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野外数据采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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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野外数据采集要求
(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房屋应逐栋表示,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
(2)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4、地形图要素的表示
地物、地貌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建(构)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小于0.2m,简单房屋凸凹小于0.3m,可用直线连接。
(2)房屋以墙基外角为准,房屋应逐个测量表示。临时性的房屋(煤渣砖、石棉瓦顶用简单房屋表示,民工的工棚可不表示),但用地类界绘出,并注“工棚区”。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和层数不同要分开表示(分层线用实线表示,一层的可不注层数)。混成一体的建筑物,层数比较清楚的应尽量分层测绘,分层表示困难时,以主体建筑层数注记;层数相近而又较难分割的,以占地面积较大的层数注记,对综合性的大楼和裙楼,建筑物与地面交线用实线表示,最外飘出部分的投影线以及主体与裙楼分层用虚线表示;裙楼层数以面积大的注记,主体楼层以最高层数注记。
(3)飘出部分应分飘楼(吊楼)或阳台。若第二层为飘楼,以上各层为阳台时,则表示最外一层的飘楼或阳台,投影到一楼以上的,飘楼和阳台不表示,当两种交替变换频繁时,短的一种归入长的一种综合表示(“短”是指长度小于2米)。
5、房屋附属设施实测的内容和表示方法:
柱廊以外线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四角或转角处的支柱应实测;
落地阳台以栏杆外围为准,用实线表示,其内部的墙基线用虚线表示:悬空阳台和飘楼(吊楼)均用虚线表示,为了在图上有所区别规定飘楼(吊楼)加注层数,一层吊楼也要注“1”,但不注结构。当又有阳台又有吊楼时,以多的一种表示,两者一样多时,阳台综合进吊楼一起计为吊楼的层数表示。
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用虚线绘出,柱的位置要实测;
大门的门顶以顶盖为准,用虚线绘好,柱的位置应实测;
门墩以墩外围为准,墩的位置应实测;
室外楼梯应实测表示,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子连成一体而且是露天的,另一种是与房子不连成一体独立的,而且是
有盖顶的,均以室外楼梯表示,以落地的范围实测,室外楼梯,宽度小于图上1㎜(实地0.5米)的不表示。
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投影测绘,但图上不足绘三级符号的(实地长度小于1.5m),可不表示。建筑物门前的有行车通道的雨蓬(罩),无论有柱无柱,均应按投影测出(用虚线绘出)。
6、房屋结构图式规定表示,即注“砼”、“混”、“砖”等。以砖为墙体,楼板不是钢盘混凝土结构的瓦、铁皮、石棉瓦盖顶的房屋均以“砖n”表示;楼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瓦顶房或者平顶房均以“混n”表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以“砼n”表示,当墙面已装修无法判定为框架结构时,统一规定8层(含8层)以上用“砼n”表示,以下用“混n”表示(n表示层数)。附在其它房屋或靠围墙搭建并以木板或其他简单材料为盖顶的杂物房和搭建在江边、鱼塘边、水面上的茶楼、房屋以简单房屋表示;以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为支撑,四周以铁皮为墙体,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的车间、工厂也以简单房屋表示,面积较大时注其用途。
7、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围护物,均应实测。在墙基1米以上(含1米)构筑栏杆的按围墙表示,1米以下的以栅栏表示,实测位置以墙基为准。
8、房屋内部天井原则上应表示(小于4平方米可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