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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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卡控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急性工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陶鄂铁路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完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规范运作程序为抓手,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保证,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方法,狠抓关键环节,严格督导纠偏,着力构建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劳动安全管理新格局。

第三条劳动安全控制目标:从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控制在0.03‰以下,从业人员责任重伤率控制在0.1‰以下,责任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

第四条本措施适用于陶鄂铁路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劳动安全培训

第五条各施工、监理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应在每年进入暑期和防寒期前,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全员劳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第七条施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有记录并建档,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负责人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4.作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5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新进场和换岗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参与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符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既有线及邻近既有线施工作业,防护员由各项目部根据施工作业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报公司安质部,由公司安质部统一报铁路局进行培训并发合格证。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二条参建各方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为参建人员体检。

第十三条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因素,布局科学合理,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职业病防治

1.参建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工作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4.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1)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2)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期宣传教育,制定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

(3)在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期应及时启动防疫预案,控制其发生的危害。

(4)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

(5)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6)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①限制、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②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③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6.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

7.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治卫生食物中毒。

第四章施工用电

第十五条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第十六条当采用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时,应执行《铁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第十九条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

第二十三条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第二十四条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第二十五条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情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第二十八条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三十条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规定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三十一条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第三十二条配电线路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绝缘导线

2.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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