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系及法律框架【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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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航业政策法规体系介绍(一)

欧盟民航业政策法规体系介绍(一)

欧盟民航业政策法规体系介绍(一)一、欧盟的法规框架和立法程序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已成为一个超国家的独特的经济政治实体。

而相较于政治一体化,欧盟的经济一体化进行的更为彻底,通过消除欧共体内部的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便利各成员国的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与此相适应,在法规层面,欧盟形成了与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1、欧盟的政策法规体系欧盟的政策法规体系由条约(Treaty)、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和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构成。

目前,欧盟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是两个宪章性条约,即《共同体条约》和《欧盟条约》。

《共同体条约》(TEC,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是指以1958年开始生效的《罗马条约》为基础,经过《单一文件》(1986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阿姆斯特丹条约》(1996年)、《尼斯条约》(1999年)的多次补充和修改后形成的最新法律文本,现行的合并文本共314条款及附属议定书。

《欧盟条约》(TEU,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是指以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基础,经过《阿姆斯特丹条约》(1996年)和《尼斯条约》(1999年)的补充修改后形成的最新法律文本,其现行的合并文本共53条款及附属议定书。

通常来讲,欧盟的建立基于三个主要支柱,一是共同体市场,也即经济和货币联盟,二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三是司法和内政事务合作。

但在政策法规领域上三大支柱之间存在不对称、不平衡,经济货币联盟处于共同政策管辖之下,法律基础由《共同体条约》设立,《共同体条约》中的每一法条都成为法规制定的基础;而社会司法合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则被置于政府间合作基础上,社会司法合作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欧盟条约》中。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欧盟药品监管体系欧盟与美国不同,集中与分权是欧盟实施药品GMP的基本特征。

所谓集中,是指法令、方针,包括注册要求及药品GMP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分权,即现场检查工作由各国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是欧盟的分支机构,1995开始工作,总部设在伦敦。

它的职能是协调欧盟的药品评估工作,包括注册及监督管理。

EMEA有360人,有约3500名欧洲专家,承担了欧洲药品评价局及委员会的工作。

欧盟的药事法规大体由三个层面组成:第一层面是指法令(Directives) 和法规(Regulations),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

法令是欧盟用于建立统一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第二层面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面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指南和对一些法规条款所做出的解释。

2003-10-08,欧盟委员会2003/94/EC号指令阐述了人用药品及临床研究用药GMP的原则及指南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并按此指令制订了欧盟GMP主体文件以及19个GMP附件,均属强制执行。

因人用药品及兽药采用同一个GMP标准,欧盟的GMP检查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简称检查处)。

检查处的工作主要包括:(1)统一、协调欧盟GMP相关的活动;(2)参与GMP的起草及修订;(3)对欧盟GMP要求及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4)制订欧盟GMP检查规程。

检查处还参与欧盟内外的GMP合作计划,它与药品条约/合作计划组织(PIC/S)、WHO保持密切联系,将欧盟法规的信息和要求融人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研究中的GMP课题,这是GMP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又一表现。

欧洲药品评价局是指南和法规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负责药品注册及药品GMP的日常检查工作。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欧元体系的会计标准

欧元体系的会计标准

欧元体系的会计标准一、欧元体系组织架构和货币政策框架理论上,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是全欧盟的中央银行,ECB和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共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ESCB)。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种种原因,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17个国家采用欧元作为法定货币。

这17个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National Central Banks, NCB)和ECB组成欧元体系(Eurosystem)。

只要有欧盟成员国尚未加入欧元区,欧元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就会长期共存。

欧元体系货币政策框架的特点是“统一决策、分散执行”。

ECB在欧元体系中享有排他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政策制定权,但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施则主要由NCB进行。

例如,ECB制定公开市场操作政策,但具体操作和落实由NCB实施,ECB负责指导和协调。

再如,ECB代表欧元体系和美联储达成货币互换协议,获得美元流动性,随之背靠背互换给NCB,由NCB通过逆回购的形式投入金融市场。

欧元体系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货币政策框架,决定了其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结构的特殊性。

二、法律依据欧元体系会计标准的法律依据可分为欧盟法律和ECB制度两个层面。

前者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European Union)的附件《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an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以下简称“议定书”)。

在“议定书”的第六章中第26条至第33条,对ESCB(实际应用于欧元体系,下同)会计财务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财务账目、审计、资本、资本认缴、向其转移外汇储备资产、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资产、货币性收入的分配、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第15条对信息披露做了规定。

欧洲车辆法规框架

欧洲车辆法规框架

15
《1958协议书》
4. 截止目前【2016.8.10】缔约国清单(53个) 大洋洲2个 地中海2个 非洲3个 欧洲37个,含欧盟 亚洲9个
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的汽车工业发展,免受国外汽车强国的冲击,未加入《1958协议书》, 不是其缔约国。 其它汽车工业大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欧盟、日本(66项ECE)、韩国(17项ECE) 周边国家: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 EU(欧盟)28个成员国中,27个是《1958协议》缔约国,爱尔兰不是 美国因为拥有自己一套非常独立完整的汽车法规体系,未加入《1958协议》 加拿大不是《1958协议》缔约国,但其与WP29签署了单边协议,单边采用10项ECE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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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认证清单
16项实验+16项检查=32项(大巴比旅游巴士少5项)
实验清单: ECE R13 制动 ECE R79 转向 ECE R51 噪音 ECE R130 偏航预警(1) ECE R131高级紧急制动(2) ECE R100 电安全 ECE R28 喇叭 ECE R39 车速表 ECE R89 限速 ECE R85 电机功率 ECE R10 EMC ECE R107 客车结构 ECE R66 侧翻(3) ECE R46 后视野 EU1005/2011 拖钩 EU1230/2012 质量尺寸
检查清单: ECE R14 安全带固定点 ECE R17 座椅强度 ECE R16 安全带安装 ECE R25 座椅头枕 ECE R80 乘员座椅实验(4) ECE R118 内饰材料燃烧性(5) ECE R58 后防护 ECE R34 油箱及后部保护装置 ECE R43 玻璃安装 ECE R121 控制标示、信号装置 ECE R122 乘员加热系统 ECE R48 灯光 EU1003/2010 后牌照尺寸及安装 EU458/2011 轮胎安装 EU19/2011 铭牌 EU130/2012 操作性和通过性

欧洲联盟运作体系-Europa

欧洲联盟运作体系-Europa

策的体系。为管理这个体系成立的共同体机
构于1967年合并,形成一个委员会和一个理 事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除了扮演经济角色,还逐渐
共同体 领域(大 多数共同 体政策领
域)
共同 外交和 安全政策
警察 和司法 在打击 犯罪上 的合作
承担范围更广泛的责任,包括社会、环境和
地区政策。由于它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共 同体,第四 项条 约(马斯 特里 赫 特 条 约) 把它 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C)。《欧洲煤钢共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代 表 民 众 社 会 的 声 音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欧洲议会:
代 表 民 众 的 声 音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欧洲中央银行:
管 理 欧 元 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欧盟部长理事会:
代 表 成 员 国 的 声 音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规则的挑战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04
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03
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的立法基础是欧盟有害物质法规,主要包括《欧盟有害物质注册、评估、审批和限制法》(REACH)、《欧盟有害物质分类、标识和包装法》(CLP)等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有害物质的定义、分类、标识、注册、评估、审批和限制等方面的要求,为有害物质的管控提供了法律基础。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的监管机制主要由欧盟和成员国组成的
机构和部门承担。

欧盟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化学品局等,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则由各国政府或地方政府负责。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实施有害物质法规的相关规定,监督有害物质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确保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的执行机制主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
罚两种途径。

对于违反有害物质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产整改等。

对于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如拘留、罚款等。

总之,欧洲有害物质法规体系是欧盟对于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法律框架,它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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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24卷第2期2021年3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4 No.2Mar. 2021doi:10.13582/ki.1672-7835.2021.02.014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蒋林君(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考察欧盟有关数据生产者权的提案,透析其在数据驱动型经济下的立法应对,为我国数据立法提供新思路。

欧盟因区域数据经济发展与全球数据竞争需要,提出创设数据生产者权的构想。

通过剖析拟议权利构造,并预测其实施 后的潜在影响,可知欧盟尚未完成相关权利体系构建,我国暂无引入的紧迫性。

对于我国数据立法留白,可借鉴欧盟数 据财产权益保护立法理念予以填补;通过我国司法与政策层面预先吸收欧盟优良经验,以期优化后上升为法律。

关键词:数据生产者权;数据驱动型经济;数据市场;利益平衡;数据财产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丨672-7835(2021)02-0丨20-08刖目大数据时代,全球数据驱动型经济兴起,为进 一步开拓欧洲数据市场并参与全球数据竞争,欧 盟体系及法律框架(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and Legal Framework)开始在立法层面 做出相应调整。

一方面,欧盟尝试更新数据立法 理念,从重点关注数据的人格利益保护,转向兼顾 数据的财产权益保护上来;另一方面,欧盟逐步更 新区域立法与政策文件,从重点规范个人数据隐 私与安全,转向兼顾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及其再 利用上来,相继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RFFND)等立法文件。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一、欧盟法律体系1、欧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

(2)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文件。

(3)不成文形式的欧洲联盟法。

2、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法律文件构成:(1)条例(Regulations):《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 条第2 款规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

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

(2)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将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实施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变成和成员国的法律。

(3)决定(Decisions):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明确的对象。

3、欧盟技术法规可以追溯到《欧共体条约》,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别规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的技术法规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少数是以条例和决定的形式出现。

欧盟目前有关箱包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有关于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生态标签的法规。

二、欧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学物质的技术法规(一)欧盟有关化学有害物质的规定1、欧盟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到目前为止,欧盟针对76/769/EEC 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增加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受其限制。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外国法制史_第18章_欧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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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欧洲联盟法律是一个开放 的、处于不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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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 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 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 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 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 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 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 定。
【引导案例】
“迪福里诉巴黎律师协会”一案
(资料来源:European Court Reports[M].(1977:765, C71/76),See: http://www.en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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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一体化的思潮
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四分五裂,但是却有共同的宗教信 仰、罗马法的基础、希腊的哲学精神,这些共同的因素 从未在历史上消失。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之间不断地爆发战争, 给欧洲、乃至全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不少欧洲人觉 得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欧洲,一些学者认为欧洲之间的 联合,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整个欧洲的安全都是非 常重要的。 资产阶级革命后,不少有识之士以古典哲学思潮为基 础,强调欧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试图建立一个邦联或联邦式的大欧洲,实现欧洲的永久 和平。 3
1.宪政原则: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平等、自由与基本人权 2.宪政立法、实施与执行机构: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与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3)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4) 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律组成

欧盟法一、立法机关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二、欧盟法构成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作为一个整体,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一致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和约束。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法以及它对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法简介欧洲联盟法是由欧盟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旨在统一成员国间的立法和行政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和法律框架。

欧洲联盟法包括主要法律文件如欧盟条约、欧洲联盟宪章以及欧盟法规和指令等。

欧盟法规是欧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而欧盟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执行。

欧盟法规和指令在成员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盟成员国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欧盟法规定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多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就业、消费者保护等。

1. 经济要求欧盟法对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

成员国需要遵守欧盟的竞争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得到维护。

此外,成员国还需遵守欧盟关于货币政策、财政稳定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稳定发展。

2. 环境要求欧盟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成员国的环境政策有着严格的要求。

成员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符合欧盟标准的环境法规,其中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资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等。

欧盟还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指令,确保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 就业要求欧盟致力于促进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就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要求。

成员国需要确保实施公平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职业安全等方面。

欧盟还制定了就业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保障成员国的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4. 消费者保护要求欧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要求。

欧盟机构介绍

欧盟机构介绍

欧盟机构介绍欧盟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的前身是由西欧12国组成的欧洲共同体。

经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欧洲联盟现在成员国15个,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甚至联邦的特征。

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

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

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

[总部所在地]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根据马约规定,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每6个月轮流担任。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如下:1.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是指在欧洲联盟内的各个成员国都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和原则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确保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建立背景是欧洲联盟成立以来的法律整合进程。

作为一个由27个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消除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保护欧洲市民的权益以及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欧盟开始着手制定和推行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

该制度的原理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和合作。

平等原则确保了所有成员国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没有地域上的优势或劣势。

公正原则强调了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合作原则则体现在各个成员国之间的互助和协作,包括信息共享、司法合作和法律援助等方面。

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和运作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成员国需要在国内立法中融入欧盟颁布的统一法律和规章,确保其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上遵循欧盟的指导和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成员国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包括信息交流、案件转交和协商解决等方面。

尽管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如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市民权益和推动一体化进程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中,语言和文化差异、不同的法律传统以及成员国自身的主权等因素都可能对该制度的实施和运作产生一定的挑战。

在未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有必要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大法律和司法培训力度,并持续推动法律整合进程。

总之,欧盟区域普遍管辖制度的实施是欧洲联盟法律整合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确保成员国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该制度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为欧盟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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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the EU legal system? ECJ case law (Van Gend & Loos): The Treaty is more than an agreement No just governments but people New Institutions with sovereign rights The “Community” is ….A NEW LEGAL ORDER!
HISTORIC STEPS
Treaty of Paris, which set up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in 1951 (expired on 23 of July 2002); Treaties of Rome, which set up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and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in 1957. Single European Act (1986); Treaty of the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1992); Treaty of Amsterdam (1997) Treaty of Nice (2001).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signed in Rome on 29 october 2004 Reform Treaty (agreement on 18-19 octo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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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ulation figures: EU-27 Country Germany France UK Italy Spain Poland Romania Netherlands Greece Portugal Belgium Czech Republic Hungary Sweden Austria Bulgaria Denmark Slovakia Finland Ireland Lithuania Latvia Slovenia Estonia Cyprus Luxembourg Malta Total Population 82.54 59.90 59.33 57.48 40.98 38.19 21.71 16.26 11.05 10.48 10.40 10.21 10.12 8.97 8.09 7.80 5.40 5.38 5.22 4.03 3.45 2.32 1.99 1.35 0.73 0.45 0.40 483.44 % of population in EU-27 17.04 12.37 12.25 11.87 8.46 7.88 4.48 3.35 2.28 2.16 2.15 2.11 2.09 1.85 1.67 1.61 1.11 1.11 1.08 0.83 0.71 0.48 0.41 0.28 0.15 0.09 0.08 1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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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OSES OF THIS COURSE
INTRODUCING THE EU LEGAL ORDER UNDERSTANDING THE EU INSTITUTIONS‟ MECHANISM EU LAW IN MOTION THE FUTURE OF THE EU:BEYOND THE LISBON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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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the European Union?
DREAM...
– Monnet , Schuman, Spinelli,...
HOPE
– Peace and well being of its people
A REALITY
– As of 1.10.2010: 27 Member States, one currency for 17 Member States, more than 483.000.000 people “united in 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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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S
AIMS (art. 3 TEU):
– “Internal Market”,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ed on balanced economic growth and price stability, – a highly competitive social market economy, – full employ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 a high level of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
– – – – –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freedom, democracy, equality, the rule of law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rt.2 TEU).
7
The legal natNION (2007): A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tructure
6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LISBON TREATY
“THE UNION SHALL REPLACE AND SUCCEE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rt. 1 TEU) Single Legal Personality for the EU: no more pillar structure VALUES:
8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EU
What is the EU legal system? ECJ case law (Costa v. Enel): The Treaty is an indipendent source of law “Special and Original” Direct applicability Primacy of law
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and Legal Framework
Michele Colucci Email: info@colucci.eu Web site: www.colucci.eu European College, Parma Academic year 2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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