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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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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