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探析【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广大的农村地域侵财类及侵犯人身权利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置提供了便利且社会成效良好的了案方式,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司法的改革创新有踊跃作用。
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明白得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刑事和说明明合法敲诈挑拨损害合法防卫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背景下慢慢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置度,如此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成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犯法人面对面地直接协商,司法机关能够对案件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阻碍予以释明,建议两边平和理性的协商,促使加害人以认罪、补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到谅解后,司法机关再也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惩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悔改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着传统的法律文化渊源,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主题,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背景下慢慢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传统依据和效劳渊源早在我国唐朝,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即对损害罪有保辜制度,即对损害结果不能马上确信的,先设立一个期限即辜期,在辜期内伤者死去,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期限外伤者死去或因他故死去,加害人只承担伤人责任。
尽管封建法典已为咱们摈弃,但其中的传统民间法传统却具有必然的参考价值。
在近现代时期,抗日战争期间在边区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确实是一种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重在联系群众、深切调查、尊重适应,召集大伙儿充分发表意见,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促使两边握手言和。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9年文档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了规定,并且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章对当事的和解制度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新刑诉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的征集,对于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和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根据新刑诉法第五篇第二章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即故意犯罪的刑事和解和过失犯罪的刑事和解。
首先,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刑事和解采取了案件受案刑期和侵犯客体的双重标准,即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适用的前提的因为民间纠纷。
而对于“民间纠纷”一词的理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区分标准,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也没有对“民间纠纷”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民间纠纷”一词,一般以公民之间私权纠纷为基础,适用人民调解。
但是在新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公诉案件的和解,毕竟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对于“民间纠纷”的适用,需要有刑诉法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法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刑事和解范围,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没有曾经故意犯罪,而在最新的新诉讼法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对“五年以内故意犯罪”在时间标准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故意犯罪无论判决与否,都认定为五年内的故意犯罪。
新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区分,并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和解应该单独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犯罪的判断力。
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较小。
而且从社会的接受程度上来将,未成年人犯罪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原谅,也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宽恕,从而使和解的可能性增加。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在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以实现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目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多重目标。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形式、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初探,并就其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指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具有明确的双方主体,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拥有主动权。
和解的主要形式包括和解谈判、和解调解和和解撤诉等。
首先,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有权拒绝和解。
二是互利性。
和解协议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互惠互利的权益安排。
三是简便性。
和解具有程序简便、效果快捷的特点,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四是灵活性。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其次,刑事和解的优点不容忽视。
一方面,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由于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审判过程,节约了法院的成本和时间。
另一方面,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和解还能够增加受害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往往能够获得认可和满足感,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和解可能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免于刑罚,将会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其次,和解的自愿性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能力不平衡、强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威胁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和解也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陷入利益失衡,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效的预防和惩罚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提出的一项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制度。
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刑事和解及其体现的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会裨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标签: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复正义;公正;效率;和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了追诉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步步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不愿激烈对抗,希望通过协商,平和地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重赔偿甚于报复,一些被告人也希望通过积极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换取轻缓的惩罚。
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一、建立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越来越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
”这就是“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趋向。
具体地说,就是指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累犯等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采取报应刑思想,刑事立法上“犯罪化”,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等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从维护行为人利益出发,刑事司法上“非刑罚化”,从刑事政策的主流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刑事和解意义缺点构想1 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
2 刑事和解的意义2.1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
所以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2.2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在司法领域,和解调解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找到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公诉机关、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可以和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和解的法律依据,为和解调解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性基础。
二、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优势1. 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和解共赢和解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矛盾纠纷,达成共识,实现和解共赢。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2. 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解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解纷方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增加司法的公开性,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三、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 人民调解在刑事案件中,人民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和解方式。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2. 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调解是一种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和解方式,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分析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四、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挑战与对策1. 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和解调解,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避免一些法律漏洞和陷阱。
此时,律师的介入和指导尤为关键,可以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和解顺利进行。
2. 社会舆论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质疑。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公众的评价,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在传统司法观念中,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少。
这不仅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司法成本的不断上升。
中国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
但是,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由于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因此,刑事和解保障机制研究提上日程。
标签:刑事和解;监督;救济1 三种刑事和解保障机制引发的思考1.1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有益尝试刑事和解作为党中央提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在全国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逐渐推广试行。
其中,检察机关率先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适用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程序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探索,而且根据全国各地不同情况,已经初步形成几种和解模式。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已经初见成效,并有推而广之得趋势。
其中,最常见的是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团体主持调解[1]三种和解模式。
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犯罪证据基本确凿,刑事和解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且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又深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信赖,所以,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在审查起诉活动中使用率最高,成效突出。
1.1.1 自行和解模式所谓“自行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过的前提下,与被害人经过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使得被害方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2]。
这种和解模式一般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的强烈愿望,由加害方主动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自愿提供经济赔偿,检察机关不参与刑事和解启动到和解协议内容确定的过程,而是起传达双方意愿、为双方提供履行和解协议的场所和见证双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作用,并且对于最后的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不签字以显示这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不属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和解后由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可双方的协议和被害人的请求,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摘要: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型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实践中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很多。
笔者认为,将刑事和解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不仅是完善司法的要求,也是顺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不能一蹴而就。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制度构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追诉犯罪,通过程序的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抗,一般没有和解的机会。
但是,实践中案件发生后总会有当事人不愿走诉讼程序而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希望获得赔偿,而加害人也希望通过弥补自己的过错来换取轻缓的刑罚。
胡斌飙车案就是一个例子。
笔者认为,应该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并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特点(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由概念可知,和解的方式多样,这体现了刑事和解一方面的优点。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根据概念,刑事和解具有以下特点:1、自主性。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与否,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也可由他们自行决定。
国家专门机关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不直接干预。
2、平等性。
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在提出自身的条件或要求时,也要听取对方的条件和要求。
3、互利性。
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和“双赢”的内涵具有相同之处,但又不是完全一致。
和解的达成,是双方经过利益的争夺和放弃之后的结果,对双方有益。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一)传统和谐文化基础我国古代就有“和为贵”的思想。
孔子曾云:“礼之用,和为贵”,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
在古代,“无讼”、“人和”、“不争”的思想是社会的主导思想,民间调解和诉讼和解是处理问题的最普遍的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之解读及司法建议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制度之解读及司法建议的开题报告题目:刑事和解制度之解读及司法建议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刑事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进。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司法手段,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研究者的关注和探讨。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详细阐述其相关概念和适用条件,并重点围绕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司法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 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概念和适用条件的阐述;2. 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分析;3. 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设计;4. 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5.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建议。
(二)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判例、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2.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分析其刑事和解制度的运作、问题和影响;3. 调查问卷法:对相关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实践经验和相关意见、建议等;4. 综合分析法:对以上研究方法所得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和建议。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究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应用情况,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和基础资料,同时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司法建议,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1. 文献调研和资料收集:2个月;2. 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2个月;3. 综合分析和撰写论文:2个月。
六、预期成果1. 一篇较为系统的研究论文,讨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问题;2. 提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关司法建议,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七、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4. 薛红,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1期;5. 李宁,从刑事和解制度入手谈高院判决执行监督,法学家,2019年第2期。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样本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与运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更加积极积极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长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不断增进社会和谐”。
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 对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稳定具备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和解才既念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
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 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规定或者批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解决而达到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
刑事和解目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损害、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刑事纠纷解决解决机制, 对于积极迅速解决社会纠纷, 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最后维持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意义。
详细来说, 其意义有如下儿点: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保护老式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刑事追究, 以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 而被害人遭受损失与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透明、公止纠纷解决机制, 更可以赢得双方认同与好感, 因刑事和解达到而免除加害人刑罚, 是同步对被害人和加害人保护。
2.弥补国家追诉模式局限性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有其严格程序, 在揭示过去真相方面有局限性, 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 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由十其积极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 出于各自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到和解, 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惩罚, 从而弥补国家追诉局限性。
3.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渐增多趋势, 而国家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 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状况比比皆是, 其成果是导致案件解决拖拉, 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不信任。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制度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在我国目前尚属一种新兴制度。
虽说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有初步发展,但其在现实中仍面临不小困境。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矛盾“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应理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报应正义理念对现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具有很深影响。
人们对于犯罪者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对犯罪者施加严厉刑罚,惟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而刑事和解所秉承的理念明显与报应正义理念相矛盾。
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就很有可能被从宽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而这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抵触,也是司法公正所不容许的。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对于犯罪人,一定要依法定罪处刑,不能随意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
但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一旦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而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主动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协议,由法院进行确认并宣告有效,从而达到减轻法律后果、促进和解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对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和刑事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
本文将分别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模式以及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既有实际需要的社会环境,也有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撑。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日益增加的非正式社会规制背景下产生的。
在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中,和解、调解、仲裁是人们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常见方式。
此外,在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也出现了一定的缺陷。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因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中,法院仅能采取常规的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加重了司法负担,而且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种无意义的折磨。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还与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持有关。
随着现代文明和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和解概念逐渐进入社会货币法学的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法律制度。
在“和解”概念的含义方面,笔者认为其不应该局限在传统意义上“两个人之间的和解”上,而应该作为一种在法律框架中实现个人自由、平等、合法利益的统一实践,体现依法惩罚与和解调停的目标实现。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模式1.依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在依法基础上构建的,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框架内部实现的和谐理念之上。
双方的和解协议必须依法成立,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完整保护,即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为刑事和解提供运作保障。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2.doc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2)二、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一)传统“息讼”、“和”的思想基础纵观我国对待诉讼的态度,它有个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对“无讼”的追求,对诉讼的厌恶和鄙视。
曰:“听讼,吾犹人也,比也使无讼乎。
”在这种思想的下,人们不敢轻易涉讼,他们认为一旦涉讼,会更加激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因此,和解是民众、官府解决民事纠纷甚至部分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这种以“和”文化为基础的“息讼”传统源远流长,这也为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与。
(二)“宽严相济”的政策基础近年来,轻型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
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也从构建和谐的内在要求出发,提出了“宽严相济”的。
它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
简而言之,宽严相济是指: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这种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不能再一味地借助高压、监禁等方式来解决刑事犯罪问题,而应当探求理性化、多元化的犯罪应对机制。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了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需求。
(三)社区矫正的实践基础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之下,在判决、决定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至今,我国已有多个省市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了相关的社区矫正活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刑事和解制度赖以实施的前提,因此,这些试点活动为我国刑事和解的有效实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偏见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施效果。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滥用、误用的情况。
(二)操作流程不规范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流程缺乏规范,导致程序混乱、效率低下。
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使得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保障。
(三)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偏见由于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误解和偏见。
他们认为该制度过于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忽视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导致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刑事和解制度持谨慎甚至抵触的态度。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和解制度更加规范、明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
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
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2023-11-08contents •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目录01引言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中,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解决效率等优点,因此具有研究价值。
刑事和解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修复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和方法02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沟通、赔偿等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平等性、保密性和合法性。
刑事和解既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解决方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它是一种以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核心目标的纠纷解决机制。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加害人的再社会化,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VS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轻微财产犯罪等。
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愿意进行和解、加害人有悔罪表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
03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对犯罪者进行监督和帮助。
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采取“附条件警告”的方式,对于轻微犯罪,警方在给予警告的同时附加一些条件,如社区服务等,以实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加拿大的刑事和解制度注重调解和协商,对于轻微犯罪,警方会组织受害者和犯罪者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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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之探析[摘要]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许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即“刑事和解”,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正是考虑到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予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实践探索及其价值的认可,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其具体操作予以规范。
然而,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加完善是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社会;瑕疵;补救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价值理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协议之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或诉讼制度。
[1]刑事和解起源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以恢复性司法原则为理论基础,其目的就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和解制度作为罪犯与被害人沟通的桥梁,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背后的价值理念是什么呢?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John R·Gehm)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三个理论基础,即“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
[2]其中“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被害人自己的伤害;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应该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三是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
[3]因此,基于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刑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有三:一是被害人精神的抚慰和物质的补偿;二是加害人重罪减轻,轻罪免于监禁的实际得利;三是司法资源的节约。
然而,刑事和解也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
在它积极价值的对应一面,客观存在着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一些负面作用。
德国学者伯恩特·许乃曼认为,刑事和解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刑事和解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事前即可知悉犯罪后果,而在权衡之后定是否采取行动。
如果当行为人预计可以通过赔偿来逃避刑罚,则可能更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
(2)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
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
[4]的确,“赔钱减刑”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导致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比没钱人轻的现象,会助长一些人“有恃无恐”的骄纵心态,从而蔑视法律,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性。
但仅仅根据刑事和解的上述消极作用来否定其积极价值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总体上,刑事和解在司法体系中的积极价值占据优势地位。
因而,在选择刑事和解制度时重点考虑的应当是如何通过科学的设计来对刑事和解进行严格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逐渐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适应了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基础。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各类犯罪案件增加,再犯率仍较高,加上刑事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司法资源显得越来越稀缺。
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引下,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引入“刑事和解”机制,以求在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之间达成一定协议。
而且刑事和解制度的创立和运行是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来预防犯罪,能够有效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
在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一些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反映出司法机关要从对抗性司法向合作性司法转变的趋势。
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总结和立法确认。
三、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出台标志着一直以来饱受争议、褒贬不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因此有必要对本条的内容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与案件范围。
首先,适用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当事人和解并非简单地以赔偿换取较宽缓的处理,而是要充分关注加害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
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解双方的意愿决定了和解能否成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表达和解的意愿,而被害人则通过是否谅解表达和解意愿。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方,是和解过程中权利首先需要得到弥补和保障的一方,被害人的和解意愿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
其次,条文从正反两个方面对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此规定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公诉案件,同时又严格限制在因民间纠纷引起,以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故意犯罪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加害人多为无心之失,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也较大。
从恢复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权利和促使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的角度,应当允许一些造成后果相对严重一些,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高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
[5]第二款是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过失案件范围的扩大。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最为广泛的过失案件是交通肇事和过失致人伤害,而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将其扩大到除渎职以外的所有过失案件,只是在刑罚程度上要求七年以下。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将绝大部分过失犯罪纳入了可以适用的范围。
本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可见立法者对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合理、谨慎的。
但是笔者认为新法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对此做些补救及完善。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瑕疵及补救第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这两条限制排除了人身、财产两类犯罪之外的所有三年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案件除外)适用刑事和解的机会,而且将案件限制在“民间纠纷”范围内,结果使得本来可以成为和解对象的罪名不再被认同。
此外,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非人身性质的案件。
显然,新规定是对《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彻底否定。
我们不妨做进一步的思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对于判处同等刑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却不得适用,是否有违背公平正义和侵犯公民权利之嫌?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启动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刑事和解结果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案权是其当然的权利。
鉴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和解提案权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一方当事人提出适用和解程序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在和解程序中应居于主导地位。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和解程序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适用和解程序,当事人也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和解协议的监督未作规定。
刑事和解的正确适用有利于实现具体的个案公正,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破坏国家的法制。
因此在适用刑事和解时,必须引入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比如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终止和解协议的效力、恢复正常的诉讼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合理的赔偿履行之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因为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则不可更改,如果犯罪嫌疑人悔约不履行协议,则失去对其进行重新追诉的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具备现实的履行能力,但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有切实可行的赔偿计划的,且经过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在赔偿之前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监督制度的完善将使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才能最终发挥出刑事和解所具有的积极价值。
五、结语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的确立不仅顺应了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司法的潮流,亦呼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核心利益,也能感化教育犯罪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作为符合处理刑事犯罪的新机制,刑事和解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推进作用。
但是,立法上解决刑事和解的问题时一定要严格规范刑事和解的对象、范围、程序等方面,防止出现假借和解的名义进行以权谋私、以权谋案,办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坚决杜绝不规范执法、不依法办案情况的出现,真正发挥刑事和解在我国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中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和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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