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 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排放的项目;现 有涉重金属重点单位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 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三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 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含电 镀工序)、制革、化学制药、铅酸蓄电池、汽车制 造、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垃圾焚烧等行业 企业,以及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危险废 物排放的企业。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 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相关活动及相关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工矿用地土壤和 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 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 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 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 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 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 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2020版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
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可参照执行。
当AQI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3.1施工场地construction plant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
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含堆料场等临时施工作业场地)。
3.23.2扬尘dust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3.33.3施工扬尘construction dust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场地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3.43.4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μm 的颗粒物,简称 TSP。
3.53.5监测点排放限值(连续15min 平均浓度)concentration limits(Mean concentration for 15 minutes)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 15 分钟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11.1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1.1.1 项目基本情况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成都双流九江,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10km,成都绕城高速1km。
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84年的成都市望锦机器厂,四川望锦成立于2003年5月,主要从事汽车转向拉杆,连接杆,前悬控制臂等汽车球铰类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通过长期以来的市场调研,公司认为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必将走向合并、整合形成规模效应才能生存和发展。
2015年,四川望锦公司为拓展市场,成立了成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望锦公司)。
成都望锦公司拟投资7800万元人民币,选址大邑县沙渠工业区建厂,建设“新建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该项目将新征土地72亩,新建生产厂房,购置全新生产线设备及配套公辅设施,形成年生产OBJ外拉杆球销总成260万件/年,IBJ内拉杆球销总成260万件/年,摆臂180万件/年,连接杆25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经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大发改投资函[2015]81号)准予备案。
2017年11月,大邑县环境保护局以“大环建【2017】142号”对《新建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
2016年6月,公司拟投资2500万元,在成都望锦公司现厂区内建设年产500万套橡塑密封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2016年8月,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环科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1.1.2 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1、与《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3年本)》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配套汽车制造的橡塑密封制品项目。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8年8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波2018年8月30日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废堆场、矿产资源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建筑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四川省安B考试机考题库与参考答案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资料与解析
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1万~ 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2 人B、1 万~ 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C、1 万~ 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3 人D、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5 人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d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 、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3.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b)。
A、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以最少的安全投入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d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A、处理办法B 、应急办法C、预防措施D 、应急救援预案5.分包单位 ( a )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B、可以C、必须D、自行决定是否6.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周期为(c)。
A、1 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 a )承包主要责任。
A、分包单位B 、总包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b)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整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资料(2017)-全套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资料2017全套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和意义 (1)1.2适用范围 (1)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 (1)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第四章总体要求 (4)4.1 一般规定 (4)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7)第五章常见施工扬尘污染因素 (11)第六章施工扬尘通用防治措施 (14)6.1 施工现场围档 (15)6.2 车辆冲洗设施 (16)6.3 地面硬化 (16)6.4 覆盖绿化 (17)6.5 湿法作业 (17)6.6 车辆密闭运输 (18)第七章各类工程施工扬尘防控重点 (19)7.1 房屋建筑工程 (19)7.2 市政(道路、绿化)工程 (23)7.3 城市轨道交通 (23)第八章扬尘防治信息化 (24)第九章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26)第十章附则 (27)附件 (28)1. 施工扬尘防治费 (28)2. 四川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 (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城镇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扶贫集中安置房等除外)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解读宣贯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
三、基本规定的理解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
三、基本规定的理解
第三章 基本规定
(六)扬尘防治新技术应用倡导:
1 工程应积极进行绿色设计,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及环保材料。 2 施工单位应积极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采用装配式建造,推广新型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和工艺,创新扬尘防治技术 。
2 “施工扬尘”指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扬尘。
条文说明:施工扬尘主要指建筑工地各种施工作业行为产生的扬尘,包括土石方作业、破碎作业、破除作业、打磨加工 作业、现场清扫作业和现场车辆运输等产生的扬尘,以及因现场裸土、易起尘物料等管理不善引起的扬尘。
3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指由施工单位依据建筑工地特点与状况编制的施工扬尘防治目标、措施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 4 “扬尘在线监测”指对建筑工地扬尘实时数据进行采集的信息化措施。 5 “围挡”指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施工现场成为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隔离设施。
1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的扬尘防治负首要责任,组织成立扬 尘防治工作机构,明确建设方的项目扬尘防治负责人。 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 立项目扬尘防治管理机构,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人 员配备表》配置扬尘防治管理人员。 3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地扬尘防治负总包责 任,分包单位对其实施的分包工程扬尘防治负主要责任。 4 监理单位对扬尘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将扬尘防治纳入项 目监理大纲或者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总监是扬尘防治监理第 一责任人。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
三、基本规定的理解
第三章 基本规定 (二)规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与交底:
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严格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3)1.3 术语和定义 (4)1.4 评价原则 (6)1.5 评价内容 (7)二、环境影响后评价基本程序 (9)2.1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2.2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 (11)2.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 (12)2.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 (13)2.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 (14)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15)3.1 建设项目概况分析 (16)3.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17)3.3 环境影响后评价方法 (19)3.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20)3.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要点 (21)3.6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要求 (23)3.7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要求 (24)四、环境影响后评价案例分析 (25)4.1 建设项目概况介绍 (26)4.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过程 (27)4.3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果及建议 (28)4.4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过程 (29)4.5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公示及备案过程 (30)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影响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科学性:采用现代环境科学技术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应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3-04〖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交通建设泥地裸露,以及在道路施工、管线施工,拆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植物栽种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浆、灰膏、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范围内交通建设管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扬尘防治工作分级负责。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一)对在建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职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三)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一)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二)投标文件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四)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积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吹除车辆、设备和物料粉尘。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1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扬尘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各市(州)建筑工程扬尘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扬尘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和管理。
扬尘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和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一)建设模式市(州)统一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的扬尘监测系统,并实现与省级系统的数据实时联网。
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系统。
(二)网络要求1.省、市(州)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现联网,建筑工程扬尘系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联网。
2.网络带宽应满足系统运行基本需要,并保留一定的余量供扩展使用(用于传输业务数据的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M,用于传输扬尘监控数据的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0M)。
3.应建立完善网络运维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体系。
(三)安全要求1.应用系统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
2.应用系统应具备授权访问控制功能,能够针对不同的角色授予不同的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应用系统应提供日志功能,能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使用行为进行记录。
3.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设置复杂口令,防止非信任用户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4.内部局域网应能防止来自外部的攻击行为,防止内部非授权用户对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入侵行为。
5.服务器操作系统、用户终端应具有网络病毒的防护措施。
(四)引用标准《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标准》(五)数据共享要求数据共享应符合省、市(州)双向共享数据的要求,建设相关接口,市级系统应通过接口向省级系统推送本级系统建筑工程扬尘监控数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64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贡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7日自贡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暂行)目录一、自贡市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二、自贡市石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三、自贡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四、自贡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五、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技术导则六、自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七、自贡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八、自贡市公路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九、自贡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技术导则自贡市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自贡市砖瓦、陶瓷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第二章基本规定四、企业应合法经营,并符合产业政策。
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精编版
各位领导:2018年7月23日,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9号)。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征求了意见。
我站根据修改意见,对《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提请你们审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7月30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 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393-20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4. 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治理措施1、废气本项目施工期废气的主要来源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运行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装修阶段的油漆废气,其中以施工扬尘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最大。
为此,施工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建设的性质采取以下扬尘治理措施:①施工现场架设2.5~3米高墙,封闭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减少结构和装修过程中的粉尘飞扬现象,降低粉尘向大气中的排放。
脚手架在拆除前,先将脚手板上的垃圾清理干净,避免扬尘产生。
②施工现场使用商品砼。
项目的水泥库、沙石堆场设在项目中部或西南面,远离周边敏感点。
③定期对地面洒水,并对撒落在路面的渣土进行了及时清除,且先洒水后清扫。
④在施工场地对施工车辆实施限速行驶,同时对施工现场主要运输道路采用硬化路面并进行洒水抑尘;在施工场地出口放置防尘垫,对运输车辆现场设置洗车场,用水清洗车体和轮胎;自卸车、垃圾运输车等运输车辆不允许超载,选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运输路线,定时对运输路线进行清扫,运输车辆出场时必须封闭。
⑤施工过程中,楼上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运送至地面处理,严禁直接将弃渣倾倒至地面;⑥风速大于3m/s时停止施工,风天禁止进行渣土堆放作业,建材堆放地点要相对集中,临时废弃土石堆场及时清运,并对堆场以毡布覆盖,裸露地面进行硬化和绿化,减少建材的露天堆放时间;开挖出的土石方应加强围栏,表面用毡布覆盖,并及时将多余弃土外运。
⑦施工管理由专人负责,并设定门期对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环保管理进行检查和核实,尽量减少扬尘对境的影响程度。
⑧项目在施工时还应积极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 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及《成都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面推行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模式,做到“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仅供参考学习附件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九年四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意义 (1)1.2 适用范围 (1)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 (1)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第四章总体要求 (4)4.1 一般规定 (4)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7)第五章常见施工扬尘污染因素 (14)第六章施工扬尘通用防治措施 (17)6.1 施工现场围档 (18)6.2 车辆冲洗设施 (19)6.3 地面硬化 (19)6.4 覆盖绿化 (20)6.5 湿法作业 (20)6.6 车辆密闭运输 (21)第七章各类工程施工扬尘防控重点 (22)7.1 房屋建筑工程 (22)7.2 市政(道路、绿化)工程 (26)7.3 城市轨道交通 (26)2第八章扬尘防治信息化 (27)第九章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29)第十章附则 (30)附件 (31)1. 施工扬尘防治费 (28)2. 四川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 (34)3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城镇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扶贫集中安置房等除外)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安全网》(GB5725-200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201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393-2007)《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5《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第三章术语和定义3.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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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2018年7月23日,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9号)。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征求了意见。
我站根据修改意见,对《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提请你们审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7月30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 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393-20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4. 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建设施工扬尘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4.3 施工现场裸土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而裸露的堆土和土地,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床和已开挖的基坑基底。
4.4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 建筑垃圾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4.6 施工扬尘防治方案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技术措施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5. 总体要求5.1 一般规定5.1.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照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5.1.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5.1.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负主责。
5.1.4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5.1.5 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住建、环保、公安、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1.6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场地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并进行绿化、美化。
5.1.7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
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1.8 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保证在施工周期内在线监测仪的正常运行。
5.1.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5.2.1 建设单位职责:1 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组织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2 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 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 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牵头及时整改落实。
5.2.2 监理单位职责: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扬尘防治专项方案;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 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5.2.3 施工单位职责:1 建立并落实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 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并严格执行,对各级各岗位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培训交底,促进相关人员主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责任措施;3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4 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5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6. 主要防控措施6.1施工现场围档6.1.1 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m围档打围。
距离交通路口20m 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6.1.2施工现场应优先选用装配式彩钢围挡,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6.1.3围档颜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
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落尘当定期清洗。
6.1.4围档底部应当密封,不得有泥浆外漏。
6.1.5 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6.1.6 围挡顶端应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喷雾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喷射水雾方向应向工地内部倾斜。
6.1.7 施工单位应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巡查,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6.1.8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做好围挡维护工作,出现破损及时更换。
6.2 车辆冲洗设施6.2.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排水坡度要大于3%)、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6.2.2 因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具备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的工地出入口,应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平台,配备高压水枪压力不小于5Mpa,流量不小于40L/min。
6.2.3 出场车辆应冲洗干净,冲洗时间不宜小于30s,车身外部、车轮、底盘处目视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严禁带泥上路。
6.2.4车辆冲洗应注意安全,设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排水沟、沉淀池,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
6.2.5 冲洗设施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6.3 地面硬化6.3.1 施工现场应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局出入口、主要道路、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
6.3.2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满足现场承载要求。
6.3.3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低于3.5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和路沿石,防止雨水、泥土污染道路。
6.3.4 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临时道路应铺设宽度不低于3.5m的混凝土路面,铺设厚度宜≥200mm,与主要道路相连。
6.3.5 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生产区域应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与场内道路相连。
6.3.6 施工现场应建立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配备洒水车,定时对施工现场路面进行冲洗降尘。
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6.4. 覆盖绿化6.4.1 施工现场裸土应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覆盖要封闭严密、连接牢固,绿化要及时、合理。
6.4.2 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应进行绿化。
6.4.3 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覆盖。
6.4.4 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6.5 湿法作业6.5.1 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活动时,应采取喷淋、喷雾等湿法降尘措施。
6.5.2 基坑土方开挖时,应在基坑四周设置雾状固定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设置于临时防护架上。
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施工现场移动式雾炮按每10000㎡占地面积设置1台。
6.5.3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在楼层四边设置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下建筑物,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每增加50米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
6.5.4 施工现场进行清理、钻孔、铣刨、爆破、拆除、切割等作业时,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法进行施工,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
6.6 车辆密闭运输6.6.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6.6.2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覆盖措施,宜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防止道路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