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逊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是主持艺术团2班盛奕小朋友的家长。
六年前,当儿子还是个三岁小孩的时候,我们开始把他送到了原来的小荧星小高桥校区一一亲子班,开始了他主持表演的学习,一个阶段的课程下来,绕口令、朗诵,说的有板有眼!慢慢地,他开始展现出了他的能耐和自我表现的欲望,开始挑我们的日常发音中的刺,开始教爷爷奶奶说普通话。
六年来,在小荧星老师的辛勤教导下,我们看到了孩子的进步,从亲子班、到荧星班、再到主持艺术团;在小荧星的多彩舞台上,我们感受到了孩子的成长,从故事屋、到各类校内外比赛活动、再到荧星盛典。
六年来,我们对小荧星老师,从陌生到熟悉,从初次见面到绝对的信任。我们从不过问孩子,老师有没有教你新的内容,因为信任,所以我们坚持而从未放弃。我的家到小荧星的这条路,我们来去奔波了六年,六年的成绩告诉我们,"坚持就是胜利",奔波的辛苦,我们"痛并快乐着"。我常常想,不可否认的事实,我们的孩子远比我们优秀,我们的孩子将来绝对比我们站的更高。每一次,当我面对小荧星的舞台,面对那些卖力而精彩的表演,无论他是谁,是我的孩子,还是别人的孩子,我的眼中总会情不自禁的含着热泪!
感动!
震撼!
真真切切地佩服我们的孩子!
我们的孩子不容易!事实上,这些孩子比我们大人更不容易。我佩服你们,孩子,你们辛苦了。响起的一阵阵掌声就是我们所能给予你们的最大的肯定和鼓舞。
六年来,小荧星教会了我们孩子很多很多,有我们父母以及义务教育所无法给予的知识,在这里,你们用你们的方法,让我们的孩子不但学到了才艺,而且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生的众多哲理,以及塑造出了孩子们良好的人格魅力!感谢小荧星,感谢我们的孩子王金明德老师。
艺术学校琳琅满目,但我们未曾想过重新选择。六年,从未后悔,因为从孩子的成长足迹中我们看到了成功的希望,从孩子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了才艺给孩子带来的发自内心的欣喜,"付出总有回报"的自信和阳光的人生态度。从未后悔,因为小荧星值得我们信赖。
辛苦了,小荧星的老师们!
谢谢!
一只狐狸“创造”的规则----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这是美国财产法历史上引人瞩目的案件,来源于一则有趣的著名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1805年)。因为这个案件产生了财产法上的占据规则。
如何取得始初的财产权?这是财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美国的判例法和有关的财产法理论对此提出了许多规则,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占有规则”。
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无主的海滩边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驱赶猎狗去追捕。
不料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见了这只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况下,皮尔逊先下手为强,举枪射死了狐狸,并占为己有。
这只狐狸究竟应归谁所有?
波斯特先生首先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该狐狸。结果胜诉。
皮尔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该上诉案件的几位法官都赫赫有名,其中多数意见的代表丹尼尔·汤普金斯,后任纽约州州长和美国副总统。少数意见代表布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通,后升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汤普金斯认为,该案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即无主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始初财产权。由于渊源于《英国判例法》的《美国财产法》尚无令人满意的先例可循,因此汤普金斯就只得旁征博引,寻找理由。
第一,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规定,追赶行为并不构成猎人对被追赶动物的始初所有权;第二,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普芬道夫提出过占有原则,即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由于皮尔逊射死并第一个实际占有狐狸,因此享有对该无主物的始初所有权。
这种观点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推翻,一个确立“占有规则”的先例诞生了
虽然,“皮尔逊诉波斯特”案涉及的仅是野生动物(动产范畴之物)的始初所有权,但是,“占有原则”也适用于土地之类不动产的始初取得。因此,该案对19世纪以来《美国财产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这里可分3种情况来讨论:
一是两种规则都可以,即“谁先看到就归谁的占有规则”。这时法官的权力就大了,两人都可以找法官,甚至行贿法官,最终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从社会来看,也会浪费许多时间与精力。这说明执行规则者的权力不能太大,并且要受到制约。执法者的权力太大,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执法者权力太大,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可以在多种规则中选择,规则太复杂,规则不明确等。因此,有效率的规则就是最简单的规则。
二是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规则”。这个规则不是不行,但会带来一些问题,会增大解决纠纷的费用,因为在海滩看到狐狸的可能不止波斯特先生一个人,这些人都会以这个规则去获得狐狸,最终谁获得之,也是不确定的,并且费用很高。如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此案中,波斯特先生有捕捉狐狸之意向)作为取得财产权的根据,今后势必徒增许多纠缠不休的纷争。这说明,有效的规则必须是实施成本低的规则。
三是确定“占有原则”。这就是本文案例所确定的关于财产所有的一个基本规则。这种规则有两个好处,一是成本很低,就一个人实际占有了狐狸,取证容易。如果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规则,那取证的成本就很高了,如果那天海滩上的人越多,那么看到的人就越多;二是避免了许多麻烦。确定了“占有规则”,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就有先例可遵循了。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行为方式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据本身代表一定的金额,而且票据的付款义务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犯罪的目标。为了打击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刑法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有以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中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