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填报说明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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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所有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的特点:

1、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必须依法申报登记。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进行全面申报。

2、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机构;第二是审核方法和程序的统一,全国使用统一的申报、审核、核定的方法和程序;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的基础数据依据。

3、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固体废物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4、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5、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排污单位经环境监察部门登记注册,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就被确认,并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7、强制性

法律规定一切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据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自己的一切排污情况。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申报的类型:

1、正常申报。

一般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 15日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下的排污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应根据上年核定的数据填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运行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运行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3、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属突发性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并说明变更原因,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30天申报。希望大家记住有关时间的规定及时申报,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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