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合集下载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协定在网络经济、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税收协定范本,旨在为各国制定国际税收规则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OECD新规将税收协定定义为:“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协议适用于各国在征收跨境税收时的权利和义务。

与以往不同,新规首次强调了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明确了税收协定在这些新兴领域的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例如,纳税人可以享受协议规定的税收减免、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税收争议解决方面,纳税人可享有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规还赋予了纳税人更多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

OECD新规对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应当遵守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协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规还强调了纳税人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

新规明确指出,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应纳入税收协定的范畴。

在数字货币方面,新规强调了各国对数字货币征税的权力和义务,并就如何定义数字货币的资产性质、如何征税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新规还就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避免税收漏洞和双重征税。

针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问题,新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税收监管措施。

新规要求各国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利润转移的目的、方式和条件。

新规还就如何解决跨国企业利用协定进行避税的问题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

OECD新规的发布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新的指导。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

这些新规定有助于解决跨境税收中存在的双重征税、偷漏税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近日,国际社会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就是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

这一重要文件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这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协定的版本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对于全球税收领域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应对全球范围内税收规则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这一协定的发布,旨在通过统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遏制国际税收避税行为,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公平与效率。

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在新的税收协定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

协定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济和跨境交易的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协定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租税协定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当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再次,协定强调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交换与合作,以加强对于国际税收避税行为的打击。

在全面解读这一协定的意义和影响之后,我们不得不思考其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的影响。

协定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被统一,使得国际间的税收制度更加一体化。

协定的发布将有助于减少国际税收避税行为,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公平。

协定的发布将为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透明和稳定的税收环境,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总结回顾这一协定的意义和影响之后,我个人认为,这一协定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走向一体化。

这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这一协定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被统一,加强国际合作、遏制税收避税行为并促进税收公平。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发展中国家,是 针对《经合组织范本》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提 出的。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二、征税权的划分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上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的但并非 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行使居民(或公民)税收管 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税。 但从总体上看,《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 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 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 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限定
《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 少量的预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多的税收。 如该范本第10、11、12条规定,对直接控股不少于25%的母子公 司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5%;对其他证券投资的股息,税 率不能超过15%。
七、防止偷漏税
两个范本都有“情报交换”专门条款,目的是加强政府之间 的配合与写作,以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国际税收
三、协定适用范围
两个范本对于协定适用的人和税种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 适用的人是指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的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 民。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 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 作了约定,但《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 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资料讲解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资料讲解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有程序拷贝的计算机磁盘或者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的连接直接在其计算机上接收到并不重要"受让人对软件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也没多大关系"修订文本依据所涉及权利的不同将交易(并将所得)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为取得部分著作权权利支付的款项(出让人未完全让渡其著作权),当报酬是为授予以某种方式使用程序的权利支付的,将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2.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所取得的关于著作权的权利限于用户操作程序所必须的那些权利,在出于税收的目的分析交易的性质时应被忽略"这时,交易的支付款项将作为营业所得缴税"3.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交易"软件工作室或程序员同意提供程序所依据的思路和规则的信息,如逻辑!算法或者编程语言!编程方法"这些情况下的支付款项,当使用所有权是用秘密配方或者无法单独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业!商业或者科学实验的情报,这时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4.如果报酬是为著作权权利的所有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让与而支付的,那么交易属于让与,并且其性质不因报酬的形式而改变,不管报酬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或者是按大多数国家观点)支付款项与某一偶然事件有关"5.混合契约支付款项的处理"根据某一契约应支付的报酬按契约所包含的信息或者通过合理的分配加以分割,并对每一分配所得的部分进行适当的税收处理"注释的此次修订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乃至在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上有其重要意义:首先,修订做出判断时因强调对交易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分析而将交易的形式视为不相关的因素,所以具有处理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发明的数字化信息的交易和所得分类问题的弹性,而弹性正是电子商务征税途径的必要因素"因此修订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达成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途径的弹性要求"其次,修订的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上,已不局限于一国所采取的单边措施(如美国),国际间已达成了共识,并寻求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国际间共识和国际间协调采取的措施与单边措施相比,更能有效避免因单边措施的不一致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尽管修订的是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而非对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做出的,但鉴于范本的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及其并入大多数双边协定这一事实,对范本规定的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Ec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二)常设机构所得的归属补充规定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包括要核实常设机构与总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之间交易的金额,在涉及资产转让时应核算随之实现的潜在利益,要计算各常设机构之间的国际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bdaofnas)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OECD新准则中另行规定的转让定价问题"(三)关于资本弱化问题尊重各缔约国国内法取缔资本弱化的规定,有关利息可以再定性为股息"但对参股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而言,除非已经查实借贷双方共担风险,才能将其利息视同股息"另外,凡是因资本弱化而补征的股息预提税,借出国应按协定给予抵免"(四)对新型融资手段(Nwefinnacialnsirtumeni)s处理一律按/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与防止滥用权益原则来处理"对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手段,要对其收益明确划分是否为利息性质"对确非利息性质者,归入/其他所得0,另行制订了专项征税规定"(五)关于第三国收入缔约国企业的常设机构从不受协定保护的第三国取得利润,特别是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应随时协议防止重复征税,必要时可采取抵免措施"(六)关于软件交易原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现视同一般有形资产转让,计入企业一般利润"(七)将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纳入修订范围1998年9月2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5范本第十二条的注释关于软件支付的修订6一文"文本指出:/涉及计算机软件转让的交易中所收取的支付款项的性质取决于受让人根据关于程序的使用和利用的特定安排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0同时,将计算机程序转让给受让人的方法被视为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受让人是获得含OCE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千热点问砚研究坦鱼鱼皿皿......里鱼鱼皿皿口皿.口.....口口.....口.皿皿.三国另一国居留不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对该居民仍有征税权"因为有这一规定,当两国税率高低不同时,雇主方与雇员方就可以有意地安排居留时间,以求避税"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范本修订中,对第巧条第2款加以补充规定:凡在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终结的,相连续的12个月内,雇员居留某国满183天者,即在该国征税,短期居留的天数一律累积计算"如在相连的12个月末,雇员继续逗留工作,则视为下一年度开始,另行计算"如此时雇员未继续逗留,则以其在新的12个月中到达日起开始计算"在计算天数时,一天的一部分!到达日!离开日!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病休日等,均应连续计算在内"(四)协助征收的问题2003年更新版本将原来的第27条至第30条重新排序为第28条至第31条,而新增了第27条)协助征收,用以向缔约国提供双方均同意的在征税上相互协助的规则"关于此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阐述"除以上主要内容外,对范本文字也作了不少修订,以求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使表述更加明确,并使英文!法文本的涵义更加一致"OECD对范本条文的修订是为了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对条文的修订还是很少的,OECD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修订范本注释方面"二!范本注释修订的主要变化OECD范本修订的重点放在对注释的修订上,是有很多原因的,其中之一是因为现在有数以百计的税收协定在面临出现的新问题时(例如电子商务和股票期权问题)需要被解释说明以便加以应用,所以要找到一个方法来解释已经存在的协定"因此OECD不断更新解释范本注释!使旧的用词继续有意义,这样协定就能继续解决国际税收问题,而不会变得僵化"#(一)对传导公司与基地公司的处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genendubssst口ceoveribmrules),对传导公司(CnoudltocmPnaies)一般不适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但必须注意,不能因此而妨碍业务上的必要措施"对基地公司(BaseocmPnaies)的处理,则只强调应就一!范本条文修订的变化(一)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时效及范围问题协定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对协定中未能明确定义的术语,除协定上下文提供了其他解释外,缔约国双方均可各自按国内法来解释"这样就出现了协定与国内法的时效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为明确该问题,1995年版本对此条进行了修订:以国内法的时效为准,而不考虑协定的订立时间,要依据协定执行时有效的法律,即在订约后,国内法有变动时,相应变动对协定的有关解释"而且,修订中规定缔约国任何国内法的有关条款均可据以解释协定,不论是否为税收法规,从而也澄清了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范围问题"(二)对租金收益的征税问题据原规定,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税,也就是说,为使用及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及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在范本中已删除这些叙述"范本第12条注释还说明了删除的原因,就是要防止出租该类设备的所得适用租金的定义"这样,该类设备的租金收入就不再适用第12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而适用第7条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三)居留183天的计算问题某缔约国居民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并取得工薪,如在财政年度内该居民在9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CE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注释事实上已成为对现有税收协定解释和应用的广为接受的指导原则,因而此次修订同时也表明了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的研究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0的务虚阶段,而已发展到涉及采取实质性国际间协调措施的务实阶段" 第三,修订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数字化信息(即计算软件)的交易,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所依据的原则可能关系到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如何适用于数字化内容的电子商务交易"0这将简化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定性及征税,有助于各国在所得分类问题乃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上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第四,修订的出台也清晰地表明OECD的政策立场:即OECD认为现有的税收概念!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只在必要时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对现有规则进行调整"此前由于在网络运行以及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构成挑战的程度的认知上存在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传统税收概念!规则!原则是基于在物理空间发生传统商务的需要而设计的,对在网络空间(cyberPsace)发生的电子商务根本无法适用,必须创设新的概念!规则!原则以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而另有学者认为现有规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创设新概念),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如OECD)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持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让我们更多地了解网络运行0及/让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在诸如OECD的国际论坛上进行问题的讨论0的立场"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则认为/首先应研究现有的税收协定及现有国际税收安排能否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如果现有规则能够成功适用,这将使各国政府考虑对这些活动开征精品文档新税的必要性0"但修订的出台表明OECD的立场:/财政事务委员会也相信在技术及商业环境的这一发展阶段,现有税收规定能够贯彻这些原则(即中性!效率!确定!简便!有效!公平!灵活等.)0"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政策立场的明确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带来了确定性,使其可以预见所从事的活动将受到何种税收处理"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对简化缔约国相互协商程序!注意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税务管理加强相互协作!以及税务信息对缔约国非税务主管部门可否公开等方面,也作了必要的补充修订"精品文档。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关于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照讨论,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关于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照讨论,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税收协定目前国际上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并存,一个是经合组织范本,一个是联合国范本。

应当说,在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方面,经合组织范本起了主导作用。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19世纪50年月开头就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并于1963年正式发表了范本,最后于1977年正式通过并介绍给经合发组织成员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依据。

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讨论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全部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终于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在经合组织范本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范本自1979年公布后未作修改,而经合组织范本在 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

新的修订本文字表述更为精确、规范,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修改的结果对收入来源地国家更为有利,两个范本在进展趋势上表现出趋同。

两范本均由10个部分组成,分离是:协定名称、协定序言、第一章协定范围、其次章定义、第三章对所得征税、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第五章消退双重征税的办法(在经合组织范本中称为:避开双重征税的办法)、第六章特殊规定、第七章最后规定、结束语。

除定义和对所得征税两部格外,两范本几乎彻低全都。

一、在有关定义方面的区分1.在第三条普通定义的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对国民一语有定义,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根据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或团体。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国际税收协定对比
经合组织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为各国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是国际税收规 则的重要基础之一。
02 国际税收协定内 容比较
税收管辖权的比较
01 02
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都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即本国居民在国 外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对方国家给予的还是通过对方国家获得的,都应 征税。
约束力的协议。
无结果
无结果是指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 议或共识,各方未能就任何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暂时达成一致
暂时达成一致是指各方就某些问 题暂时达成了共识,但还需要进 一步协商和谈判以达成最终协议

04 国际税收协定在 实践中的应用比 较
在跨国投资中的应用比较
避免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为跨国投资者提供避免双重征税的保障,即 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所得不重复征税。
国家间谈判
国家间谈判通常由两国或多国政府 代表进行谈判,各方具有平等的法 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双边谈判
双边谈判是指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 谈判,通常由两国政府代表或外交 代表进行。
谈判程序比较
初步协商 文本起草 修改和完善 最终审议和签署
初步协商是国际税收协定谈判的起始阶段,主要就协定的范围 、目标、原则和结构进行讨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双边协定
双边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这类协定是最常见的国际税收协定类型,其 内容通常涉及避免双重征税、信息交换、税收争端解决等方面。
多边协定
多边协定是指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多边协定旨在扩大税收合作范围,促进跨国 经济活动,并加强各国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条款比较-134页文档资料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条款比较-134页文档资料

财政事务委员会的结构
财政事务委员会
有关税收协定范本及相关问题的第1工作组
税务管理论坛
有关税收政策分析和税务统计的第2工作组 有关对跨国公司征税的第6工作组 有关避税和逃税的第8工作组 有关消费税的第9工作组
12
OECD税收协定范本
• OECD 在1963年开始研究税收协定问题,并在1963 年第一次发布了自己的税收协定范本
U.S.
Romania
Yugoslavia
Finland
(Croatia, Slovenia, Macedonia, and
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张文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019年4月10日
内容简介
• 税收协定概述 • 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由来 • OECD和UN税收协定的比较 • 两大范本的逐条比较 (IBFD) • OECD和UN税收协定对税法的影响 • 我国的税收协定
定义
• 公 约 ( Convention ) 、 条 约 ( Treaty ) 、 协 定 ( Agreement ) 、 安排(Arrangement)
– 19 来自欧盟 – 瑞士、挪威、冰岛和土耳其 –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 – 4个新成员国:以色列、智利、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
9
OECD成员国虽然数量少但影响全 球
OECD Member Countries
Countries/Economies Engaged in Working Relationships with the OECD
案。 • 该草案在2019年得到修改,并从1992年后一致被定期修改。
8
OECD是什么?

中德两国新税收协定变化分析

中德两国新税收协定变化分析

中德两国新税收协定变化分析中国和德国于2014 年3月新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既是对1985年旧协定的修订,也是新的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形势下体现我国国际税收新立场、新定位的又一成果。

从中德两国新税收协定的签署和内容的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在协定谈签中不断吸收国际税收发展的新成果,更加关注居民国税收利益,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一、新协定在征税权划分上的新变化对居民国税收利益的关注在新的中德税收协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常设机构条款新协定第五条第六款特别强调:如果该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且企业和代理人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不同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应有的关系,则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地位代理人。

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

然而,为了防止独立代理人身份被滥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2010)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 号,以下简称“75 号文”)①都对如何区分独立和非独立代理人进行了明确。

新中德税收协定这一条款的表述几乎照搬75 号文原文,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重点开始从工程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扩大到代理型常设机构这一新动向。

(二)关联企业条款新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利润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

这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坚决打击跨境避税行为的同时,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的客观公正立场。

(三)税收抵免条款新协定将德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进行间接抵免的条件,由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 提高到20%;同时,将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德国居民公司的股息予以从德国税基中免除的条件由拥有该公司至少10% 的资本比例提高到25%。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有程序拷贝的计算机磁盘或者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的连接直接在其计算机上接收到并不重要"受让人对软件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也没多大关系"修订文本依据所涉及权利的不同将交易(并将所得)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为取得部分著作权权利支付的款项(出让人未完全让渡其著作权),当报酬是为授予以某种方式使用程序的权利支付的,将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2.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所取得的关于著作权的权利限于用户操作程序所必须的那些权利,在出于税收的目的分析交易的性质时应被忽略"这时,交易的支付款项将作为营业所得缴税"3.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交易"软件工作室或程序员同意提供程序所依据的思路和规则的信息,如逻辑!算法或者编程语言!编程方法"这些情况下的支付款项,当使用所有权是用秘密配方或者无法单独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业!商业或者科学实验的情报,这时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4.如果报酬是为著作权权利的所有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让与而支付的,那么交易属于让与,并且其性质不因报酬的形式而改变,不管报酬是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或者是按大多数国家观点)支付款项与某一偶然事件有关"5.混合契约支付款项的处理"根据某一契约应支付的报酬按契约所包含的信息或者通过合理的分配加以分割,并对每一分配所得的部分进行适当的税收处理"注释的此次修订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乃至在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上有其重要意义:首先,修订做出判断时因强调对交易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分析而将交易的形式视为不相关的因素,所以具有处理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发明的数字化信息的交易和所得分类问题的弹性,而弹性正是电子商务征税途径的必要因素"因此修订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达成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途径的弹性要求"其次,修订的出台表明:在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上,已不局限于一国所采取的单边措施(如美国),国际间已达成了共识,并寻求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国际间共识和国际间协调采取的措施与单边措施相比,更能有效避免因单边措施的不一致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尽管修订的是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而非对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做出的,但鉴于范本的规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及其并入大多数双边协定这一事实,对范本规定的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Ec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二)常设机构所得的归属补充规定了详细的计算依据,包括要核实常设机构与总机构及其他常设机构之间交易的金额,在涉及资产转让时应核算随之实现的潜在利益,要计算各常设机构之间的国际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bdaofnas)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OECD新准则中另行规定的转让定价问题"(三)关于资本弱化问题尊重各缔约国国内法取缔资本弱化的规定,有关利息可以再定性为股息"但对参股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而言,除非已经查实借贷双方共担风险,才能将其利息视同股息"另外,凡是因资本弱化而补征的股息预提税,借出国应按协定给予抵免"(四)对新型融资手段(Nwefinnacialnsirtumeni)s处理一律按/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与防止滥用权益原则来处理"对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手段,要对其收益明确划分是否为利息性质"对确非利息性质者,归入/其他所得0,另行制订了专项征税规定"(五)关于第三国收入缔约国企业的常设机构从不受协定保护的第三国取得利润,特别是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应随时协议防止重复征税,必要时可采取抵免措施"(六)关于软件交易原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现视同一般有形资产转让,计入企业一般利润"(七)将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纳入修订范围1998年9月2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5范本第十二条的注释关于软件支付的修订6一文"文本指出:/涉及计算机软件转让的交易中所收取的支付款项的性质取决于受让人根据关于程序的使用和利用的特定安排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0同时,将计算机程序转让给受让人的方法被视为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受让人是获得含OCE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千热点问砚研究坦鱼鱼皿皿......里鱼鱼皿皿口皿.口.....口口.....口.皿皿.三国另一国居留不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对该居民仍有征税权"因为有这一规定,当两国税率高低不同时,雇主方与雇员方就可以有意地安排居留时间,以求避税"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范本修订中,对第巧条第2款加以补充规定:凡在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终结的,相连续的12个月内,雇员居留某国满183天者,即在该国征税,短期居留的天数一律累积计算"如在相连的12个月末,雇员继续逗留工作,则视为下一年度开始,另行计算"如此时雇员未继续逗留,则以其在新的12个月中到达日起开始计算"在计算天数时,一天的一部分!到达日!离开日!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病休日等,均应连续计算在内"(四)协助征收的问题2003年更新版本将原来的第27条至第30条重新排序为第28条至第31条,而新增了第27条)协助征收,用以向缔约国提供双方均同意的在征税上相互协助的规则"关于此条款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阐述"除以上主要内容外,对范本文字也作了不少修订,以求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使表述更加明确,并使英文!法文本的涵义更加一致"OECD对范本条文的修订是为了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对条文的修订还是很少的,OECD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修订范本注释方面"二!范本注释修订的主要变化OECD范本修订的重点放在对注释的修订上,是有很多原因的,其中之一是因为现在有数以百计的税收协定在面临出现的新问题时(例如电子商务和股票期权问题)需要被解释说明以便加以应用,所以要找到一个方法来解释已经存在的协定"因此OECD不断更新解释范本注释!使旧的用词继续有意义,这样协定就能继续解决国际税收问题,而不会变得僵化"#(一)对传导公司与基地公司的处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0原则(genendubssst口ceoveribmrules),对传导公司(CnoudltocmPnaies)一般不适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但必须注意,不能因此而妨碍业务上的必要措施"对基地公司(BaseocmPnaies)的处理,则只强调应就一!范本条文修订的变化(一)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时效及范围问题协定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对协定中未能明确定义的术语,除协定上下文提供了其他解释外,缔约国双方均可各自按国内法来解释"这样就出现了协定与国内法的时效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为明确该问题,1995年版本对此条进行了修订:以国内法的时效为准,而不考虑协定的订立时间,要依据协定执行时有效的法律,即在订约后,国内法有变动时,相应变动对协定的有关解释"而且,修订中规定缔约国任何国内法的有关条款均可据以解释协定,不论是否为税收法规,从而也澄清了以国内法来解释协定的范围问题"(二)对租金收益的征税问题据原规定,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税,也就是说,为使用及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及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一样按毛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在范本中已删除这些叙述"范本第12条注释还说明了删除的原因,就是要防止出租该类设备的所得适用租金的定义"这样,该类设备的租金收入就不再适用第12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而适用第7条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三)居留183天的计算问题某缔约国居民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并取得工薪,如在财政年度内该居民在9第二部分1992年以来OCED范本内容的更新变化注释事实上已成为对现有税收协定解释和应用的广为接受的指导原则,因而此次修订同时也表明了电子商务所得分类问题的研究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0的务虚阶段,而已发展到涉及采取实质性国际间协调措施的务实阶段" 第三,修订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数字化信息(即计算软件)的交易,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修订所依据的原则可能关系到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如何适用于数字化内容的电子商务交易"0这将简化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定性及征税,有助于各国在所得分类问题乃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上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第四,修订的出台也清晰地表明OECD的政策立场:即OECD认为现有的税收概念!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只在必要时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对现有规则进行调整"此前由于在网络运行以及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构成挑战的程度的认知上存在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传统税收概念!规则!原则是基于在物理空间发生传统商务的需要而设计的,对在网络空间(cyberPsace)发生的电子商务根本无法适用,必须创设新的概念!规则!原则以满足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而另有学者认为现有规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创设新概念),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如OECD)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持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让我们更多地了解网络运行0及/让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在诸如OECD的国际论坛上进行问题的讨论0的立场"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则认为/首先应研究现有的税收协定及现有国际税收安排能否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如果现有规则能够成功适用,这将使各国政府考虑对这些活动开征新税的必要性0"但修订的出台表明OECD的立场:/财政事务委员会也相信在技术及商业环境的这一发展阶段,现有税收规定能够贯彻这些原则(即中性!效率!确定!简便!有效!公平!灵活等.)0"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政策立场的明确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带来了确定性,使其可以预见所从事的活动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及若干热点问题研究将受到何种税收处理"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对简化缔约国相互协商程序!注意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税务管理加强相互协作!以及税务信息对缔约国非税务主管部门可否公开等方面,也作了必要的补充修订"11/ 11。

基于OECD与UN范本的国际税收协定比较

基于OECD与UN范本的国际税收协定比较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的关系
关系
• 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相互依存、渗透 • 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 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各有其功能和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Chapter.4
国际税收协定变化与发展
OECD
UN
• OECD范本经合组织
对国际税收的发展问 题,以及税收范本修 订问题,非常重视, 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 日常工作。
但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三、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各有其功能和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国内税法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征税 权的创设、课税对象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而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税权分配规则限制各 国税收管辖权,以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 泛美卫星案之后,经过激烈的争论,根据权威学者的指出,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适用上的正确顺 序应当是:首先,根据国内税法规定,看具体所得应如何课税(应税所得和税率);其次,根据协 定的分类和规定,重新对事实进行分析,看协定如何适用;最后,看根据国内税法规定进行的课税 (应税所得和税率)是否受到协定规则的限制,如受到限制,根据这一限制(包括对应税所得和税 率的限制)进行课税。
OECD与UN范本比较
姓名
学号税收协定作 用及性质
OECD与UN 范本比较
国际税收协 定与国内税 法的关系
Chp4
Chp6
变化与发展
总结
Chapter.1
税收协定性质及作用
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
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 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 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侧重点的差异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中新税收协定和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的比较分析

中新税收协定和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的比较分析

中新税收协定和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的比较分析中新税收协定和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的比较分析一、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的差异分析1.不列入常设机构范围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条款1)《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二、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而《UN范本》中“常设机构”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或陈列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二、专为储存或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很明显,《UN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比《OECD范本》范围更广。

可以看出,中新税收协定该方面有关规定与《OECD范本》相似。

2)分析:在涉及不列入常设机构范围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条款上,《UN范本》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并不包含“交付货物”这一表达,意思就是不把交付货物的活动视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中新税收协定参考了《OECD范本》,保留了“交付货物”这一表达。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交付货物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可变性,所以我国参照《OECD范本》排除了“交付货物”的场所设施。

2.建筑条款1)《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建筑、工程连续12个月以上为限。

《UN范本》则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6个月以上为限”;“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

”中新税收协定在该方面的有关规定与《UN范本》相似。

2)分析:《UN范本》将建筑工地或工程成为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制减少为6个月,而且还将持续6个月以上的监督管理活动及其有关的劳务活动也纳入常设机构的范围。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一般与《UN范本》相似。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都 强调: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 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OECD)对“常设机构”做 的补充解释: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8.2.5 有关特别规定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 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 的人。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 解决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 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 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 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 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 为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比研究,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税收协定目前国际上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并存,一个是经合组织范本,一个是联合国范本。

应该说,在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方面,经合组织范本起了主导作用。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就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并于1963年正式发表了范本,最后于1977年正式通过并介绍给经合发组织成员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依据。

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在经合组织范本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范本自1979年公布后未作修改,而经合组织范本在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

新的修订本文字表述更为准确、规范,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修改的结果对收入来源地国家更为有利,两个范本在发展趋势上表现出趋同。

两范本均由10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协定名称、协定序言、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对所得征税、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在经合组织范本中称为: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七章最后规定、结束语。

除定义和对所得征税两部分外,两范本几乎完全一致。

一、在有关定义方面的区别1.在第三条一般定义的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对“国民”一语有定义,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在联合国范本中没有在一般定义中定义“国民”。

2.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定义,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比联合国范本有更为宽的范围,包括该国其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3.在联合国范本的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常设机构”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2)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在经合范本中“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或者建筑、但安装工程仅以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由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建筑工程较多,显然期限越长对发达国家越有利。

4.在经合组织范本第五条第四款中“常设机构”不应包括的内容比联合国范本多出一条,(六)是专为本款(一)到(五)项各项活动的结合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营业固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5.在第五条第五款中,联合国范本另外规定经常在首先提及的国家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则应认为该企业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

6.在第二章中,联合国范本比经合组织范本多出一款,规定,六、虽有本条以上各项规定,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外,如通过适用第七款独立地位代理人以外的人在另一国领土内收取保险费或接受保险业务,应认为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二、对所得的征税方面的区别1.在第七条第三款中,联合国范本另外规定: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外)。

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取得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企业总机构或任何其他办事处而收取的利息,银行企业出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外)。

2.经合组织范本在第七条第五款中规定: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在联合国范本中则在注解中特意说明:关于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是否将此利润归属于常设机构的问题,没有作出决定,留待双边谈判去解决。

明确常设机构含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寡。

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地窄些,以利于发达国家征税;联合国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

3.在联合国范本中,关于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的所得,第八条有两套方案,A方案与经合组织范本完全一致;B方案明确规定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业务发生的船运活动除外。

如果这种活动比较正常,上述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另一国确定征税的利润,应以该企业从船运业务取得全部纯利润为基础作适当的划分,按照这种划分计算的税额应减去%(这个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加以确定)。

4.在第十条对股息所得征税的第二款中,联合国范本给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更多的协商空间。

5.对于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联合国范本在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

而在经合组织范本中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在联合国范本第五款中还另外规定: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所属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国的居民,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该国。

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其是否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发生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6.在联合国范本中在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中,比经合组织范本多出第四款和第五款。

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国征税。

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可以在该国征税。

7.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都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

但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经常为从事上述活动目的的固定基地除外。

对于上述固定基地,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但是在联合国范本中还有别的规定,如在缔约国另一方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国可以对仅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如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协约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其金额在会计年度中超过……(具体金额通过双边谈判确定)。

8.在关于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征税中,联合国范本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在经合组织范本中则没有相关规定。

9.联合国范本第十八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中,设计了两套方案。

A方案第二款规定:虽有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金制度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B 方案中,第二款规定:然而,该项退休金和其他报酬,如果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第三款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10.在联合国范本第二十条学生和学徒收到的款项,第二款中规定:第一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11.在联合国范本第二十一条其他所得第三款中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联合国范本在第四章对于财产的征税中特意指出:小组决定,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不动产和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以及其他所有财产项目的征税问题,留待双边谈判。

如果谈判的双方决定在税收协定中包括财产征税这一条,应由他们决定是否采用本条第四款的文字,或者规定留给财产坐落的国家征税。

表现出联合国范本对于是否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态度更为灵活。

三、有关结论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组织范本在很多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个范本在处理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和其他特定概念的条款上还是有非常大的不同。

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强调的是居住管辖权原则,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两个范本在指导思想上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者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倡导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经合组织范本明显是为实行“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设计的;联合国范本则承认在判定征税权时实体居所的重要性,对“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进行了协调,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具体表现在两个范本在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关于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如何征税,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就有不同的规定。

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原则”,它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包括: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在其常设机构所在国销售货物而获取利润;在该国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相同或类似,并由此取得的利润。

后两项利润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直接取得的,但也可以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一些发达国家不接受这一原则,经合组织范本回避了这一问题,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仅以归属該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联合国范本对许多百分比、数字没有具体确定,给谈判以更大的回旋空间;相比之下经合组织范本则更为死板一些,但是这也许是发达国家之间长期谈判博弈的结果,在发达国家之间已经达成共识,同时也相应地减少了谈判成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