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民法知识点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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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位于某市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支付了全年租金,并于2019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

”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乙应当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知甲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甲入住后,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3. 乙赔偿甲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民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案例及分析民法是指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与民法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条文,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在类似情况下的法律思考和判断。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民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小明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

小明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机出现了开机自动关机的问题。

小明认为这是商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场给予退货或者换货。

商场方面认为小明购买商品时已经明示告知了商品的瑕疵,并且在商品上也有明显标注,因此拒绝小明的要求。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商品的质量保障,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或者换货。

而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也有义务对商品的质量进行充分的告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明在这个案例中有权要求商场进行退货或者换货,商场方面也应该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租房合同纠纷。

小红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租赁了一套公寓,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

在入住后不久,小红发现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房屋内部严重受损。

小红要求中介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认为漏水问题是由于小红在使用过程中不慎造成的,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条件和维修责任。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租赁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因此,小红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民法不仅是一部抽象的法律条文,更是保护个人和法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民法的相关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发出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判断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其次,乙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且检验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2017江西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知识点之案例分析

2017江西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知识点之案例分析

2017江西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知识点之案例分析一、宣告死亡1、概念《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2、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2)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

例题: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具体情形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答题(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答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交付,乙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1)要求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张三因家庭原因需要将该房屋出售,于是与李四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该房屋。

李四则认为,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房屋有出售的可能,且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四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继续履行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 张三赔偿李四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乙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但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乙发现甲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构成违约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符合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2. 甲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并协助乙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因此,甲未能完全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二)甲应承担的责任1. 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向乙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遭受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乙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本案中,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因甲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导致其无法实现投资目的,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突然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方甲在2010年与乙方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2. 乙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3. 在租赁期间,甲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4.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5.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热点(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热点(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在乙公司名下,但甲乙两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土地转让的合同。

后来,丙公司不知情地以市场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不久后,甲公司发现土地被乙公司转让给了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且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具有处分权?根据案例背景,甲公司将土地所有权登记在乙公司名下,但甲乙两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土地转让的合同。

因此,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

2. 丙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在购买土地时,对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情,且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土地,因此,丙公司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3. 丙公司是否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2)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3)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

在本案中,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丙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土地,且在取得土地时对乙公司的无权处分不知情,因此,丙公司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4. 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丙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但丙公司在购买土地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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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知识点之案例分析
一、宣告死亡
1、概念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1
2、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2)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

例题: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2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具体情形
1、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
3
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例题: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

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

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


4
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

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

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

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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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2017/0606/1568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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