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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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盘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四日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我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节能减排为核心,认真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大力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展建筑节能65%示范试点,继续加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工作目标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全面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阶段的执行率达到100%。
在贯彻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基础上,开展节能率65%示范试点工作,“十一五”期末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
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试点,浅层地能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光电技术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十一五”期末力争达到40%。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全面展开,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全部按照分户计量和分室调温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一)积极开展新建建筑节能工作1.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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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陈淑珍二○○六年九月二十日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盘锦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盘锦市房产局委托,负责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应予以工作配合。
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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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8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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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3年01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四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企业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企业.第十六条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八条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第二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第五章采暖费第二十五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前款所称省有关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拒不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有能力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的,由市或者县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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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陈淑珍二○○六年五月十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对《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2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一、修订《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盘政规〔1995〕1号)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修订《盘锦市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盘政规〔1995〕5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搞好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正常,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社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修改为: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第十条修改为:翻修或改变建筑物结构需挪动或拆除供气管线时,需告知天然气公司,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燃气单位承担施工,并保障用气安全。
一、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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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50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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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8]73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8.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8〕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100号)提出如下修订意见,请按修订意见贯彻执行。
一、将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困难群体采暖保障对象范围。
在原文件第二部分“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中,增加“低保边缘户”,同时增加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二、将低保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调整为规定标准内全额补贴。
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与城市特困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相同;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与低保户相同。
三、将自行采暖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由原每户360元提高到每户600元。
附件: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为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省建设厅、民政厅等10个部门《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城市困难群体冬季正常采暖,现就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费用。
二、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城市困难群体是指:在我市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特困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
大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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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均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集中供热的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环保、物价、公用、房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加强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广开热源、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实行分级负责。
市区的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由县(市)、区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规划部门与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时,应加强联系,统筹安排集中供热工程。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区域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逐步提高城市热化率和供热覆盖率。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凡能利用工业余热和锅炉房剩余负荷的,应实行联片供热,不得再建设新锅炉房。
有剩余负荷的供热单位(含供热企业,下同),必须接受邻近单位参加联片用热。
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新建区域锅炉,市区应保证供热面积不小于二十万平方米,热水锅炉单台输出热量每小时不低于七兆瓦,蒸汽锅炉蒸发量每小时不少于十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应保证供热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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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54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6【实施日期】2010.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拟定的《盘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六日盘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省建设厅《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辽建发〔2009〕25号)下达我市的改造任务,完成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规定的供热计量改造目标,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打造符合低碳经济的供热行业,特制定2010年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造任务按照辽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辽节减〔2010〕3号文件)要求,我市2010年前应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190万平方米。
2009年我市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40万平方米, 2010年我市需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任务为150万平方米。
计划在以下9个小区实施改造,共计396栋、16110户(表略)二、改造内容、标准(一)改造内容1.既有居住建筑墙体保温;2.楼前热计量表安装、住户热计量表安装及室内散热器调温装置安装;3.热源及外网平衡改造。
(二)改造标准1.外墙保温标准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建设年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不同厚度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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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2月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盘锦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意见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许经营权本意见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意见所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是指政府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间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经营、管理的行为。
二、特许经营范围(一)国有土地(含地下水资源)、河流、水面的开发、经营和使用权;(二)城市用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三)管道燃气供应、供热、加气站的经营权;(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的经营权;(五)城市道路、桥梁、休闲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六)政府专营型广告设置权;(七)园林、公园、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八)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内客运公交化线路、内河航运的运营权;(九)旅游资源经营权、政府无形资产使用权;(十)机动车辆安全、环保检测经营权;(十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药店,福彩、体彩经营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1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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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1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辽环函〔2016〕333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盘锦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1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我厅在沈阳市主持召开了《盘锦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1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辽宁省国土厅、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有关部门代表和规划、环保、电力等5位相关专业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2016年11月9日,报告书修改后正式上报。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本轮规划范围为盘锦市中心城区、田家镇镇区、大洼区和盘山县城区,规划区以双台子河为界分为两个供热区:城市北部供热区,包括双台子区、盘山县城区;城市中南部供热区,包括兴隆台区(含田家镇镇区)、大洼区。
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分为近期、远期两个阶段,近期至2017年,远期至2020年。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相关规定,规划在城市北部供热区以华锦集团热电厂化工余热为采暖第一主热源、以双台子热源厂作为双台子区的采暖第二热源、以生源热力热源厂作为盘山县城区的采暖第二热源,各热源联网运行共同保证双台子区、盘山县城区的供热需求。
在城市中南部供热区以华润热电联产机组为供热主热源,以新建的西部热源厂为调峰热源(圣宏热力热源厂作为事故备用热源),实现多热源环网供热运行方式,保障兴隆台区(含田家镇镇区)和大洼区的供热任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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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盘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用热商品化、市场化,实行供用热双方直接交易,促进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和供热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一)采暖费补贴发放计算方法按照《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职工职务(职称)与其相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元)。
3.补贴系数:100%。
4.住房面积标准: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市级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为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为85平方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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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https://img.taocdn.com/s3/m/c6fe6d3ac281e53a5802ffd2.png)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4]84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12【实施日期】2004.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盘锦市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强双台子区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我市城市供暖专项规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化城市供热结构;以贯彻落实《盘锦市城市供暖专项规划》为基础,以建设大型热源厂为主导,以供热系统改造为重点,坚持拆建和供暖管网改造相结合,确定合理的供热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分步实施。
二、集中供热改造总体目标根据《盘锦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双台子区集中供热区域规划为三个分区,即:粮库分区、天河分区、高家分区。
集中供热锅炉房控制在3座以下。
此次确定改造的是粮库分区、天河分区。
根据调查测算,粮库分区、天河分区现有存量房屋500万平方米,中期(2006年-2010年)预计增量面积260万平方米(不含沟海铁路线以东高家地区)。
此次集中供热改造的总体目标: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从2004年起至2008年止,共用5年时间。
在盘锦粮库院内新建一座集中热源厂,主要设备为5台90吨位热水锅炉,配套建设16座换热站,计划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供热区域为东至沟海铁路干线、南至双台子河北岸、西至礼贤路、北至盘山县一统河;保留并扩建华锦动力锅炉房,增设两台80吨位热水锅炉,配套建设供热站9座,计划供热面积260万平方米,供热区域为礼贤路以西地区。
精心组织 强化监管 全力确保盘锦市城区安全优质供热
![精心组织 强化监管 全力确保盘锦市城区安全优质供热](https://img.taocdn.com/s3/m/d620c0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b0.png)
行业专题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冬季供热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供热工作作为全市重点民生工程来抓。
全市上下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全力以赴做好2019—2020年采暖期供热工作。
2019—2020年采暖期,盘锦市城区共有供热企业11家(含2家地源热泵供热企业),供热锅炉33台,供热总面积6192万平方米,供热总户数49.4万户,实现一县(区)一热源的目标,全市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已达到100%。
为确保正常供热,提前做好供热各项准备工作,停炉以来,盘锦市采取了5项措施:一是抢抓“早”字。
组织各供热企业对供热各项准备做到6个“早”:早计划、早安排、早动手、早落实、早排查、早解决。
二是建立工程台账。
对确定实施的改造项目、检修计划全部实行台账管理,明确工程项目、时间节点、责任班组、分管领导,完成1项,销号1项;确保各项检修改造计划按期完成。
“三修”总投入1.05亿元,改造老旧管网40.8公里。
三是严抓质量。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项改造工程、检修项目从材料采购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由供热企业工程部实行现场监管,企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不定期带队巡检,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四是强化调度。
盘锦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全市供热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调度,包括设备“三修”、储煤、采暖收费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存在问题,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等方式,逐个研究解决,实现“三个确保”:确保供热不留任何隐患和死角、确保采暖费及时归集、确保燃煤储备到位。
五是做好应急准备。
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对应急队伍、技术力量、工具设备、应急车辆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成立5支供热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了不同层次的供热应急演练活动,提升了应急保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应对突发事故及时、保障到位,为实现安全优质供热奠定扎实基础。
继老城区集中供热改造完成后,盘锦市自加压力,向拆除整合80吨位燃煤热水锅炉开刀,大力实施拆小并大、大热源整合、煤改电等措施,全力推进城区高效清洁供热。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3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433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ed.png)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09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保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关键之年。
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创造一流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把促进科学发展,关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作为行政立法方向,为构建和谐盘锦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大局,确保立法方向。
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立法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科学立法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通过政府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确保地方立法的和谐统一。
(三)坚持调研论证,确保立法科学。
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地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将围绕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摆到突出位置。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盘政发〔2015〕5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盘政发〔2015〕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9e3d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55.png)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盘政发〔2015〕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继续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
经市政府七届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5年11月30日)序号发文字号公文标题1盘政办发〔1997〕9号盘锦市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2盘政规〔1998〕4号盘锦市妇女权益保障办法3盘政规〔2000〕2号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4盘政规〔2000〕5号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5市政府令第5号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6盘政办发〔2001〕16号盘锦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7市政府令第8号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8盘政办发〔2002〕67号盘锦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9盘政办发〔2002〕74号盘锦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10盘政办发〔2003〕79号盘锦市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11市政府令第13号盘锦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市政府令第20号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13市政府令第23号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4盘政办发〔2004〕98号盘锦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15盘政办发〔2004〕102号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16盘政办发〔2004〕103号“盘锦大米”证明商标管理实施细则17盘政办发〔2006〕26号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8盘政办发〔2006〕97号盘锦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19市政府令第29号盘锦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市政府令第31号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1盘政发〔2007〕15号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2盘政办发〔2007〕70号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3盘政办发〔2007〕71号盘锦河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4盘政办发〔2007〕80号盘锦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25市政府令第33号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6市政府令第34号盘锦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7市政府令第35号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28市政府令第36号盘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9市政府令第37号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30市政府令第39号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31市政府令第40号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32市政府令第41号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33市政府令第44号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34市政府令第45号盘锦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35市政府令第46号盘锦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36市政府令第47号盘锦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37市政府令第48号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38市政府令第49号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39市政府令第50号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40市政府令第51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41市政府令第5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42市政府令第53号盘锦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管理办法43市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44市政府令第55号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公文标题1盘政办发〔1992〕9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在外地兴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盘政办发〔1994〕35号盘锦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3盘政办发〔1996〕96号盘锦市印刷行业管理办法4盘政办发〔1997〕4号盘锦市油气管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盘政办发〔1997〕53号盘锦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6盘政规〔1998〕7号盘锦市退伍义务兵、转业自愿兵安置办法7盘政规〔2000〕1号盘锦市无偿献血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8盘政办发〔2002〕60号盘锦市军人子女入学(入园)暂行规定9盘政办发〔2003〕64号盘锦市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盘政办发〔2003〕107号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11市政府令第17号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2盘政办发〔2004〕26号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13盘政办发〔2004〕43号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4盘政发〔2004〕36号盘锦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15市政府令第25号《盘锦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盘锦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盘锦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盘锦市行政许可监督有关规定》16市政府令第27号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17盘政办发〔2006〕82号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18市政府令第30号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盘政办发〔2007〕35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20市政府令第38号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1市政府令第42号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结束——。
盘锦取暖温度标准
![盘锦取暖温度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33b405c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79.png)
盘锦取暖温度标准
盘锦市供暖温度标准为不低于16℃,这也是盘锦市正常天气条件下的室内温度标准。
此外,根据规定,如果当日昼间平均气温已达到或超过-7℃,则无需供热,但夜间室外低于4℃的时除外。
对于一些长期无人居住或者闲置房屋的温度标准,应有一定的要求。
对于一些严重潮湿的水泥混凝土楼房,可以允许有较低温度,具体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取暖。
如果维修等原因需停止日间连续供热的时段内,应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最低供暖温度不小于8.5摄氏度(22℃左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房屋保温状况、房屋面积、具体楼层高度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供暖公司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产局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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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产局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盘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产局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三十日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完成2008年双台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任务,结合工程建设和道路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以联片改造现有供热主管线两侧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接管弃烧居民小区、弃管冷楼和新建住宅并网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消除污染源、改善老区人居环境为目标,加大拆除供暖小锅炉房工作力度,强力推进老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进程。
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安装并投入运行3#、4#两台100吨位热水锅炉,实施完成主厂房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及配套工程。
结合道路改造完成利民北路等供热主管线敷设6公里,配套建成8座换热站;同步拆除72座供暖小锅炉房,拆除锅炉99台。
二、重点改造区域及工程项目12008年改造范围为沿街路敷设管线的两侧区域,即:利民路(北段)、育红路、礼贤路、红旗大街、东风街、长征街两侧。
其中重点联片改造区域为东至渤海路,南至兴农街,西至辽河路,北至长征街区域范围。
重点联片改造的居民小区:正和园小区、邮政家属楼、胜利小区、东风小区、蓝盾小区、利民南小区、利民北小区、一零三大院、北沥住宅区、医药公司家属楼、盘山县职高综合楼北小区、食品厂家属楼、粮库家属楼、中心社区住宅楼、朝阳小区共15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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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
市长蹇彪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
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经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对县(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用热双方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调度工作。
县(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和热用户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受理供热信
访投诉工作。
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都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实行城市供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正常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推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表计量收费。
对现有分散供热
的小锅炉房,由城市供热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热改造。
不再审批新建供暖小锅炉房。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请工程所在地的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手续。
对市区区域内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
对县城区域内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建筑竣工后,属市区区域内的,由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联
合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属县城区域的,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并安装热计量表及调控装置等设施,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联合市住建委制定。
违反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施工不当,给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等经营热能的单位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分户锁闭阀或热计量表以外)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
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利用热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维修。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爆破和进行其它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种植草坪、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楼道内供热主管线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它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