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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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调控中心通信工程建设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
为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调控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01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调控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1.2 施工地点:
1.3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大写:)
第0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是互为补充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为矛盾之处,以下列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1.1 本项目合同
2.1.2 本项目投标文件
2.1.3 本项目技术协议
2.1.4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往来文件
第03条技术协议和书面通知
3.1 本工程技术协议施工方案由乙方设计,由双方确认。
3.2 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技术协议和现场实际情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偏差时由甲乙双方互相协调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
第04条承包范围
4.1 本合同适用于调控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4.2 工程内容:语音交换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光通信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及机房配套工程建设。
4.3 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
第05条工程数量及报价
第06条工程工期与工程进度计划
6.1 本工程施工工期根据甲方要求进度合理安排,在工作面提交的前提下,工期为80 个工作日。乙方应在具备工作面条件下按照甲方规定的合理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6.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实现工程进度计划。
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或对设计作重大变更不
能继续施工时,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同时甲方将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07条材料供应及进场施工
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由乙方采购、运输、使用;甲方提供材料存放和保管的场所。
第08条工程转让和分包
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8.2 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乙方认为确需分包时,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陈述理由,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9条工程质量管理
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制度。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同时,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10条工程变更
10.1 甲方、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提出变更要求,但所有变更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10.2 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单项价格以设备清单为依据。当变更内容超出工程设备清单范围时,工程单项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0.3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工程暂停
11.1 当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继续施工将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同时应对停工工程进
行积极维护,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争取早日复工。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11.2 由于工作界面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天内作出答复,停工引起的窝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12条施工现场
12.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协调乙方与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1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第13条工程验收
当完成13.1、13.2、13.3工作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13.1 工程按本合同(含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建成并能交付使用。
13.2 竣工文件已按合同规定编制完成。
13.3 竣工清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
13.4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的二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验收的合同书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平面施工图及相关技术协议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验收后三日内回复。
13.5 乙方如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加以改进。
13.6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后,二天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三内未给予答复,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14条保修及服务
14.1 本通信工程维护、保修期为2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正常工作日内,服务响应时间为4小时。
14.2 乙方承诺在2年的保修期期内所有维修均为免费;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系统故障,由乙方免费更换设备部件。全套设备使用有严重缺陷的,乙方应负责退换。
14.3 由以下情况造成的系统故障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14.3.1 由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2 由于人为的不正当使用(如:电源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等)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3 由于人为破坏造成的系统故障。
第15条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
15.1 设备进场开工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的30%支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