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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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应注意的问题

一、购置固定资产用于什么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具体结论:

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

企业购置一栋楼房,价款合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0万元。此栋楼房专用于职工宿舍。根据“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规定,220万元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具体结论:

1. 购置固定资产专用于不能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

企业购置一栋厂房,价款合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0万元。此栋厂房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由于购置楼房不是专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根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之规定,220万元进项税金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法规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二)具体结论:

原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应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案例:

企业于2016年11月购置一辆中型客车,价款合计18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此辆客车购进时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该企业又于2017年3月将该辆车转用于企业福利部门。具体处理如下:

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18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已提折旧6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80-6=174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4*17%=29.58万元。

四、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法规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具体结论:

1.原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以

抵扣的进项税额。

2. 可以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必须在购进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才能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案例:

企业于2016年11月购置一辆中型客车,价款合计1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此辆客车购进时用于企业福利部门,发票认证后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企业又于2017年3月将该辆客车转用于生产经营,具体处理如下: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180*(1+17%)=210.6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已提折旧7.02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10.6-7.02=203.58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3.58/(1+17%)×17%=29.58万元。

五、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法规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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