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和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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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和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
发展的成果。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对于充分调动和切实增强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
人类自进入有阶级的社会以来,由于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向往。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就开始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进行思考。孔子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表现出追求一个公平、均等的社会的强烈愿望。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西汉时期的《礼记·礼运》更阐述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博大思想。董仲舒则从“大富则骄,大贫则忧”的思考出发,提醒圣者应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的“均产论”主张。宋朝王安石推行改革变法,主张抑制豪强,促使社会公平正义。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孙中山提出用“三民主义”改造中国,其民生主义就是要均贫富,使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谋生活。但是,这些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与探索大都带有强烈的封建主义和平均主义色彩,在实践上无法实现,只能陷于空想。
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等书中,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伊壁鸠鲁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社会主义者历来把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分别提出了“实业制度”、“和谐制度”、“共产主义公社”等设想,主张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各种奴役及不平等,使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平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局限,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正确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途径与阶级力量。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在实现基本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
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劳动是衡量公平和实现公平的尺度与基石,广大劳动群众是推动社会公平的主体和真正力量。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推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正义,他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却走进了平均主义的误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也反复强调要满足和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他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满足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并强调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大力推进扶贫工作,把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着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规则和实现体系。
“四个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崭新要求
公平和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内在地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方面,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并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予以体现。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公平或不公首重机会,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