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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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预告辞职
❖ 概念 ❖ 劳动者预告辞职,也称劳动者自由解约权,
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为。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 期内的;…
(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概念 ❖ 随时解除:也称“过失性解除”,指用人单
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 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预告辞职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调岗策略
①有法定理由的,依法调岗 ②金融危机造成机构撤销的,协商调岗 ③其他情况可以事后协商的,协商调岗 ④规章制度调整岗位工作内容 ⑤约定调岗条件和规则 ⑥签订岗位合同 ⑦活用末位淘汰 ⑧脱密措施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
❖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实务风险 ❖ 避险对策 ❖ 实务中的问题
2.约定变更 (1)事后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 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实务风险
(一)终止劳动合同不及时 (二)交接手续延续至终止之后 (三)终止后不收回有关证件、资料 (四)不送达书面通知 (五)通知形式不规范 (六)未保留员工提出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概念 ❖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 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 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劳动合同法规定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 动者承担违约金。
(2)事前约定变更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六条: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调解, 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 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约定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 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 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 调整决定。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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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主要学术著作 :
1.《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疑 难问题解读》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
月初版、2007年8月再版)
2.《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 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版)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及避险措施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
依法调岗是否必须经劳动者同意?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 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 问题。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 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六条:用人单位 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 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 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的变更
❖ 概述 ❖ 调岗策略 ❖ 实务中的问题
一、概述
(一)法律规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条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实务风险 三、避险对策 四、实务中的问题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 (五)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预告的程序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
❖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 知
3.经济性裁员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 概念 ❖ 预告解除,也称非过失性解除,指用人
单位应当提前一定期限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三、就业歧视
案例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 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 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 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的材料 (七)违反限制性规定 (八)违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强行终止合

三、避险措施
(一)审查是否存在两种情况 (二)区别情况制作书面通知 (三)提前送达书面通知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办毕终止手续
(五)回收有关证件、资料 (六)提示员工所在部门不得继续用工 (七)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Baidu Nhomakorabea,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④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的。
⑤脱密措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 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 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岗位(工作内容)在企业管理上的意义
1.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企业行使指挥、调配权的依据 2.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前提,进行劳动奖惩的依据 3.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三)岗位调整的法律依据
1.法定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六 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 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人事担保 二、违约金 三、就业歧视
一、人事担保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 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 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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