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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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09-22 11:29 浏览次数 866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范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课内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确定事故责任。

(六)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依法处理事故。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其处理事故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期限为:(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

(二)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伤学生的实际损失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三)赔偿方式,应当依法合理确定。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二、事故预防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教学器材和教学工具,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三、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做好记录。

涉及学生过错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校应当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近年来,学生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四、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范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课内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EVA是一种以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方法,强调资本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创造能力。

传统的利润指标往往只考虑了会计成本和收入,而忽略了资本成本的影响,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EVA通过扣除资本成本,计算出企业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的绩效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传统的EVA模型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EVA模型进行改进,提升其适用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改进的EVA模型在企业中的应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

1.2 研究意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常需要衡量和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以便更好地指导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

而传统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率、收益率等已经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绩效。

研究如何有效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的概念应运而生。

EVA通过减去资本成本,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

改进的EVA模型进一步对传统EVA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精确度和准确性。

研究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帮助企业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价值和绩效,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增长。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改进的EVA模型和实际应用案例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其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价值,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教育部令第12号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令第12号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ppt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ppt


2、危险建筑物的检查 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3、废弃建筑物的检查 学校应当或者提请有关单位及时拆除校园内 废弃的建筑物、电线杆。 4、危房的检查及维护 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 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
5、消防设施的检查 学校租用校外体育(场)馆举行运动会 或比赛,应查验(场)馆有无建筑部门 验收合格文件、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健 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并制订安全管理 方案。
第四: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检查、维护制度 1、日常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检查及维护 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 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 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 (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 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A、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 动车辆。 B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2 、学校不得安排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 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 担任相应的工作。 3、禁止组织学生进行高度危险的活动
3、禁止组织学生进行高度危险的活动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不 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 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 人等高度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 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 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2、教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 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 岗位。
《实施细则》对学生的行为也作了许多义务 性的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 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第8条) 2、12周岁以下的学生禁止驾驶非机动车上学。 (第23条) 3、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第23 条)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六条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教育部《学生突发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突发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突发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突发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校在突发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行为。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对学生在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内发生的突发伤害事故进行规定。

突发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意外事故等。

2. 事故应急处理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应急小组,并制定应急预案。

在发生突发伤害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 伤害事故的调查与记录
学校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和责任。

同时,学校应当做好伤害事故的记录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4. 救治与赔偿
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伤害事故的救治工作,保证受伤学生得到及时和适当的治疗。

对于造成学生伤害的责任方,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 教育和预防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伤害事故的能力。

总之,教育部《学生突发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旨在确保学生在校园生活中的安全。

学校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事故应急处理、调查与记录、救治与赔偿等方面的工作,并重视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研究环境。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前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认定,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推进安全校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学生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做到及时、公正、公开、便民。

第四条凡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均应按照本办法处理,但特殊原因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学校注册的本科、专科、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参加培训或者进修的学员等各类学生。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专业力量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第一节报告与立案第八条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报告,由报告人填写《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报送学校有关部门。

对于伤势较重或者紧急情况,特别是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处理的,报告人员可以电话报告,之后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本办法所称立案,是指学校依据报告情况核实事实、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等事项,并记录到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的过程。

第九条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类文件、材料须原件(副本)附加证明人签名和盖章,并保管至案件结案。

第二节调查与鉴定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依据《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中的内容,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学校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认定责任并公告结果,认定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学校过失或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导致学生受伤的行为或者事故,间接责任是指由于学校管理不严或者偏差的行为或者事故引发学生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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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九条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室外楼梯或楼道的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小学高度超过500mm的升旗台基应当设立栏杆,危险建筑物应设置警示围栏。

中小学应当设立禁止攀爬靠近教室平台旁的树木的警示标志或者围栏。

学校应当或者提请有关单位及时拆除校园废弃的建筑物、电线杆。

第十三条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出租校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履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围,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召集中小学教师参加会议,应提前2日告知学校。

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第十九条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学位管理以及学生处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的规定。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实习,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学楼进行晚自习的,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必须照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

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驾龄。

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无自有车辆的学校,必须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营运载客汽车作校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

中小学校要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录乘车的学生人数;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定学生乘车或下车的地点,便于家长接送学生。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二)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第二十八条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异常,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城市(镇)中小学聘请的门卫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农村学校雇用的门卫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中小学校的学生家长不同意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的;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统一接送的时间以外,家长或者监护人未口头或书面向学校提出学生离校申请的,学校不得准许学生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住宿及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规定,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道路管理。

校园较大的学校,应当设置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合理区分校道路功能。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

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应当在卫生、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清理校违规经营的饮食摊(点)和食品小卖部。

第三十四条学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规程。

学校必须采购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和医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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