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总则为了防治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设计、运行、维护、关闭等环节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设施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污染控制。
二、术语和定义2.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指专门用于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包括危险废物仓库、贮存池、贮存罐等。
2.3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指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外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集中贮存多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设施。
2.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设施: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用于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设施。
2.5 污染控制: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三、选址要求3.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3.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当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象条件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设计要求4.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贮存期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当考虑防止渗漏、防止废气、防止废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五、运行要求5.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定。
5.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维护、废物贮存、环境监测等。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85.1~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12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 18597-2001中文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发布日期:2001-12-28实施日期:2002-07-01标准正文: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85.1~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12-95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最新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 解读:贮存设施相关项目需依法进行环评,选址按照环 评要求。
3.2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一般规定
• 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 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 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一、情况介绍:贮存场所的分类
• 《贮存标准》根据管理实际将贮存设 施分为四类,并新增了临时“贮存点” 这一概念。
贮存场所
贮存设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该部分条款是为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原则 性规定,共10条。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1、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 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 8、贮存设施退役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 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 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 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 环境风险防控责任。
• 解读:明确了贮存设施退役时剩余的危险废物必须清理 并消除污染。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 解读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张静
2023年4月
一、情况介绍:《贮存标准》的实施时间
• 对新建设施的实施时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 准》)2023年1月颁布,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xx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一般要求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xx提出。
本标准由xx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25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贮存storage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完整word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精选文档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根据《》,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防护区域以外。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896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页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
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
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
名词解释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
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
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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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 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 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 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 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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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 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 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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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 气孔的桶中。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重点标准(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GB18597-(修订)发布时间:-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 18597--12-28 发布-07-01 实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合用范畴2 引用原则3 定义4 一般规定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旳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旳运营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旳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旳关闭附录A(原则旳附录)附录B(提示旳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避免危险废物贮存过程导致旳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旳监督管理,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旳一般规定,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旳选址、设计、运营、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规定。
本原则为初次发布。
本原则中附录A是原则旳附录,附录B是提示旳附录。
本原则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原则司提出。
本原则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原则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1. 1 主题内容本原则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旳一般规定,对危险废物旳包装、贮存设施旳选址、设计、运营、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规定。
1. 2 合用范畴本原则合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旳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合用于危险废物旳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原则下列原则所含旳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本原则旳条文,与本原则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原则 GB5085.1-3-1996环保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措施 GB/T1555.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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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根据《》,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
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防护区域以外。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
小时降水量。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
的废物堆里。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
30毫米的排气孔。
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
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