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建筑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
三、实名登记要求1. 从事建筑工作的所有人员和相关单位必须申请实名登记。
2. 实名登记要求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实名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对其申报内容负责。
四、实名登记程序1. 个人申请:- 个人应前往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办公处填写申请表格。
-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申请人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2. 单位申请:- 单位应将建筑工作人员的实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给认证办公处。
- 认证办公处将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实名登记信息。
- 单位将获得实名登记证明。
五、实名登记的保密与应用1. 实名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2. 只有经过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实名登记信息,且仅限于建筑工作管理和监督。
3. 未经申请人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实名登记信息。
六、违规处理1. 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将被取消实名登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实名登记证明具备法律有效性,可以作为参与建筑工作的合法身份证明。
2. 本办法将由建筑工作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建筑工作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办法》草案,拟定内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版本以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工地人员实名制制度模板
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人员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地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身份信息采集、录用备案、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教育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地应设立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地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等。
第七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实名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身份信息采集第八条工地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第九条工地人员应提供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如电工证、焊工证、架子工证等。
第十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对工地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录用备案第十一条工地人员录用前,应进行体检和政审,确保身体状况和品行符合工地要求。
第十二条工地人员录用后,应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五章考勤记录第十三条工地人员应实行刷脸考勤,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工地人员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作为工资支付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工资支付第十五条工地人员工资应实行月结月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
第十六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每月定期向工地人员发放工资,并保留工资支付的记录。
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工地应定期组织地对工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记录工地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九条实名制管理办公室应确保工地人员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1 附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加强建筑用工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第一条《中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国办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19〕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第二条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第三条人适用本办法。
并在全国建筑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四条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完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本行政及时和联通,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第七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并接受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工程总承包、(包括: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下同)包企业,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管理制度,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完整版)建筑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建筑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2)负责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发放实名制管理卡。
3)负责建立实名制系统,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负责补办IC卡和填报备案的实名制资料。
5)负责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手续的办理和管理卡的回收。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五清”目标,采取以下措施:1)进场手续办理: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实名制管理卡的发放。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对进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实名制系统建立:建立实名制系统,对施工人员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电子考勤:采用专人考勤和班组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电子考勤。
5)临时出入登记:对施工作业临时出入人员进行登记,确保记录一致。
6)补办IC卡:对遗失或损坏的实名制管理卡进行补办。
7)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对实名制资料进行填报备案,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8)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对退场手续进行办理,并回收管理卡。
三、注意事项在实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进场手续和管理卡发放。
2)对进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建立实名制系统,对施工人员进行电子考勤和临时出入登记。
4)对遗失或损坏的实名制管理卡进行及时补办。
5)对实名制资料进行填报备案,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6)对分包单位或工人的退场手续进行办理,并回收管理卡。
管理负责监督、核查本工程项目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
同时,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确保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
此外,还要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场。
这样可以保证工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
根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本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及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确保工地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人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和福利等方面。
第二章建筑工人的招聘和入场管理2.1 招聘条件2.1.1 年龄限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1.2 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健康标准;2.1.3 专业素质: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
2.2 招聘程序2.2.1 发布招聘公告;2.2.2 收集应聘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2.2.3 组织面试和体检;2.2.4 签订劳动合同。
2.3 入场管理2.3.1 登记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并交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2.3.2 发放工作证,并在工地内明示佩戴。
第三章建筑工人的培训和考核3.1 培训内容3.1.1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1.2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3.1.3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3.2 培训方式3.2.1 现场培训;3.2.2 网络培训;3.2.3 培训讲座。
3.3 考核制度3.3.1 定期组织考试;3.3.2 考试成绩与晋升、薪酬挂钩;3.3.3 不合格者进行补考或补教。
第四章建筑工人的薪酬和福利4.1 薪酬制度4.1.1 计件工资;4.1.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4.1.3 奖金、补贴和福利待遇。
4.2 福利保障4.2.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2.2 职工休假制度;4.2.3 危险岗位津贴。
第五章建筑工人的管理与评价5.1 严格考勤制度5.1.1 统一设立时间卡;5.1.2 严格按时上下班;5.1.3 出勤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5.2 建立评价体系5.2.1 工程质量评价;5.2.2 工作态度评价;5.2.3 团队协作评价。
5.3 奖惩措施5.3.1 表彰奖励措施;5.3.2 处罚和纪律措施;5.3.3 公开曝光不良行为。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人员安全培训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所承建施工项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劳务分公司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内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集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实施本分公司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他们还应购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设备,完善分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并维护,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真实、及时和与各数据中心的XXX。
同时,他们需要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劳务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落实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分别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硬件设施的购置、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单位。
他们必须按要求配置专职劳务专管员,具体负责劳务工人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工人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劳务队组及时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和劳务工人每月工资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工人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人打卡的监控,并核对劳务工人的身份。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模版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所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标准的工作证或卡片进行考勤。
第四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考勤制度的规定参加考勤,不得擅自离开或旷工。
第五条参加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是作业人员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勤,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第七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勤表格,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发生考勤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九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考勤分为每日考勤和月度考勤。
第十条每日考勤包括上班签到和下班签退。
上班签到时间为每日上午8点,下班签退时间为每日下午5点。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通过指定的考勤机或登记表进行考勤签到,签到时需将工作证或卡片放入指定位置供机器或工作人员扫描。
第十二条月度考勤是每个月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勤表由作业人员根据每日考勤填写而成。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月度考勤表,未按时填写的需要向上级报备并经批准。
第十四条月度考勤表中需填写的内容包括:姓名、考勤日期、签到时间、签退时间、请假类型、请假原因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申请,并填写请假条。
请假条需由上级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考勤管理人员应将每日签到和签退的数据及时录入系统,并根据月度考勤表进行数据整理,形成月度考勤报表。
第十七条考勤管理人员应对月度考勤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上级。
第三章考勤异常处理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考勤异常:1. 早退或旷工;2.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规定次数;3. 擅自调换或借用他人工作证或卡片;4. 填写虚假考勤信息。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工人的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和效率,防止建筑工程中出现不良事件,特制定本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人,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类工种工人。
三、实名制管理1.建立建筑工程工人档案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工人都应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技能等级、健康状况等信息。
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必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2.实行实名制进场施工现场对工人进出必须实行刷卡登记制度,工人所有信息将与个人档案进行核对,确保工人的身份真实性。
3.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场工人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施工进场证规章制度,确保只有经核对后的工人才能进入施工现场。
4.工人换班登记对于需要更换工作岗位或者换班的工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核对后才能重新进行进场授权。
5.严禁冒名顶替任何企图冒名顶替他人进入施工现场的行为都将严厉制止,对涉事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违规处理1.对违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工人,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雇,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2.损害建筑工程的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企业进行赔偿。
3.对于企图干扰实名制管理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且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处理。
五、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工人档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实名制进场。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工人的进场证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没有违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通报。
4.建设部门要对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六、结语通过实行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和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可以防止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希望各方单位都能严格遵守该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管理得到有效的执行。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工程的增多,建筑从业人员管理成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建筑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准确可查,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四、实名制管理要求1. 所有建筑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职业证书等。
2. 实名登记信息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登记数据库,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及时报送建筑从业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
3. 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环节,必须要求承包方提供实名登记的建筑从业人员信息,以确保施工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4. 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名核查,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
五、违规处理措施1. 任何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2. 若发现建筑从业人员存在实名制信息不符或资质造假的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
3. 对于建筑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而涉及到实名制管理不力的情况,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监督与评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定期进行抽查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督促。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和追究。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规范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作出贡献。
2024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样本为深入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建质____号)的相关规定,强化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动态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将实施作业人员电子刷卡考勤与班组考勤相结合的双轨考勤制度,以提升管理效率。
二、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部劳务专管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及核对工作,并向其发放实名制考勤IC卡。
三、所有作业人员均须按时参加刷卡考勤,每日需刷卡四次,分别为早上上班、中午下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如有加班情况,需额外刷卡两次。
四、作业人员必须亲自完成刷卡考勤,严禁代替或委托他人刷卡。
一经发现,将视为旷工一天,并对双方进行相应处理。
项目部劳务专管员将负责作业人员刷卡考勤的管理工作。
五、如作业人员因故忘记刷卡,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项目劳务专管员报告,由劳务专管员出具相应证明。
六、作业人员刷卡后如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在门卫室进行登记。
未按规定操作的,将视为迟到或早退。
七、项目部将每日对电子刷卡考勤与手工考勤记录进行核对,确保考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劳务专管员及班组负责人核实。
八、作业人员如拒绝刷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将视为旷工。
一个月内累计漏打卡三次以上,且未主动说明情况并核对的,将按迟到或早退处理,并处以相应罚款。
九、考勤表将按月编制,并于每月规定日期前上报项目部。
项目部将公示三天,若无异议,由项目经理及劳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后,进行工资发放。
十、如因作业人员原因导致刷卡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十一、作业人员完成工作并离开项目前,需凭工资单退还实名制考勤IC卡。
如IC卡遗失或损坏,需赔偿相应工本费。
2024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样本(二)为深入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建质____文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项目部特制定以下考勤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市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以及离实际竣工日期不足2个月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按本办法开展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等;(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图、检测单位的项目服务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项目服务人员;(三)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等;(四)劳务工人。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从业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工资发放、信用评价等信息,实现工程项目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参建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并给于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单位相关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承诺对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工作进行统筹,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名制信息内容1.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三、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负责协调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劳动纠纷。
2.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负责采集、核实、录入和更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建筑工人本人。
3. 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和报送。
四、实名制管理流程1. 实名登记建筑工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登记其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 日常管理施工企业应通过考勤设备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和劳动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及时更新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和诚信信息。
3. 退场管理建筑工人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办理退场登记。
五、监督管理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横琴总部大厦二期项目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农民工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体系,优化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杜绝农民工群体事件的发生,按照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其上一级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建的所有国内工程项目第二章实名制(一)项目经理部严格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并实名登记。
农民工入场前仔细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联系电话、工资支付银行卡号、必要的岗位证书等。
(二)实名登记后,由项目经理部劳务员组织新入场的农民工到项目安保部门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合格后,采集相关信息输入现场门禁考勤管理系统。
(三)分包单位如施工过程中增减农民工人数,应当随时将新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第三章考勤制管理(一)对于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全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禁系统,采用脸部识别考勤,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全天候记录门禁使用情况。
农民工不得从其他通道或其他方式进出施工现场。
(二)对于不具备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必须在现场相对集中的位置设置脸部识别考勤系统,农民工上下班时必须进行人脸考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分包单位必须认可项目经理部安装的门禁考勤系统,以及由该系统记录生成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并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以书面文件形式承诺认可。
(四)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单位必须分别建立考勤档案,农民工考勤记录必须每天如实记录,每月由门禁考勤系统导出的考勤记录由项目经理部劳务员和分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实名制管理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通过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信息化的动态记录,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项目作业人员动态,组织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项目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3、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接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4、项目部应明确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流程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二5、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项目应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
新进人员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将撤离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6、项目须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门禁制度,进出人员做到实名制考勤率100机7、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
以上人员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o8、施工企业应落实3个“百分百”的要求,即实名制考勤率100%、工资专户开户率100%,总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率100的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9、施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所在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实名制定义第四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工人必须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并与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技能等级、健康状况、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活动。
第七条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人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信息管理与平台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档案,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工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工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查询。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范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业人员管理,提高工作安全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实名制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人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范围第四条建筑工人指在建筑施工项目中从事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和与建筑工人相配合、负责保障建筑工作正常进行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涵盖以下范围:(一)建筑工人的招聘、培训和技能评定;(二)建筑工人的登记和档案管理;(三)建筑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四)建筑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管理;(五)建筑工人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六)其他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建筑企业为主体负责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组织实施建筑工人的招聘、培训和技能评定工作,确保招聘合格、具备所需技能的建筑工人参与施工。
第四章实名制管理的义务第九条建筑工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技能等相关信息,配合建筑企业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当参加建筑企业组织的培训和技能评定,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应当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缺勤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实名制管理的权利第十三条建筑工人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工作安全等。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有权参加建筑企业组织的技能培养和提升培训。
第十六条建筑工人有权按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制度。
第十七条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工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工人的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工人。
三、实名制管理内容1. 工人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为每位工人建立实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岗位技能证书等信息。
2. 身份验证- 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通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3. 信息更新- 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工人的实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培训与教育- 施工单位应组织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的培训,确保工人了解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5. 考勤管理- 施工单位应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工人的考勤管理,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6. 工资发放- 施工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发放工资,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本人。
7. 安全管理- 实名制管理有助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通过身份验证防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8. 应急联系- 在紧急情况下,实名制信息可用于快速联系工人家属或紧急联系人。
四、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 项目管理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信息保密-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项目管理部提出,并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3.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总2页)
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二、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办法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手续、建立个人台账,实现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有关信息的动态监管,以市民卡为载体,建立施工作为人员实名制监管系统。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四、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实名登记、申报等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工作,劳务经理应当配合。
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征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领取申报软件及加密锁,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等申报设备。
八、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三日内将其实名信息通过网络上报至市征管处,申请办理市民卡。
在本市办理过市民卡的,不再重复办理。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市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劳务经理及其联系电话、进场及撤场时间、工种、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培训记录、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身高、工资、考勤、个人信用等。
施工作业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更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完整模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4)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7)
第六章附则 (8)
(专业完整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
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
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
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
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