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 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