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筑府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8〕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2日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拦标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招标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三条拦标价审核采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和专家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拦标价审核由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专家复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拦标价进行复核。
第四条拦标价由招标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和人员对其编制拦标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招标(采购)项目清单确定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拦标价,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拦标价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概算并进行限额设计,其投资及标准必须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六条招标人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拦标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23
•【文号】交办运〔2023〕67号
•【施行日期】2023.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运营技
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运营单位主动对接、积极协调、认真落实,从源头上提升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各地要及时做好《技术规范》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杨远舟,************、010-********(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市人大字[2018]3号【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1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18]3号)《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经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8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7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贵阳地铁1号线金阳车辆段列车发车能力分析
贵阳地铁1号线金阳车辆段列车发车能力分析发表时间:2018-07-20T13:41:09.0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5期作者:段俊[导读] 摘要:本文以贵阳地铁1号线金阳车辆段为例,结合车场线路布置、发车计划及联控用语等方面,分析各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州贵阳摘要:本文以贵阳地铁1号线金阳车辆段为例,结合车场线路布置、发车计划及联控用语等方面,分析各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
通过计算出地铁列车的发车能力,找到影响发车的主要因素,并针对现阶段贵阳地铁1号线的发车作业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确保地铁列车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关键词:贵阳地铁;金阳车辆段;发车能力贵阳地铁1号线首通段开通试运行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由“下麦西站”起至“贵阳北站”止,线路全长12.9km,沿途共10个站。
该段使用车型为B型车,列车编组形式为四辆动车和两辆拖车组成的4动2拖6辆编组;计划采用“7+1+1”模式(即7列正线运营列车,1列库备,1列正线备车),行车间隔为8min。
该线路的开通,将有效减缓贵阳市交通拥堵的现状,同时成为带动老城区与新城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司将秉承着“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服务优良”的宗旨,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交通环境。
一、金阳车辆段概况金阳车辆段与正线之间以出/入段信号机Sc/Sr为界限分为两部分,其中连接车辆段与下麦西站的信号机X1104至Sc信号机间的线路称为转换轨Ⅰ道,另信号机X1102~Sr信号机间的线路称为转换轨Ⅱ道。
该车辆段线路坡度为0‰,最小曲线半径为150米;道岔转撤设备采用ZDJ9交流转撤机,轨道线路由8#、60#道岔定位开通弯股。
目前金阳车辆段能够停放运营列车的股道为7~25道,共19条股道,每条股道可停放两列列车。
根据金阳车辆段线路布置情况,可将车辆段停车股道分为2个束群:束群1包括 7~15道,束群2包括15~25道,两个束群分别对应转换轨I、II道。
10.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10.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 年4 月8 日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 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8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坚持以乘客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新开通运营线路,自次年起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按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应当依照本办法和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要求开展,评价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及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 3 个部分。
乘客满意度评价应当通过面访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文:----------------------------------------------------------------------------------------------------------------------------------------------------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4日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第五章通行规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与过街通道接驳工程设计及管理措施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与过街通道接驳工程设计及管理措施探讨摘要:本文以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白云中路站与白云区云峰大道、白云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接驳工程施工为例,通过专项设计、施工以及过程监管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开展轨道交通场站接口管理工作,以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实现轨道交通与过街通道的功能互通,同时为类似施工作业提供相关管理经验。
关键词:轨道交通接口方案设计,施工管理0.引言近二十年来,我国城市化速度突飞猛进,随着人口越来越密集,交通压力、土地稀缺等问题接踵而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不仅可以减缓交通压力,同时肩负着增大土地利用率的重任[1]。
随着贵阳市如火如荼的轨道交通建设,轨道沿线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如何合理开发,如何引导人流、积聚人流,无疑成为关注的重点,两者间的接驳空间更成为设计研究的焦点,而如何规范开展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商业地产的联络通道接驳管理成为重中之重。
1.现行政策法规为提升轨道交通沿线和场站周边物业开发价值,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带来的增值效益,实现轨道交通与周边物业客流的良性互补,提升轨道交通运营效益,多渠道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资源开发资金,结合贵阳市轨道交通发展的现状,贵阳市交通运营集团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市人大字〔2018〕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贵阳市轨道交通场站接口管理办法》,从而规范开展轨道交通场站接口管理工作。
本文以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白云中路站与白云区云峰大道、白云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接驳工程施工为例,通过专项设计、施工以及过程监管等一系列管理措施阐述轨道交通场站接口管理工作的开展流程。
2.工程概况贵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白云中路站与白云区云峰大道、白云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处于相邻位置,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为地下一层结构,与轨道交通2号线白云中路站以通道方式接驳,在轨道交通白云中路站南端夹层(即负一层)、2号出入口侧墙分别预留一个6.5m和3m宽的接口与人行地下过街通道05号、06号出入口连接,该地下通道与既有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隧道结构的位置关系如图1所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客运服务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 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 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 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 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 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 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以服务乘客安全出行为导向建立客运、 行车、维保等业务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 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二)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统可 靠度等客运服务设备设施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设置 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受理的 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 知乘客。
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 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 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
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 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 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
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 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 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Urban Transport of China Vol.16No.4July 2018城市交通二○一八年第十六卷第四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做出部署。
《意见》指出,要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
《意见》提出,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近年来发展总体有序,但部分城市也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衔接协调、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1)完善规划管理规定。
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
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
提高建设规划质量,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鼓励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
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确保建设规模同地方财力相匹配。
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已经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调整和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条件。
2)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已审批项目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
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3)强化项目风险管控。
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禁违规变相举债,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暂缓审批(核准)新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第4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
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
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始终是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国家层面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关于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推动提高城市交通服务质量,提升广大乘客出行满意度、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基础管理、客运组织、客运服务、乘客行为规范、服务监督与提升、附则等章节。
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客运组织的基础要求。
从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客运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车站标志标识、客运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运营单位客运组织的基础要求。
二是明确了客运组织的具体要求。
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全过程,对车站客流流线安排、车站开闭、车站巡视、站台秩序维护、客流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越站、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等非正常情况,以及突发事件下的客运组织要求。
三是明确了客运服务相关要求。
围绕乘客出行全过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信息服务、进出站服务、购检票服务、候车服务、问询服务、环境卫生、救助服务、无障碍服务、倡议服务、服务承诺、投诉处理等的具体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用地指标、线路走向、站点功能与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
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气)、通信等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的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气)、通信等设施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避免造成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损坏。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管道及其构筑物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迁移方案,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拟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试运行;具备试运营条件的,可以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置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接驳通道和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降水、地基加固、锚杆、锚索等施工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区域动态监测,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发现施工作业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需要拆除控制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等种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签订协议,给予补偿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二)在车站、车厢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相关的区域携带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三)非法拦截列车运行、阻断运输;(四)强行上下列车;(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七)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疏散导向标识、轨道交通指示标识、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八)在轨行区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等投掷物品;(九)损坏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轨道、车站、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等;(十)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十一)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十二)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公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五)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标识。
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识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乘车导向标识,保证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示。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