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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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厦门市制定并实施了《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住宅区物业管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良好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质的物业管理可以提供各种便利的生活服务,如小区安保、绿化维护、垃圾清理等,同时也可以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社区居民的互助合作。

三、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住宅区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物业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管理设施和人员。

2. 住宅区共用设施的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3. 居民权益保护:居民有权享受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提供商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居民自治与参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居民自治活动,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改善。

5. 四邻关系和社区建设: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鼓励居民友好相处,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并提供必要的社区活动和设施。

6. 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收取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7. 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住宅区内的居民和物业服务提供商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进行处理。

四、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意义和作用1. 规范社区秩序: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提供商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社区秩序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2.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提供商提供各种便利的生活服务,如安保、绿化等,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3. 加强居民参与和自治:条例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居民自治和参与意识。

4. 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提供商加强邻里关系的和谐,提供社区活动和设施,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治安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物业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业主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共同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事务,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养护、道路清洁、垃圾处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保工作,保障小区或楼宇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入口管控、巡逻防范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或楼宇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并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个人垃圾,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导和警示,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2.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聚众闲聊或举行大型聚会等干扰他人生活的;3.长期不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的;4.擅自改装公共设施设备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合法、公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厦门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认定细则》附件二:《厦门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出租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房产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负责所管理房产的日常维护、保洁、保安、绿化、设备维修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享受合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所居住物业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以公正、合理的方式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争议解决
物业管理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触犯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模版(二篇)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模版(二篇)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厦门物业管理水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效保护业主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所有的物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与流程,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推动社区共建共享,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着眼大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合理设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透明,合理合法。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和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过程,有权对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业主提出的合理投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对业主个人信息保密,禁止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与卫生,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妥善保管业主共有物品,禁止私自占用和挪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水平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专业的服务团队,提供全方位、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按照合理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和设备设施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请求,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工作,提升物业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小区安保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收费透明。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申诉。

第五章公共秩序维护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业主和租户在公共区域扰乱秩序。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定义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小区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排水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 对小区和公共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3. 小区门禁和安全设施的管理;4. 小区水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5. 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修缮、保养和更换;6. 监督和管理小区业主行为,维护小区治安和社区环境;7. 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8.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费用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定价,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收取和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将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第四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业主必须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大型维修和改建工程对于涉及到大型维修和改建工程的事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招标和施工,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物业服务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态度有任何异议,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处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业主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处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履行相关程序。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本月修正2023简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本月修正2023简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引言为规范和提高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由厦门市政府主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承担维护小区环境、维修维护物业设施、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等职责。

三、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1. 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

2. 物业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基本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知识,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业主的住宅,保护业主的隐私权。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应按规定,按户收取,不能随意提高物业费标准。

2. 物业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3. 物业费使用应合理,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

五、物业设施维修1. 物业设施维修由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必须依法及时维修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2.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故障和维修应及时通知业主,维修过程中应给予业主必要的配合和解释。

3.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修档案,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做好植树、修剪、浇水等工作。

3. 业主和居民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整洁。

七、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巡查,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防火设施等,确保小区安全。

3. 业主和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保持楼道通道畅通等。

八、居民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渠道和时间,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3简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3简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定义和范围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厦门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 管理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公共区域的清洁、整洁和安全。

2. 维护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管道、门禁系统等,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处理投诉和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5. 定期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费用核算和管理。

2. 遵守规定: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3. 参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4. 维护设施设备:业主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5. 合作配合: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四、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1. 自愿协商:当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各方应进行自愿协商,通过诚信和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2. 调解仲裁:如果自愿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各方可以申请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仲裁,由相关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调解。

3. 诉讼程序:在无法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各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五、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厦门市相关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情况。

2.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物业管理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收费标准、投诉处理等。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3篇)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自治的组织。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已经成立;(三)筹备组已将筹备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同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会议等形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时间。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区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供多户共同居住的住宅建筑群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公开空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委托经营性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由住宅区业主私自担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设备和资金。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一)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二)清洁、绿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保障业主权益;(四)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合规程序使用;(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住宅区业主应当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具体产生和组织形式由住宅区的业主大会决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二)制定住宅区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四)代表业主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各类问题。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缴纳。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二)住宅区公共事务管理费用;(三)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

2. 物业管理范围还包括小区安全管理、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负责处理居民投诉和紧急事务。

2. 物业公司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良好运行,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设施。

3. 物业公司组织定期的保洁、绿化、消杀等工作,确保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4. 物业公司提供安全巡查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

5. 物业公司协助居民进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设备的管理。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由业主按时缴纳。

2. 物业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质量。

3. 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五、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关闭或限制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完善物业服务。

六、物业公司监督1.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并可以对其进行奖惩。

七、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如果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

2. 若物业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 注意:本规定仅适用于厦门市。

具体细则如有变动,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以上为《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旨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环境和功能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3.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4. 协调小区内的居民关系,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5.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发表意见;2. 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维修、清洁、保安等;3. 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管理信息,包括费用收支、工作进展等;4. 对物业管理工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5. 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权益,履行以下义务:1. 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业主,不得歧视待遇;2. 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3. 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信息;4. 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5. 向业主报备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八条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为维护小区环境、设施设备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程序: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费用计费标准,并报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事先公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收费周期;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4.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明细和相关票据。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企业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物业企业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物业企业有权制定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业主个人隐私。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认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保持小区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企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第十七条物业企业未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合法途径催缴,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物业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投诉,并保障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服务收费。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明确使用权益和责任义务,并向业主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和维修,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明细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00字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管理、改造、整顿,以及向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管理活动。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对于城市的形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下面将介绍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居民权益保护1.业主大会制度每个小区设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权登记人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公开透明,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并通过业主大会审议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3.物业维修基金小区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出售小区不动产的收益等,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1.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评选等方式,确保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信誉。

2.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3.物业管理公司的奖惩机制对于服务质量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照一定的奖励机制给予奖励,并在下次选聘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服务质量差、履约不达标,且无法及时改进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合同、罚款等。

四、物业管理工作1.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依法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业主、租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各类物业权益,禁止非法侵占、破坏物业权益行为。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业主、租户对物业权益享有平等权利,物业管理主体不得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规范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决策物业事务的主要机构。

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按照事先通知进行。

大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主体应提供维护、保洁、安全、绿化等全方位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通过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主体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如需大修、改建等,应事先告知业主,并按照程序进行。

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恶意损坏或滥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

业主、租户对物业区域的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应配合物业管理措施,共同维护物业区域的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

物业管理主体应向业主、租户提供详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主体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区域的基本维护、管理、改善等方面。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行业治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治理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三〕调解物业治理纠纷。

第四条建立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要紧和谐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治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治理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市物业治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爱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负责定期公布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市物业治理协会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专委会。

第六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畴确定。

确需调整物业治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方便治理服务、节约治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那么划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依法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并在相关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所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安全、提升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业主,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二)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四)处理住宅区内的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八条居民在住宅区享有平等、充分的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居民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和保养这些设施设备。

第十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财务信息,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居民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改进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二条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持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定期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三)盗窃、侵占住宅区公共财物;(四)拒不接受业主监督,严重失职,导致住宅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㈠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㈡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物业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高效、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2.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3.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

4.楼宇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5.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6.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与服务。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六条小区管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________1.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和规划。

2.小区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3.小区停车管理。

4.小区安全管理。

5.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护。

6.小区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接受业主大会的决策。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按照合理的标准与程序进行。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管理应披露给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业主的申诉,并做出合理回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业主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涉及附件:________1.物业费用收据样本2.小区规章制度范本3.业主投诉申诉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物业管理单位:________指负责小区管理和物业服务的组织或单位。

2.业主大会:________指小区所有业主的代表会议。

3.物业费用:________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厦府[2015]34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5〕3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日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四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规定》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二)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三)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四)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五)指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1.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2.监督物业招标投标活动;3.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4.建立物业管理行政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5.定期组织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的培训;(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建立物业管理互动共治体系。

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工作,建立以社区为服务平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为实施主体,社区内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调解,建立社区物业纠纷多元化协商解决机制;(三)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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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四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负责定期公布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专委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依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资料。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一期的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并注明总建筑面积和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以及物业类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中,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房地产权籍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推荐:(一)按建筑物楼宇的幢号、梯号签名推荐;(二)由建设单位推荐;(三)由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同物业类型均应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且同一物业类型的委员候选人按不同幢(梯)分布。

同一物业类型、同一幢(梯)按推荐票顺序确定委员候选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优先推荐为候选人。

筹备组按前款规定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将其自然情况及其物业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应当选举产生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候补委员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资格终止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十一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中明确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委员总数以及按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

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资格:(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三)本人或配偶或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关联企业中任职;(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五)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拒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议题,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决定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中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报酬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执行秘书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下列事项:(一)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投诉;(二)对管理规约规定事项的投诉;(三)对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执行事项的投诉。

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受理投诉,对难以处理的投诉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投诉受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向社会公开谴责等制裁。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通过网络方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埋设或维修供电、给排水、排污、煤气、邮电通讯等管道管线,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事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法搭盖、损害物业承重结构和擅自改变物业设计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二十四条物业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按异产毗邻房屋维修责任划分与费用分摊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由出售方从公房售后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相关费用;(二)建设单位投资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三)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前一次性划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统一缴存、专户存储、分户管理、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筹监管、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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