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课件 (2)
用益物权持有人需要遵守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和保护他人物。
用益物权的行使
1
行使方式
用益物权持有人可以通过租赁、经营、处分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2
行使限制
用益物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用益物权的转让和物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用益物权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产的安全管理和灵活 运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发展历程
用益物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种类
用益物权包括房屋承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等不同种类。
用益物权的设立
1 设立条件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如具备合法的权益关系和一定的目的。
2 设立方式
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批准、登记等方式进行。
用益物权的内容
1 权利
用益物权持有人享有使用他人物的权利,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关收益。
《用益物权》PPT课件 (2)
本PPT课件旨在介绍《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设立、内容、行使、转让与 终止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和应用案例,帮助大家全面了解 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概念。
什么是用益物权
1 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享有使用他人物权的权利,但 不得以其作为除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支配该 物权。
2 终止
用益物权会在合同期满、协议解除或其他法定情形下终止。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异同点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物权的一种形式,但在权 利内容和设立条件上存在一些差异。
《物权法(第四版)》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特许物权的性质
1.否定说 2.肯定说 3.特许物权的性质为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 权
➢ 特许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
•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性的权利因涉及政府许可等公法 行为,一般由公法调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
•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特许性的权利不存在单独立法问 题,并不区分其公法、私法的性质,而是同其他法律一 样,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上作出调整
➢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及原 因
➢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 2.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 源 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取水权
➢ 取水权的概念和特征 1.取水权的概念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 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 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 2.取水权的法律特征 (1)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 (2)取水权的获得须经国家行政许可 (3)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
(4)渔业权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权利内容而不同
3.不同种类的渔业权的区别和联系
➢ 养殖权
1.养殖权的概念
2.养殖权物权化的意义 3.养殖权的具体规则
(1)养殖权须经行政许可,并且辅以物权登记手 续依法取得
(2)养殖权作为物权,受期限限制 (3)养殖权须在特定的水域行使,进行养殖经营 (4)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 (5)养殖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
物权法教案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专有部分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专有 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 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 记相同。 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 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登记的类型: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 记、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设权登记和宣 示登记、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五、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 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得和效力。 • 二、教学重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三、课程内容
(一)基于特定事实而消灭
(二)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四、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第十章 地上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地上权的特点及 体系,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三种使用权 的内容。 • 二、教学重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三、课程内容
用益物权ppt课件
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 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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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 4、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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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含义: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国有土地 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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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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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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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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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甲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赔偿自 己的损失?
2、众多业主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 赔偿自己的损失?
3、众多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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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1、甲出售了全部房屋,甲已不是地役权人了。因此甲无权
用益物权课件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利用关系。 由于农业用地有时也有建筑(抽水房、牛棚) 2、适用范围: ①房屋建设用地:居住、办公、工业、商贸、娱乐 ②其他构筑物用地: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机场城镇集贸场所 ③环境建设用地:种植花草、竹木绿化环境用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1、第一逻辑层次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第二逻辑层次分类: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特征:四个 ①用益物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主体都需要自然资源。 ②客体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专有的其他自然资源。是所有权与 部分权能分离的结果。(动产) ③其内容由于受所有权和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制约,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可对抗所有人。
义务:对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120条。 ④既可以以有偿方式设定,也可以无偿方式设定。 (三)我国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 1、取得:有四种不同方式: ①确认用益物权。总登记。 ②批准使用。申请审核批准。国有土地划拨,矿藏、水资源许可 ③出让。建设用地、有偿出让。 ④承包。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承包。 前三种方式取得用益物权均需在主管机关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 第四种承包,根据127条,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2、消灭:原因 ①自然资源灭失。 ②期间届满。 ③闲置超过法定期限。 ④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其他义务被收回。 ⑤使用单位解散、迁移。 ⑥使用权转让或抛弃。⑦其他
(四)我国用益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5-1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134 宅基地使用权 152-155 地役权 156-169 海域使用权 122 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123 养殖权 捕捞权 动产上 117 经营权 民通82条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
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
应包括不动产权利。
?3、动产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
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
?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益物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详细探讨用益物权的含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是占有物。
具体来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权利,让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他人不动产的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手段实现。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用益物权要求权利人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这些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
2. 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使其能够实际支配这些不动产,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3. 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用益物权使权利人能够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益、收益权益和处分权益,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
4. 用益物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利,即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存在则必然对应有义务人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设立途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分为定期用益物权和永久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1. 定期用益物权:定期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租赁合同或者定期用益合同来实现。
2. 永久用益物权:永久用益物权是指长期、永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转让、捐赠或者遗赠等方式来实现。
除了合同设立用益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例如地役权和联保物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受益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2. 用益物权的内容必须明确;3. 用益物权的期限必须明确;4.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事由。
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法(第二版)教学课件16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存在以下差别: (1)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而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 (2)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客体不同。所有权客体的范围非常广泛,用益物权的客体相对狭窄。 (4)取得方式不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
准用益物权的特点
准用益物权有以下特点: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2)权利客体不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不仅要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且更要遵守行政许 可的具体规定。 (4)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对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通过使用、勘探、 开采、汲取(如取水)、养殖、捕捞等方式进行利用。 (5)法律适用不同。准用益物权主要是由特别法规定。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主体具有特殊性 (2)用益物权设立具有特殊性 (3)用益物权客体具有特殊性 (4)用益物权内容具有特殊性 (5)用益物权具有时间限制性 (6)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其本身就是对所有 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 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另一方面,用益物权的 产生也使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 (1)海域使用权。 (2)探矿权与采矿权。 (3)取水权。 (4)养殖权与捕捞权。
谢谢
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 (5)是否受期限限制不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
用益物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设定方式不同。 (2)权力性质不同。 (3)期限不同。 (4)权利的流转不同。 (5)利用方式不同。 (6)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同。 (7)客体不同。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
(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 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 用权。
取得方式: 1、申请:《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 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1、对地上权分别进行规定,缺少合理性和 逻辑性。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乡村建设用地使 用权都是地上权,但分别规定在第十二章和 第十三章中,没有形成完善的地上权体系ຫໍສະໝຸດ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概念与特征 1、概念:依法经批准获得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 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 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物权法》第122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
(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缺 陷 物权法第三编规定了用益物权,是立法上第 一次使用用益物权概念和体系(民法通则没 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 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 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财产权概括用益物权极不准确。)但存在下 列缺陷: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物权法复习案例
物权法复习案例第一章物权法概述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掼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案例思考: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乔某的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主张先赔偿后送羊。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二章物权概述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提供抵押。
信用社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
履行期届满,冯结清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
为此,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案例思考:信用社因冯某借贷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本金,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某的抵押房产变价清偿债务。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信用社依据何种权利向李某请求清偿债务?(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3)如果李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受到侵害应当采用何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案例思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后,易某却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主张退钱、退房。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第四章所有权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熊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申村所有。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主体使用 ■ 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 ■ 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
意义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一)性质 ■ 理论争议: ■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
立的权利。 ■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
1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
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
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
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
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
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 出典
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一)形成和发展 ■ 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 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 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 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海域永使佃用权权 、地役权和入会权。 ■ 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 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 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
让他人采矿。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我国物权法目前并没有放开采矿权的流转。
三、取水权
■ 我国《物权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管理 和使用作了全面规定。
《物权法用益物权》课件
草场承包
草场承包是指租赁特 定草场用于畜牧业的 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消灭
1
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协议、遗嘱、法律、行政法规等方式设立。
2
用益物权的消灭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放弃、终止协议、法定限期等方式被消灭。
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1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享有对特定物 的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转 让、抵押该权益。
《物权法用益物权》PPT 课件
欢迎来到《物权法用益物权》PPT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用益物权的概念、 种类、设立和消灭、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措施,让您更好地理解与应用相关 法规。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名义下单独享有对特定物的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或限制该物的任何 其他权利。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用益物权人有义务保护物 的完整性、维护环境卫生 和支付相关费用。
3 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 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用益物权的保护
认定用益物权的方式用益物Βιβλιοθήκη 的保护措施用益物权的救济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合同、 证明文件等方式得到认定和保护。
与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完全支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权 利,而用益物权仅涉及使用和收益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上 行使特定权利的权益, 如通行权、通风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指拥有建筑物和土地 分离所有权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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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典权等 权、典权等。
2、特征: 、特征:
⑴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用益物权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物为前提。包括两层含义: ⑵用益物权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物为前提。包括两层含义: 用益物权只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为他物权的一种; ①用益物权只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为他物权的一种; 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 ②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只有实际 占有了标的物,用益物权人才能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占有了标的物,用益物权人才能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期限性、 ⑶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期限性、 与担保物权的依附性不同。 与担保物权的依附性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还包括不动产。 ⑷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还包括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⑸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三)使用期限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海十五年; 、养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续期申请: ★续期申请: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 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 请续期。 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 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 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
3、社会意义 、
⑴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⑵能够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或动 产的需求 ⑶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
【用益物权案例】--来源于网络 用益物权案例】 来源于网络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 是祖遗房产。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 间,是祖遗房产。 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 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 1986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 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 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 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 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 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 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 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 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 “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4.2 李某愿将 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 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 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 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 字盖章。 字盖章。1998年,其中三间房屋因年久倒塌。 年 其中三间房屋因年久倒塌。 2000年,该地段因城市规划为金融区,房价猛涨。 年 该地段因城市规划为金融区,房价猛涨。 李某要求回赎, 李某要求回赎,但在三间房屋倒塌的损失和回赎 价格上发生争议。 价格上发生争议。
【用益物权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 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 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 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 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 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 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 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 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 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 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 年。这一点不能成为成立 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 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接 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 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 近于卖价。本案中的 间房屋的典价为 元 并不过高, 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 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 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 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 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 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 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 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 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 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理论争议: 理论争议: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 、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立的权利。 立的权利。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 。(物权法采 、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纳的观点) 纳的观点) 3、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权 、 法律地位: (二)法律地位: 1、属于民事权利 、 2、属于物权范畴和用益物权范畴 、 3、区别于一般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 、
(三)特许物权的特征
特许物权相对一般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而言, 特许物权相对一般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而言, 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 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 、 2、其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 、其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 如采矿权 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如水资源的多 、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主体使用 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 、 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 、 意义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我国《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此作了 海域使用管理法》 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 200 日施行。 2年1月1日施行。 海域使用权: 一、海域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持续使 、概念: 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我国《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此作了 规定。 规定。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一)形成和发展 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 、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 海域使用权 、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 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 、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 和使用水域、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 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等。(可以将特许物权涵盖在用益物权体系) 。(可以将特许物权涵盖在用益物权体系 捕捞的权利等。(可以将特许物权涵盖在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 P173 (二)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缺陷
(三)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1、用益物权基本内容: 、用益物权基本内容: 用益物权标的物:动产、 ⑴用益物权标的物:动产、不动产及自然资源 用益物权内容:占有权、 ⑵用益物权内容: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 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 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 、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 不能仅补偿所有权人) 偿(不能仅补偿所有权人) 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 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 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 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 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 补偿。 补偿。
(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均需登记 、取得方式: 申请取得: ⑴申请取得:由县级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取得: ⑵招标取得:由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实施招 标 拍卖取得: ⑶拍卖取得:由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进 行拍卖 2、有偿使用:缴纳海域使用金 、有偿使用: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 ⑴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 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⑵减免使用费情形: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减免使用费情形: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养殖用海。 养殖用海。 3、免费使用情形: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 、免费使用情形: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 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 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