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原则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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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参与原则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作者:陈仁刚岳小亚欧成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
摘要公众参与原则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公众参与保护、拯救野生动物过程中维护生态平衡的效果。公众参与可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质量和大众的可接受性,提高公众评价执行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性。
关键词公众参与野生动物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仁刚,四川农业大学法学系;岳小亚,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欧成绮,四川农业大学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54-02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渊源
公众参与原则,就是生态圈中自然环境的管理保护和生态圈中大自然自带的资源的开发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参加,人民群众需要对生态问题的处理和制定政策积极献策,并且需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去,还包括对国家相关环境部门执法过程的监督。西方部门学者也将这种模式或原则叫做“环境民主原则”、“群众支持环境保护民主原则”和“环境保护民主原则”的三民主原则。
(一)“公共信托论”
“公共信托论”指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的根本。就是让代理人基于对被代理人的充分相信,将自身的所有的财产全部代理给代理人,由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意志但是用自身代理人的名义,来为被代理人服务和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现代的“公共信托论”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发展而来的。他认为,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必不可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民公共财产,人民群众因为某种原因或者某种需要把生态中全民所有将其代理给国家,然后国家利用所属优势将其代理,国家作为代理人,因向人民群众谋利益,所以国家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来滥用代理权利,需要对生态环境不受侵害。
(二)“环境权”理念
“环境权”理念是人民群众在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中又一种说法。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年美国法学界发起一场关于人类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的大讨论,在这么一场关于人类生存问题的大
讨论中,密西西比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及了一种新的学说,就是现在大家都知道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说。萨克斯教授坚持认为:大气层的空气、地球上的水资源等人类十分依靠的资源,万一遭受破坏和污染,破坏和污染达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无法继续进行时,就不能再是“自由财产”,应该是所有权的对象,生态环境所拥有的资源因为自身的客观条件和对人类社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必要性来讲,就是应该需要形成为全体社会公众的“公众财产”,所有人都不能因为某种原因和理由对其破坏和宣为独有、控制。需要这种“共同财产”能够正常有序的发展变化,公众把其代理权限交予国家来服务管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是受公众的代理行使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权,所以要按照公众的要求或者是公众的利益点出发管理服务,不能随意行使管理权。因此这种观念“公共财产”和“公共委托”就变为生态环境权限的思想基础。在教授的坚持不懈下,美国密歇根州州政府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年颁布了一部环境保护法律,这部法律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密歇根环境保护法》,其中法律有相关规定:“为保护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这些资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损害或破坏,检察总长或任何人可对任何人维持诉讼,请求确认性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这一条的规定明确指出该州的环境保护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制度让人民群众广泛的参加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同时可让生态环境保护运动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进而使美国民众能够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思想基础。
二、公众参与原则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顺着改革开放的继续进行,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生态资源的无休止的开采,形成现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数量快速锐减的现象,野生动植物的物种正在一步一步的减少并且锐减速度变得触目惊醒。有法而不依,猎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如果利用只依赖一小部分人和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限制和禁止对野生动植物的过分开采,这种方式的效果是非常不理想的。因此,需要让人民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积极的参加进来,对于目前当前我国的现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颁布以来,施行至今已经26年,只于2004年和2009年作了两次修改。有学者指出,因为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并且现状随意滥杀滥采野生动植物的现象变得触目惊心,变得无法制止和禁止的地步。为此,我国相关的保护法就应该迫切的加入西方环境保护制度中关键的人民群众参加机制,然后借助相关具体制度,保证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时制定生态环境政策需要更加科学民主。
三、公众参与的主体和范围
“公众”都应成为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参与范围。但在实际中,只有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务置身其中的人才能发挥其作用,诸如让一个不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人去维护该法,起到的效率相比对该法驾轻就熟的人远远低下。最为清楚的人参与才是可能的,有效的,因此,对于参与主体和范围应作筛选和资格限制,但此处公众不应包括该项目的决策者和许可者。充分发挥对操作流程和执行规则熟知的群众的力量,才能有效地致力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参与该项事
务的主体应对此感兴趣,其次,不同的地域和决策也会决定参与主体不同,基于各方因素的衡量,可对参与主体和范围做一个浅显的界定。
第一,一般公众。它包括居民和各类专业人士。
第二,特殊公众。非政府组织,诚如一些民间公益组织;与此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不包括负有环保职责的环保部门。
四、公众参与的内容
公众参与原则最开始出现在1970年左右,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也开始让公众困扰。部分欧美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环境污染现象,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美国政府在此期间颁布相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出现了相关公众参与措施和政策;在美国政府的带领下,相继部分发达国家在内部都颁布了相关的生态热爱环境保护法律,这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中都十分支持和肯定了美国法律中关于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且把公众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立用于实践来加以讨论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其后相应出台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纲要文件,比如《21世纪议程》等等文件,《21世纪议程》在文件特别提出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许多国际法文件也跟着该文件一样都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第一,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授予人民群众拥有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监管权利,让人民群众也能够拥有环境权。
第二,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促进公众的保护意识与法制观念。虽然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起步低、时间晚,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不是十分清晰,所以需要通过加强对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观念,宣传生态环境的恶劣好坏是关系人民群众具体利益,这样对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绿色生态社会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目前这项原则更多的停留在用于环境保护上,几乎没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因此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拓展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势在必行。
五、公众参与原则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影响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
集中于作用和意义两个方面,主要从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谈及。公众参与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众、合理的行使权力,减少公众与野生动物的矛盾,保障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野生动物保护难题,有利于对该项目的管理达到全过程及全方位,所以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