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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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律师辩护技巧与案件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律师辩护技巧与案件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律师辩护技巧与案件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事辩护实务中律师常用的辩护技巧,并结合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一. 提前调查与证据采集成功的辩护案例往往离不开律师的细致调查和证据采集工作。

律师应该在案件开始前尽可能调查相关事实,并主动收集与辩护有关的证据。

通过走访、取证等工作,律师可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案例分析一:A案是一起涉嫌贪污的刑事案件。

辩方律师在案件开始前,对A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发现证人B有重要线索。

律师采取措施确保B出庭作证,成功辩护释放了A。

二. 整理辩护策略针对不同案件,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通过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法规,律师可以确定合适的辩护方向,并准备相关的辩护材料。

案例分析二:B案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

律师在案件审理前,调查了案发现场,并咨询法律意见。

经过分析,律师决定采用自卫辩护策略,成功使B获得无罪判决。

三. 理性狡辩在法庭上,律师必须能够以理性的方式进行狡辩。

律师应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反驳控方的指控。

同时,律师还应注意调整语气、掌握时间,以便更好地说服法庭。

案例分析三:C案是一起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

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向法官交代案件相关事实,并解释C的无罪可能性。

通过理性狡辩,律师最终成功辩护C获得较轻判决。

四. 充分利用辩护材料律师需要充分利用各类辩护材料,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材料等。

通过有力地展示这些材料,律师可以为辩护工作增加说服力。

案例分析四:D案是一起涉嫌犯罪组织的案件。

律师通过调查并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成功取得了D在案发时的证实。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以这些辩护材料为依据,有效地驳斥了控方的指控,最终帮助D得到无罪判决。

五. 善于应对非常态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律师需要具备应对各种非常态的能力。

无论是对控方的强硬辩护还是对法庭意外情况的应对,律师都需要灵活运用辩护技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 钱列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   钱列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钱列阳引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现今特定的历史时期,比想象的还要重要的,就是律师的执业规范和执业安全。

主要内容:(一)面对客户(二)会见被告人(三)面对证人(四)调查取证(五)面对法庭(六)法庭辩论一、面对客户1.第一次与客户见面,应在律师事务所,并且穿着打扮应十分规范。

2.见客户时,带上记事本、笔、名片。

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并从客户大量的描述中,提炼出案件的基本架构。

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有的客户谈完案子后就离开,没有谈律师费和合同问题,我们也不必谈。

若律所没有收取咨询费的规定,则不必收取咨询费。

3.切记不可私下收费,防止被投诉。

4.注意:(1)明确委托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2)只有符合法律关系的人才可以签合同、签委托书。

(3)要防止委托人假冒,要把签约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以后附卷。

收到律师费要开发票,发票要复印,复印件上要有缴费人签字,并附卷。

案卷的第一页是合同,第二页是签约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三页是律师费发票的复印件(附有签约人签字),第四页是委托书。

5.做到“五不”:(1)不承诺办案结果;(2)不承诺公关;(3)不自行压价;(4)不贬低同行;(5)绝不私下收费。

二、会见被告人(一)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存在着“两法冲突”的问题。

《律师法》第33—38条关于刑事辩护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法庭言论豁免权、知情权有一系列规定,但是与《刑事诉讼法》有一些地方相抵触。

在北京乃至全国,在会见的问题上,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麻烦。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拿着“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律师都会见不成。

这与公安机关不同意,以及看守所操作很困难,没有相关规定相配套有关系。

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除非全国人大出台统一的立法解释,或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才能根本解决。

北京6月初颁布了适用于北京地区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在会见问题上,没有完全按照现行《律师法》拿着“三证”就可以会见的规定来执行,而是加进了在不同的阶段还需要附带不同的法律文件:审判阶段需要有起诉书,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有起诉意见书,侦查阶段需要有同意会见非涉秘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证明。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审判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审判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案件审判实务案例分析刑事案件审判是法律服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利益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审判的实务操作,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典型的刑事案例,以探讨刑事案件审判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

后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李某被起诉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案件审判的实务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和保全: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勘查和抽样取证,并通过询问目击证人等方式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受案登记和立案: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进行受案登记并依法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涉嫌犯罪成立的证据确凿。

3. 庭前准备: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组织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与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4. 诉讼程序:根据法定程序,刑事案件将依次进行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审判员合议等环节,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和效率。

5. 判决执行:经过判决后,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做出的刑罚实施执行,并监督刑罚的执行过程,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执行效果。

案例二: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回顾:张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

后被报警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析刑事案件审判的实务操作,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几个关键点:1. 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此案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法院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严格审查,并判断证人的说法是否真实可信。

2. 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法院需要准确判定被告人有无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根据相关证据确定适用的刑事责任。

3. 证据的规范运用:法院会对涉案物证进行鉴定,并严格规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式,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辩护权的保障: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享有辩护权,法院会根据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审理,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讲义

律师实务-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讲义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刑事辩护这项业务是律师业务中最传统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问题,所以在整个法制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刑事辩护因为涉及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抗衡,所以它有一些独特的技巧与技能。

在任何国家当中,当私权与公权相抗衡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一些风险,尤其在我们这样法制还不太完善的国家中,刑事辩护的风险显得更为突出。

在讨论刑事辩护的技能时,实际上我们要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使辩护达到比较好的诉讼效果,如何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如何在辩护过程中使律师本身不遭受某种风险。

首先是关于接受委托的问题。

很多人把律师理解为是一个商人,这个商人是一个承包商或者代理商。

承包商就是包打官司,委托人通常认为包打官司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但是这在律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中是不允许的。

代理商是委托人想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希望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和某些官员疏通关系。

在实践当中,律师怎么对待这样的问题,这就在律师将来在案件当中究竟有多大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必须要告诉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律师是什么”。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非常清楚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立法进程非常快,而且非常全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没有得到落实。

刑事诉讼法应起到尽可能限制公检法权力的作用,同时尽可能扩大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权利。

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被很多国家称为人权保护法。

法律本身不是一门科学,而法学是一门科学。

我们必须充分理解我们正处在一个法制相对不健全,但正在逐步进步中的一个过渡期的共和国里,要清楚刑事辩护里面的风险有多大。

下面根据刑事辩护的一般程序,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谈一下刑事辩护的一般技巧。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被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

【权威】刑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及律师实务

【权威】刑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及律师实务

刑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及律师实务第一讲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的准则。

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新《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律师法》第四十条):(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法律(3篇)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活动。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其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实务,从律师的角色定位、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定位1. 辩护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首要角色是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辩护等法律服务。

2. 法律顾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还需担任法律顾问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3. 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三、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实务1. 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 查阅案卷: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3. 提出辩护意见: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起诉阶段律师的法律实务1. 审查起诉书:律师在起诉阶段,应仔细审查起诉书,了解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

2. 代理答辩:律师可代理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反驳。

3. 提出管辖异议:律师可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4. 提出回避申请:律师可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五、审判阶段律师的法律实务1. 准备辩护词: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辩护词,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

2. 出庭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证据质证:律师应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

刑事辩护操作实务

刑事辩护操作实务

刑事辩护操作实务刑事辩护是指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过程。

刑事辩护操作实务是指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所需要进行的各项具体操作。

下面将介绍刑事辩护操作实务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刑事辩护操作实务的一般流程1.案件接收和调查阶段。

在接受委托代理之后,辩护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收集证据、审查案卷资料,并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辩护策略。

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这包括选择适当的辩护理由,申请举证、辨认、勘验、鉴定等程序,并制定法庭辩论的步骤和技巧。

3.准备辩护材料。

律师要撰写起诉意见书、辩护词、辩护状等相关材料,确保其逻辑严密、有力有据。

辩护材料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关键。

4.开庭辩论。

律师要根据辩护策略,在法庭上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阐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严格质询证人和鉴定人,提出证据和辩论法律问题,展示证据的瑕疵和不足之处,争取法官的支持和认同。

5.辩护意见陈述。

在庭审结束后,律师要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论证和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总结和阐述,以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有依据的判决。

二、刑事辩护操作实务的注意事项1.熟悉法律法规。

辩护律师要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并理解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规章制度。

2.勤于学习和实践。

刑事辩护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刑事审判实践的变化都会影响到辩护工作的效果。

因此,律师要勤于学习新法律、新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辩护能力。

3.坚守职业道德。

刑事辩护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律师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4.良好的沟通能力。

辩护律师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其案情和意愿,并将案情以及辩护策略清晰地向被告人解释和阐述,确保其充分理解和配合。

5.注重团队协作。

刑事辩护涉及到多种专业知识和多个环节,辩护律师要与其他律师、调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等形成有效的团队协作,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事辩护实务与技巧

刑事辩护实务与技巧

刑事辩护实务与技巧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的实际操作。

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并灵活运用各种技巧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是刑事辩护实务与技巧的一些重要方面。

首先,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对刑事法律有深入的了解。

律师应熟悉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掌握各类刑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只有拥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律师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辩护。

其次,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全面的了解。

律师应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各个细节和关键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主动收集证据,如目击证人、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以便充分利用这些证据为被告辩护。

再次,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调查和取证能力。

律师可以通过调查采访、实地勘查和证人询问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在取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专业操守,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此外,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辩论能力。

辩论是律师与检察官之间进行辩论的环节,是律师争取被告权益的关键时刻。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应善于发现和突出案件的有利因素,通过逻辑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同时对对方观点进行批驳和反驳。

最后,刑事辩护实务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到复杂的事实和情况,对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律师在承担刑事辩护工作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始终坚守原则和职业道德。

总之,刑事辩护实务与技巧是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技巧。

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律师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辩护能力,为被告提供更好的辩护服务。

律师行业中的刑事诉讼实操分享

律师行业中的刑事诉讼实操分享

律师行业中的刑事诉讼实操分享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从业者,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职责。

在律师行业中,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本文将分享一些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操中的经验和技巧,以期对广大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一、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律师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并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注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律师可以通过与证人的面对面交流、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

同时,律师还应当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如调取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等,以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律师需要进行案件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找出有利于客户的法律依据,并针对性地准备辩护材料。

在策略制定过程中,律师还应当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客户的实际情况。

例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需要采取更为温和的策略,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未来发展。

三、庭审技巧与辩护技巧庭审是刑事诉讼中律师最直接和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展示出专业的庭审技巧和辩护技巧,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首先,律师需要善于运用法律逻辑,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律师需要善于引导证人作证,通过提问方式获取有利的证据。

此外,律师还应当注重语言表达和形象塑造,以提升自身的说服力和形象认可度。

四、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作为律师,除了参与具体案件的辩护工作外,还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议。

律师可以通过定期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客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以减少违法风险。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3篇)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的实务操作,分析各环节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法律实务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多个部门,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环节,对刑事案件的法律实务进行详细分析。

二、侦查阶段1. 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环节。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应当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侦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鉴定等。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取证合法、有效。

3. 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妨碍侦查、自杀、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等行为的,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会见辩护人,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结束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时,应当提交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3. 侦查监督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

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违法取证、滥用职权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判阶段1. 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

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最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十个实务问题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近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全国律协发布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可以看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标准,也可以看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手册和指南,笔者经过通览学习,现对《规范》中涉及的几个实务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与认识:一、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第三条第二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2008年《律师法》就规定了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权利范围和内容与《规范》几乎一致。

保障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规范》第三条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不完整,而仅是有限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具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入罪,这些都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此外,这里规定仅是法庭言论,而对于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出示各种证据等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为,辩护律师辩护不仅包括言词辩护,还包括书面辩护,具体包括出具辩护词、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展示各种书证物证等,所以,只对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

二、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之路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实务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实务

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实务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执业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其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介绍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关键职责和技巧。

一、案件准备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首先需要进行案件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收集和整理案件相关证据,了解被告的情况,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掌握相关事实和细节。

通过充分的案件准备,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辩护策略确定在案件准备的基础上,律师需要确定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案件事实、法律条文、证据情况等。

律师需要根据被告的利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的辩护策略,例如否认犯罪事实、责任分担、法律解释等。

辩护策略的确定对于案件的进展和最终结果至关重要。

三、庭审辩护庭审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在庭审中展现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巧。

律师需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陈述和解释,引导法庭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和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其他诉讼参与方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辩论,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辩护材料撰写除了庭审辩护外,律师还需要撰写辩护材料以支持案件的进行。

辩护材料包括辩护意见书、辩护词等,律师需要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结合起来,通过合适的语言和逻辑进行阐述和论证。

辩护材料的撰写需要准确表达律师的观点和主张,有力地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五、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调和沟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需要与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协调和沟通。

律师需要积极参与庭前调查、案件研究会等活动,与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协商。

通过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调和沟通,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为被告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

六、辩护后续工作刑事辩护并不仅止于庭审阶段,律师还需进行后续工作。

这包括对庭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案件的强弱项,为类似案件提供经验教训。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诉讼代理实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诉讼代理实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诉讼代理实务刑事诉讼代理是法律服务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诉讼代理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注意事项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件受理与调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律师应当在案件受理与调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建议。

律师应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进行辨证分析,评估案件的风险与可行性。

同时,律师还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提供证据、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参与侦查活动。

二、案件审查与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律师应当对案件的审查与起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律师应当详细审查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抗辩意见。

同时,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庭前磋商和辩论,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阶段庭审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律师的出庭辩护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作为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准备庭审材料和辩护意见,提前了解庭审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还应当积极采取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辩护机会和公正审判。

四、案件审判与判决阶段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律师应当关注案件的审判和判决过程,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和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应当参与案件评议和判决结果的执行,预防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公。

五、上诉与申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律师应当积极帮助当事人行使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争取案件的再审和改判机会。

律师应当对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调研和分析,提出有力的抗辩理由和法律依据。

同时,律师还应当参与上诉和申诉过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六、强制执行与劳动教养阶段在刑事诉讼代理实务中,律师应当关注案件的强制执行和劳动教养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强制执行和劳动教养的申请和异议,提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抗辩意见。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讲堂(3篇)

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实务是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实务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辩护与代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本讲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法律实务进行详细讲解。

二、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核心环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客观性:案件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主观臆断。

(2)合法性: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全面性: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全貌。

2.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1)审查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应当审查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合法、关联。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应当审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通过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手段,获取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收集、固定、保管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2)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真实。

(3)证据是否被篡改、伪造。

四、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1. 辩护与代理的原则(1)依法执业:辩护人和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案件处理实务(3篇)

法律案件处理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处理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律案件处理实务涉及法律、证据、程序等多个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能力。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处理的基本流程、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律文书撰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案件处理的基本流程1. 接案接案是法律案件处理的起始环节。

办案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了解案件情况;(2)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账簿等;(3)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检查等;(4)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 审理审理是法律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

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查阅案件材料等;(2)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等;(3)评议: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判决或裁定。

4. 执行执行是法律案件处理的最后环节。

办案人员应依法执行判决或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审查执行依据,确定执行措施;(2)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3)执行完毕:制作执行笔录,归档。

三、证据收集与运用1. 证据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

办案人员应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收集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2)收集证据的方法:询问、查阅、勘验、鉴定、扣押、搜查等。

2. 证据运用(1)证据的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3)证据的取舍: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决定是否采纳证据。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辩护实务与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辩护实务与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刑事辩护实务与案例分析一、引言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刑事辩护实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刑事辩护实务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盗窃案辩护分析案件背景:小明因被控盗窃罪而面临审判。

1. 法律事实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对小明所犯的罪行进行事实分析,明确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

2. 证据分析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搜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

通过对证据的判断和分析,律师可以评估案件的证据力度,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基础。

3. 辩护策略制定针对小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

比如,律师可以主张证据不足,对盗窃行为进行否认;或者通过为小明提供证人证言和证据来证明其无罪。

4. 应对检方的指控刑事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检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回应。

律师可以对检方的证据及其主张进行质疑,展开有效的辩护。

同时,律师也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小明没有犯罪动机或证人证言不可靠。

5. 案件结果分析最终,小明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法庭的判断。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庭审过程和法官的态度,预测案件的结果。

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刑事辩护律师都需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保持密切沟通,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辩护分析案件背景:小红因被控故意伤害罪而面临审判。

1. 法律事实分析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仔细调查案件背景信息,了解小红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

包括被害人身份、伤害程度以及犯罪动机等。

2. 法律法规分析刑事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刑罚标准。

3. 辩护策略制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比如,律师可以主张自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以减轻小红的刑事责任。

4. 证人证言分析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搜集并分析相关证人证言。

律师刑辩业务实务(新)

律师刑辩业务实务(新)

(二)罪与非罪之辩
1、法律适用之辩 2、此罪与彼罪之辩
(三)量刑之辩
1、罪重与罪轻之辩 2、主、从之辩 3、初犯与累犯之辩 4、自首与立功 5、坦白与悔过
四、对社会影响案件的思考
1、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白恩裴被判长期监禁案引起的争论
2、死刑核准的把握
贾敬龙案被核定死刑立即执行引发的争议
3、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三)言辞证据的审查要点
1、审查讯问的合法性
时间、地点、人员身份、是否个别进行
2、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3、对特殊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法律特别规定
4、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
5、口供的客观性、真实性
(1)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 (2)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三、在审判阶段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
【聂树斌案】【佘祥林杀人案】【念斌投毒案】
• 1、法律规定 • 2、具体标准
罪与非罪之辩
• 1、法律适用 • 2、此罪与彼罪
量刑之辩
• 罪重与罪轻 • 主犯从之犯 • 初犯与累犯 • 自首与立功 • 坦白与悔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18号
3、针对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意见
③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重要方面
a、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规定》第二条) b、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七种情形) c、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四种情形) d、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种情形) e、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四种情形) f、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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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工作程序和职责如下:(一)收案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1) 侦查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⑦取保候审申请书;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⑨收案审批表;⑩办案进度表。

(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⑤取保候审申请书;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⑦收案审批表;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⑤收结案审批表;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

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⑫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⑬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⑫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⑬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⑮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⑯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⑰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⑪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⑫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⑬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⑭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⑮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⑰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⑱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⑲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⑳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⑴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⑪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⑫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⑬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

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

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

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

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⑫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⑬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⑭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⑮被害人的基本情况;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⑰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⑱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⑲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⑳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⑴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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