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合集下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题 按 照股 权 转让 个人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根据 国务 院第 8 3 次常务会 议决 定 , 从2 0 1 5 年 4月1
日起 , 将 已 经试 点 的 个人 以 股 权 、 不动 产、 技 术 发 明成 果
等非货 币性 资产进 行投 资的 实际收益 , 由一次性 纳税 改
地, 税务 总局 制定发布 了《 公告》 , 明确 了征 纳双方较 为关
・ 心的纳税地 点 、 相 关转 让要 素金额 确认 、 备 案手 续等 问 题, 旨在 进一 步规范政策执 行 , 简化 办理 流程 , 维护纳税
人权 益。
二、 《 公 告》 的主要 内容
( 一) 个人非货 币性投 资的纳税地点
( 四) 被投 资企业的报 告义务 被投 资企业也应 将纳税 人 以非货 币性 资产投入 本 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 间纳税人股权 变动情况分别
根据《 公 告》 规定, 纳税人 以不动 产投 资的 , 以不动 产所在地地 税机 关为主管税务机 关 ; 纳税人 以其持 有 的
企业股权 对外投 资的 , 以该企业 所在 地地税机 关为主 管 税 务机 关。对纳税人 以其他 非货 币资产投 资的情形 , 以
信情况 , 规范 企 业 业务 操 作 ; 对 订 单额 度 较 大 、 出货 集 中 的企 业 , 采 取 统保 基 本 保 障 与个 性 化 升级 保 障
。 。

级 保 障措施 。
责编: 梦超

0 ll j

_0 j 氛
关于《 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 的公 告》 的解读
防范 意识 。
确盔础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2
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1
3
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2
◎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税的纠结历程 分期缴纳
态度暧昧
2013
2011
一次缴纳
2008
2005
暂不征收
41号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广义” 的投资概念:
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 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投资行为。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一、“41号文”出台与中鲁重组落空
重组利好终成利空,疑云重重,证交所三问国投中鲁——
一问:双方签重组协议时,难道就不知道要交个税吗? 二 问:重组前就知道要交税,现在延期5年,反而交不起了? 三问:如此重大涉税问题,为何只与主管税局口头沟通,而不申请书面回复?
4
三、41号文留给投资者随地追征5年前款?
经济下行,基层税局将如何执法?
02
自行制定的计划,税局到底认不认?
03
5年缓税期内,产生“变数” 怎么办?
04
5
四、“富人税”来了?
“真的”个人所得税, 真的来了!
6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非货币”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难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

笔者想谈谈该文件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同时带来的一些困惑。

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也就是说个人只要不是通过实打实的钱来投资入股,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固定资产、存货、生物资产等其他类型的资产投资入股都要按照41号文件的规定来判定是否有所得,进而判定是否应当缴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都面临着转让收入和资产原值的确定难题。

按照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与41号文件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0号公告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而发票意识相对较弱的个人在研发或者创作期间,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取得发票是个很大的问题;个人为了取得研发、创作而投入的智力、时间是否也应算作是实际发生的支出,这都在实际执行层面有待商榷。

41号文件发布后,还出现了征税的确定性与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因为征税征的是实打实的货币,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是。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需要“四项注意”[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需要“四项注意”[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需要“四项注意”[纳税筹
划实务精品文档]
为进一步减轻投资人当期税收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选择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摊纳税义务,期间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则可选择按直线法分摊。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

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等,都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例:A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缴纳上百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来说都是大负担。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则可以选择在2015年到2019年度直线分摊,每年应履行纳税义务:
100÷5=20(万元)。

也就是说A纳税人最长可以有5年的期限,分期缴纳税款。

增值部分按20%税率缴个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

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些事——税法基理与政策考量-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些事——税法基理与政策考量-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些事——税法基理与政策考量-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炎炎夏日,伴随着宝贝女儿的呀呀学语声,实在有点惬意、有点懈怠。

但读永青兄弟一文有感,也谈非货币性投资税法兼论其他事项的几点想法。

略显凌乱,读者自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什么交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理论上讲,公司的设立(incorporation)以及资本投入(contribution)包含两个合同,一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或资本投入的合同,另一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有关财产转移之合同。

而就后一合同而言,公司的设立和资本投入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行为,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现金、设备、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或劳务(中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劳务投资)用以交换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在公司资本权益的股权或股份。

在这一点上,不论是成文法或是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

由于现金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保持一致,不属于应税事件,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剩下的仅仅就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财产处置与同类财产交换一般地,财产的处置可以分为四大类型:出售(Sales)、交换(Exchanges)、赠予(Gift)以及其他处置方式(比如遗赠、遗嘱等)。

按照是否收取对价划分,出售和交换属于收取对价的处置方式,而赠予以及遗赠、遗嘱等其他处置方式则属于不需要收取对价的处置方式。

出售通常是指一个财产的转移以换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的行为。

交换通常是指一个财产的转移以换取其非现金其他财产或服务或承担或清偿债务。

一个简单的例子:例:(1)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一处投资性A房地产(购置成本60万,公允价值100万),乙公司用现金100万购买。

在这种情形下,大家会轻易地得出结论,显然,甲实现了所得40万元(100-60)。

(2)如果乙用自己持有的另外一处投资性B房地产(公允价值100万,购置成本30万)进行交换,甲在该交换中是否实现了所得?此时,情况是否复杂了一些?的确如此,从一般税法原理来看,甲实现了所得40万元(100-60),而且乙实现了所得70万元(100-30)。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2015]41号文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2015]41号文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
[2015]41号文件》
梁莹
【期刊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无论是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抑或是国家针对投资所得进行的征税活动而言,都尤为重要。

部分OECD国家业已将该制度落实到相关的立法工作当中,并且加以确认完善。

相比较而言,现今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针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则该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合理规定纳税时点、合理规定现金补价纳税的等问题入手。

【总页数】7页(P117-123)
【作者】梁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J], 刘拥军;范锰杰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与资产转让损益的财税处理 [J], 陶中华
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与资产转让损益的财税处理 [J], 陶中华
4.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二r——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J], 夏楠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2015]41号文件》 [J], 梁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老会计人的经验)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

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文件名称政策规定效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财税〔2015〕41号: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股权转让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纳税人身份证明;(3)投资协议;(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5)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

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

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应如何分期缴纳税款?·答案: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

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

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2016年,《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出台,结束了多年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与否的争议,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具体确切的征税依据,打击了纳税人和税务中介的避税行为。

但政策实施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许多困难,政策本身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探讨。

一、政策执行基本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越来越多,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

xx年,国税函〔xx〕319号文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这一政策的出台,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直到2016年1月4日,总局以2号公告宣布319号全文失效。

但是,因长期受其影响,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仍处于尴尬境地。

2016年,国税函〔2016〕89号文规定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评估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传递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

2016年,国发〔2016〕38号:对于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由于对外将非货币性资产直接投资等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文扫除了关于征税的所有争议和纠结。

2016年,最终出台了财税〔2016〕41号文,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同时,为落实41号文,总局同时发布了2016年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41号文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热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无偿赠与涉税分析

【热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无偿赠与涉税分析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无偿赠与涉税分析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这是继财税[2013]91号文和国发[2013]38号文在适用范围上由上海自贸区内投资企业和个人扩大到财税[2014]116号文里规定的全国范围内居民企业之后,在适用范围上的又一次扩大,而这一次扩大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41号文的出台无疑降低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负担,5年的分期缴税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压力,得到货币上的时间价值。

但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仅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涉税问题。

在实务中个人投资者往往容易忽略相应的税务问题,进而导致偷漏税风险,影响整个投资环节。

针对个人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涉税情况,我们做以下的分析:[假设案例]个人王某将其拥有的土地评估后投资于XX企业,假定土地原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经评估后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作价投资后王某取得XX企业5%的股权,如图所示:一、投资环节涉税分析(一)个人投资者涉税分析1.营业税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王某将土地投资于XX企业后,如果在符合与XX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前提下,所涉及到的土地产权变动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收负担为0元。

2.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由于王某所持有的土地原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故资产存在隐含的增值,所得税处理上将投资应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应该就土地增值部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近日最新出台的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新政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新政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新政出台—分期缴税成亮点二零一五年五月第十九期摘要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

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及其解读(以下简称解读)。

41号文和20号公告(以下合称新政)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事项,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范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纳税时点、计税依据、税款计算以及分期缴税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政最大的亮点在于允许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减少了现金流压力。

个人投资者应注意遵从新政,并合理规划相应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详细内容新政的主要内容及亮点适用范围新政适用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包括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纳税义务发生及申报纳税新政规定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个人投资者)应在以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款的计算基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计算方式,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该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缴税新政的最大亮点在于分期缴税,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1
3
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2
◎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税的纠结历程
分期缴纳
态度暧昧
2013
2008
2011
2005
一次缴纳
暂不征收
41号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广义” 的投资概念:
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
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投资行为。
4
三、41号文留给投资者的重重疑问 01 经济下行,基层税局将如何执法?
自此,税局是否会随时随地追征5年前款? 02 03 自行制定的计划,税局到底认不认?
5年缓税期内,产生“变数” 怎么办? 04的”个人所得税, 真的来了!
6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一、“41号文”出台与中鲁重组落空
重组利好终成利空,疑云重重,证交所三问国投中鲁——
一问:双方签重组协议时,难道就不知道要交个税吗? 二 问:重组前就知道要交税,现在延期5年,反而交不起了? 三问:如此重大涉税问题,为何只与主管税局口头沟通,而不申请书面回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