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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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16

洗煤厂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洗煤厂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

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

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二、责任追究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0条所辖设备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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