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HNHS╱LD12(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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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套相关作业安环操作须知(三篇)

船舶配套相关作业安环操作须知(三篇)

船舶配套相关作业安环操作须知1船舶水手(带缆靠泊工)1.1工作前检查甲板通道清除障碍物,保持环境整洁和通道畅通。

1.2航行中应协助驾驶员进行值班瞭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

1.3拖带作业中,要穿好救生衣,随时检查缆绳松紧情况,艏、艉应有专人值班,不得擅离岗位。

1.4航行中应将本船物料固定好,防止受风浪的影响而晃动、倾斜或翻倒。

1.5船未停稳,不得向另一船跨跃。

拉钢缆时要戴好手套,套缆时要当心手指被轧。

1.6经常检查钢缆绳索,进行涂油保养,发现磨损或断股,应按规定及时更新。

1.7在桅杆或船舷外档作业应系挂保险带,穿好救生衣、并有二人配合操作,同时应悬挂好慢车信号。

1.8进、出坞及水上作业前,应有专人负责悬挂信号球、旗和各种应变措施。

1.9在防汛防台期间应服从指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10严禁上班饮酒或穿拖鞋作业。

经常冲洗甲板、擦净门、窗灰尘,保持环境整洁。

2带缆工2.1船舶进、出公司及码头移泊时,必须做好系、解缆准备,并做好系、解缆工作。

2.2因搭梯需要焊旁板时,应根据总管及船方指定位置作业,办理好明火作业申请手续,焊缝检验合格后方可搭梯。

2.3每天必须详细检查上船梯、台,外档过船梯、跳板安全网等完好状态,发现隐患立即纠正,及时排除故障。

2.4船舶在码头试车前,必须检查试车船舶和前、后船舶的缆绳松紧情况,检查扶梯、上下转台、过船梯、安全网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必要时应通知停车。

2.5吊运扶梯、平台等物件时,应遵守有关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2.6台风及大潮汛期间,当班和值班带缆工,必须认真做好船舶缆绳加固和巡检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船舶驾驶员3.1工作前,检查驾驶室内仪表、指示器、罗径、车钟及喇叭等是否正常。

船长应根据水上作业的任务大小特点,提出可行的拖带、离靠泊方案,向全体船员传达,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2开航前应进行原位试车,检查主机、舵机、锚机、副机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开航,并做到进出港口鸣号示意、礼让三先、集中精力、谨慎驾驶。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包括船舱、货舱、船舶油箱、舱底等。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第二章风险评估与作业计划第五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受限空间的特殊性质,如有毒气体、易燃物质等。

(二)作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三)作业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情况。

(四)作业的时间、地点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风险评估结果必须在作业前进行讨论,并根据结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的流程和步骤。

(二)作业人员的配备和职责分工。

(三)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的准备和使用。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七条作业计划必须由船舶管理部门批准,并告知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

第三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八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三)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四)作业前进行通风处理,排除受限空间内的有害气体。

(五)对受限空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

第九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措施:(一)限制作业人员的数量,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作业规程。

(三)必须有专人监督和指导作业过程,确保安全顺利进行。

(四)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留下任何危险物质。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第十条在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船舶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雇佣的船舶。

第三条: 所有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预防和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制度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港口安全、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港口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港口内所有港口作业人员以及与港口作业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能力,根据工作类型和岗位需求,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人员不得酗酒、吸烟、赌博或者使用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上岗,不得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无证或无照车辆。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十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自己及他人作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意识教育计划,提高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文化。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领导人员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和设备,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

船舶安全管理须知

船舶安全管理须知

船舶安全管理须知(征求稿)船舶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为了能使各船东和在船船员了解并协助我们各项管理工作,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注意要点总结如下:一:关于保险:保险是各级部门强制规定的,检查时作为重点,其中保险公司又另有许多保险条款。

这里只能粗略的分为三大类:1、船舶保险2、人员保险3、油污险。

办理保险时应注意的手续:(一)办理保险时,应注意与银行的关系,有时会有银行代理保险需要贷款的要特别注意。

(二)我下取内的保险相关部门的规定:人员的保险要达到50万以上过以用二家保险公司承保。

(三)应十分注意保险的期限,超过时限脱保的,保险公司不论你何种原因,都会因此拒绝赔付。

二:关于船员调配:船员素质和责任心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因素。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海损事故都是由于人员的责任造成的。

因此船员的配备至关重要,管理公司会十分重视船员的调配,按正规的程序是:由船东自己或中介公司推荐船员由管理公司的海务部和机务部审核,并填写审核报告报人事主管核准签订劳动合同后调配下船。

下航前由应由公司进行培训后上船工作,船长和轮机长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上船工作,船长还须和合同签订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书,上船工作后,船舶在各海事处签证报关后,将签证簿的复印件传回公司,公司由人事部门办理船员保险手续备档。

三:船舶的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防演习,救生演习及安全培训规定:公司对每一艘管理的船舶按管理必须知情的原则,每年检查4次(每季度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如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的)要相应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次数,各船东应根据营运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

对检查出来的一般隐患在下航次检查中必须整改完毕。

重要隐患应立即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检查人员上船核实后,方能开航。

消防演习和救生演习每年二次。

各船舶长可在公司例检中安排演习,对演习中的缺陷和问题应集中进行总评,必须要记录。

对每个新上船任职的船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熟知公司对船舶管理的各项规定。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3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3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及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及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船舶设计、制造、修理、经营管理、船员培训等相关行业。

第三条水上作业及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责任明确、措施有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二章水上作业HSE管理第四条水上作业涉及的岸上设施、浮动设施和水上设施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对水上作业场所,应进行勘测,并编制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机构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岗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

制度和规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及时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应的水上作业。

对于岸上设施和浮动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及合格考核。

第十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

设备设施应当经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可靠性和使用性。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流程提供有关的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对存在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上报和处理流程。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最新版)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最新版)1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15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

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船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船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相关作业。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3. 严格操作,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船舶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舶航行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安全培训(1)船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新聘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作业安全管理(1)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5. 安全监督(1)设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2)加强对船舶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内容(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船舶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管理到位;(三)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船舶安全。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二)船舶安全技术管理;(三)船舶船员管理;(四)船舶设备管理;(五)船舶应急处理;(六)船舶安全管理监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第七条船舶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船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船舶应急处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应急预案;(三)应急演练;(四)应急物资储备;(五)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四)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和检查。

第十一条船舶设计、建造、改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结构安全可靠;(二)船舶稳性、载重能力符合规定;(三)船舶抗沉性、抗风浪能力符合规定;(四)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有效;(五)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章船舶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5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5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一、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1、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1、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2)、船舶运输许可证(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5)、船舶检验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其他证书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被制定出来,旨在保障船舶作业期间的安全。

本文将就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进行探讨。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在各国范围内实施。

该规程要求所有参与船舶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货物顺利运输。

首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船舶和装载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维护。

船舶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结构完整,机器设备正常运转。

同时,装载设备也必须经过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因船舶和装载设备问题导致的作业事故。

其次,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合格证件。

作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作业经验和应急响应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IMO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灭火、救生和急救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强调了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引导人员安全作业。

同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救生圈等,以保障作业期间的安全。

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防护栏杆,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此外,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还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各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与船舶作业相关的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预案中应包括遇险情况下的求救程序,以及船舶泄漏等事故的处置方法。

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以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还强调了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的重要性。

每一起船舶作业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事故调查,可以不断改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总之,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船舶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对船舶和装载设备的严格检查和维护,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授予合格证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以及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货物顺利运输。

大舱作业安全须知范本(2篇)

大舱作业安全须知范本(2篇)

大舱作业安全须知范本为了确保大船作业的安全,保护所有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须知。

请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确保船舶作业的顺利进行以及人员的平安。

一、遵守安全规章制度1. 在船舶作业中,严禁违反任何与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指引、工作场所安全标准等。

2. 在作业开始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

3. 任何工作人员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经其评估擅自操作各类设备和工具。

二、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1. 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务必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安全带等。

2. 根据具体作业需求,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等。

3.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脱掉个人防护装备,即使在休息期间也要保持佩戴。

三、使用工具和设备1. 使用工具和设备前,要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并符合安全标准。

2. 严禁使用已损坏或不合格的工具和设备,遇到问题应立即报告至负责人员。

3. 在使用工具和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超负荷使用。

四、现场安全管理1.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处,并保持其可见性。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或其他危险品进入作业现场。

3.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防止绊倒和意外摔伤。

4. 安全出口应明确指示,保持畅通,并确保所有人员熟知其位置。

五、危险品使用与储存1. 对于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超过规定数量和方式。

2. 使用和储存危险品的作业区域应设置防火设施,确保及时扑灭火灾。

3.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吸烟。

六、气象条件与作业规范1. 在气象条件不稳定或天气恶劣时,应暂停或取消作业,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对于需要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防暑措施,保持充足的饮水。

3. 严禁在大雾、大风、雷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进行高风险作业或违规操作。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一、前言为了规范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海上环境的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作业的所有船舶和人员。

三、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负责人对本制度负全面责任。

船长、大副、二副等职务人员应当坚守本制度,保证船舶运营安全和人员安全。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估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船舶安全管理1.在交通水域航行应当严格遵守海事部门颁布的航道规则和安全要求。

2.船舶的船体、机械、电气、消防等系统设备要求均应符合相关要求,且每年定期验船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3.船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证照,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证船舶的安全,防灾避险意识的培养。

4.船员应当在遇到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站在安全的角度,与船长进行积极的沟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海上施工1.海上施工前,负责人应当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和风险防范措施。

2.船舶应当根据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做好吊装、固定、锚定等工作,确保船舶在海上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相关人员知晓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措施。

4.施工现场工作结束后,施工区域要彻底清理,确保现场无遗留物,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六、安全培训1.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必须进行应急和安全培训,包括实操练习和理论学习。

培训内容包括逃生计划、灭火、救援和危险品处置等应急方案的学习和练习。

2.每位船员应当熟悉本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制度和工作相关标准,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机械设备。

七、安全检查1.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员会议,以评估当前安全管理状态,发现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每次航行前后,应当认真检查船舶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各项安全设备齐备、有效。

3.定期进行部门和船舶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流程。

八、领导与员工的责任1.领导应当示范带头,牢记安全为先的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

船舶安全作业制度船舶安全作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船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规定,结合本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船舶维护保养、应急演练等。

第三条船上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船长对本船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船上作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船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作业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作业安全要求第八条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要求:1. 货物装卸前,应检查装卸设备、吊具、索具等,确保其安全可靠;2. 货物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货物滑落、坠落;3. 装卸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船舶维护保养作业安全要求:1. 维护保养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及安全责任;2. 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3.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应急演练安全要求:1. 应急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内容、组织形式及安全要求;2. 演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演练方案,确保演练效果;3. 演练结束后,应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作业场所,包括船舶生产、维修、装卸、加工等一切作业活动。

第三条船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船舶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船舶作业场所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经营单位、作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

第五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三章员工安全培训第十三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考核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的安全救护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船舶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保存生产设备、人员、事故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2024年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2篇)

2024年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2篇)

2024年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

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火行巡回检查。

12、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2024年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2)为确保船舶上的明火作业操作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以下是2024年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火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强调明火作业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与风险。

2.明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灾防范措施的检查与落实,包括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明火作业场所无易燃物质等。

3.明火作业区域必须进行有效的标识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和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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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A/0生效日期:2011.09.15某某港航拖轮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0.修改批准页1.目的本文件通过对公司所属船舶作业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船舶、人员的安全;作业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3.术语和缩写本文件采用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01管理标准和NSM规则及《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4.职责与权限5.实施5.1船舶日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须知5.1.1船舶防火、防爆是一项涉及船舶、人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消防教育,搞好消防演练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消灭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

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烟火、电火、化学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明火引起的火警或爆炸。

5.1.1.1防烟火应注意如下: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投入注水的烟缸里。

不能随地乱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到垃圾桶里。

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

垃圾桶应桶内注水,勤倒净。

2)禁止在机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尤其在酒后。

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5.1.1.2防电火应注意如下:1)离开时应随手关闭的电器开关;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

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2)严禁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

使用各种电器或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环境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离开时必须拔掉插头或切断电源。

3)不准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装灯(插座);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乱拉天线;不准在电热器上烘烤衣服、鞋、裤子等易燃物品。

5.1.1.3防化学作用引起的火警应注意:船舶应保护船容船貌整洁,废弃的棉沙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

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5.1.1.4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警应注意:1)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2)机舱严防柴油、润滑油的泄漏、发现油迹要及时擦拭干净。

3)船体维护,油漆、天那水要做好收集存放。

5.1.1.5除了厨房之外的处所禁止明火。

5.1.1.6提高警惕,严防故意破坏。

当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每个船员应及时报告船长;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任及时制止。

5.2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须知5.2.1船舶进厂修理,明火作业由厂方负责申办、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船方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并积极协助厂方做好修船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船舶停泊明火作业,由安技室/施工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向海事局递交申请,并取得明火作业许可证。

5.2.3明火作业得到批准后,安技室/施工单位应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在动火前报送船长,以便安排值班人员加强防火工作。

5.2.4船舶明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4.2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5.2.4.3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

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5.2.4.4机舱内明火作业,应进行测爆,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不能作业。

5.2.4.5油舱(柜)处所明火作业前,应进行测爆,测爆合格后方能动工。

5.2.4.6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2.4.7船舶明火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置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有专人在监护,并在海事局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5.2.4.8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5.2.5船舶明火作业中如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扑灭初火,并迅速报告船长由船长酌情决定是否启动火灾/爆炸的应急措施。

5.2.6船舶明火作业由值班驾驶员/轮机员根据《船舶临修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HNHS/LD12(GW)-01)上所列各项进行跟踪落实、监督并填写,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船长保存2年。

5.2.7明火作业许可证由船长保存1份,保存期2年。

5.3船舶防淹溺的安全管理须知5.3.1船舶防淹溺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教育,搞好“人员落水、弃船”等演练和救生设备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5.3.2船舶应对安全栏杆、舷梯、跳板、安全网等进行经常保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员安全。

5.3.3救生设备必须存放或悬挂在明显易取的部位,并指定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时间检修、检验,保持其有效性。

5.3.4船舶停靠时过挡通道必须放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少于55厘米,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船未停靠稳妥时,任何人不准跨挡上下,跳板、安全网未放妥前,不准上下宾客。

船舶在大风浪中、下雨天、雾天航行,应防滑倒跌伤,船舶走道不准放置障碍物。

5.3.5船员或上船的其他人员从事船边、舷外和登高等容易造成落水的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系安全带等。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船舶都应熟练地使用各种救生设备和掌握救生技术。

5.3.6船员或上船的其他人员严禁在船舷边在小便,在甲板上行走时一律不准穿易滑跌的鞋子;严禁在栏杆、缆桩上以及在无栏杆的船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眠、取笑打闹;严禁酗酒。

5.3.7船舶应标明宾客禁止区域的标识,有宾客上船时,应防止其到禁止区域,船长应安排人员巡逻,宾客有不安全行为时要立即制止。

5.3.8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对舷边作业的人员进行监护。

5.3.9有人员落水后应按照《人员落水/搜救应急措施》执行。

5.4船舶作业防物理爆炸安全管理须知5.4.1船上能引起物理爆炸的设备有:空压机、压缩气瓶、增压器、柴油主付机。

5.4.2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合理使用、正确操作。

5.4.3定时进行维护保养。

要对空压机、增压器、柴油机进行定期修理、压缩气瓶定期检测5.4.4压缩气瓶应固定,防撞击、受热,防止超压。

5.4.5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阀、防护罩等)处于良好状态。

5.5船舶靠泊、顶推作业防碰安全管理须知5.5.1船舶靠泊、顶推作业时操作人员注意力要集中,操作得当。

5.5.2操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操纵技术,熟悉各种应急能力。

5.5.3靠被拖船时,应注意被拖船的速度,小心大船舷梯位置,以免舷梯被压。

5.5.4顶靠被拖船时防止顶在舷窗上,顶小船时注意栏杆等建筑物。

5.5.5靠在航被拖船时,选择被拖船下风中部或根据引水员指定的其它合适位置,应用小舵角平贴顺靠。

5.5.6顶靠在航的大型被拖船,要特别注意到拖轮接触被拖船船体的有效位置,保证作业时拖轮上层建筑或艏缆桩不碰及被拖船。

5.5.7离开在航被拖船时,应防止船舶被被拖船吸入船尾,大风时请被拖船停车后离开。

5.5.8协助被拖船(特别是大的集装船)靠码头时,要注意观察被拖船所靠码头上机械设备是否在安全距离之内,否则要提醒码头方重新放置有关机械设备使其安全。

5.5.9顶靠大船送人上下,拖轮接触船体适当位置后要加车顶住,防止因风、浪、涌的的影响而使拖轮上下颠簸,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5.5.10雾重、能见过低,禁止开航作业。

5.6船舶防拖、带缆崩断、脱桩安全管理须知5.6.1缆绳的存放:应避免缆绳与化学品、化学品产生的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接触,不应将缆绳保存在油漆、锅炉、加热器附近或者可能接触到油漆或稀释剂气体的地方,避免将其放置在高温的舱壁或甲板上。

合成纤维缆绳置于木格板上,并存于通风良好的舱室内,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空气流通和晾干。

5.6.2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合成纤维缆绳,应确保导缆孔和卷筒的状态良好,没有铁锈或油漆,导向轮润滑良好、运转灵活,以避免磨损缆绳。

不要使缆绳在卷筒端或系缆桩上滑动,摩擦所产生的温度足以使纤维熔化。

当有需要在甲板上拖拉缆绳时,不要经过有尖利或粗糙的表面。

如需使用储存在缆车上的缆绳时,缆绳不应通过与卷筒不成直线的导缆桩/孔,否则会使缆绳与卷筒边缘之间产生磨擦。

此外,还应避免将缆绳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因为紫外线也会导致纤维的退化。

5.6.3拖、带缆之前应检查缆绳的质量和强度。

应定期目视检测缆绳,如绳股之间出现粉末说明合成纤维缆绳出现了过度磨损,这将导致缆绳永久性伸长,缆绳的破断力也会降低,需予以及时更换。

而如果缆绳局部损坏,则可以切除磨损或损坏的部分,进行插接后继续使用。

5.6.4正确系缆方法:在将合成纤维缆绳挽套在系缆桩上时,切勿直接使用“8”字形的挽套方式,应在此之前,先将缆绳在系缆桩的前桩上绕两圈(但不要超过两圈)。

5.6.5起拖时,应反复多次的慢进与停车,使拖缆缓慢受力,以防拖缆骤然受力断缆,拖缆受力稳定后,再逐渐提高航速。

5.6.6解拖缆时,若拖缆由被拖船(物)提供,解脱时则要防止拖缆琵琶头钓挂拖轮船体和甲板上的突出物。

若拖缆由拖轮提供,解脱时,拖轮应提醒被拖船(物)解缆人员一次解清。

5.6.7缆绳活动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特别小心。

起拖时驾驶员要确认缆绳活动范围内没有人员时才能起拖。

5.6.8拖带中,缆绳活动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活动,特殊情况需派人员检查缆绳磨损情况时,应做好安全防护,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

5.7船舶作业防螺旋桨绞到缆绳、渔网的安全管理须知5.7.1船舶解艉缆时,应收完艉缆后才用车。

5.7.2拖轮拖带作业,解拖缆:拖缆解脱离开拖船船舷时,拖轮应谨慎动车,防止拖缆缠绕推进器。

5.7.3船舶在航行中加强了望,注意避让渔网。

夜间可用雷达近距离档扫描,风平浪静时渔网竹架回波清晰可辨。

5.8船舶厨房安全管理须知5.8.1厨房电器应检查并正确使用,应注意防触电、灼烫。

5.8.2使用煤气炉应做到:1)平时煤气瓶应固定并关好气阀。

2)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再开炉具开关。

检查方法可用听、闻或用肥皂水涂沫等方法,严禁明火试3)使用时,要轻开轻关,不要用力过猛,同时使用人员不应离开。

如发现熄灭,应立即关闭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厨房内煤气散光后再重新点火。

同时应注意灼烫、烧伤。

4)使用后,应关好煤气炉灶及瓶的开关。

5.8.3应注意清洗抽油烟机。

5.8.4做好厨房清洁卫生,防止地板过滑而跌伤、摔伤。

5.8.5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厨房。

5.9加装船用油操作须知5.9.1一般规定1)加油工作由值班轮机员具体负责,值班机工和甲板部值班人员协助。

2)加油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启动《溢油应急措施》。

5.9.2加油操作5.9.2.1作业前1)安排足够人员值班;2)接好管路、开妥阀门,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3)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4)可能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5)准备好木屑、破布、消防器材;6)核实油种和数量,并共同核查流量计读数或油尺;7)供油、受油双方商定泵油的安全速度及开始和停止的联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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