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提高投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标项目的保证金收取、使用、退还等环节。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

3. 安全高效原则: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高投标保证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保证金收取第四条投标保证金收取范围:1. 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项目;2. 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项目。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收取;2. 对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投标人不得重复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收取流程: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 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3. 投标保证金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投标人。

第三章保证金使用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范围;2. 公司认为有必要使用投标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使用流程:1. 使用投标保证金前,需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2. 使用投标保证金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将使用情况告知投标人;3. 投标保证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退还第九条投标保证金退还范围:1. 投标人未中标;2. 投标人撤回投标;3. 公司认为有必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1. 投标人向公司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2. 公司财务部门核实投标保证金使用情况;3. 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招标公司所有招标投标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三、保证金收取1. 招标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时间、退还时间等要求。

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 招标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

4.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缴纳。

四、保证金退还1.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未中标,且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

(2)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2.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公司应将退还金额及退还时间告知投标人。

3. 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公司财务部门核对退还金额及退还时间。

(2)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开具退还凭证。

(3)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将退还凭证交付投标人。

五、保证金利息1. 投标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 招标公司应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将利息一并退还给投标人。

3. 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方法:(1)以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基数。

(2)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3)利息计算时间从投标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

六、保证金管理1. 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管理职责。

2. 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工作。

3. 招标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保证金安全。

4. 招标公司不得挪用、占用、侵占投标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1.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2. 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招标公司挪用、占用、侵占投标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管理指南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管理指南

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管理指南一、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正确管理保证金不仅有助于提升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降低投标方违约的风险。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中的保证金管理指南,帮助相关方理解并正确应用保证金管理措施。

二、保证金的基本概念保证金是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为证明其严肃投标意愿和履约能力而向招标方交纳的一定金额。

保证金的交纳旨在约束投标方,确保其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保障。

三、保证金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保证金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投标方在竞争中享有公平的机会。

2. 透明原则:保证金管理应透明可见,相关规定和扣除标准应明确公布,确保所有投标方都能清楚了解管理措施。

3. 安全原则: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退还应有安全措施,防止损失和滥用。

4. 规范原则:保证金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违法行为。

四、保证金的交纳方式1. 现金交纳:投标方可以在招标文件递交时,将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交纳给招标方,并及时索取交存凭证。

2. 银行保函:投标方可以通过银行向招标方提供保函,作为保证金的替代方式。

保函应明确保证金额、有效期限及招标方的受益人信息。

3. 电子保证金:在一些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投标方可以通过在线支付、电子汇款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确保支付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相关平台应保证资金安全和数据隐私。

五、保证金的管理措施1. 保证金账户设立:招标方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投标方交纳的保证金。

2. 保证金的冻结和解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方应及时对投标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冻结,确保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不会被非法使用或动用。

3. 扣除保证金的条件:当投标方违约或未中标时,招标方有权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扣除投标方或潜在中标方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4. 保证金的退还: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方应及时退还未被扣除的保证金给投标方,确保其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保证其遵守招投标规定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对于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定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保证金收取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方式,并告知投标人;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3.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给予投标人收据,并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和方式。

三、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招标人应及时评审投标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解决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3. 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4. 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四、保证金的退还1. 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保证金将在履约期满后退还给投标人;3. 招标人应在保证金退还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五、保证金的追偿1.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招标人遭受损失,招标人有权追偿投标人的保证金;2. 招标人应在追偿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追偿的事由和金额;3. 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支付追偿金额;4.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支付追偿金额,招标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六、管理要点1.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需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收取、使用、退还等情况;2. 招标人应建立保证金管理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文书和凭证;3. 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保证金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七、附件1. 招投标保证金收据(样本)2. 招投标保证金使用通知书(样本)3. 招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样本)4. 招投标保证金追偿通知书(样本)以上是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它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以及追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制度(3篇)

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收、付、退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第四条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具体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二)投标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日期、缴纳方式等。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第九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因以下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二)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存款利息归招标人所有。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为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诚信性和履约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投标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为现金或银行汇票,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及时提供缴纳凭证。

一旦投标人中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退还给投标人;若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将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二、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投标人的资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较高额度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同时,保证金的比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避免对投标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处置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保证金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标人违反投标文件规定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罚。

二是在投标人中标后,若投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也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处罚。

保证金的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四、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为确保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招标人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和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操作程序。

保证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保证金管理的问题与建议在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管理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作为信用担保而提供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目标是确保投标人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存放和返还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与形式第六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规模予以确定。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通常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线下现金;2、银行汇票;3、同业存单;4、银行保函。

第八条若采用现金形式,则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保存相应的存款凭证。

第九条若采用银行汇票、同业存单或银行保函形式,则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工具,并确保其有效性。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填写相应的缴费凭证,并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的存放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将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定期对投标保证金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第五章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活动结束时或经招标人同意提前返还给投标人。

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未中标;2、投标人提前撤回投标;3、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须经招标人同意。

附件: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范本2、投标保证金返还凭证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并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投标保证金汇交方式和程序1﹑投标保证金汇交方式:(1)投标保证金汇交以转帐形式进行,不接受现金。

(2)投标保证金款项必须从投标人所在地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中汇出。

(3)投标保证金款项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达乐清市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

迟后到达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2、投标保证金汇交程序:(1)投标人凭业务科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交款通知书第二联和第三联到综合科办理交款业务(投标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记帐联,第三联回执联)。

(2)综合科财务人员在确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款项到达银行帐户后,在投标保证金交款通知书第二联和第三联上加盖收讫章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财政联);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应注明招标项目、投标人、款项金额及到帐时间。

(3)综合科财务人员将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第二联交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交款通知书第三联和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第四联交业务科室。

(4)综合科财务人员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退付方式和程序1﹑投标保证金退付方式:(1)投标保证金退付以转帐形式进行,不退付现金。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未中标人原汇出银行帐户。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按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程序:(1)未中标人凭其开具的收款收据到业务科室开具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记帐联,第三联回执联)。

(2)未中标人凭业务科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及收款收据到综合科办理退款业务。

(3)综合科财务人员审核后在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第二联和第三联上加盖付讫章并办理退款业务。

(4)综合科将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第三联交业务科室。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保证金缴存1. 投标单位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2. 保证金缴纳金额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缴存期限应在招标截止前完成。

3. 保证金缴存后,投标单位应凭缴存凭证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后续清退或处置。

四、保证金管理1. 缴存保证金的单位应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缴存金额准确无误。

2. 保证金应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专门账户备份,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

3. 保证金账户应设立专用密码和权限,仅限指定人员操作。

4. 保证金账户资金仅限用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为他用。

五、保证金处置1. 若投标单位获得中标资格,其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若投标单位未中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返还。

2. 对于恶意弃标、虚假中标等不正当行为,招标机构有权冻结或没收其保证金。

3. 保证金处置应及时、准确,确保投标单位权益不受侵害。

六、风险控制1. 投标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避免资金损失。

2. 招标机构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保证金安全。

3. 对于风险事件的处理,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保障投标单位合法权益。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制度执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保证金管理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制定改进计划。

3. 投标单位和招标机构应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保证金管理失误,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对于侵犯他人保证金利益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对于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已签署的合同保持有效性。

国内工程承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内工程承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内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国内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证投标工作顺利进行,防范投标保证金风险,依据《国内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属于公司制度体系的第三层级,其上一级为《国内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国内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承揽国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等)和银行保函等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主要防范违规办理和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给公司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部(一)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部是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投标保证金的申请、报批、退还、统计等日常管理。

(2)负责分(子)公司投标保证金办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和审批。

(3)负责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汇总统计,动态掌握公司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情况。

(4)负责对分(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至少每半年对各分(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管理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各分(子)公司及时清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管理成本。

(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是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配合部门。

(1)负责以公司作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办理。

(2)负责向市场营销部及时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的申请、报批、退还、统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交纳第八条以公司作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负责申请,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一)投标单位填报《国内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申请表》(见附表1)或《保函办理申请表》(见附表2)。

(二)投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020年7月整理)工程保证金的规定.doc

(2020年7月整理)工程保证金的规定.doc

建筑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的规定1、案例某大厦建设工程即将开工,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由施工方向开发商支付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了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经开发商认可,施工方实际支付450万元,开发商收取巨额保证金,即将其挪用于工程建设,一年期满开发商未按约如期履行返还义务。

双方于1999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1999年10月起,按月归还,每季度不少于225万元,在2000年3月前归还全部保证金,但开发商仍未按时归还,施工方催索无着遂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补充协议,并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归还保证金及利息。

2、什么是履约保证金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应当向谁提交?金额的幅度?这里并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

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的范畴,根据我国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履约保证金属于哪一种呢?让我们先看看国际上关于履约担保通行的作法,《世行采购指南》2.38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

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

”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51.3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0.1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

”从上面这些国际上的示范合同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商应从担保机构取得相应保函或担保书,交给业主,当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应尽义务时,业主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

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管理办法

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管理办法
• (3)对于战略采购的材料,履约保证金由贸易公司统一收取,项 目公司不再进行单独收取。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 1、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公司财务部,项目公司财 务部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后,须和项目公 司工程、成本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工程无问题及无纠纷的情况 下经评审后方可退还。退还时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已退还履约保证 金的函件。 •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3、评比办法:
• (1)按缴纳率进行排名评比,缴纳率=已缴纳金额/应缴纳金额 *100%,其中已缴纳金额包含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款担保额度 等担保方式。 • (2)每季度对排名前三及后三的项目公司工程部、招采部、财务 部进行奖励及处罚,并以新闻公告方式发布奖罚情况。
一、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 银行转账;(2) 银行汇票;(3) 对于已存在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投标人可用在建项目进度款作 为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须以承诺函的形式给予明确。投标保证 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缴纳,公司不得接受任何个人名义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
• 4、城市/项目公司必须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各投 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4、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
• (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 10日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财务部补足。
• (2)在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检查施工单位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缴纳情况,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项 目公司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 2、履约保证金收取责任人:

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提交,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更为具体,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提交,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

”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各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加强招标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招标投标保证金的范围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了保证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缴纳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中标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缴纳的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数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货币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现金等方式。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3篇)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3篇)

第1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确保投标人诚信投标、履行合同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承诺担保,以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并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二、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招标人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收取。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数额和提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的种类及形式1. 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直接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现金保证金形式简单,但存在安全隐患。

2. 支票保证金支票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数额的支票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支票保证金具有较好的安全性,但存在兑现风险。

3. 汇票保证金汇票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数额的汇票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汇票保证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兑现周期较长。

4. 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出具的,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的行为进行担保的书面文件。

银行保函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费用较高。

5. 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是指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的行为进行担保的书面文件。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作为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缴纳方式、退还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作为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形式。

三、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金额由招标人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金额由招标人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2. 适用范围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所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

3. 法律效力投标保证金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约束力: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担保力:投标保证金具有担保力,对招标人具有担保作用,确保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

(3)解约力: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如果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4. 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纳:(1)现金缴纳:投标人可以直接将现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支票缴纳:投标人可以开具支票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3)汇票缴纳:投标人可以开具汇票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人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2020

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2020

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2020
一、投标一般缴纳多少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收取比例:
(一)工程施专工、货物采购类
投标属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人民币。

二、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背景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在参与招标、竞标活动时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确保投标人认真履行投标承诺,提高中标合同的履约率,保障招标单位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向本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三、保证金缴纳1.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款等,具体细则由本单位另行规定。

3. 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至本单位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四、保证金退还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2. 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全额退还。

3.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该单位没收,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证金使用1. 投标保证金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使用:用于补偿因投标人拒绝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用于承担因投标人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其他合法用途。

2. 投标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确保使用合法。

六、风险提示1.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条款,遵守招标单位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要求,保证金退还手续齐全。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单位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本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请各投标人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020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920年招投标法

2020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920年招投标法

2020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920年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度有关规定需求推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六、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
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

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
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
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
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
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
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
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
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

2011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

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
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
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0]61号)同时废止。

局和中心其他有关
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