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
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
”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
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
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
”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
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
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
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
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
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
论被害人承诺
论被害人承诺作者:杨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的探讨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同时也影响着量刑。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律效力一、被害人承诺的内涵分析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虽然很多学者都在进行探讨,但是,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内涵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的,因此,将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纳入到刑法的基础理论之中,对其内涵的整合则是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内涵,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学说:第一,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具有承认行为人取消侵害的权利的作用,因此行为人根据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存在违法与否,本来就是一种正当行为。
第二,利益放弃说。
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经被害人的承诺实施的行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维持,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
第三,法律保护放弃说。
该学说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纵观各种学说可以看出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其排除犯罪性的正当根据问题,即为什么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就不成立犯罪。
二、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条件。
所谓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浅谈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浅谈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及法律效力作者:吴典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10期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本文在阐述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及成立条件等之上,主要探讨研究被害人承诺之效力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效力;违法性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同意,它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其承诺的主体即被害人本人,在主体适格,且本人具有处分权限等前提之下,对于某些权利可以许诺放弃。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关于“被害人承诺”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也即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因为被害人作出了承诺,行为人取得了侵犯其权利的合法根据,在这个层面来说,被害人承诺应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而受到保护,而不是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的。
(2)利益放弃说。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利益放弃说认为,既然法益主体对自己所能保护的法益都作出了主动放弃的承诺,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就不存在了,那么刑法也就没有必要再对该利益进行保护了。
(3)法的保护放弃说。
该说认为,利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即同意他人对其利益进行侵害时,实际上也是自动放弃了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
该学说重在强调个人对权利的任意处分性,既然利益主体承诺放弃其相关的权利,其同意他人侵害的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了。
(4)利益衡量说。
该学说认为,被害人作出承诺,其实就是在充分行使其人格自由权。
换句话说,在法能容忍的限度范围内,利益主体可以随意处置或放弃自己的利益。
三、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1.主体条件首先,作出承诺的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即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范围、内容、性质、后果等具有正确的理解,其有关于年龄的规定应当参照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带您学刑法——被害人承诺
带您学刑法——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是重要的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承诺不成立犯罪,要求具备一定条件。
(1)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被害人对国家、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没有处分权限,不能承诺对这些法益予以放弃。
(2)被害人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例如,精神病患者、婴幼儿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没有理解能力,他们所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3)承诺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这是指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强迫或受骗而做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4)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
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行为人就不能侵害其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是指基于刑法以外的其他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例如:发行彩票,本是赌博行为,但基于政策考虑,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
(2)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是指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属于合法行为。
例如:在规定堕胎罪的国家,根据优生法规定往往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不构成堕胎罪。
(3)职权(务)行为。
如执行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警察抓罪犯。
(4)权利(义务)行为。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扭送现行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注意:不要将这种法令行为视为正当防卫。
如果公民制止正在犯罪的犯罪分子,则是正当防卫。
(二)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如拳击运动。
(2)医疗行为。
被害人承诺——精选推荐
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
”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
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被骗、被迫所做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
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
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
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探究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探究【摘要】被害人承诺也可以说是被害人同意,指法益的所有人同意他人侵害自己所享有的法益的权利,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就对其进行了分析。
但是我国在被害人承诺方面规定很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只是将其在理论上纳入到了除去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其它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一,因而把它看成是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本文通过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与限制条件来对被害人承诺进行探究,以期推动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完善,使更多的人理解此行为。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限制条件我国只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两类情形,而正当化事由的实质是指此行为只具备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不具备犯罪的实质性要件,所不不是犯罪。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缺少真正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被害人承诺理论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所以本文就被害人承诺进行探究。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历史演进(一)被害人被害人这一概念,是从拉丁文“Victim”得来的,他最初具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指在进行宗教的仪式时公祭给神灵的祭品;另一个含义是指因为别人的行为而受到了伤害的个人、集体或组织。
一般在现代的刑法学中,研究的都是它的第二个含义。
刑法学以犯罪和刑罚作为研究的首要课题,因此,要研究入罪与出罪就离不开对被害人的研究,所以被害人这一概念在刑法中经常被提及。
(二)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说确实有被害人存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的损害结果发生或是有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被害人运用个人权利的自由处置权,事先承诺放弃此种权利、利益而是侵害行为受到刑法宽容的行为。
或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用“权利人承诺”代替习惯上所说的“被害人承诺”,一次更加符合法医主体允许他人侵犯自己所有的法益的情况。
(三)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演进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编》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①。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
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
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
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
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
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被害者承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于某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示宽恕、谅解或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被害者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二、被害者承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可以参照下列因素作出判决:(一)被害人的承诺是否真实、自愿;(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三)案件的社会影响。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被害者承诺的法律效力。
三、被害者承诺的适用条件1.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真实、自愿被害者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或利诱。
如果被害者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者的承诺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没有悔罪表现,被害者的承诺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3. 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者的承诺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害者的承诺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
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
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一)承诺主体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
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
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
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
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
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
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
受害人承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免除其责任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本文将从受害人承诺的概念、成立要件、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承诺的概念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加害人作出的免除其责任的行为。
受害人承诺可以表现为口头、书面或者行为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 意思表示真实:受害人承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明确表示:受害人承诺应当明确表示,使加害人能够明确了解受害人的意图。
3. 无效理由:受害人承诺不得以无效理由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条件。
4. 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受害人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1. 免除加害人责任: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限制加害人权利: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得以该承诺为由对抗受害人的权利。
3. 不得撤销: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受害人不得撤销该承诺。
五、受害人承诺的法律后果1. 免除加害人责任: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加害人无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限制加害人权利: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加害人不得以该承诺为由对抗受害人的权利。
例如,加害人不得以受害人承诺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 不得撤销:受害人承诺成立后,受害人不得撤销该承诺。
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遵守承诺的内容,不得反悔。
4. 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受害人承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据效力:受害人承诺作为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承诺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加害人免除了相应的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被害人承诺,又称受害人之同意,是指被害人对于侵害其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意的一种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关系到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等方面。
本文旨在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探讨其在刑法中的适用。
二、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对于侵害其权利的行为表示同意的一种行为。
被害人承诺包括口头承诺、书面承诺和默示承诺三种形式。
被害人承诺的核心是被害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前提是被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特征1. 自愿性:被害人承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受到强制、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2. 明知性:被害人承诺是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将被侵害,并自愿放弃这种权利。
3. 有限性:被害人承诺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能放弃他人的权利。
4. 法律性: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一)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概述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在法律上,被害人承诺是否能够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1. 刑法上的效力(1)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可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减轻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乙的刑罚。
2. 民法上的效力(1)被害人承诺免除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被害人承诺减轻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甲同意乙对其实施轻微伤害,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考虑到被害人承诺,可以减轻乙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承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被害人承诺,又称受害人之同意,是指被害人自愿放弃对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权利,并承诺不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自愿的: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受到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2. 必须是明确的:被害人承诺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使加害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承诺的范围和内容。
3. 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指被害人承诺对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
2. 影响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 影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害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被害人承诺的适用前提是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侵害行为必须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被害人承诺只能适用于加害人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3. 被害人承诺必须自愿、明确、合法: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上述定义中的条件。
四、被害人承诺可能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承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被害人承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或降低对犯罪人的权利主张,以达到某些特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对犯罪构成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受到严密检验和评价,以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首先,被害人承诺可能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放弃追究犯罪人责任所获得的赔偿应当优先扣除损失,如残疾、医疗费用、精神抚慰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不愿意提出这些赔偿要求,而是选择与犯罪人达成某种协议,例如只要求犯罪人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没有仔细审查被害人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对犯罪构成的判定可能产生误导甚至失误。
其次,被害人承诺可能对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利益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利益。
社会公义、法律规则和公共安全也是重要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被害人的承诺没有考虑到这些重要的利益,可能会对正义和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如果被害人接受犯罪人赔偿的方式并未达到刑罚的目的,即社会警告和效益等,那么判决的正义和公正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被害人承诺可能会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义和纠正犯罪行为,因此量刑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克服被害人承诺的影响。
如果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而仅仅基于被害人的承诺而做出判决,可能会导致刑罚的失衡和不公。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法院可能不得不压制被害人的承诺。
最后,必须注意,被害人承诺不能替代司法裁判。
尽管被害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但承诺后的判决仍然应建立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础上。
因此,被害人的选择仅供参考,而裁判应基于真相和法律原则做出。
总之,被害人承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正义和公共利益、刑罚的确定等方面产生影响。
但在评估被害人承诺的影响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作者:王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存在于学理中。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一部分已经成为定论,有些还需探讨。
承诺成立后,进而涉及到违法性问题,探讨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以发现阻却违法的根据,最终应用与具体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作者简介:王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52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以及阻却违法的根据一直引发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因为观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被害人承诺在古代的适用比较宽泛,现代社会因情况的复杂,承诺适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
谈被害人承诺,离不开对承诺的成立要件及违法性的论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述(一)被害人承诺概念、性质被害人的承诺,又称权利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其最早源之于法律格言“经承诺的法律行为不违法”。
就学理上来说,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也就不能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而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立法定性上,各国互不相同。
一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承诺定位为违法阻却事由;比利时等国家把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由学理上解释;日本在刑法分则中各个条例中规定被害人承诺,产生的效力是不同的;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辩护理由。
而我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态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规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下列情况∶第一,承诺不影响犯罪,亦既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即使幼女同意性交,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承诺,该犯罪不成立,如嫖宿幼女罪,没有承诺的性交就构成强奸罪;第三,承诺阻却犯罪,有被害人的承诺阻却犯罪,如盗窃罪等;第四,承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有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如安乐死中的承诺杀人。
受害人承诺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自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加害人作出的一种承诺。
在法律上,受害人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范围和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从受害人承诺的概念、法律效力、效力范围、效力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承诺的概念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自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加害人作出的一种承诺。
这种承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受害人承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 必须是在特定情况下作出;3. 必须是对加害人作出的;4. 必须是自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受害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害人承诺可以免除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在受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等。
2. 受害人承诺可以限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在受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受到限制,如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
3. 受害人承诺可以约束受害人的行为。
在受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再对加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受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受害人承诺的内容。
受害人承诺的内容越具体,其效力范围越明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越容易确定。
2. 受害人承诺的情况。
受害人承诺的情况越特殊,其效力范围越有限,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越容易减轻。
3.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害人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受害人承诺的效力条件受害人承诺的效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受害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害人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受害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受害人必须自愿作出承诺。
受害人承诺必须是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受到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
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
“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
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
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
”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
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
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
”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
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
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
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
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
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1).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1)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正当行为自由决定权法益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
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来对待。
有的国家或地区对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作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如意大利、韩国、中国澳门等;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文规定,而是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探讨。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
①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承诺这项理论的关注不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对被害人承诺尚未形成系统认识,故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探究,以便从理论上回答和厘清该行为的本质以及其排除犯罪性的根据。
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其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根据问题,即为什么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就不成立犯罪。
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机能的理解。
笔者认为,被害人承诺在一定限度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其基础在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对自由的保护。
(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②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③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1、尊重被害人意愿: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犯罪行为,并且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惩罚。
这种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2、限制国家刑罚权:被害人的承诺可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避免过度使用刑罚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惩罚,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支出。
3、促进社会和谐:被害人的承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让被害人自己承担后果,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被害人的承诺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原则,它强调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但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语境含义。
本文将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探讨。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都是犯罪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了放弃其权益或者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并且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
而被害人同意则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并没有明确放弃其权益或表示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而是在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表示了同意或默许。
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内涵。
在许多国家,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性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中,而对于暴力犯罪则往往不适用。
而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则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中,但并不适用于财产犯罪中。
此外,在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许多国家,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被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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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承诺(1)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
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
“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
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
[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
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
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
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
[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
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
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二、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1、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也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由于该说完全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现在一般没有人赞成这种学说。
2、利益放弃说。
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保护,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
利益放弃说在论证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方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在论证被害人无权处分的人身专属权益方面却不够充分。
3、法律保护放弃说。
该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该说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
但是,该说同样没能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没有说明在何种范围内个人的承诺是值
得法律肯定的、个人放弃法律保护与法律强行保护的界限何在。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在解释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根据方面各有不足。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将利益放弃说与法律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解决被害人承诺正当性根据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法益通常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见法益概念有两个侧面:一是‘法律的保护’,二是‘利益’。
被害人的承诺表明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进行干涉,就违反了刑法的目的。
”[5]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主要在于: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6]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放弃了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有权支配和处分的法益,则加害人根据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构成实质违法。
三、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的主体要件:承诺能力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
[7]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
笔者认为,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
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
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障承诺人的自由支配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承诺人的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
(二)承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
有学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只要现实存在即可,不要求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意思方向说。
而意思表示说则认为只有承诺表现于外部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能正当化。
笔者赞同意思表示说,因为如果承诺存在于人的内心,不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出来的话,是很难认定承诺存在的。
因此,笔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语言、行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
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以外,还包括默示。
如当被害人看到有人要损坏其物品时,能够实施却不实施阻止行为,就是在以一种有说明力的行为显示他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