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机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学习辅导材料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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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
修订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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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邮件”正式改为“国家秘密载体”。
主要根据:中办厅字【2000】58号文件明确定义:“国家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 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 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 录像带等”。
原国家邮政局局办发【2001】26号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 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 定》已转发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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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时期机要通信工作的形势、 任务和工作特点,近年来,各级领导在 讲话中和集团公司下发的文件中,多次 提出的“通信质量第一、政治服务第一、 社会效益第一”这一指导思想,增加在 第4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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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厅字[2005]1号《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 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在 第5条中新增这一要求。
对全国机要通信部门下发《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 意见,对比较集中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初审稿。
再次组织部分省机要业务专家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修改《规 则》。
再次就《规则》向全国部份省机要通信部门征求意见。
2009年1月
项目组根据全国反馈意见,对第二稿再次进行修改,最终形 成了《机要通信处理规则》(送审稿)。
理规则》正式编印下发。
新版《机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将正式在全国开始执行。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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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的 修订
总则的 修订
基本规 定的修

机机要要件通业信务工处作理监工作 督监检督查检的查修的订修订
概念的 修订
机要件收寄的修 订
档案管理和查单、 验单处理的修订
机要件出、进口处 理的修订
机要件
机要件
投递的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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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厅字【2000】58号文中第二章“秘 密载体的制作”、国邮发【2007】151号《关于 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寄递管理的通知》“严格按照规 定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要求,在总则第2 条中增加 “应当严格控制非国家秘密载体流入机
要渠道,各级机要通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 密委员会有关秘密载体的保管、传递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防止利用机要通信安全性高、收费低的 特点将非密件流入机要通信渠道,影响国家秘密 载体的处理传递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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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机要通信人员的配置,应满 足国家保密工作的审查以及机要通信生 产和管理的需求”,对因工作需要设置 的县以下支局所,除了须配备兼职机要 通信人员外,也可以按需配备专职机要 通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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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安全,对 处理和存放机要件的场地配备报警、电 子监控装置由“省会以上局”改为“地 市以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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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
集团公司企发部科技处牵头,组织市场经营部制度处、邮政 业务局机要处、网络运行部等单位,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机 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评审会。新《机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 通过专家评审。
2009年5月
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印发《机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邮政[2009]196号),同时,新版《机要通信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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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机要通信部门寄递的机要件 是免检不得验视的,必须在源头上严格 控制准入,除了单位必须符合寄递范围, 还必须是单位的涉密部门,应规定“原 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核发一张寄递证”, 防止单位多个部门分头办理寄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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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邮政已实施“政企分开,因 此,将全篇中的“国家邮政局”改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 司),“省邮政局”改为“省邮政公司” (简称省公司)。
将“邮政公事”改为“机要公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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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办厅字[2000]58号《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
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 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界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 明确规定了传递秘密载体的渠道,也明 确了机要通信传递范围,绝密级秘密载 体的封装要求、传递要求等,比较有权 威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第1条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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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
2008年9月
2008年10 月
2008年11 月
2008年12 月
对《机要通信业务处理规则》修订前的保密规定、业务规章、 业务通知、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全面汇总梳理,初步找出原 《规则》的主要需修订内容。
组织部分省机要业务专家在湖南长沙召开“修改《规则》研 讨会”,讨论确定修订中的关键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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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机要通信业务信息系统的 上线,新增一条对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 机要通信各类信息的总体要求,即“使 用计算机网络传输机要通信各类信息, 应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 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 设备,防止信息泄漏、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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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第11条新增“本规则相关条 款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随时调整修改, 修改部分以相关文件为准。”的要求。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机要通信 局
内部资料 ※ 注意保管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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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必要性
1
•修订原则
2
•修订工作基本原则情况
3
•《规则》变动的主要情况
4
2
国家保密安全 形势发生变化
机要通信寄递 范围发生变化
邮政改革不断 深化
机要通信服务 内容、服务方 式也发生了一
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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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 适度超前性原则
为便于工作开展和文字表述,国邮【2006】174号《关于 印发机要通信系统业务需求的通知》文中又提出“机要 件”的定义,即:机要件:在内部业务处理中,通过机 要通信传递的国家秘密载体和经集团公司批准寄递的其 它重要物件的简称。包括机要文件、机要刊物、机要物 品(含磁介质、光盘等)等。
同样,在上述基础上,这次修订将“邮袋”改为“机要 袋”。
另外根据厅字[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 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警 卫人员”,机要通信也应配备相应设备。因此在总则第5条 中增加国邮【2005】112号《机要通信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必须配备 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省会以上局还应配备报警、电子 监控装置”的要求,切实提高机要通信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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