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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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竞赛考试题库-外汇资本项目

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竞赛考试题库-外汇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考试外汇管理题库姓名:分数:一、选择题货物贸易选A;外资业务选B。

其他选B;外债业务选C.国际收支C;服务贸易选D1、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 B )A。

外债B。

外资企业利润汇出C。

外债转贷款 D.对外保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B)不予限制.A。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支付和转移 B. 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下列手续中,哪些需要验原件、留复印件(B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A。

1、2、3、4项 B. 2、3、4项C。

1、3、4项D。

1、2、4项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不需提交以下那项材料:(B )A.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B。

税务登记证 C.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D.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需审核并留存原件的是( B ):A。

书面申请(说明注销原因); B.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C。

相关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 D.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等,哪项材料需留存原件:6、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 C )倍.A。

5 B。

10 C.20 D。

30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审核材料中,不包括以下哪项:( B )A。

外汇收支情况表B。

历年利润处置情况 C.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D. 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申请报告中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 B )A。

投资方基本情况B。

企业进出口情况C。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汇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外汇资产的监管,提高外汇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对外汇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外汇资产包括外汇存款、外币存款、外币票据、外汇衍生品等各种形式的外汇资金和外汇财务工具。

第四条外汇资产管理的宗旨是保护资金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金增值,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外汇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外汇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外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外汇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外汇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外汇资产管理、监督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设立外汇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外汇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汇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安全第一原则。

保护资金安全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危害公司外汇资产的安全。

第十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对外汇资产的使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因外汇波动、汇率变化等影响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一条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外汇资产时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在使用外汇资产时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个人或单位,不得违规操作或干预市场。

第四章外汇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审批重大外汇资产交易和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外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监督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各单位外汇资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外汇资产的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报告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汇结算、外汇贷款、外汇资金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外汇资金的使用及流动。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外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金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度,对外汇资金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结算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收到的外汇收入结算为人民币,按规定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的外汇支付应按需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时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外汇结算账户,并定期汇总、对账,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结算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减少错误和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外汇市场信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外汇市场交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贷款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但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外汇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用途、金额以及还款计划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贷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贷款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外汇资金投资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外汇资金投资于外汇市场,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Hong Kong Economic & Trade Officein Guangdong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2009年10月23日 (總第482期)一、 經貿快訊1.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0月12日發布上述《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a)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境內企業)按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爲,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第三條);(b)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合資格的內部財務公司(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的方式進行。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可在委托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進行(第四條);(c)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當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進行;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並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帄約定拆放利率(第五條); (d) 境內企業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第六條);以及(e)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適用此規定(第二十八條)等。

此外,《規定》還就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的方式、審核程序及審批權限作出了明確。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1. /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1000000000000,32&id=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09】49號)2. /model_safe/news/new_detail.jsp?ID=90000000000000000,747&id=2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就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答記者問3. /model_safe/news/new_detail.jsp?ID=90000000000000000,746&id=22. 《關於推進消費品工業兩化融合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於10月16日發出上述《意見》,就消費品工業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兩化融合”)提出了指導意見。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包括结售汇资金、外债资金、境外融资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目标是降低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规避和控制外汇风险。

2. 合理利用原则。

公司应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外汇活动。

第六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权限应当明确,责任制度应当健全。

1. 公司应当设立外汇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资金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公司应当设立外汇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工作。

3. 公司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外汇风险。

第七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外汇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外汇交易行为,提高外汇交易效率。

3.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资金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授权和复核制度,规范外汇交易操作。

2.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3.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和防范内部欺诈的制度,防范外汇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第九条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外汇资金的交易情况,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2.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外汇信息泄露。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内公司的外汇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外汇合规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1. 公司外汇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公司外汇管理应坚持稳健原则,避免外汇风险;3. 公司外汇管理应做好外汇资金的开支进支和报备工作,确保合规运作。

第三章外汇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 公司设立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2. 外汇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织,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外汇管理规定、审议外汇操作方案等;3. 公司设立外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外汇管理的日常运作;4.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资金的操作、报备和监督,及时向外汇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

第四章外汇资金的申请与管理1. 公司外汇资金的申请,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2. 外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3. 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做好账务记录和凭证保存,确保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清晰可查。

第五章外汇风险的防范与应对1.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和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2. 公司应根据外汇风险情况,采取适当的对冲措施,减少外汇损失;3.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事件。

第六章外汇管理的内部控制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外汇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2. 公司应定期进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审查和更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3. 公司应加强对外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七章外汇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公司应建立外汇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外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2. 公司应加强对外汇管理的外部审计和核查,确保外汇业务的规范运作;3. 公司应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及时整改并改进外汇管理工作。

第八章外汇管理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和处罚;2. 对于发现的外汇管理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整改;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公开处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和惩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印发)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印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外汇与资本流动,提升企业管理质量,加强内部监督,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在企业内使用、转移、交易、兑换外汇及资本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境内外的资本投资、合作、借贷、分红等。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三条外汇管理目标是确保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维护汇率稳定,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

第四条具体外汇管理责任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承当。

第五条公司外汇收入应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外汇合法合规,妥当保管,不得私自自由支配。

第六条公司外汇支出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财务预算,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

第七条公司通过境外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供应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料子,并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出差、派驻境外等情况下需携带外币出境,须向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提前报备,并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不得擅自购买、销售外汇,严禁参加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三章资本管制管理】第十条资本管控目标是合理配置资本,保障企业运营稳定,确保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公司资本管理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资本投资应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风险评估和财务情形进行合理决策,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供应真实、完整的投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进行资本合作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并依法备案,确保合作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公司向境外借贷资金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确保借贷用途合法合规,并定时归还债务。

第十六条公司分红应依照公司法和税务法规定,确保分红合法、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外汇与资本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资本项目8分
4分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合规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境内企业集团成员外汇

境内企业集团成员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账户,包括银行外汇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跨境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职责、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注销等手续;(二)制定外汇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运作;(三)监督外汇账户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四)定期对外汇账户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外汇账户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时,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进行外汇账户资金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三)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六条外汇账户的开立:(一)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外汇账户;(二)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三)外汇账户开户后,财务部应及时将账户信息报备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外汇账户的变更:(一)外汇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变更手续需提供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外汇账户的撤销:(一)外汇账户使用完毕或公司不再需要时,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二)撤销手续需提供撤销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外汇账户的使用:(一)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外汇账户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并填写《外汇账户资金使用申请表》;(三)财务部对申请使用外汇账户资金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成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二是持股比例或股东地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境内的外资企业如果共同的母公司在境外,境内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是不允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但是为了照顾外资企业的实际情况,49号文允许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二)外币资金池的业务管理
外资资金池管理是指选择一家主办企业牵头将参与的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它相当于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对象,类似于有一家银行。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相比,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1.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为。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Leabharlann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先后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模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104号文和68号文相比,49号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二是明确了资金池业务的方式、原则、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进一步简化了核准手续。

中国快讯- 中国境内企业集中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新规定

中国快讯- 中国境内企业集中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新规定

主要内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 新《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主体资格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仅适用于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拥有控股、被控股关系的境内独立法人公司。

根据新《规定》,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即可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但参与的境内内部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由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 由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对于参与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还需满足注册资本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要求。

中国快讯税务及法规动态税务概要∙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核准手续∙开展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由受托银行审核境内企业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条件;∙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由受托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对参与企业及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予以核准;∙境内企业通过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由财务公司所在地外管局核准。

资金来源及限制∙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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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2009年10月23日(总第482期)一、经贸快讯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於10月12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a)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境内企业)按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爲,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b)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合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第四条);(c)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第五条);(d)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於质押人民币贷款(第六条);以及(e)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八条)等。

此外,《规定》还就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方式、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1. &id=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2. &id=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记者问3. &id=22.《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於10月16日发出上述《意见》,就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提出了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a) 提出了轻工、纺织、医药及食品行业的重点任务;以及(b)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包括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及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3.《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等9个部门於9月2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a) 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b) 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以及(c) 积极研究将政府或大中型企业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4.《关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於9月17日发布上述《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a) 有关规定中关於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b)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及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於“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後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5.《关於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於10月19日发布上述《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中内容主要将原办法的第九条修改爲“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於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美国对中国部分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商务部表示,美国商务部於10月6日、14日以及15日分别对原産於中国的部分无缝管産品(包括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管綫管和压力管)、原産於中国的部分铜版纸与紧固件産品以及中国输美磷酸盐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并於2009年10月21日决定对原産於中国的无缝精制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1. 美对我无缝精制铜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 美国对我输美磷酸盐産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3. 美国分别对中国铜版纸与紧固件産品发起双反调查4. 美国对原産於中国的部分无缝管産品发起双反调查7.哥伦比亚及多米尼加对中国部分産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商务部表示,(a) 哥伦比亚贸工部外贸司於近日通告驻哥中国领事馆,拟对原産於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碳酸氢钠(药用除外)进行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以及(b) 多米尼加贸易损害和保障措施管理委员会於10月9日公布,决定对来源自包括中国的进口卫生纸産品实施保障措施调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1. 哥伦比亚对进口碳酸氢钠进行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2. 多米尼加对进口卫生纸産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广东8.《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徵求意见稿)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於10月21日在其网站就上述《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爲2009年11月21日。

主要内容包括:(a) 广东省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b) 大力推行在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共享的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第五条);(c) 在粤欠薪逃匿的港澳经营者,由内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港澳政府劳工执法机构通报(第六条);(d) 每户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缴费金额爲所在地一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以及(e) 各地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同时适用保证金制度和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等。

此外,《徵求意见稿》还就垫付追偿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1.&articleID=4f4d43bd79903a738339ddc9c0ea45dd&catalogID=768371d74983e3120bba56cb5b675593&path=政府立法-立法徵求意见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截止到2009年11月21日)9.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徵求意见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於10月19日发布《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专家、企业和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就业政策咨询委员会,爲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具体措施提供咨询(第四条);(b)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第十二条);(c) 对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第十四条);(d)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爲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条款;不得歧视残疾人;除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爲由拒绝录用;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不得因性别、身体、户籍等原因设置歧视性的薪酬标准(第二十至二十四条);(e)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於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爲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於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并按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以及(f) 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於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等。

此外,《徵求意见稿》还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a) 行政部门应当於每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整理报送上月形成和变更的企业信用信息。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报送和更新数据。

企业可自主报送信用信息,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b)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登记基本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商标认定情况,以及企业强制性认证信息公开至有效期届满止;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等;以及(c) 企业认爲公开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粤府办〔2009〕114号)10.《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黄埔海关於8月21日印发上述《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东莞地区联合开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政府部门和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b) 对转型企业,其剩余料件和原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比照“同一企业”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和设备结转手续。

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管理类别; (c) 便利企业内销,包括建立海关内销“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审价手续以及支持和鼓励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困难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优化内销审价机制;及扩大内销“集中申报”试点至B类企业;以及(d)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主动自查的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産品、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包括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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