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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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标又被具体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这就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

法意识。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意志和理智的体现。的确,法律是无情的,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的,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但也要看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

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服务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此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

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二、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辨证统一。今年春运期间,某大队民警在邻近河南的一条高速公路执勤时曾查获一辆号牌为豫A27039的报废、套牌大客车。该车核载34人,实载50人,超载16人,是一个流动演出卖艺的和尚戏班。交警从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强制报废车辆、卸客转运的处理决定,当得知这车乘客身无分文、回乡困难的情况时,巡逻民警马上向上级报告。最后,从人文关怀的

角度,一些民警共同筹集资金帮助乘客们回乡。领到回乡补助费,乘客们非常感激,并称赞交警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真心实意帮助了他们。

从运作方式看,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倡导的“人性化”执法已并非传统的“人情”、“礼义”等带有封建色彩的执法活动,而是蕴涵了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为表征的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精神。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相结合,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XX同一地点违章百余次被罚万元,被罚者长时间未得到警示的“杜宝良现象”就是一个典型,它所暴露的表面上是执法制度的缺陷,实质上是执

法者的失职,客观上难免造成“为罚款而执法”的恶劣影响,导致社会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看出,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XX交警这一执法的实际效果远远背离了立法进行交通管理的初衷,更谈不上体现立法精神。“杜宝良现象”告诉我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法,而且需要科学执法、公正执法,要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

三、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

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执法者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公安机关做为执法者,既是代表人民政府的执法者,又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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