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工网络教育《中国法制史》随堂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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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网络教育《中国法制史》随堂作业(判断对错)146.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贯彻始终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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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奴隶制时代的一项法律原则,是指礼和刑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而刑则主要是针对奴隶、庶人和异族的。此原则的基本是精神是维护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对后世影响较大,但并未贯彻始终。如先秦法家主张刑无等级;明代厉行重典治吏,采用廷杖制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147. 。
明代“廷杖”制度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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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明代厉行重典治吏,对违犯皇帝旨意的大臣,在朝廷上当众施以杖刑,甚至杖毙朝廷重臣,从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了皇权专制制度的极端强化。
148. 。
春秋时期邓析所造“竹刑”公布后即成为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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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竹刑”是邓析私自编写的一部法律,因写在竹简上公布而得名,起初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元前501年,郑执政大臣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采用,才成正式法律。
149. 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制思想是朱元璋采纳法家法制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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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朱元璋奉行的是儒家礼法并用的法制思想,主张“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而由于明朝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朱元璋才决定采纳刑乱世用重典的策略,以巩固朱明王朝的统治地位。
150.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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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编敕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法律形式,可根据社会关系变化的需要而随时修订。宋中期神宗时任用王安石变法时,为了突破旧法制的束缚,为变法改制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和作用。此后,编敕日益频繁,成为宋代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151. 南京临时政府最高领导层始终坚持实行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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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决定以美国独立后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政府体制采取总统制。后来孙中山等领导在制定《临时约法》时,为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才改为实行责任内阁制。
152. 唐朝实现了礼法合一,因而在司法上盛行春秋决狱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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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春秋决狱是汉代儒家法制思想确立之初,对司法制度影响的早期表现形式。随着唐代礼法合一的实现,唐律已将儒家礼教纲常、道德规范直接融入法律条文。法律的儒家化,使春秋决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结束。
153. “同居相为隐”即“亲亲得相首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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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上述两项原则虽然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在亲属相隐的范围上,前者比后者宽泛得多;二是在法律责任上,前者比后者完善具体得多,不仅规定了完全不责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且规定了不许相隐的犯罪。
154. 中华民国的宪法文件都规定了“五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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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临时约法,以及北洋政府的几部宪法文件,都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只有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文件,才按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论,确立了五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155. 唐律将所有犯罪行为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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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唐律只是将官吏的犯罪。按性质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公罪是指官吏因公务关系,而非私人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犯罪。公罪多为过失犯罪,量刑相对从轻,以调动封建官吏的积极性。普通平民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构成公罪。
156. 唐律规定有同居相为隐原则,故亲属犯罪,互相容隐均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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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唐律同居相为隐原则规定,只有容隐犯罪的近亲属才不负刑事责任。若小功以下
较疏远的亲属相隐,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若容隐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亲属,则必须负刑事责任。
157. 轻重相举即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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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轻重相举是唐律的一项原则,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适用性质相同的法律条文比照论处,即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明律的一项量刑原则。轻其轻罪是指凡事关风俗教化之类一般性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轻。重其重罪是指对于贼盗及事关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大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重。
158. 《暂行新刑律》是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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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北洋政府遵照袁世凯关于暂行援用清末法律的命令,将《大清新刑律》中与民国国体相抵触各章、条加以删改,并撤销了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定名为《暂行新刑律》,作为通行的刑法典。
159.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现行刑律》中民事规范经确认继续有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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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民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除《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户役、田宅、婚姻等部分外,还包括《大清户部则例》中有关户口、田赋、租税等方面的条款。
160. 我国古代有关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最早见于《吕刑》中的“三风十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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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我国古代有关法官责任制之最早的规定是西周《吕刑》中的“五过之疵”。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有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等徇私枉法为者,均要受到处罚。而“三风十愆”是商朝禁止官吏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守法纪的官刑。
161. 奴隶制法律五刑之属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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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问题解析:奴隶制时代,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而不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的。刑书没有规定贵族犯罪的条款,也没有贵族违法如何定罪量刑的内容。五刑之属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