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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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保障业务运行的安全、稳定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务范围第三条:业务流程1.进口商与供应商达成交易合作,并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XX银行进口代收。

2.进口商将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给XX银行,并填写进口代收业务申请表。

3.XX银行核对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办理进口代收手续;同时,银行会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4.进口商将货款的支付指令提交给XX银行,包括供应商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5.XX银行核对支付指令并办理货款划转手续。

同时,银行会对划款金额进行风险审查。

6.XX银行将货款划入进口商的人民币账户,并通知进口商货款到账情况。

7.进口商核对货款到账情况,并确认交易完成。

第四条:手续要求1.进口商需提供完整的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进口商需提供供应商的完整、准确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3.进口商需提供完整的支付指令,包括划款金额、支付日期等信息。

4.进口商需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必要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资金安全1.XX银行对划款金额进行风险审查,确保资金安全。

2.进口商应确保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误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3.XX银行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代收货款的风险可控。

第六条:风险提示1.进口商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并确保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良好,避免货款风险。

2.进口商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指令和相关文件,防止泄露导致资金损失。

3.进口商应定期查询人民币账户,确保货款到账情况准确无误。

第七条:业务监督XX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进口代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和合规操作。

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查工作。

第八条:附则以上是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合规。

进口商需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提供真实、准确的文件和信息,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xx总发〔xx〕136号附件5,xx年5月7日印发本实施细则包括收单审核、提示单据、承兑/付款等业务。

我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进口代收业务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

适用于进口单位对进口商品没有开出信用证,或商品先进口、后结算(包括代销、寄售商品)货款的商品交易。

可分为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两种方式。

银行对进口代收,只尽“代收”义务,不负责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

由于光票托收的处理与跟单托收基本相同,本操作程序则主要介绍进口跟单托收业务。

处理程序可分为收单审核、发出代收回单、提交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

第一节收单审核(一)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及面函后,首先需要核实所收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所列一致及付款人是否是我行客户,户名、地址是否准确,然后登记进口代收单据登记簿,同时在面函上标注代收编号,编号格式统一为:Xxxx IC SX ×××××××机构代码业务代码我行代码业务发生年份业务顺序号(二)托收面函与所附单据审查按照托收面函上标明的汇票、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受益人证明、保险单等仔细核对与所附单据是否一致,份数是否完备,金额是否一致,付款方式为承兑交单(D/A)还是付款交单(D/P),有无特殊托收条款等。

通常情况下,因为代收项下纯属商业信用,代收行没有义务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单单相符作严格审查。

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我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1、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或提单的收货人为我行;2、托收行要求我行对托收款项进行担保;3、托收行要求我行代为仓储保险;4、托收行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节发出代收确认经审核托收面函及所附单据一致后,根据面函上托收行的要求,我行以信函或电文向托收行发出代收确认,确认已收到的托收指示单据。

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国际结算第 1 页共 51 页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作者:XXX日期:2020年6月8日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5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5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8第五章展期规定9第六章风险管理11第七章收费管理12第八章附则12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28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风险控制 (5)第一节内部机制 (5)第二节外部机制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 (6)附件1.《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 (7)附件2.《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 (7)附件3.《委托代收款项协议书》 (10)附件4.《个人代缴款项委托书》 (13)附件5.《委托代扣清单》 (15)附件6.《委托付款业务协议书》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对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利用自身的清算功能和结算网络,接受客户的委托向第三方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转、支付的业务。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广电信息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医保、移动话费、联通话费、代理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公交IC卡充值及受签约单位委托代收的其他款项等;(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委托代付款项等。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一)与本行签订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二)申请办理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协议的签定:(一)所有代收代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按照规定,报总部批准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二)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与本行签订双方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协议各方的名称;2.协议中涉及扣款的个人签名;3.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5.资金清算方式;6.争议解决方案;7.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8.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9.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10.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规定;11.本行不垫付资金的声明。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行为,加强对进口押汇的管理,防范进口押汇风险,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信贷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进口押汇是押汇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根据进口贸易合同,在货物在对外付款时,向进口商提供进口押汇融资,解决进口商短期外汇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押汇。

第三条进口押汇原则上应用于支持本行客户在进口原材料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船期较长,或进口货物需要分期销售,或其他情况下的短期贸易融资,不得将信用证项下的垫款转为进口押汇。

第四条进口押汇原则上采用货权质押的形式,以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保证。

所质押的进口货物应为易变现或确有销售渠道的物品,质押率应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确定比例。

二进口押汇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进口押汇的对象是:具有进口经营权且信誉好、有效益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企业的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

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且正常办理结算业务。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本行给予融资授信,且押汇金额在其授信额度之内。

7、能按期按规定办理外管或海关有关手续,且承担相关费用。

8、提供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物,且承担进口货物的仓储、检验、保险等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进口押汇:1、列入本行退出机制的企业。

2、在前六个月内有不良融资记录的。

3、进口商品的价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相符。

4、所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添置或用于投资。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

进口代收业务包括签收单据、单据的审核、提示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环节。

跟单托收业务所依据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章签收单据第三条国际结算人员收到国外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时,应记录收单时间和签收人。

第三章审核托收单据及托收指示第四条国际结算人员应认真审核托收行面函的托收指示, 审核要点如下:(一)所收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所列单据名称和份数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我行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二)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我行的名称、地址一致;(三)托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托收行全称、邮政地址和SWIFT 代码等是否清楚、明确、完整;(四)是否注明托收行业务编号;(五)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付款人全称、邮政地址或指定的提示地址及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是否清楚、详细;(六)托收的币种是否为我行已开立相应清算账户的币种;(七)托收金额一般应与汇票或发票一致,如托收行将其银行费用加在托收金额里,托收面函上应做出说明;(八)交单方式(D/P 或 D/A)是否明确;(九)注明是否收取托收费用、托收利息,如遭拒付是否放弃,如收利息应注明利率、计息天数;(十)付款路线和付款通知的方式;(十一)遭拒付、拒绝承兑和/或其他指示不符时的处理指令;(十二)是否明确表明遵循 URC522;(十三)委托指示是否超出代收行的责任范围;(十四)委托指示是否清楚、明确、合理,我行能否办理。

第五条我行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笔进口代收业务:如托收指示审核无误,则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如托收面函存在问题,则立即电洽托收行,在得到其确认、修改或重新指示并经认可后,提示单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XX 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和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 XX 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 XX 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

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进口代收业务指南

进口代收业务指南

进⼝代收业务指南第⼀章进⼝第⼀节第⼀节进⼝代收进⼝代收⼀、概述概述进⼝代收,是指根据出⼝⽅银⾏(委托⾏)的委托,向进⼝商(付款⼈)提⽰单据,并要求其凭单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付给委托⾏。

进⼝代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式。

进⼝代收主要有:代收到单、代收到单修改、代收付款、代收拒付、未付款结清处理、⾃由格式电⽂这个⼏个阶段,并且每⼀个业务阶段都分为经办、复核、复核前修改、复核前删除和驳回处理5个交易。

⼆、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交易处理三、交易处理(⼀)审核:1、代收币别和⾦额。

2、交单⽅式。

3、单据名称和份数4、收款⼈详细名称及地址是否正确。

5、付款⼈详细名称及地址。

6、托收⾏参考号、国外寄单号、提单号。

7、费⽤情况。

(⼆)报⽂:1、当收到委托⾏发来的MT499时,根据报⽂的内容,⼿⼯分发到相应的业务⼝并作相关的处理。

(三)代收到单:1、从SWIFT系统接收到委托⾏以SWIFT标准格式(如MT499)发来的托收指⽰后,将该笔报⽂⼿⼯分发到进⼝托收到单通知(IMF31100)业务⼝。

由经办⼈员从代办事项⾥进⼊该笔业务。

SWIFT报⽂⾥的信息不能⾃动带⼊该业务,需要在该笔业务的交易画⾯中点击“电⽂明细”进⾏查看,并将相应的信息正确录⼊。

2、若收到委托⾏以“Mail”⽅式的托收指⽰,由经办⼈员从进⼝托收到单通知(IMF31100)业务⼝新发起⼀笔业务,并将“Mail”中的信息正确录⼊。

3、在完成进⼝代收到单通知的经办、复核且通过后,如果该业务的交单⽅式为承兑交单(D/A),则需要对该业务进⾏进⼝代收到单承兑通知操作。

(四)代收到单修改:1、从SWIFT系统接收到委托⾏以SWIFT标准格式(如MT499)发来的代收到单修改指⽰后,将该笔报⽂⼿⼯分发到进⼝托收到单修改(IMF35100)业务⼝,由经办⼈员从代办事项⾥进⼊该笔业务。

SWIFT报⽂⾥的信息不能⾃动带⼊该业务,需要在该笔业务的交易画⾯中点击“电⽂明细”进⾏查看,并将相应的信息正确录⼊。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优良客户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外代理行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外代付业务是指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我行与境外代理行联合为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贸易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

根据我行的指示,境外代理行先行为境内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境外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及银行手续费归还给我行,我行再将相应款项归还境外代理付款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付款行”是指与总行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代理行。

第四条可以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

进口信用证包括我行开出的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以我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申请(一)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与我行签订《海外代付融资合同》(附件1)。

(二)客户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融资申请书》(附件2),并向经办支行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附件3);2、进口贸易合同;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4、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需);5、相关进口批件正本或复印件(如需);6、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三)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业务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

经办支行负责对贸易真实性调查和客户风险控制。

第六条业务审批及业务处理经办支行在受理海外代付业务时,必须逐笔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见附件5),由支行以传真形式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询价。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与代理付款行协商确定海外代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和代理付款细节等事宜,并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传回经办支行。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贸易融资方式,也是银行与进口商之间日常的业务活动之一。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进口代收业务的管理,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中规定,进口代收是指银行作为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进口商向出口商应付的货款、保险费、运费等费用,并将代收的款项代为支付出口商有关费用的业务。

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代收进口商(包括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向国(境)外出口商付款的业务。

二、业务实施流程1. 代收协议签署代收业务应以签署代收协议为前提。

代收协议应包括双方约定的事项、进口商及其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出口商、金额、货物品名及数量、装运航班(轮)及航(轮)次、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等。

2. 代收款项核对进口商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付款,银行通过对进口商的收款账户进行查询,查证款项是否已到账,确认收到的款项总额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

3. 代收通知银行应在协议生效后及时向出口商发出代收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代收协议编号、进口商名称、代收款项金额、进口商代理人信息、货物品名及数量、装运日期等。

代收通知可以以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发出。

4. 代收证明及手续办理出口商在收到代收通知后,将相关货物装船后,向银行提交代收证明及有关手续,包括装船单据、商业发票、提单或海运运输收据、保险单等。

银行应核对相关单证、代收金额及出口商信息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经认定无误后,方可收取代收款项。

5. 代收款项清算银行应及时将收到的进口代收款项划转给出口商的银行账户,同时提供清单和明细,使出口商能够及时收到款项。

三、风险控制措施1. 签订代收协议代收业务双方应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各项事宜,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贸易合同审核银行应仔细审核贸易合同,确认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代理人的证据,以及船(班)期、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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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进口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处理来单的基本要求一、来单应区分是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还是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二、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是否齐全,委托书的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三、初审完毕后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及份数、金额、费用等项目。

四、将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连同副本单据尽快向付款人提示。

第二条提示付款的基本要求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第三条付款/承兑的基本要求一、如付款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我行的赎单通知书的第二联上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并加盖印鉴签章(该印鉴签章应与客户在我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相符),同时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其他有效凭证(如需)、进口合同(如是代理进口,还需提交代理协议)、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第二联。

二、付款交单须在付款人己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具体如下:(一)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将款项付给第三方,而只能付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二)除非国外委托行有明确的指示,我行不接受付款人单方面提出的分期付款要求。

(三)由批汇人员根据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对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如需)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付款资金的落实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从其现汇帐户划款支付;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3、需我行售汇,需提交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五)付款电报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并按付款金额送达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发出。

三、承兑交单须在付款人己按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票据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具体如下:(一)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第二联明确表明付款人同意承兑后交我行。

商业银行外汇及国外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汇及国外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汇入汇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汇入汇款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汇入汇款业务系指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通过境外银行,采用电汇、信汇、票汇的方式将款项汇入境内银行,由境内银行根据境外银行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款项,包括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款项;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划入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款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收款人为企业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国际业务部办理的外汇汇入汇款业务。

第五条本行国际业务部为汇入汇款业务的受理、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部门。

第二章审核与处理
第六条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七条汇入汇款处理应坚持款到解付的原则,即收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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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业务概述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为取得货物提单完成代收货款后,将货权质押给银行,以符合银行对于授信企业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业务限制该业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本行对于进口企业的信用等级不予授信的情况;2.进口商不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财务报表;3.进口商没有正当来源的资金,或资金来源不透明或可疑;4. 进口商不符合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合规,无不良行为等。

第三条业务程序1. 进口商完成代收货款后,向银行申请质押货权,并提供如下材料:(1)授权书:授权银行进行货权质押的授权书,其中包含银行代收的委托人和质权人信息,并由合法代表人签字确认。

(2)合同:货物进口销售合同,确保涉及货物的条款,包括交易金额等信息与银行进口代收开立的信用证信息一致。

(3)提单:提供完整、有效的货物提单。

(4)其他确认文件:按银行的要求提供其他确认文件,保证进口商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真实和合法。

2. 银行审核进口商提交的材料,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据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对进口商进行风险评估和批准。

3. 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货权质押合同,并将质押合同登记抵押/质押权利等电子信息转移在线注册登记系统。

4. 实施质押银行按照全额质押,然后通知承运、发布指令将提单的所有权交予银行。

银行保管着该提单并在提单到期日之前完成进口商的还款计划。

第四条业务费率1. 进口商需按银行规定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手续费和质押业务手续费。

2. 费率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第五条业务管理1. 银行将逐项审核进口商的信息,拒绝或终止不符合银行授信要求的企业的货权质押贷款的申请。

2. 银行将依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授信政策防范业务风险。

3. 银行将根据国家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口商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测与调查。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以下简称“出口托收”)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我行国际业务部为出口托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的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
(一)委托书应注明“本托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内容要清楚,托收要素要齐全;
(三)需加盖委托人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五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

(一)委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
(二)当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抬头为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而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时,我行应函告委托人,代收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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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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