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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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1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6〕2号)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

康发展。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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