承 担 控
规 定 明显 是 以 对 立 当 事 人 参 与 的 公 开 审 判 程 序 为 前 提的 , 因此 可 以 说 严 格 证 明 只 是 在 审 判 程 序 中实
以及违反 的法律后果 等 方 面研 究 不足 , 或者存 在 一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准确理解和恰当应用,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深化对其理论内涵及实践操作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内涵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则无需自证其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首先,控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包括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的证明。
其次,当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部分证明责任给被告人。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责任的调整。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操作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控诉方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法庭上,控诉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论证。
最后,法院应当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如何平衡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如何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完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
析辨的题问干若任责明证事刑国我对.
对我国刑事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的辨析杜新李胜证明是诉讼的中心环节。
为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诉讼主体中必须确立谁负有这样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对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认识,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也不完善。
本文试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问题之一,对何谓证明责任,有关理论众说纷纭。
美国证据法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即是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它包括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举证责任和说服事实的裁判者相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的说服责任,如果证明不能就会承担于己不利的裁决。
我国少数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即是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责任。
多数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提供证据并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不仅包括举证责任,还必须包含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
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观点。
理由如下:(一举证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是诉讼行为与诉讼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必然要求,是诉讼主张者实现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 研究证明责任,也必须以诉讼行为为中心,从诉的启动、诉的目的来探讨其责任的构成,正是源于对诉讼行为的认识,古罗马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提出抗辩者有就其抗辫主张举证之必要。
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不同诉讼类型中的证明责任制度上有了较大的差异,但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证明责任理论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仍然是现代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轴心。
在刑事证明责任中,也应首先确立这一原则。
无论是哪种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制度,诉总是由诉讼主张者来启动,因此,诉讼证明责任总是与诉讼主张相关联的,无主张即无责任。
从诉讼结果来看,证明不能的后果总是由诉讼主张者或负有证明义务的一方来承担。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评《刑事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任的具体分配 ”和 “ 国刑 事证 明责任制度的现状 、存在 的 我 究心血 所成 ,目 已由 《 前 光明 日 》出版社 出版 ,相信该书 报
事证明责任理论上 的缺 陷和改变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关于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 备人选。研究领域涉及行政法 、刑法 、
所政 策法律 实务 》及其 他合 作著作 i部 ,在 《犯罪 与改造
证明责任制度不完善 的现状 ,加强该 问题 的研究 具有重要的 刑事诉讼 法 、知 识产权 等领域 。 主要研 究成果有 专著 《 监 夏 良田博士撰写的 《 刑事证 明责任 问题研究 》针对 我国 研究 》、 《 现代法 学 》 、 《 会科 学研 究 》、 《 社 社会 科学 刑事证 明责任 理论 、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从 “ 证 家 》、 《 理论与改革 》、 《 岳论丛 》等杂志公开发表论文 东
程 度上弱化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甚至有人认 为 ,在刑 事诉 张 ,谁证明”的一般原则外 。还应 当考虑 :无罪推定原则和 讼 中的法 官职权探 知主义原则领域 ,法官会依职权 主动调查 沉 默权制 度 、刑事诉 讼价值选择 、刑事诉讼 的性 质、控辩双
收集证据 ,当事人 证明不能未必会败诉 ,证 明责任 与败诉后 方 承担证 明责 任能力 等 因素 。在综合 考虑 以上 因素的基 础
职业教育
评 《 刑事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
魏 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0 7 10 1
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 ,科学 、合理 的 统一 、证明责任性质众说纷纭等理 论方 面的分歧 问题 ,澄清 证 明责任分配 可以在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的情况下 ,为法 官提 目前我 国证明责任理论方面 的一些模糊认识 ,为进一 步研究 供一个科学公正 的判 案规则 ,是从程序 上保证诉讼争端公 正 解决 的需要 ,对 于诉讼 争端 客观 、公正 、高效的解决具有极 其 重 要 的 意义 。 国外 法治 比较健 全 的国家都 非常 重视证 明责 任问题 。 刑事证明责任建立一个统一的话语平 台。 二是证 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学说和原理进行 了全 面深 入系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中的两个误区——以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为关注点
来源不明罪” 等在 实质上 要求 被告人 承担证 明责任 ( 提供 证据责任) 之罪 名 的出现 , 学界开 始认真 对待 被告人 承担 证明责任这一特殊 课题 , 通说 也倾 向于 承认 , 被告人 对某 些事实承担着证 明 责任[3 。7“。不过 , 6 。1 _ _1 当下的学术 研 究 中, 无论是对域外制度 、 规则的认识 , 还是 以此 为据的借
第一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的类型, 认为被告人只承担提 供证据责任 而不承担说 服责任 。第二 个涉及被告人 承担证 明责任的程度 。 认为 "被 告人履行提供证明责任时 , 证明标准”, ̄为优 势证据证 明标准。如果说 第一个误 区仅 仅是对 3 - 其“ - q - 域外状况之误读 的话 , 第二 个误 区则会导致 实质不 当的结论 , 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提供证据责任 ; 说服责任 ; 势证据 ; 优 合理 怀疑 作者简介: 康怀字(9 5 ) 四川成都人 , 17 一 , 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 西南民族 大学法学院教师 , 究方向 : 研 刑事诉讼 法学、 刑
有 学 者 认 为 :如 果被 告 人 提 出 了 某 种 主张 或 积 极 的抗 辩 , “
意图证明 自己无罪 时, 么根据 ‘ 那 谁主张 、 谁举 证 ’ 的证 明 责任分配原则 , 他就必须承担提供证 据的责任或者 说行为
的刑法 中, 都存在“ 诽谤事实为虚构事实” 的推定 , 证明事实并 非虚假的责任 , 由被告人承担l ] 2 l[ j3 。即使在传统上坚定否 3 认被告人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的德国, 近年来在证 明责任 的分 配上 也出 现 了一 些 新 变化 , 开 始 通 过 特别 刑 法 有 限 承 并
20 年 第 4期 09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之研究
刑 事诉 讼证 明 责任 , 指在 刑事 诉讼 中引起 审 是 判 程序 启 动并要 求 法 院依 其 主 张 裁 判 或 存 在 对其
收 稿 日期 :0 01 -0 2 1—I2
作者简介 : 晓松 (9 6) 男 , 付 16 一 , 西安工业大学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诉讼法学
第 4 卷
第 2 期
西安工业大学学 报( 人文社会科学专 刊)
J u n l fXia c n lgc l iest ( ma iis& S ca ce c s o r a ’n Teh oo i v ri Hu nte o a Un y o il in e ) S
Vo _ No 2 I4 .
p o e u e l w n t e a c p a c f b r e fp o f a d t e s a d r s o r o . o n w , r c d r a o h c e t n e o u d n o r o n h t n a d fp o f Up t o t e u d r t n i g ft e c n e ta d a l c t n o h u d n o r o a y fo p r o o h n e s a d n s o h o c p n l a i ft e b r e fp o fv r r m e s n t o o p r o . ti e a s h tp l to sa e c u e a d s e c y t a h r s n u e t o l w n e s n I s b c u e t e s i u a i n r r d n k t h h tt e e i o r l o f l o i p a tc . e p p r e p u d h e iin y i h rm i a r c d r o a d t e fe s r c ie Th a e x o n s t e d f e t n t e c i n l p o e u e lw n h n o f r c s g e to s t u t e e f c h a u g s i n o f r h r p r e tt e l w.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及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述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公诉机关承担,即由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然而,随着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合理分配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3. 证据充分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必须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达到证明某一事实或主张的程度。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式1. 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
2. 被告人的抗辩责任: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3. 法院的审查责任:法院需要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证据的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的难度: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复杂的犯罪行为和隐蔽的犯罪行为。
这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作。
2. 证明标准的界定: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探析
九江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ma l o f J i u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一
、
刑 事证 明责 任分 配 的概 念
责任 ,即提供证据 的责任 ,相 当于英美法的 “ 举 证责任 ” ;结果责任 ,也叫客观证明责任 ,实质上 的证 明责 任 ,即事 实 真 伪 不 明 时 遭受 不 利 裁 判 的 责任 ,相当于英美法的 “ 说服责任” 。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 事项的责任在有关 机关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联系证明责任 的概念 ,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 罪与否和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事项 的提供证据 的责 任和结果责任在 有关机关 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的 问题 。刑事证 明责任 的分配包括实体上的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和程序上的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有 罪 的举证 责任 由人 民检 察 院 承 担 , 自诉 案 件 中
( D u t y o f P a s s i n g t h e J u d g e ) 。大 陆法 系证 明责任
( 德语 B e w e i s l a s t )包括 主观证 明责 任和客观证 明
责任。主观证 明责 任 ( 或称形式 上 的证 明责任 ) 是指即当事人在具体 的诉讼 中,为 了避免败诉 的 危险而 向法院提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行 为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 或称实质上的证 明责任 ) ,是指提 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 明标准 ,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或者未提供证据 时,应 由主张方承担不利 诉讼后果 的结果责任。在我 国,证 明责任应该包 括行为责任 ,也 叫主观证 明责任 ,形 式上的证 明
本证与反证视野下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出的证据 , 以反对对方 的主 张 ” 二者划 分的关键 , 用 。 在于证 明责
的刑事 诉讼 ,也有很 大 的启发 意义 。刑事诉 讼 中的证 明责任分
明责任 , 排除违 法性事项 的证 明责任 , 仍是众 说纷纭 , 莫衷 一是 , 胁迫 事实 的证 明责任 仍然在 原告 一方 。 而被告主 张 已经还款 , 是 在法 官对被 告借款事 实 已经 形成 内心 确信 的基础上 的一个新的
实践中也大 不统一 。 其结果 是 留给法 官 的是无 限的 自由裁量 权,
本证 。
二、 程序 ・ 胜违法 事项 的证明 责任分 配 所 谓程序性违 法, 一般认 为是侦 查人员 、 检察人 员、 审判人 员 在刑事 诉讼 中违 反法律 程序 的行 为 。 于程序性违 法事项 的证 对
本证 与反证 的分类 , 最大意义 在于二者所要 求的证明标准不 明责任 , 国法律 并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 定, 我 同时 由于其 性质与实 同 。对于本证 的提 出者 , 法律要 求其证 明达到 使法 官内心确信 体事 项 ( 被告 人是否 有罪 、 罪之轻 重 ) 的明显 不同, 加之程 序性
对 该借条真 实 、 合法 、 自愿 负举 证责任 。而被 告提 出的受胁 迫的 事实 , 只要其证 明达到 使法官 产生 了合理怀 疑的程度 , 则该借条
学界一致 认同 。 但是对 于其 他相 关 问题 , 如程序性 违法事项 的证 的合 法性 受到 质疑 , 时法 官就应判 决原 告败诉 , 被告主 张受 此
问题 的解决提供 了一 个全新 的视 角 。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前言
刑事证据制度 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证 明责任。 长期 以来 ,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学界 在证 明责任 问题 上存 在着 很 多争论 , 对 于 诸 如 证 明责 任 的性 质 、 证 明 责任 与举 证责 任 的关 系 、 证 明 责任 分 配 的原 则 、 被 告 人 是 否 承担证 明 责 任 、 法 官 调 查 与证 明责 任 的关 系 等 问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5) 0 2— 2 0— 0 5
法 学 论 坛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证 明责 任
彭 荣 李一珊
摘 要: 刑事诉讼 中的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所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秉承大陆法 系的基本 框架, 结合具 体 国情 , 在 修 正 与 实践 中逐 步 对证 明责任 问题形 成 了新 的认 识 。本文从 证 明责 任 的概念 入手 , 着重介 绍证 明责任 分 配的原 则 , 由此 引发 对辩 护 方证 明责任 的 思考 , 结 合 杜 培 武案 指 出 司法 实 践 中存在 的证 明责任 分 配 问题 , 并 就特 殊情 形 下证 明责任 倒 置 的正 当性提 出看法 。 关键 词 : 证 明责任 ; 分 配原 则 ; 辩护 方证 明 责任 ; 正 当性
题, 都存有 不 同的看法 。证 明责任 问题 一直 为立 法机 关所 关 注 , 并 在前 后两 次刑 事诉 讼 法修 正案 中进 行修
诉讼 法合 为 一 体 , 因而 以上 原 则 都 适 用 于 刑 事 诉 讼 之中。 ①
“ 证 明责 任 ” 在我 国的产 生 和 发展 经 历 了长 期 的 过程 , 从1 9 1 0年清政府 的《 大清 民事诉讼法草案》 直 到新 中国成立伊始 , 鉴于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和诉讼 理念 , 因此 将 证 明责 任 限定 在 提 供 证 据 的 责 任 基 础 上, 有 的学 者有 意 区分 了证 明责任 和举 证 责任 两个 概 念, 认为“ 证 明 责 任 是 指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应 当 收 集 证 据、 运用 证 据证 明案 件事 实 的责任 。举 证 责任有 两 种 情况 : 一 种 是指 控诉 主体 和辩 护 主体在 审 判 阶段 负 有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证 明 自己主 张 的义务 ; 另 一种 是指 诉 讼 当事 人承 担 的 向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 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主 张 的义 务 。 ” 据此 , 证 明 责 任 只 由公安 司法 机关 承 担 , 而 当事 人 只承 担举 证责 任 。还 有 的学 者将 证 明责 任分 为职 责证 明责 任 和举证 责 任 , 前 者是 指公 安 司法 机 关 基 于 职责 在 诉 讼 证 明 中所 负 的责任 ; 后 者是 指庭 审 中控辩 双 方提 出证 据证 明 自己 主张 的责任 。 后来 两大 法 系的证 明责 任 理论体 系 传人 我 国 , 而 两 大 法系 的证 明责 任概 念本 质 上并无 差 别 , 都 是从 动 态 和静态 两个 层次 理解 证 明责 任 。就动 态层 次而 言 , 无 论 是大 陆法 系 的主 观证 明责 任 , 还 是英 美 法 系的 提 供证 据 的责 任或者 推 进诉讼 的责任 , 都是 从诉 讼 程 序 持续 深入 进行 下 去 。静态 层次 而 言 , 无论 是 大 陆法 系 的 客观证 明责任 , 还 是 英 美 法 系 的说 服责 任 , 都 是 指 法庭 调查 结 束 时 由何 方 承 担 事 实 真 伪 不 明 的 责 任 。 此外 , 在 两大 法 系 , 承担 证 明责 任 的主 体 都 仅 仅 限 于 法庭 上 的控 辩双 方 , 裁 判 者本 身不 承担 证 明责任 。 对于“ 证 明责任 ” 一词 的含 义 进行 界 定 不 仅 要 对 两 大法 系 的证 明责任 理论 体 系进行 借鉴 , 也要 结合 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证明责任被喻为刑事诉讼中的脊梁,对于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解决诉讼难题有着重要作用。
为此,笔者通过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分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辨析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等方面予以论述,并就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是诉讼的中心环节。
为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诉讼主体中必须确立谁负有这样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对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认识,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也不完善。
本文试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1、研究证明责任的意义我们知道,正常的刑事诉讼诉讼的运行情况是根据搜集得到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罪名及法定刑的过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有关诉讼程序的运行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对这个案件如何进行处理?证明责任制度就是解决此时该对案件做出怎样处理的难题的,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性的手段,解决了司法诉讼过程中的难题。
证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立法中应用技术性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
2、证明的概念要研究证明责任的概念,首先应当研究证明的概念。
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谁实施了犯罪事实,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是指除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确定案件湿湿的诉讼活动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从证明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1)证明主体是有限的。
狭义的证明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广义的证明主体还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证明的对象是有限的。
证明的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如果对于证明的对象不明确,对于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及时去解决,而对于不需要证明的问题却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解决、收集和调查证据,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而且会错过有利时机,影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和及时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明的对象是确定的,有限的。
(3)证明在时间上是有限的。
法律规定了各种刑事诉讼行为的期间,案件的处理不可能永远进行下去,这就要求证明活动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在时间上是有限的。
(4)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是确定的。
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理性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证明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活动,也应遵循该原则,因此,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是确定的。
3、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国内教科书与研究性文著给出了多种解释,但是在各种解释中共有的内容是指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负担,其实质是不利后果的承受,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其证明责任则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诉讼后果。
这种观点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界定证明责任的方式一样①。
在英美法国家,采用的是两分法来理解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包①1883年格拉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而后德国学者基本上都采用或容忍了这种证明责任的划分方式。
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11含提出证据的责任,即在中国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的“举证责任”。
但是,在中国的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的“举证责任”往往等同于“证明责任”,即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美国法中,“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是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即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不是种属关系,二是“三个相互独立且相互区别的概念”②。
所谓提出证据的责任,即“用证据推进的责任”,或“通过法官的义务”,是指“对某一特殊争议事实提出证据令法官满意的责任”。
而说服责任,即“不能说服的风险”,则是“说服事实审理者相信主张事实是真实的责任”。
笔者认为,从证明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明确证明责任的概念,即证明责任是司法机关或某些案件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其中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例如有学者指出,证明责任亦指“举证责任”,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有谁负责提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谁控告被告人犯罪,谁就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③。
美国法学家撒耶指出“证明责任”是一个多层含义的问题,第一层意思是:“对各方当事人正在正义的问题,有提出主张的责任,如其不提出主张,则会败诉。
”撒耶认为,这层含义的证明责任与法定责②《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页③《刑事法学辞典》,高格、孙占茂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4页任或严格意义的证明责任几乎相符,但又不完全一致。
第二层意思是:“不论在案件开始时或在庭审、辩论的全部过程中,有推进辩论或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层含义较为广泛,不仅包含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法庭上提出的争议事实的存在,而且包含是对方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的战术上的义务。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规定在古巴比伦王国的《汉姆拉比法典》之中,当时,证明责任是指举证责任。
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区别开来是近代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发展。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包括令人信服的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英美法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举证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以是案件交予陪审团评议证据的行为责任,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案件不得交予陪审团评议;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予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部利益。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有以下区别:首先,两者的内涵不一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机关所承担的手机调取、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不适用该不明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法律时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则是当事人向公检法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次,二者主体不同。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而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再次,证明的要求不同。
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负担的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明确限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证据确实充分,而举证责任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三、证明责任的分担(一)现代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包含谁应举证、谁先举证、证明应达到什么程度、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谁来承受不利后果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有关,而且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相关。
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西方法学理论界对它进行了长时期的研讨,产生了许多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对刑事诉讼有一定影响的有待证事实分类说与法律要件分类说,以下简要介绍之④。
1、待证事实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按证明责任对象的性质分析,确定哪些事实应当由哪一方诉讼主体来加以证明。
该说又主要分为消极事实说和内在事实说两类。
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
积极事实是指发生了的事实,消极事实是指未发生的事实。
凡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就该事实有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负证明责任。
其理由有二:一是消极的事实不可能证明;二是根据因果关系法则,积极的事实可④以下有关学说的介绍主要参见: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发生结果,消极的事实不发生结果。
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一些肯定性事实可以用否定性用语来表达,一些否定性事实可以用肯定性用语来表达。
因此该说难以确保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确定性。
内界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
外界事实是指可以凭人的感观察觉到的事实,内界事实是指人的感观无法察觉到的人的内心状态事实,如故意、过失。
该说认为,主张外界事实者应负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者不负证明责任,因为内界事实无法证明。
事实上,内界事实并非完全不能证明,许多内界事实都可以通过外界事实体现出来。
况且诉讼双方对同一内界事实主张各异,若按此说,一些诉讼将无法进行下去。
概言之,待证事实说无论是内界事实说还是消极事实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妥之处,因而难以成立,为现在许多学者所否定。
2、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对证明责任加以分配。
基于对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认识的不同,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形成了一些子学说,如因果关系说、通常发生地说、规范说等。
因果关系说认为产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原因与条件,主张法律效果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发生原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但条件欠缺的事实,即权利障碍事实则由相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该说的缺陷在于原因事实与条件事实界限较难区分。
通常发生事实说把事实分为通常发生事实和特别事实。
主张法律效果存在的人,应就通常可以致使法律效果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但是,妨碍法律效果发生的特别事实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分类的前提是立法要详尽地规定哪些是特别事实。
规范说是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于1900年创设的学说,迅即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后随即扩散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该说从实体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寻找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将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三类。
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⑤规范说的前提是所有实体规范能够按这三种标准进行划分,但事实上,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妨碍规范很难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