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HNHS╱LD12(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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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A/0

生效日期:2011.09.15

某某港航拖轮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0.修改批准页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公司所属船舶作业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船舶、人员的安全;作业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01管理标准和NSM规则及《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4.职责与权限

5.实施

5.1船舶日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须知

5.1.1船舶防火、防爆是一项涉及船舶、人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消防教育,搞好消防演练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消灭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烟火、电火、化学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明火引起的火警或爆炸。

5.1.1.1防烟火应注意如下:

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投入注水的烟缸里。不能随地乱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到垃圾桶里。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垃圾桶应桶内注水,勤倒净。

2)禁止在机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尤其在酒后。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5.1.1.2防电火应注意如下:

1)离开时应随手关闭的电器开关;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2)严禁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各种电器或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环境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离开时必须拔掉插头或切断电源。

3)不准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装灯(插座);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乱拉天线;不准在电热器上烘烤衣服、鞋、裤子等易燃物品。

5.1.1.3防化学作用引起的火警应注意:船舶应保护船容船貌整洁,废弃的棉沙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5.1.1.4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警应注意:

1)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2)机舱严防柴油、润滑油的泄漏、发现油迹要及时擦拭干净。

3)船体维护,油漆、天那水要做好收集存放。

5.1.1.5除了厨房之外的处所禁止明火。

5.1.1.6提高警惕,严防故意破坏。当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每个船员应及时报告船长;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任及时制止。

5.2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5.2.1船舶进厂修理,明火作业由厂方负责申办、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

船方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并积极协助厂方做好修船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船舶停泊明火作业,由安技室/施工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向海事局递交申请,并取得明火作业许可证。

5.2.3明火作业得到批准后,安技室/施工单位应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在动火前报送船长,以便安排值班人员加强防火工作。

5.2.4船舶明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4.2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5.2.4.3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5.2.4.4机舱内明火作业,应进行测爆,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不能作业。

5.2.4.5油舱(柜)处所明火作业前,应进行测爆,测爆合格后方能动工。

5.2.4.6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2.4.7船舶明火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置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有专人在监护,并在海事局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5.2.4.8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5.2.5船舶明火作业中如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扑灭初火,并迅速报告船长由船长酌情决定是否启动火灾/爆炸的应急措施。

5.2.6船舶明火作业由值班驾驶员/轮机员根据《船舶临修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HNHS/LD12(GW)-01)上所列各项进行跟踪落实、监督并填写,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船长保存2年。

5.2.7明火作业许可证由船长保存1份,保存期2年。

5.3船舶防淹溺的安全管理须知

5.3.1船舶防淹溺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教育,搞好“人员落水、弃船”等演练和救生设备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5.3.2船舶应对安全栏杆、舷梯、跳板、安全网等进行经常保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员安全。

5.3.3救生设备必须存放或悬挂在明显易取的部位,并指定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时间检修、检验,保持其有效性。

5.3.4船舶停靠时过挡通道必须放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少于55厘米,并要采取防滑措施。船未停靠稳妥时,任何人不准跨挡上下,跳板、安全网未放妥前,不准上下宾客。船舶在大风浪中、下雨天、雾天航行,应防滑倒跌伤,船舶走道不准放置障碍物。

5.3.5船员或上船的其他人员从事船边、舷外和登高等容易造成落水的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系安全带等。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船舶都应熟练地使用各种救生设备和掌握救生技术。

5.3.6船员或上船的其他人员严禁在船舷边在小便,在甲板上行走时一律不准穿易滑跌的鞋子;严禁在栏杆、缆桩上以及在无栏杆的船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眠、取笑打闹;严禁酗酒。

5.3.7船舶应标明宾客禁止区域的标识,有宾客上船时,应防止其到禁止区域,船长应安排人员巡逻,宾客有不安全行为时要立即制止。

5.3.8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对舷边作业的人员进行监护。

5.3.9有人员落水后应按照《人员落水/搜救应急措施》执行。

5.4船舶作业防物理爆炸安全管理须知

5.4.1船上能引起物理爆炸的设备有:空压机、压缩气瓶、增压器、柴油主付机。

5.4.2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合理使用、正确操作。

5.4.3定时进行维护保养。要对空压机、增压器、柴油机进行定期修理、压缩气瓶定期检测

5.4.4压缩气瓶应固定,防撞击、受热,防止超压。

5.4.5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防护罩等)处于良好状态。

5.5船舶靠泊、顶推作业防碰安全管理须知

5.5.1船舶靠泊、顶推作业时操作人员注意力要集中,操作得当。

5.5.2操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操纵技术,熟悉各种应急能力。

5.5.3靠被拖船时,应注意被拖船的速度,小心大船舷梯位置,以免舷梯被压。

5.5.4顶靠被拖船时防止顶在舷窗上,顶小船时注意栏杆等建筑物。

5.5.5靠在航被拖船时,选择被拖船下风中部或根据引水员指定的其它合适位置,应用小舵角平贴顺靠。

5.5.6顶靠在航的大型被拖船,要特别注意到拖轮接触被拖船船体的有效位置,保证作业时拖轮上层建筑或艏缆桩不碰及被拖船。

5.5.7离开在航被拖船时,应防止船舶被被拖船吸入船尾,大风时请被拖船停车后离开。

5.5.8协助被拖船(特别是大的集装船)靠码头时,要注意观察被拖船所靠码头上机械设备是否在安全距离之内,否则要提醒码头方重新放置有关机械设备使其安全。

5.5.9顶靠大船送人上下,拖轮接触船体适当位置后要加车顶住,防止因风、浪、涌的的影响而使拖轮上下颠簸,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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