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优惠扶住奖励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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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2)2016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下列服务:(一)获取避孕药具;(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流产、引产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七)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实行孕前、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和疾病筛查。
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四十四条鼓励科研单位加强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的科学研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推广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
第四十五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第四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检查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实名登记以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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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民(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人口发展与规划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措施,使育龄夫妻普遍掌握避孕节育知识,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统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九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为晚育。
第十条夫妇双方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户籍在同一市(地)、县(市、区)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市(地)、县(市、区)的,迁入落户一方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第十一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生子女;(二)女扎手术后;(三)特殊情况经批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09f6a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a.png)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实施日期】202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四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010b1a1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31.png)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一、总则方面。
这条例开篇就强调了要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啥的。
就好比是给整个生育这件大事儿定个大方向,让大家知道,咱们计划生育是为了整体发展考虑,可不是随便定的规矩。
二、生育调节部分。
1. 生育政策可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现在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呢。
这就跟上时代步伐了,以前可能限制比较多,现在呢,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家庭需求,三个子女的政策能让更多家庭有更多的选择。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1. 对于生育的家庭有不少奖励。
像女职工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这产假可重要了,让女同志能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照顾新生宝宝。
而且男方也有陪产假,能陪着媳妇度过这个特殊时期,分担一些照顾孩子的压力。
2. 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一些计划生育家庭,政府也会给予支持。
比如说,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会有一些优惠或者补贴政策。
这就像是给计划生育家庭吃个“定心丸”,不用担心老了之后因为孩子少就没有保障。
四、计划生育服务。
1.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育龄人群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像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检查,还有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服务等等。
这就好比是给育龄人群建立一个健康生育的“小助手”,有啥问题都能找到专业的地方去咨询和解决。
2. 对于生育相关的检查和服务,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比如说,让大家能方便地进行产前检查,确保生育出健康的宝宝。
五、管理与监督。
1. 政府相关部门得把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做好。
要统计人口信息,监督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这就像一个大管家,得清楚家里的人口情况,也得保证大家都按照规定办事儿。
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过现在处罚也不是那种特别生硬的,更多的是教育和引导为主,让大家知道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六、附则。
附则里面会对一些特殊情况、概念进行解释,就像是给这个条例做最后的补充说明,让大家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理解得更透彻。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e391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4.png)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根据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良好的舆论环境。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是全面实施奖励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各市要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让群众了解奖励的对象、奖励的标准,以及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的具体程序,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对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同时要以实施奖励工作为契机,大张旗鼓地表彰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对干部的培训。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涉及大量日常管理服务、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工作,政策性强、延续时间长。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努力争取和创造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政策培训,使他们能提高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能熟练掌握政策,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近期工作安排(一)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各地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开始。
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的合疗办协调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补助工作,按照陕人口发〔2007〕103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对象的确认工作。
陕西生育津贴新规定
![陕西生育津贴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91e5a1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6.png)
陕西生育津贴新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新的生育津贴新规定,对陕西省内的夫妻在生育方面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根据新规定,陕西省对生育的夫妻将给予一次性的生育津贴,并进一步增加了津贴金额和发放标准,以提高生育率和促进人口发展。
新规定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是陕西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陕西省的,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对于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津贴,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生育津贴。
此次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生育津贴的发放金额,对于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的津贴金额由之前的3000元提高至5000元,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给予的津贴金额则由之前的5000元提高至10000元。
这一增加的津贴金额将为夫妻在生育方面提供更大的支持和激励。
此外,新规定还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夫妻双方应该在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生育津贴,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指导站进行申请。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指导站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夫妻。
此次新规定的发布,旨在鼓励夫妻生育二孩及以上,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的发展。
陕西省一直以来对于生育政策十分重视,通过提高生育津贴的金额和发放标准,旨在激励夫妻生育,特别是鼓励夫妻生育多个子女。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于这一新规定表示不满。
他们认为生育津贴应该给予所有夫妻,而不仅仅是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和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他们认为这种差别待遇不公平,并且对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应该更加宽松一些。
总之,陕西省的新生育津贴新规定在鼓励夫妻生育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提高津贴金额和发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激励夫妻生育多个子女,促进人口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希望这一新规定的实施能够取得积极的效果,为陕西省的人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1f297c9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7e.png)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强调了计划生育工作
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条例规定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包括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其次,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比如,对于符
合政策的夫妻,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
这些具体的措施和政策,有利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
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152747707e21af45b307a87c.png)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01906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1.png)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年3月28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现就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作如下规定:一、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制度1、凡领导重视,基层(指县、乡、村、组,下同)基础工作扎实,制度、网络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三结合(生产、生活、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面完成人口计划;计划生育率:关中和汉中地区达到93%以上,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多胎率:关中和汉中地区控制在0.5%以下,其它地区控制在1%以下,经费投入达到省上规定标准的,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经考核,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在任连续3年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提高一档级别工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任用。
对基本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率达到99%以上,无多胎生育的城市区,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区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每4年召开一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双先会”,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次评选劳模10人。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1、凡领导不够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差,年度计划生育率关中地区在80%以下,其它地区在75%以下,多胎率在3%以上,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的60%,且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综合排名居全省后10名的县(市、区),由省上点名批评,通报全省,列入重点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年内不得提拔;居全省后3名的,由省上给予黄牌警告,通报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3年内不得提拔和调动;连续3次被省上给予黄牌警告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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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推进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为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用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国库直付、委托发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直补到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下设立“奖励扶助金代发帐户”。
第二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发放第六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查、确认、登记工作。
每年3月底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各县(市、区)下一年度奖励扶助人数和资金需求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供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全省分县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人数,测算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额度,并将省级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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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7月施行以来,对依法推动计划生育 工作发展,有效控制全省人口过快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条例》实施五年后,随着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在机构改革 中整合了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并提出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为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做出适度的修改和 完善,具体原因如下:
发布通知
〔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
修改情况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5月24日下午分组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二稿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制 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改二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 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审议提出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 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3e5c6012a300a6c30c229f47.png)
特别市级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对象及家庭一经确认,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发给《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四、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申报手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五、此手册各保存单位应按永久档案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六、此手册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下发使用。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程序1、本人及家庭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申报手册使用说明一、此手册供申报确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时使用。
二、填写此手册时请注明申报类别:分别为:国家奖励扶助、独女户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请根据对象类型在相应的项目上划勾。
三、此手册一式三份,由受奖励扶助对象本人、村委会、乡镇计生办负责填写,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计生部门审定后分别由县计生部门、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各存一份备查。
所属机构:项目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本人信息宋保国男性1958-04-13610631195804132812农业户口初婚配偶信息徐琼英女性1967-06-30610631196706301824农业户口初婚序 号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是否亲死 / 残年月1宋晶晶女性1990-10-19育龄妇家庭地址(门牌号)联系电话(盖章)备注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1990-10-03 男孩 0 女孩 1 男孩 0 女孩 1村民小组: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夫妇生育子女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审意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意见年 月 日J6106312050002013-01-14延安市黄龙县圪台乡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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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陕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08]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9.4%,农村人口始终是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省农村人口形势依然严峻,受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的影响,生育人群大量增加,违法生育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人口增长的压力巨大。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人口总体素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育龄妇女身体健康令人担忧,流动人口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严峻的人口形势缺乏清醒认识,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基层工作薄弱;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不稳定。
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避免或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口安全隐患,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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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做到“四纳入一保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规定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区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2x年,全区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30元,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其他财政投入为22元,年均增长2元,省、市、区按5:2.5比例分担,区级财政在202x年对全区区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时,应按全区总人口人均7.0元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原基数上调高,因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2x 年10月1日起由原每月5元调至到每月10元。
行政机关人员工资与行政运行、机关服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基本支出,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用经费要按在编人员情况、车辆使用情况也要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2、将村、社区计生专干、计生宣传员、中心户长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预算。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4、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给予4000元(省、市、区按8:1:1列支)奖励金,每户400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5、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均由区财政局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6、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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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6]10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试点
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陕人口发[2006]109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转发你们,望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奖励扶助工作。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工作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名单(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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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十一五”期间,陕西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现将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向群众予以公示。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条件不包括:
①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
②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
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子女伤残的家庭父母每月每人补助120元,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三、省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
补助范围及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每人每年补助20元。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个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五、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奖励标准:对于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六、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放标准:大荔县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为每月10元,全年120元,每年兑现一次。
1、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孩子为0—16周岁以内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夫妻一方已落实相应节育措施;
4、因父母未达到法定婚育年龄或未领取结婚证而生育的,一方现已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领取了结婚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能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时参加镇上组织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者能按时寄回孕检证明。
七、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制度
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
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八、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将一方为农村居民,
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本人1933年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为55岁)
九、农村独女户中考加分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在我县境内参加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奖励。
十、农村“母亲健康工程”
每两年为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查体。
对患有轻微妇科炎症的妇女给予免费治疗;对需住院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患病妇女纳入新型农村合疗报销。
十一、优生促进工程
为新婚夫妇提供免费婚检和孕前实验室筛查。
同时免费发放叶酸口服制剂。
十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凡农村政策内分娩的孕产妇,持计划生育有效证件及合作医疗证件、免费分娩卡就可以享受免费住院分娩。
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人民少生快富,有利于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为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