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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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路灯的管理:
(一)路灯设施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进行管理;
(二)群众如有特殊情况需开启路灯进行照明的,需在1日前到乡党政办值班室进行登记,并交纳电费;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布依族传统节日期间应开启路灯,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9:30分至22:30分,冬季每晚19:00至22:00,春节、国庆、六月六当日视情况可延长时间至24:00。
(五)群众要求开启时间根据登记时间进行开关。
第三条电费的收取和管理
(一)路灯所产生的电费由乡党政办统一进行收取,所收电费交乡财政所,由乡财政进行统一支付。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及布依族传统节日期间产生的路灯费用由乡财政统一支付。
(三)群众登记要求开启路灯产生的费用,根据路灯开启时间收取电费,收取标准按5元/每小时进行计算。
第四条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路灯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维护;
(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节假日亮灯率达到95% 。
(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的费用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条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以拆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在电杆上乱涂乱画、向电杆下堆放垃圾等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乡党政办根据损坏情况报乡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予以处罚。
(七)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xx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 __、江苏省__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九、养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现状,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现有照明设施、变更现有供电线路、变更光源及规格等均应事先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养护单位及养护单位职工不得在照明设施上私拉乱接其他供用电设施。确需在照明设施上接用其他供用电设施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
十一、养护单位需要在白天开灯检修的,应事先报告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批准,原则上每次开灯不超过5分钟。未事先报告的,按运行故障论处。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实施检查和考核,考核方式以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