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2019交通运输部要加强这些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交办安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19—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红线问题(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虛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
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
《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
为了提升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特别制定了《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
该方案明确提出在三年内,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推动运输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三是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四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五是严厉打击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和违法
经营者,形成震慑力度,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
通过实施《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将有效提升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担当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担当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交通运输的管理机构,负责督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工作,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担当显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工作人员需履行相应职责,承担起责任,展现勇于担当的精神。
一、监管与规范责任作为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首要职责是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监管和规范。
这包括对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许可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工作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加强对驾驶员、船员、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他们需要制定和落实一系列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从业人员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责任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履行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的责任。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交通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演练,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应对交通事故和灾害事件。
在突发情况下,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要立即行动,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置。
他们需迅速调动各方资源,开展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推动事故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服务与管理责任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还包括提供优质的服务与管理。
他们需要积极协助运输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确保运输业务的顺利进行。
工作人员还要及时回应市民和企业的需求和投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此外,作为管理者,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自身的管理。
他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保持公正廉洁,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职业形象。
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6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完整版)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资料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整编汇集》单位名称:某运输公司2019年X月1目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体系 (6)第1章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 (7)1.1 编制目的 (7)1.2 编制依据 (8)1.2.1 相关法规及规定 (8)1.2.2 部门规章 (9)1.2.3 地方法规及文件 (10)1.2.4 标准和规范 (11)1.3 基本要求 (14)1.3.1 健全机构 (14)1.3.2 完善制度 (14)1.3.3 组织培训 (14)1.3.4 落实责任 (14)1.4 术语及定义 (15)1.4.1 风险评价 (15)1.4.2 危险源 (15)1.4.3 危害 (15)1.4.4 危险有害因素 (15)1.4.5 危害因素辨识 (15)1.4.6 风险 (15)1.4.7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16)1.4.8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16)1.4.9 风险评估 (16)1.5 危害因素辨识 (16)1.5.1 辨识范围 (16)1.5.2 辨识内容 (16)1.5.3 危害因素造成的事故类别及后果 (17)1.6 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流程 (17)第2章风险识别措施 (18)2.1 车辆行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措施 (18)2.1.1 识别道路运输中的危险源 (18)2.1.2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其特征 (20)2.1.3 车辆、货物的不安全状态及其特征 (25)2.1.4 运输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及其特征 (28)2.2 运输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 (32)2.3 车辆行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8)第3章风险评估体系 (60)3.1 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源识别依据 (60)3.2 交通运输企业风险评价办法 (61)3.3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62)3.3.1 作业活动的划分 (63)3.3.3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66)3.4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83)3.4.1 安全检查表编制的依据 (84)3.4.2 安全检查表编制分析要求 (85)3.4.3 安全检查表分析步骤 (85)3.4.4 测算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断标准 (88)3.4.5 测算危害影响后果的严重性S评判标准 (89)3.5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91)3.6 作业风险分析法 (91)3.6.1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LEC) (91)3.6.2作业风险分析法(风险矩阵) (93)3.7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点统计表 (103)第4章风险控制体系 (114)4.1 风险责任人划分 (114)4.2 交通运输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标准 (119)4.3 编制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171)4.4 选择风险控制时考虑因素 (171)4.5 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72)4.5.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2)4.5.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73)4.5.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4)4.5.4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76)4.5.5 安全教育制度 (181)4.6 控制措施优先选择原则 (182)4.7 风险控制效果评审 (182)4.8 风险公告与警示 (183)第5章附录样表 (185)5.1 风险点分类标准 (185)5.2 风险评估表 (190)5.3 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期限 (191)5.4 交通运输企业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表(样表) (191)5.5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表法(SCL)记录表(样表) (196)5.6 作业活动清单 (200)5.7 安全检查对照样表 (200)第二部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08)第1章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 (209)1.1 编制目的 (209)1.2 术语及定义 (209)1.3 编制依据 (210)1.4 基本要求 (213)1.4.1 健全机构 (213)1.4.2 完善制度 (213)1.4.4 落实责任 (213)第2章工作任务及实施 (214)2.1 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214)2.2 责任及职责划分 (214)2.3 隐患排查 (215)2.4 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 (217)2.4.1 隐患分级 (217)2.4.2 隐患的判定标准 (218)2.4.3 隐患级别的确定 (218)2.4.4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 (219)2.5 隐患分级治理 (219)2.5.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 (219)2.5.2 一般隐患的整改 (220)2.5.3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220)2.5.4 整改期间的防范要求 (220)2.5.5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20)2.5.6 隐患治理验收 (225)2.6 制度管理 (225)2.6.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5)2.6.2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226)2.6.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26)2.6.4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27)2.7 档案管理 (228)2.8 评审与更新 (228)第3章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230)3.1 基础管理类 (231)3.2 生产现场类 (235)第4章隐患排查台账 (236)4.1 隐患排查台账 (236)4.2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标准参照 (281)4.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396)4.4 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检查表 (405)4.5 隐患整改通知单 (406)4.6 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排查) (408)4.7 安全生产隐患验收单(治理和验收) (409)第5章附录样表 (410)5.1 表1: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样表 (410)5.2 表2: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样表 (412)5.3 表3:隐患排查治理公示样表 (413)5.4 表4: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样表 (415)5.5 表5:一般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样表 (416)5.6 表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417)5.7 表7:事故隐患分类汇总表 (419)5.8 表8:事故隐患信息表 (419)5.9 表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季度] (420)5.10 表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年度] (421)5.11 表1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 (423)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体系第1章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安全生产分级管控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暂行规定》的精神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交运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0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交水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物流安全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物流安全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青交办运输〔2019〕178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物流安全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交办运输〔2019〕17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执法监督局:道路运输是生产生活物资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主要方式和重要环节之一,上半年全国境内多次连续发生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较大以上事故,暴露出道路货运物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安办〔2019〕60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道路货运物流安全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道路货运物流安全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青海解放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
当前我省正值生产旺季又逢汛期,加之下半年各种庆祝活动将密集举行,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多变、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努力维护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平稳的市场环境是交通运输部门和广大从业人员应有之责和行业担当的具体体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道路货运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党员干部“四个意识”树的牢不牢、“四个自信”坚定不坚定、践行“两个维护”到位不到位、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不扎实的重要检验标准,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汲取省内外道路货运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对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辖区重点道路普货运输企业、危货运输企业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确保道路货运行业持续安全平稳有序,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建国70周年、青海解放7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交通部门年度总结(3篇)
第1篇摘要:随着2019年的落幕,交通部门在过去的一年里,紧紧围绕提升交通服务水平、优化交通管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作以下总结。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部门紧紧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项目推进力度,确保了多个重点交通项目的顺利实施。
全年共完成公路建设投资XX亿元,新建、改建公路XX公里,极大地改善了地区交通条件,提高了群众的出行便利性。
二、交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1. 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通行效率。
通过科学规划道路布局,调整信号灯配时,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
2. 强化交通安全监管,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加强路面巡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XX万起,有效维护了交通秩序。
3.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建设,简化办事流程,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三、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持续提高1. 完善公交线网,优化公交线路。
根据群众出行需求,调整优化公交线路,新增、优化公交线路XX条,方便群众出行。
2. 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加强公交运营管理,提高公交车辆准点率,开展“文明出行”活动,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3. 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助力绿色出行。
全年共投放新能源公交车XX辆,逐步淘汰老旧车辆,降低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1.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2.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3. 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总之,2019年交通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管理、公共交通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紧紧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交通服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9〕24号)及《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今冬明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9〕87号)要求,为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站位冬季历来是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加之“春运”带来的人员流动、物资运输阶段性高峰,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诸多挑战。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安委办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天气复杂多变、道路结冰事故多发、天气干燥火灾易发、烟花爆竹运量激增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认真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京藏高速“12·30”危货车辆相撞爆炸事故教训,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精神状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交办海函〔2019〕349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9〕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为持续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出如下要求:一、持续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间断。
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继续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27号)、《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海政法〔2017〕691号)、《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政法〔2017〕187号)等要求,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
三、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各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海政法〔2017〕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保持申请条件不变、审查标准不变,并做好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NQUAN ZHISHl\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2019交通运输部要加强这些工作近期,交通运输部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点中指出要加快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隔离设施的配备应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等,同时将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要点指出,2019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深化平安交通建设,着力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完善安全责任体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构建与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交通强国建设相适应的安全发展支撑体系,防风险、补短板、除隐患、强责任、建体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持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一、提升依法治安能力1.加强对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提升行业依法治安能力。
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依法加强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非法营运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2.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修订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
继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等规章、标准规范的制修订。
宣贯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船舶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
3.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引领作用,健全优化安全生产领域标准规范工作机制。
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国际对标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事务,组织参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和全球化学品统一标签制度会议,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二、完善安全责任伽系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指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实施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
2.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责任明晰的安全生产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积极推动保险等第三方参与安全协同治理的新机制。
3.落实高危风险管控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重要指示要求,突出涉客运输、危化品存储装卸作业、高危施工作业等重点领域,深入摸排可能造成3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危风险,列出重大风险清单、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名单。
2019年03月|A总第132期|@生产专监督4.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 建立领导班子安全“包干”管理制度,做到重大风险防控全覆盖,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部门安全 监管责任,确保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高危风险的全面掌控。
5. 加强行业指导和事故整改责任落实。
组织开 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督查,实施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2019年安全生产 工作考核评价。
组织开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整 改落实评估。
6. 完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统 筹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合理制定计划,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三、强化重点领械治理1. 加强公路领域重点治理。
开展金沙江堰塞湖 灾毁公路应急抢通及灾后重建专项行动、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和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 力专项行动。
组织实施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 工作。
2. 加强道路运输领域重点治理。
开展营运客 运汽车安全监控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加快 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隔离设施的配 备应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等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
开展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强化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18—2020年)》。
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3.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重点治理。
进一步修 改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机制。
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交叉检查,查找问题隐患,督促各地落实整改,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
4. 加强水上交通领域重点治理。
开展内河船 涉海运输整治专项行动。
持续做好“四类重点船 舶”和“六区一线”等重点水域安全监管,推进建设水上交通运输运行监控体系。
强化渡口渡 船、邮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 安全监管。
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扩大ISM 规则国内 化范围,基本实现国内航运企业安全覆盖。
加强 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努力提升 船舶检验管理和船舶检验能力。
联合渔业渔政局下发防止商渔船碰撞的宣传教育指导意见。
5. 加强港口航运领域重点治理。
巩固危险化 学品港口作业安全三年专项治理成果,加大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制定实施《提升琼州海 峡客客滚运输服务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A O 12019年03月I 总第132期ANQUAN ZHISHl\年)》o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和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双随机”抽查。
6.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治理。
深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针对工程现场的特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驻地、地质复杂的特长隧道和高边坡工程,以及特大桥梁、大型港口工程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排查隐患、有效治理隐患。
督促施工项目加强标志标线、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安全管制,严格开展交工前质量安全验收,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安全可靠。
7.加强危险货物领域治理,强化港口危险化学品存储、危险货物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加大船载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及集装箱开箱查验力度,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错报漏报及不按规定装载等违规行为。
落实《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两员”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探索“两员”诚信管理。
开展三峡及葛洲坝船闸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研究工作。
&提升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开展文明交通文明出行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指导加强企业安全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倡导培育文明服务的行业风气和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冈脸管控和除患治锂1.完善预防机制。
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
宣贯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水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登记报备。
2.强化隐患治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零”行动,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减增量、去存量”。
3.强化重点保障。
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提前部署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国两会、春运、“五一”假期、“十一”黄金周等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道路水路客运、汽车租赁等实名制。
4.强化教训汲取。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工作机制,选取公路水路行业典型事故,深刻剖析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提高支全基础保曄能力1.深入推进安全工程建设,继续加大公路、港口、航道、站场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建设投入。
实施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作。
推进水上交通安全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和规范学生涉水出行管理工作。
2.继续推进车辆船舶标准化,加快老旧车船更新改造工作。
健全完善营运车辆准入管理,继续实施安全达标管理,持续推进货运车辆标准化。
3.积极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进一步整合海事信息资源,加强对现场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持,互通监管信息,实现船舶监管现代化。
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融合落地。
4.继续开展安全创新案例征集,广泛征集行业安全生产中好的做法与经验,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作用。
5.继续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推进落实道路运输、港口危险化学品存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举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厅局长培训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培训班。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和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助打捞能力,整合优化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和救援队伍。
(成岚)本栏责编李迎松2019年03月|A"7总第1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