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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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导意 见 已不 断健 全 。
二oo 九年十 月二十二 日深圳 市公证 员协会 出 台的《 关于 办 理保全证 据 公证 的业 务指 引》 首先提 出 了电子证据 保全 内容及 规
范意 见 , 虽然 是地 方性 指导 意见 , 但 已是全 国公证行 业 的开 山鼻
祖 。二 。一。 年一 月十九 日, 上海 市 公证协会 率 先 出台了 《 办 理 电子 信息 保全 证据公 证指 导意 见》 , 对 电子信 息证据 保全 公证 的
文字 、 声音 、 图像、 动漫 、 视频 等多种形式 , 具有多层 次复合 的形式 。
( 二) 瞬息 多变性

是 由于 电子信 息证 据 的产 生 以人为 性、 随机 性为 主 , 它会 方面 的专 门性最高权 威 的指导意 见 , 大 大加强 了电子证 据保全 公
随 着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如 网页 的更新 、 网络链接 的更 改或 者变 更、 证 依据及 规 范性建 设 。 删 除而 显示不 同 的内容 , 而 且一 旦被 毁损很 难将其 恢复 原状 ; 二 在相 关办证 指导意 见的 出台及 健全过程 中 , 相 关法 院的审判
好 的途 径是 办理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

为有效公证 书所证 明 的事 实 ,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书 , 是 经公证 证 明法律 事实 和文书 的一种 , 这是 电子 信息
保全 公证 的优先 效力之 所在 。

关 于 电子 信息 证据
所 谓 电子信 息证据 , 是 以电子 、 光学 、 磁 或者类 似手 段生 成 、 发送 、 接 收或者 储存 , 能够证 明相关事 实 的信息 。常见 的如 互联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可伪造性和隐私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全,并公正鉴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电子数据保全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防止其被篡改或者伪造。

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手段,能够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保全的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数字签名、时间戳、存证链等。

数字签名是一种利用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鉴定的技术,可以确定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时间戳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为电子数据附加时间戳信息,以证明其存在和生成时间。

存证链是将电子数据与一系列时间戳相结合,形成一个链式的证明过程,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保全性。

这些保全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防止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提高公证的可信度。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赖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保全。

第三方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公正。

第三方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法律法规的规范也至关重要。

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保全要求。

还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由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攻击或绕过。

第二,电子数据的保全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可能难以承担。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还有待提高。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是 以电子形 式及 其他 类似 手段所 产生 、 递 、 收和 传 接
电子 数据 ( l t ncd t) 一般 是指 基 于计 算 e c oi a , er a
机信 息技 术 、 电子通 信 和 网 络 系统 等 手 段 形成 的客
观数 据 材 料 , 括 文 字 、 字 、 母 、 包 数 字 图形 、 号 等 。 符 电子数据 具有 隐蔽 性 、 复 制 性 、 弱 性 、 易 脆 技术 性 等
同 。除“ 电子证 据 ” 一文 字 表 达 外 , 有 “ 算 机 这 还 计
证据”“ 、计算 机 数 据 证 据 ” “ 据 电文 证 据 ” “ 、数 、 网 络 证据 ”、网上证 据 ” 。笔 者认 为 ,电子证 据 ” “ 等 “ 这

表述 , 能体 现此种 证据 的特 征 , 最 即该数 据 以电子 的形 式存在 , 以计 算 机 或 其他 电子 设 备 为记 录载 并
dne 的简称 , 内学者 对 其 表 述 和 定 义也 不 尽 相 ec) 国
收稿 日期 :0 2— 2— 7 2 1 0 2 作者简介 : 何悦 , , 教授 一级律师 , 主要从事商法 、 科技法 、 经济法 等方面研究 ; 刘云龙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商法 、 技法 、 济法等 科 经 方面研究 。E一 i h @日 .d . a :。y 1 。 。
综 上所 述 , 笔者认 为 , 电子证 据是 指在 计算机 或
1 电子 证 据 及 其 保 全 公 证
1 1 电子证据 .
计 算 机系统 运行 过 程 中 产生 的 、 够 表 达 某种 完 整 能 的意 思并通 过互 联 网传 输后 固定 于 某 种 载体 上 的 、 可 以证 明某 种 客观 事 实 的 电子 数 据 信 息组 合 记 录 ,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摘要:证据在诉讼中有极端重要性,证据保全就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保全公证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为此,在立法上,对于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主体的理解,应摒弃强式职权主义,奉行民事职权主义;对于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也应拓宽时间领域;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基础也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在保全证据的活动中,公证员应当始终坚持在现场,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要成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随着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证据保全公证也成为发展的需要。

但在实践中,对于保全时间和保全对象还应进一步商讨,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纠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主体证据保全公证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

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是在于该案件在证据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该案件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

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重要的杀人犯依然逃之夭夭。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

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

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

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

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是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档资料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前我国在民法⽅⾯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是⼈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诉讼保全,⼆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诉前保全,也称⾮诉讼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项传统业务,通过公证机构对那些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提取、收存、固定,可以有效防⽌证据的灭失,为⼈民法院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要区别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这两个概念,⾸先应该认识到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公证证据保全”是⼀个全新的概念,它是公证机构主动依据职能和权限介⼊民事或经济活动,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

在这⾥,它的⾓⾊定位不同于公证机构作为第三⽅对当事⼈或申请⼈的证据保全予以证明的证明职能。

这⾥我们需要明确⼀个概念,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通过解读概念,我们可以推知“证明活动”是主体以第三⽅的地位对活动进⾏证明,典型的如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事项之⼀。

从法条语义解释的⾓度,将这两条规定联系起来,⾃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这类特定⾏为的证明活动。

也就是说,在这⾥证据保全仅仅作为公证机构所开展的众多证明活动业务中⼀个对象或客体,⽽这种活动是当事⼈或申请⼈实施的,⽽不是公证机构。

⽽这⾥重点强调的是“公证证据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主动进⾏的证据保全职能,对于作为公证传统业务的对申请⼈证据保全或取证⾏为的证明,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

区分两个概念体现了公证机构的两种不同职能,更好地发挥其作⽤。

为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公证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公证的异同点,现把两者特征归纳如下:其⼀,从⾓⾊定位看,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照职能主动采取的⼀种⾏为,保全对象为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

浅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与法律意义

浅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与法律意义

浅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与法律意义作者:罗尧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通过“书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可以发现,因为电子证据具有隐蔽、传递、脆弱等特性,所以在对其进行证据保全的时候要应用特殊的方法。

同时经过分析可以发现,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程序意义、保全意义以及监督意义。

关键词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法律意义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一、案件引发的思考200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发现“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等多部作品,于是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

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在3月30日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应的保全公证,并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了(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

依据《著作权法》,郑成思等7位学者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在制定报刊及网络上刊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就是这份电子证据公证书,而这份公证书却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该公证书中只有第37页具有完整的拷屏信息,而该页的窗口栏却显示其页面内容来自于山东烟台的一个网站()。

但该网站与书生之家网站()相比缺少了一个字母“d”。

被告书生公司认为,公证书中包含的网页在打印拷屏图前存在人为的拼接痕迹,公证书中的域名与打印的页面内容不相符。

而原告则认为烟台的网站与书生之家的网站是主站和镜像站之间的关系,前者网页上出现的内容完全是书生公司主页的内容,由此能证明归书生公司所有。

正当双方争执地不可开交时,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关于补正“(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的说明》,称因工作人员制作公证书是,打字、排版及编页疏忽,致使上述公证书出现漏字以及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过程表述不当,故将“”更正为“”。

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决定才行该公证,并于2004年12月20日判决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败诉。

保全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证据保全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证据保全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保全什么意思证据保全保全的是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的或者是可能会有消失的资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法律分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证据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保全公证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证据公证是什么意思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电⼦商务的⽇渐兴起繁荣,⽹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所以我们要做好⽹络购物证据保全的⼯作。

那么,⽹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是⽐较关⼼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具体体现在: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于其他⼀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定的制约性;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效⼒;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

另外从⽹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般的电⼦证据,⽽是兼有电⼦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先从⽹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上店铺的页⾯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完毕后相关的页⾯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还要通过⽐对甚⾄通过专业的鉴定,从⽽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为存在。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申请主体的确定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般都是权利⼈本⼈,主要集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通过⽹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络侵权仅从⽹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对。

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的委托⽽进⾏公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在证据效⼒上⾯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的范围。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保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毁。

这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据管理的一部分,它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识别、检查和验证证据。

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以各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文件、视频和音频等。

这些数据是极其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因此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要保护和保存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上的存在和状态。

因此,它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法庭上、保险索赔、版权争端、商业纠纷等场合中。

保全公证是通过公证处或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来进行的,保全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存储介质中,并在保全过程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访问性,以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损坏,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存证服务来提供证据支持。

保全公证的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能力可以帮助判决机关追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法庭提供更可靠和有效的证据。

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要保全的数据:确定那些电子数据需要保存,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数据类型。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机构:选择一个可靠的保全机构,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提交保全申请:向保全机构提交保全申请,该申请应该包括要保全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保全目的等信息。

保全机构会有一份保全协议和收费标准来与申请人确认。

4. 保全公证:保全机构将保全申请者的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保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为其记录时间和提供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证据,以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 保全协议签署:保全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保全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保全的目的、时间、保全费用、保密性等相关条款。

6. 发放保全证书:完成公证后,保全机构会发放一份保全证书作为该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证据,并提供存证证明和保全数据的访问方式。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困境与出路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简介 : 刘嘉( 1 9 8 1 一 ) , 女, 黑龙江哈 尔滨人 , 讲师 , 硕 士, 从事民商 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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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的要求 主要集 中在法律知识方 面 , 实际上 , 绝大多数公证 员 的知识 背景 也主要是法律 , ① 并不要求公证 员掌握计算机 系统 、 网络通信技术以及 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 。 显然 , 现有公
远 良性 发 展 , 以及 人 民 法院 应 当统 一公 证 后 电子 证 据 的 效 力认 定标 准 。 关键词 : 电子 证 据 ; 保 全公 证 ; 规 则; 建议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7 — 0 1 3 7 — 0 2
2 . 涉及的网络主要为互联 网。 通常 , 公证保全涉及的证据
( 二) 技能缺位 : 公证员缺乏电子信息知识
目前 , 仅从 担任公证员 的条件看 , 中国对公 证员知识结
主要 以计算机硬件 为载体 , 通过计算机 展现 , 以互联 网络 为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0 6


电子证 据保 全公证 的现 状
传播媒 介。 但有 的案件 中侵权行 为是通过 WA P网站实施 , 这 些网页内容以通信网络为媒介 , 无法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浏
览, 只能在手机等无线设备上浏览。 虽然所 占比例不高 , 但随
( 一)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的含义
电子证据 是指借助现代 信息技术或 电子设备形成 的一 切证据 , 或者 以电子形式表现 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 切证据 【 1 】 。公证保全 , 是指由公证机构按照《 公证法》 的规定 , 根据公 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申请 , 对 与申请人权益有关 的、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高世崇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河南平顶山467000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证据的保存形式变得更为多样。

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其便捷性与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

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需要借由网络来完成。

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证据保全;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43-01作者简介:高世崇(1989-),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6年。

网络在人们生活之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也在不断地增加。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

当网络犯罪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搜集电子证据,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为司法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以数字形式保存的证据信息就可以被称之为电子证据。

在司法案件当中,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都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的审理凭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的,借由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储存设备之中。

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以在传递过程中被多次复制,而且可以做到原样复制。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电子数据的实质是计算机语言,只有依托于电子设备才可以实现储存和使用。

通常,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处理都需借助于计算机来完成。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非单一性。

严格来说,电子证据是一个泛称,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视频,只要这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就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

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和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于它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记录和反应,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而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也与此相关,电子证据主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之中,极容易因设备或网络问题而导致信息丢失或读取失败,证据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1]。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一、引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公证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项服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需要保全的各类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和方法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证据种类和数量、保全的期限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的有效证据。

2. 受理审查: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若申请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并开展后续工作。

3. 证据保全:在受理申请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封存、复制、加密等。

保全的措施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和特点而定。

4. 公证证明: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凭借公证证明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及注意事项1. 公证证明书的效力: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公证证明书的内容予以重视,并据此进行判决。

2. 保全证据的保密性: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证据保密。

当事人应配合保全证据公证机关的工作,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3. 合理利用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在使用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提交申请时,应明确表明证据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以便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决定。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建筑工程纠纷日益增多。

在面对建筑工程纠纷时,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的证据保全方法,帮助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书面证据的保全方法1. 合同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合同及相关文件是最基本的证据之一。

为保全这类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复印合同及相关文件,并请当事人签名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 将复印件交由公证处公证,确保其法律效力;- 将复印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例如安全保管箱。

2. 通信记录当事人之间的通信记录往往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为了保全这类证据,当事人可以:- 将电子邮件、短信和通话记录保存在电脑或手机中,并备份至云存储或外部硬盘;- 打印出通信记录的页面,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如有需要,可以将通信记录提交给公证处进行公证。

3. 专家报告和鉴定建筑工程纠纷中,专家报告和鉴定往往能够提供权威的技术意见。

为保全这类证据,当事人可:- 邀请专家进行相关鉴定,并确保其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保专家报告和鉴定书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认可;- 在相关报告和鉴定书上加盖公章以提高其可信度。

二、物证的保全方法1. 照片和录像通过照片和录像可以直观地表现建筑工程纠纷的情况。

为保全这类证据,当事人可以:- 使用相机或手机拍摄相关照片和录像;- 在照片和录像文件上添加时间和地点的水印,以确保其真实性;- 将照片和录像保存在多个存储设备中,如云存储、外部硬盘等。

2. 损坏部件和材料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相关损坏部件和材料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为保全这类物证,当事人可以:- 保存质量问题部件和材料的原始状态;- 如有必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将质量问题的部件和材料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或损坏。

三、目击证人的保全方法目击证人能够提供与建筑工程纠纷有关的实际情况,为证据保全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督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业务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第三条【办证人数】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另一人可以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在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时,根据需要,可以不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

第四条【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代理人申办公证应当提交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第五条【告知内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一)当事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当事人与其所申请保全的事实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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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出现,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必然结果。

今天涉及适用电子证据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作用不可小觑,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极易灭失和造假,作为证据保全有很大的难度,在现实中,为了以较好的方式保全这一类证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应运而生。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电子证据是什么
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人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什么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

我国目前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

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侵权现象也呈高发态势。

与之相应的是网络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业务也逐渐增加。

其逐渐显现以下突出特点。

(一)申办数量增加迅速。

近几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年办证数从开始的寥寥几件到目前的近百件,数量上翻了十几倍。

(二)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最初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仅仅是一个网页内容的提取、保存与固定,之后发展到稍有复杂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再到目前的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三)技术要求逐渐提高。

简单的网页内容证据保全只需利用连接有互联网并进行过清洁性检查的计算机、打印设备、IE浏览器及经鼠标的简单操作即可完成。

但随着证据类别难度的提高,操作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运用到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如在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过程中就可能运用到“豌豆荚”等第三方手机管理软件,在互联网购物证据保全中需运用到“KK录像机”、“支付宝安全控件”等软件。

(四)操作程序由简到繁。

证据类别难度及技术要求的提高,必然使得操作程序变得更为复杂与繁琐。

初期的简单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只需三至四个操作步骤即可完成,附件也只有二至三页。

但像近期复杂的互联网购物证据保全就需要通过数十个操作步骤来完成,对多个环节(如网络订购、支付货款、接收网购物品等)进行保全公证,并在必要时运用专业软件进行同步录像,其附件达到几十页甚至上百页,还需刻录光盘等。

公证机构凭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和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促使信息的特点,其对公主机构的专业性、公证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一般的公主而言更高。

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电子证据公证制度,规范和认定电子公证机构的资质和提高电子公证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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