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装量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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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装量检查法

1 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中药制剂的标示装量应不大于500g(ml))。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

天平感量lmg或10mg或0.1g。

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1,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1,经定期检定合格。

3 操作方法

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l 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转移至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量筒中(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黏稠液体倾出后,除另有规定外,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2ml及以下者用预经标化的干燥量入式注射器抽尽。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

4 记录与计算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1),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重量法需记录天平型号、编号及天平室温度、相对湿度)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5 结果判定

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ml)以上者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6 注意事项

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或校准;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

供试品如为混悬液,应充分摇匀后再做装量检查。

呈负压或真空状态的供试品,应在称重前释放真空,恢复常压后再做装量检查。

——本规范依据《中国药典》20155年版四部通则0942最低装量检查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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