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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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及人防工程车位收入及成本确认问题审核

车位及人防工程车位收入及成本确认问题审核

车位销售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问题1、车位分二种,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二种。

地上车位不允许转让,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

地下车位分三种:一是人防工程,是以人防部门规定标准建造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应作为配套设施,可以扣除发生的成本费用。

二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如确认为发生转让行为(参考营业税的规定要求,如签定转让合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税),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否则,发生其他情形的(签定非转形式合同,如租赁合同,开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2、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获取租金收入,这部分成本是否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变电站、热力站、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无法确权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无偿使用该类资产,其对应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但实际上,开发企业往往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实施继续控制,如对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从中获取租金收入。

对此类情况,如果该公共配套设施在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无记录,又不能提供将产权转移给全体业主的证明,就可断定房地产企业已将此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计入了开发产品的成本,即虚增了成本扣除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从开发产品成本中扣除。

若成本无法准确区分,可采用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划分扣除成本。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

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摘要:一、人防车位的概念及特点二、人防车位租赁的市场现状三、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的会计处理四、租赁合同签订及租金收取注意事项五、结语:人防车位租赁的发展前景正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人防车位,作为地下空间的一种利用方式,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有效手段。

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地下室车位,具有安全、隐蔽、通风、排水等优点,为车主提供了便捷、舒适的停车环境。

人防车位租赁市场日益火爆,租金成为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

然而,对于人防车位的租赁计入收入分录,许多企业尚存疑惑。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租赁收入应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

人防车位租赁收入分录的会计处理如下:1.租赁开始时,将租赁收入计入预收账款。

2.租赁期间,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收入。

3.租赁结束时,将未确认的收入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在签订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事项。

3.合同附件:附上人防车位的权属证明、消防安全证明等文件。

4.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租赁收入的稳定。

人防车位租赁不仅解决了城市停车难题,还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收入。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人防车位租赁市场将继续扩大,为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总之,人防车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经营模式,正逐渐被市场接受。

企业应把握市场趋势,合理运用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合规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企业在开展人防车位租赁业务时,要注重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环节,防范法律和财务风险。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建造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房地产公司的强制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地下人防停车位的租金收益应当归房地产企业所有。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地下人防车位租金收入涉及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方面,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租赁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方式取得收入。

在适用税目上应当区分情况:地下车位租赁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如《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 ◆◆二、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除特殊情况外,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为国有。

并且有的地方明确要求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移交人防部门。

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房地产企业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有这样一个实务案例:甲房地产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给业主,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限终止时,甲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甲公司上述行为,税务应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这五个税种来分析一下:一、增值税甲公司表面上签订租赁合同,实质上将无产权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网上有一个类似的问题,12366的答复也是如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税收问题解答

税收问题解答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关于私车公用扣税的问题?问:关于私车公用扣税的问题?答:私车公用实质是个人将汽车租赁给公司使用,公司发放的用车补贴实际上就是公司支付给个人的租车费用。

个人应就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可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内部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

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在小颖言税群的交流探讨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应确认收入,由于对应的成本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进开发产品,不再单独扣除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应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其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因此,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摘要:
一、人防车位的收入和成本结转会计分录概述
二、人防车位收入的具体会计分录
三、人防车位成本的具体会计分录
四、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影响
正文: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人防车位的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具体包括收入的具体会计分录和成本的具体会计分录,以及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人防车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租赁收入。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是因为租金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而银行存款则是企业收到租金的账户。

其次,人防车位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人防车位的建造费用,维修成本是指对人防车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费用。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在发生建设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发生维修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最后,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使得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同时,建设成本的结转会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影响企业的资
产负债表。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可以是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对各种收入进行分类和核算,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信息披露。

对于人防车位租赁收入来说,其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收入之一,需要进行准确的分录。

我们需要明确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性质。

人防车位租赁是企业通过将人防车位出租给客户而获得的租金收入。

这一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应当按照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确认,并分别计入相应的收入科目下。

我们需要清晰地描述人防车位租赁的收入分录。

一般来说,人防车位租赁收入主要包括两个科目,分别是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未收取到的租金款项,而主营业务收入则是指企业已经确认的实际收入金额。

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分录:借:应收账款人民币XXXX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XXXX元在这个分录中,通过借贷两个科目的记账,我们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发生和金额。

应收账款科目记录了尚未收取到的租金款项,表明企业有权要求客户支付租金;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则记录了已经确认的实际收入金额,反映了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实际获得的收入。

我们还需要注意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确认时机。

一般来说,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租金或者租金应当收取的确认时期之后计入。

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确实已经收到租金或者租金应当收取的确认时期到达之后,才能够确认人防车位租赁收入。

我们还需关注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需要按照税务规定合理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

在人防车位租赁收入中,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税费计提和缴纳,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分录,包括借记应收账款以及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两个科目。

同时,需要注意收入的确认时机,只有在实际收到租金或确认时期到达之后,才能够确认收入。

房地产行业案例一人防车位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行业案例一人防车位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行业案例一人防车位的涉税处理(一)长期租赁(永久使用)车位是指是转让使用权为了实现永久使用人防车位,房产商和购买者约定前20年为有偿租赁,其余期限为无偿赠与。

如果上述约定被考认定为租赁合同,房产商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无论世界怎么变,税局的心不损;潮流混乱也不乱,税局始终劝勉。

无论是转让使用权还是长期租赁,税收政策均趋向一致!税务机关也将车位永久使用合同认定为转让使用权,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人防车位属于可转让的物权。

大多数人防车位是未能取得出生证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房产商可以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的。

第二、合同名称不等于合同性质。

永久使用合同一般运用“使用”关键词,故意规避“转让”字眼。

由于房产商明显的规避转让的倾向,所以应结合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不能单从合同名称中推断出该合同的性质,更不能当然得出上述合同为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的结论。

第三、人防车位的价款与有产权的车位相差不远。

人防车位因处分权受到限制,所以人防车位价格低于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低15%。

人防车位的实际使用期限与有产权的车位是基本一致的。

20年租赁期的人防车位不可能与有产权的车位的价格相差无几。

所以应当认定20年后也不是无偿使用。

没有前面一次性收足的使用费,就不会有后面免费使用的特权。

即使是租赁,也属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转让的税收处理基本一致。

第四、永久使用人防车位的付款方式不符合租赁的交易习惯。

首先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款项的方式符合买卖合同的特点,不符合租赁、特别是车位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

其次房产商一般规定人防车位的使用费为固定对价,而租赁合同一般是约定比例递增租金的。

最后永久使用人防车位的定金规定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定金一般用作订立买卖合同,而租赁合同应使用押金条款。

(二)永久使用人防车位和转让使用权的税务处理由于两者的性质是一致的,在税务处理也应当一致。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一、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概述】
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人防车位的开发与利用愈发受到关注。

在人防车位运营过程中,正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分录】
1.收入结转:
人防车位收入主要来源于停车费收入。

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入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同时,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成本结转:
人防车位成本主要包括购地成本、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

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按照预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结转方法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人防车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收入和成本的结转方法。

常用的结转方法有直接法、间接法、权责发生制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结转方法,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总结与建议】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合理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车位属于人防设施; 另一种是地产公司拥有所有权,但是在销售时,只能出售使用权,因为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车位办不了房产证(包下地上或地下,各地有一定差异,现在有些省市可以办理房产证),第二种情况还包括超规划,不能办理产权。

因此,不同形式的车位,在税务处理上,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税务处理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碰到的一个项目,是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

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 74号):“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

通常,有三种意见: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人防车位的概念及性质
2.人防车位租赁的合理性
3.人防车位租赁的收入分录处理
4.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一、人防车位的概念及性质
人防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地下层为人防工程设置的停车位。

人防车位的性质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防性质,旨在加强国防实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人防车位租赁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人防车位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租赁。

在保证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将人防车位租赁给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使用,既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又能增加收入,有利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三、人防车位租赁的收入分录处理
人防车位租赁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具体分录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2.借:其他收入
贷:应缴财政款项
3.借:应缴财政款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
四、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1.人防车位租赁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但不得高于当地同类车位的市场价格。

2.人防车位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事项,并报经当地人防部门批准。

3.人防车位租赁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4.人防车位租赁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会随着政府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

综上所述,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应在保证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租赁,并将租赁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税务] 房地产企业转让车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目前,大多楼盘都带有车位(库),但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

地下车位(库)的转让,大致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

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结合个人的理解,对转让地下车位(库)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如下。

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库)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短期租赁车位使用权,预收租金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预收地下车位(库)租金3000000元,会计处理为:收到预收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3000000贷:预收账款 3000000确认租金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30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00计提预收账款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000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150000贷:银行存款 1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121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文/李晓晶一、地下人防车位概述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所谓人防停车位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住宅小区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用于停车的场所。

地下人防停车位与地上或地下单独建设的车库车位和利用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车位的产权形式不同。

目前业界讨论有三种说法:一是产权归开发商;二是产权归人防部门;三是产权归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有关设施可以按照规定予以优惠,同时国家也特别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人防工程的投资与建设,投资人防工程及建筑物的管理人为投资者,其收益也全归管理人所有。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的规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

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建设部对于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公式及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面积允许不计入公共面积,同时也不会将其作为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显然,未列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也不属于业主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具有收益权和管理权,而无所有权。

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停车位也仅是转让长期使用权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会计核算现实中大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出售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人防地下停车位,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转让协议,将人防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利转移给房屋购买人,同时也将房屋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款项计入房地产转让费用之中,作为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并按照不动产销售进行计税。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最新版】目录1.人防车位的定义和性质2.人防车位收入的会计处理3.人防车位成本的会计处理4.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5.相关案例分析正文一、人防车位的定义和性质人防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内,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计、施工,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的停车位。

人防车位的性质属于国防设施,具有特殊的国防意义。

在平时,人防车位可以作为普通停车位使用,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人防车位收入的会计处理人防车位收入通常包括车位租金和车位销售收入。

根据会计原则,人防车位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收入,并按照收入的性质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车位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2.车位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人防车位成本的会计处理人防车位成本包括车位建设成本、装修成本、维护成本等。

根据会计原则,人防车位成本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车位建设成本: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账款(或现金)。

2.装修成本:借固定资产,贷应付账款(或现金)。

3.维护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贷现金或应付账款。

四、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结转成本是指将本期发生的各项成本转入下期或以后各期的过程。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五、相关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小区,其中包括人防车位。

根据法院判决,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该公司在销售人防车位时,需要将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将相应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在结转成本时,应按照上述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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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人防工程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人防工程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人防工程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人防工程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2013年07月02日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出租。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可以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因此,人防工程可以属于开发产品。

如开发商用于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人防工程的成本计算,开发企业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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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

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

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
规定,以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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