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4.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企业法人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破坏环境等后果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金。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根据其性质、后果和情节不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六
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六《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共有116条。
它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对维护和保障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进行详细的解读,并附带一些我个人的见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船舶、违法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关闭停产。
2.明知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仍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3.明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仍与其继续交易的,可以责令停止交易,并可以处以罚款。
4.盗伐、滥伐、乱伐森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非法收益,并可以处以罚款。
5.盗采、乱采、滥采矿产资源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非法收益,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的处罚:1.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整改或关闭停产。
2.对从事上述行为的个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盗伐、滥伐、乱伐森林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可以追缴非法收益,并可以处以罚款。
4.违反盗采、乱采、滥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可以追缴非法收益,并可以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然而,我认为在执行《安全生产法》时还需要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处罚。
其次,对于个人和单位的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不能姑息迁就,否则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要求,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内容,简单概括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履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根据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如果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将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4. 未依法配备安全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器材,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5. 违反工艺、工程、设备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工艺、工程、设备等方面违反安全规定的,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如果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7.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如果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邬燕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是以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方法。
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责任: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项具体规定和细化措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进行阐述,包括法律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等。
首先,《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例如,对于严重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生产经营者可能会被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限期改正等。
此外,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罚款、刑事责任等法律惩罚措施。
其次,《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和监控,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评估,以及对于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升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防范危险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程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这些责任的落实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
最后,《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监督的职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危险源的把控和预警。
这些监督措施的加强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确保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从法律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它的出台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遵守这一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一部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安全生产法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度1. 法律性质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基本法性质:安全生产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2)部门法性质:安全生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具有部门法性质。
(3)经济法性质:安全生产法涉及经济利益分配,具有经济法性质。
2. 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层次:(1)上位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下位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3)配套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
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企业应当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企业应当鼓励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共同保障安全生产。
(3)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2. 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特点,合理安排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这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企业要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及公司应依法开展工作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每日、每周、每月排查事故隐患形 成检查通报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 析表,检查事故隐患在公司安全环 保群内向从业人员通报。
10万 10-20万
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违法行为
公司依法开展工作
首次 未整改 发现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电工、焊工、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开展作业,按时开 展复审、换证工作,无证作业的按A类违章 处理。
10万 10-20万
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不属于法定高危行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徽 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10万
10-20万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新进员工及劳务人员开展不少于 10万 10-20万 24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每年安 全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不涉及
5万
未整改 5-20万 5-20万
5-20万
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违法行为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 职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 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 任。比如,醉驾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将被追究刑事 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侵权 或违约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这在法律上统称 为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 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若有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情形,执法机关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具体的违章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如下: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越工程设计能力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施工,限期改正,不得参与同类型施工活动,处罚款金额不少于违规图纸造价1%且不超过违规图纸造价的5%。
4. 未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报告或未按规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公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仅为常见的违章处罚规定,具体的罚则还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违章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哪些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安全生产法为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人员有极大的影响里和约束力。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责任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安全生产法是法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是法律1、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1)安全生产法是法律扩展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原则、形式与内容。
安全教育是指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区别:含义不同、强调因素不同、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而生产安全一般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计划制定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半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法律快车提醒您,形式和内容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总则
为确保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2.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二十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1.移送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信息沟通: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五、行政处罚的听证与救济
1.听证:当事人对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公开与记录
1.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记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七、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2.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三个违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三个违法1、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
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
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
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
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
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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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责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性质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节主要论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追究原则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
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
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
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某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②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③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④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将违法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如违反安全审批制度,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给予审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
(2)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多属这种情况。
(3)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
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与其他违法的区别,不仅在于犯罪对社会危害的量比其他违法要大,而且这种量已经引起了质的变化。
(4)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的主体和内容,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是国家领导人的公务活动违反宪法的规定。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里违法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概念涵盖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存在密切联系。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是一种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依据,而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
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会也不应该有法律责任的出现。
只有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才谈得上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宿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对责任者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行限制或剥夺。
3.法律责任种类由于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法律责任的种类也与违法行为的种类相对应,亦即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就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责任分为如下类型:(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而不能牵连他人。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违宪行为与行使国家权力相联系,因而违宪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重要领导人。
且违宪责任的追究程序和责任形式亦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违宪责任兼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双重内涵。
三、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四、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体现,任何一部法律,它不仅规范人们该怎么做,而且还要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就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后果。
《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强制约束力。
一、法律责任规定内容《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从第77条至第93条和第95条,都是关于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便于学习掌握,按法律责任类型、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法律责任进行归纳,详见表6—1所示。
第94条是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因此没有列入表中。
表6—1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内容二、主要法律责任及执法主体《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至93条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做了规定,构成职务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主要包括政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行政责任制裁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于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而不能牵连他人。
《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有: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②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第77条、79条、80条、81条、83条、84条、85条、88条、90条、91条和92条都对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定罪。
《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刑事责任有关的罪名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安全生产法》第79条、86条和95条,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做了规定。
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也可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自然人)。
也就是说,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除根据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个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甲方行为的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执法主体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
刑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则应根据具体法律来设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对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做了法律设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