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招录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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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光电气有限公司

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招聘录用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招聘效率,确保招聘效果,以利于公司引进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招聘和录用的管理。

第三条权责规定: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唯一具有招聘、录用权之单位。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招聘的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公司招聘员工时,不仅要注重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而且注重员工的道德品质;

2.内部优先原则:职位空缺和出现新职位时,优先聘用在职员工,内部不能满足时再向外招聘。

第五条人力资源需求申请:

1.定期性人力需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由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依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情况提出下个季度部门(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表》,交人力资源部。

2.非定期(临时)人员需求:非定期性(临时)的紧急人员需求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提出《人力资源需求表》,交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规划人员需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分公司)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及公司整体人力资源规划,整理出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表》。

4.人力资源部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表》提交公司领导,根据岗位的性质,确定内部调配或外部招聘。

5.如确定内部调配,则通过与相关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当事人沟通协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内部人员调动手续。

第六条招聘:

1.经过人员调配之后,人力资源部整理需招聘的人员情况,填写《人员招聘计划表》,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人力资源部依据招聘计划,通过媒体宣传、人才招聘会、大专院校、网络招聘、猎头公司等渠道,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招聘工作。

第七条报名:

1.应聘人员报名时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和彩色照片留存;

2.应聘人员如从事特殊工作(电工、行车、会计等),则须持有关工作职称(资格)证书(如电工证、起重

机械证、会计证等)。

第八条资料筛选:

1.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资料交用人部门(分公司)筛选,普通员工由部门部长(分公司负责人)筛选,部门副部长及以上由公司领导筛选;

2.用人部门(分公司)筛选工作完成后,将资料或筛选意见回传人力资源部;

3. 公司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变更和确定筛选人员。

第九条初试及笔试:

1.筛选之后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以电话或邮件等形式通知初试;

2.应聘人员应于指定时间,并备妥要求资料来公司初试;

3.应聘人员由公司领导、用人部门部长(分公司负责人或总公司对口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初试;

4.人力资源部应事先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并准备好资料及初试场所,协助有关主试人员开展工作,初试结果由主试人员记录于《面试评价表》。

第十条复试及核定:

1.通过初试和审查笔试试卷后仍无法确定录用人员的,须采取最后复试并核定录取人员名单;

2.未被录取但条件较佳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备用人员资料库以作储备。

第十一条沟通与录用决策

1.经面试确定拟录用人选后,一周内通知其到公司与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就工作性质等问题进行沟通;

2.公司根据沟通情况和应聘人个人意愿,最后确定录用决策。

3.确定录用人员由公司领导签批确认。

第三章录用

第十二条报到:

1.录取者由人力资源部以电话方式通知报到;

2.新进员工必须准时报到,无正当理由未到者予以取消录取资格;

3.新进员工报到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院健康证明和近期一寸彩照8张;

4.人力资源部负责通过网上学历查询系统等渠道对新进员工的学历证、学位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5.验证合格后,决定录用时,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精神与被录用者进行沟通交流后,被录用者阅读《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文本,无异议即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试用期。然后安排新进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建立员工档案,发给工作证、员工手册等,并至总经理工作部(分公司相关部门)领取办公用品和相关资料;

6.人力资源部签发《实习试用通知单》,由新进员工携单至试用部门(分公司)报到;

7.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分公司)依照《员工培训管理规定》,组织进行新进员工入职培训;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公司不得聘用:

A.学历证、学位证及资格证验证后为假证者;

B.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受通缉,尚未结案者;

C.品性恶劣,被公、民营单位开除者;

D.患有精神病或恶性传染病者,体格检查认定为不适合者;

E.未满十八周岁者;

F.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四章试用

第十四条试用:

1.新进员工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2.试用期间公司对员工表现进行考核,发放员工《试用月度考评表》,对员工试用表现进行评价。

3.试用期工资按公司薪酬标准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在试用、培训的过程中,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试用的岗位需求,可终止试用;员工认为公司或岗位不符合自己的发展要求,也可提出终止试用;

5.试用期表现突出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分公司)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6.试用期满后,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综合考评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分公司)组织考核评议(考评需结合《试用月度考评表》并附后),公司领导决定是否予以转正或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转正:

1.新进员工在转正后,公司与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应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调动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2.新进员工转正后工资按公司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1.事假累计达5天者应即予解除劳动合同。病假累计达10天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其试用

期间予以补足,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2.无故旷工1天者应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如有不完善之处,公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为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本规定实施前在公司进行告示,员工应当认真阅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 2016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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